市局機關各科室、直屬各單位:
為了規范行政處罰案件審核和決定等相關工作,保障行政處罰程序合法高效,促進依法行政,避免和減少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案件的敗訴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聽證辦法》等規定,結合我局行政執法工作實際,市局制定了《行政處罰案件審核和決定相關工作規程(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1年8月5日
駐馬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案件審核和決定相關工作規程(試行)
第一條為了規范行政處罰案件審核和決定等相關工作,保障行政處罰程序合法高效,促進依法行政,避免和減少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案件的敗訴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聽證辦法》等規定,結合駐馬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局)行政執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以市局名義及市局派出機構以自己名義作出的適用普通程序的行政處罰案件(以下簡稱案件)的審核和市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等工作,適用本規程。
第三條案件審核應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過罰相當的原則,并以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性準確、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處理適當為標準,實行書面審核制度。
案件集體討論決定應當遵照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和民主集中制與行政首長負責制相結合的原則,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案件進行討論并作出最終決定。
第四條審核分為法制審核和案件審核,法制審核由市局政策法規科負責實施,案件審核由辦案機構負責實施。
辦案人員不得作為審核人員,審核人員應當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熟悉市場監督管理業務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
經過聽證程序的案件,案件聽證人員不得作為法制審核人員。
初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法制審核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第五條以市局名義作出的適用普通程序的行政處罰案件,應當進行案件審核。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下列案件,在市局負責人集體討論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之前,應當進行法制審核;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
(一)涉及重大安全問題或者有重大社會影響等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關系當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權益,經過聽證程序的;
(三)案件情況疑難復雜、涉及多個法律關系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法制審核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二項規定的案件,在聽證程序結束后進行法制審核。
市局派出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的案件,由派出機構負責案件審核。
第六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由相關業務科室或辦案機構具體承辦,法制審核機構負責法制審核:
(一)對食品類違法行為擬處以30萬元以上罰款的案件的決定;
(二)查封、扣押與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財物的批準;
(三)查詢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營者銀行賬戶的批準;
第七條案件調查終結后,由辦案機構撰寫調查終結報告,提出對案件的擬處理意見,連同案件材料交由審核機構審核,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二)案件來源、調查經過及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情況;
(三)調查認定的事實及主要證據;
(四)違法行為性質;
(五)處理意見及依據;
(六)自由裁量的理由等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八條審核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否具有管轄權;
(二)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是否清楚;
(三)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
(四)定性是否準確;
(五)適用依據是否正確;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處理是否適當。
第九條審核機構對案件進行審核,區別不同情況提出以下書面意見和建議:
(一)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性準確、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處理適當的案件,同意案件處理意見;
(二)對定性不準、適用依據錯誤、程序不合法、處理不當的案件,建議糾正;
(三)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建議補充調查;
(四)確有違法行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情形的,建議不予行政處罰,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五)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建議不予行政處罰;
(六)對超出管轄權的案件,建議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
(七)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建議移送司法機關;
(八)認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意見和建議。
第十條審核機構自接到案件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特殊情況下,案件審核經市局分管案件的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法制審核經市局分管法制機構的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延長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五個工作日。
第十一條審核機構完成審核后,應當填寫《行政處罰案件審核/法制審核表》一式兩份,一份留存歸檔,一份連同案件材料一并退回辦案機構。
對于擬給予行政處罰的案件,辦案機構應當將案件材料、行政處罰建議及審核意見報市局分管案件的負責人批準,并依法履行告知等程序;對于建議給予其他行政處理的案件,辦案機構應當將案件材料、審核意見報市局分管案件的負責人審查決定。
