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市直及省屬駐張有關單位:
《張掖市食品生產經營人員預防性健康檢查管理工作實施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張掖市食品生產經營人員預防性健康檢查管理工作實施意見
為加強我市食品生產經營人員預防性健康檢查管理,統一食品生產經營人員預防性健康檢查的機構、項目和內容,規范食品生產經營人員預防性健康檢查管理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衛生部、工信部、農業部、商務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家質檢總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貫徹實施<食品安全法>有關問題的通知》(衛監督發〔2009〕52號)及衛生部《預防性健康檢查管理辦法》、《關于食品從業人員預防性健康檢查有關問題的復函》(衛監督稽便函〔2009〕356號)有關規定,現就規范全市食品生產經營人員健康檢查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預防性健康檢查的對象
全市范圍內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人員,必須經預防性身體健康檢查合格,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二、預防性健康檢查的機構
食品生產經營人員的預防性健康檢查必須由市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審查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即日起未經市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的任何醫療衛生單位不得開展食品生產經營人員預防性健康檢查,所出具的預防性健康檢查資料或證明一律無效。市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將依法審查批準承擔食品生產經營人員預防性健康檢查的醫療衛生機構名目在市衛生局衛生信息網進行公示。
三、預防性健康檢查的時間
食品生產經營人員預防性健康證明有效期為一年,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每年在承擔預防性健康檢查的醫療衛生機構體檢一次。
四、預防性健康檢查的內容
承擔預防性健康檢查的醫療衛生機構必須按照衛生部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從業人員預防性健康體檢表》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衛生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2號)及衛生部辦公廳《關于加強乙肝項目檢測管理工作的通知》(衛辦醫政發〔2010〕38號)規定項目和內容開展食品生產經營人員預防性健康檢查。
(一)檢查項目:
1.常規檢查。主要包括病毒性肝炎、痢疾、傷寒、肺結核和皮膚疾病的既往發病史,心肝脾肺體格檢查,手癬、指甲癬、手部濕疹、銀屑病、滲出性皮膚病、化膿性皮膚病等皮膚科方面的常規檢查以及胸部X線檢查。
2.檢驗檢查。主要包括血清谷氨酸氨基轉移酶測定、痢疾桿菌和沙門氏菌培養及鑒定、甲型肝炎抗體(IgM)測定、戊型肝炎抗體(IgM)測定;
3.建立檔案。對已體檢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建立完整的健康檢查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按長期檔案進行管理。
(二)檢查內容:主要檢查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是否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肝炎、戊型病毒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
五、預防性健康檢查的收費標準
嚴格按照甘肅省物價局、甘肅省財政廳、甘肅省衛生廳《關于<甘肅省疾病預防控制與衛生監督收費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甘價費〔2004〕401號)中規定的標準執行。
六、食品生產經營人員健康證明發放管理
堅持“誰體檢誰負責,誰發證誰管理”的原則,承擔預防性健康檢查的醫療衛生機構負責報告食品生產經營人員健康檢查結果,衛生監督機構負責健康證明發放管理。對體檢合格者,發給《張掖市食品生產經營人員預防性健康檢查合格證》;對體檢不合格者,書面報送市、縣區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由市、縣區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依法將體檢不合格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及時調離直接接觸食品的崗位。健康證明由市衛生局衛生監督所統一印制,加蓋市衛生局印鑒。各級承擔預防性健康檢查的醫療衛生機構到市、縣衛生局衛生監督所統一領取,分縣區統一編號管理。
七、預防性健康檢查管理的有關要求
(一)嚴格食品生產經營人員監督管理。衛生、工商、質檢、食品藥品監管、農業、畜牧、商務等部門要廣泛宣傳食品生產經營人員進行健康檢查的目的和意義,加強食品生產經營人員健康證件的監督管理,依法嚴厲查處違反食品生產經營人員健康管理規定的行為,杜絕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未經健康檢查合格上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現象。
(二)加強食品行業自律管理。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監督指導食品生產經營者建立和執行食品生產經營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定期組織食品生產經營人員進行預防性身體健康檢查,誠信自律,依法經營,切實落實企業食品安全主體責任。食品生產經營者要依法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工作。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將檢查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調離直接接觸入口食品的工作。
(三)保證健康檢查工作質量。承擔預防性健康檢查的醫療衛生機構要按照衛生部《預防性健康檢查管理辦法》規定,改善健康檢查條件,確定專人負責,健全管理制度,按法定的項目、程序和標準開展預防性健康檢查工作,保證體檢結果的及時性、準確性和科學性。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和衛生監督機構要加強對承擔預防性健康檢查的醫療衛生機構的監督檢查,及時查處預防性健康檢查違法行為,保證食品生產經營人員健康檢查有序進行。
(四)嚴格執行預防性健康檢查管理規定。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從食品安全、預防疾病、保障健康的政治高度出發,嚴格執行預防性健康檢查管理規定,自覺維護預防性健康檢查工作的正常秩序。各食品安全監管職能部門不得擅自印發食品生產經營人員健康檢查合格證明,不得擅自指定食品生產經營人員身體健康檢查機構,否則,將嚴肅追究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主要領導和相關人員的責任,并通報批評。
(五)做好預防性健康檢查信息報告。承擔預防性健康檢查的醫療衛生機構和衛生監督機構要認真做好食品生產經營人員預防性身體健康檢查和發證管理工作,每季度末向市、縣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報告體檢和發證情況,每年12月10日前報告全年體檢和發證電子版名錄與書面總結。各縣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將食品生產經營人員體檢和發證名錄及工作總結于12月15日前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