第十二條市局分管案件的負責人經對案件調查終結報告、審核意見、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意見或者聽證報告等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決定:
(一)確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確有違法行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情形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處罰;
(四)不屬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的,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五)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對經法制審核的案件,擬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由市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集體討論決定應當在法制審核機構退卷后三個工作日內,由法制審核機構提請市局分管案件的負責人報市局主要負責人批準并組織實施。
符合《市場監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六十四條規定應當由市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是否繼續延期的案件,由辦案機構提請市局分管案件的負責人報市局主要負責人批準,同時將批準情況告知法制審核機構,由法制審核機構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案件集體討論決定以召開會議的形式決定事項。市局負責人應出席會議,會議原則上由市局主要負責人主持,主要負責人因故不能出席主持的,由其指定市局分管案件的負責人或者其他負責人主持會議。受指定的主持人應當將會議結果及時報告主要負責人。
前款所稱市局負責人,包括正職、副職負責人、分管討論決定案件涉及有關業務工作的副職級別的負責人。
討論決定案件涉及的有關業務科室負責人、辦案機構負責人、案件審核機構負責人、辦案人員、案件審核人員、公職律師應列席案件集體討論決定會議。
案件集體討論決定會議主持人可以根據具體案件情況,確定相關業務科室人員、專業人員、法律顧問列席案件集體討論決定會議。
第十四條案件集體討論決定會議實行回避制度。參與案件集體討論決定會議的人員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應當回避。市局主要負責人的回避,由市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市局其他負責人的回避,由市局主要負責人決定;其他列席人員的回避,由案件集體討論決定會議主持人決定。
第十五條案件集體討論決定會議時間、地點和人員由主持人確定,法制審核機構負責通知出席人員和有關列席人員。
辦案人員應于召開案件集體討論決定會議五個工作日前將案件匯報材料送至法制審核機構,由法制審核機構將案件匯報材料分送出席人員和有關列席人員。匯報材料內容包括案件的基本情況、調查情況、案件的難點、疑點或者爭議問題,并提出辦案機構的建議和意見。參與案件集體討論人員應認真閱讀,準備意見。
參與案件集體討論決定會議的市局負責人超過應出席人員半數時方可召開會議。
第十六條集體討論決定會議程序:
(一)辦案機構(人員)匯報案件調查情況,包括立案依據、違法事實、證據、處罰依據、裁量理由(或者申請案件繼續延期的理由)、處罰建議、存在問題或分歧意見等;
(二)審核機構(人員)匯報案件審核意見;
(三)出席人員詢問案件有關問題并進行集體討論;
(四)出席人員發表意見;
(五)列席人員依主持人征詢發表意見;
(六)主持人根據本規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會議決定。
第十七條出席人員針對討論的案件應客觀、公正地積極發表意見并明確表態,不發表意見或不表態的視為無意見。
案件集體討論決定最終意見由主持人在集體討論的基礎上作出決定。主持人作出的決定與出席人員多數人的意見不一致的,應當在案件集體討論決定會議上說明理由。
案件集體討論決定一般應當即時作出決定。但出現案情復雜、對法律適用分歧等因素影響決定的,主持人可以根據案情需要,組織專家論證或者向上級及有權機關提請有關法律適用問題的請示后,再次組織集體討論決定。案件集體討論決定會議一般不得超過2次,并遵守法定處罰程序規定的案件辦結時限。
第十八條案件集體討論決定會議應當由辦案人員制作《行政處罰案件集體討論記錄》(見附件1),對出席人員和列席人員發表的意見、建議均要逐項如實記錄,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在記錄中注明,經會議出席人員簽字確認后,存入案卷。
具備條件的可以同時采集錄像、錄音等視聽資料,作為文字記錄的輔助材料存入案卷。
第十九條參加案件集體討論決定會議人員應當對案件討論情況保密,不得泄露相關人員發表的意見、集體討論意見及有關材料。
第二十條經案件集體討論作出的處理決定,辦案機構應當執行,不得擅自改變討論決定的事項。如有特殊情況需要改變的,經市局主要負責人批準或市局負責人辦公會集體研究決定后,按本規程規定的程序再次集體討論決定。
第二十一條以市局名義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并加蓋市局印章。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內容包括: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等基本情況;
(二)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當事人陳述、申辯的采納情況及理由;
(四)行政處罰的內容和依據;
(五)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對于應當公示的行政處罰決定,在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時,辦案機構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書面(見附件2)告知行政處罰當事人行政處罰信息將向社會進行公示。
行政處罰文書編號由各辦案機構按照“駐市監+文書類別〔年份〕順序號+號”的規則,參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文書格式范本(2021年修訂版)》自行編制。
第二十二條市局作為被申請人的行政復議案件,承辦被復議行政行為的工作機構為復議承辦機構,負責收集相關證據材料并草擬行政復議答復書。被復議的行政行為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業務機構的,相關機構分別承擔相應舉證責任,牽頭機構負責草擬行政復議答復書。行政復議答復書經法制審核機構法制審核后,復議承辦機構提交行政復議機關。
市局作為被告的行政訴訟案件,法制審核機構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相關行政應訴工作,作出被訴行政行為的工作機構為應訴承辦機構,負責承辦相應的行政應訴工作。法制審核機構接到人民法院的應訴通知后,應當及時分別呈送市局主要負責人、被訴業務工作的分管負責人及應訴承辦機構。應訴承辦機構應當按照人民法院應訴通知書的要求,及時收集整理作出被訴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擬訂答辯狀,確定應訴承辦人員,并在向人民法院提交材料三個工作日前,送法制審核機構審核。法制審核機構應當及時審核,并確定一名人員指導案件應訴工作,制作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和授權委托書。由應訴承辦機構和法制審核機構共同提交市局分管涉訴業務負責人審查后,提交人民法院。
第二十三條本規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駐馬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案件集體討論記錄.docx
2.駐馬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告知書.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