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25日在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上
市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巧生
各位組成人員:
根據《蘇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的規定,本次常委會會議對市政府提請廢止《蘇州市食用農產品安全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議案進行了審議。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進行了統一審議,認真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及農業和農村工委的審查意見,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法制委員會認為,《條例》自2006年1月1日施行以來,對規范農產品生產經營活動、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江蘇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等上位法的相繼出臺和修改,以及2018年政府機構改革,食用農產品的定義、監管范圍、監管對象、監管部門及職責等都已發生較大變化,《條例》諸多規定與上位法已不相符,與實際工作亦不相適應。同時,上位法對農產品的監管規定比較全面、具體,《條例》廢止后不會造成我市農產品監管依據的缺失。因此,《條例》已無保留的必要。
法制委員會經過審議,提出關于廢止《蘇州市食用農產品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的決定(草案),建議本次會議審議通過,并報省人大常委會批準后生效。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市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巧生
各位組成人員:
根據《蘇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的規定,本次常委會會議對市政府提請廢止《蘇州市食用農產品安全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議案進行了審議。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進行了統一審議,認真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及農業和農村工委的審查意見,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法制委員會認為,《條例》自2006年1月1日施行以來,對規范農產品生產經營活動、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江蘇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等上位法的相繼出臺和修改,以及2018年政府機構改革,食用農產品的定義、監管范圍、監管對象、監管部門及職責等都已發生較大變化,《條例》諸多規定與上位法已不相符,與實際工作亦不相適應。同時,上位法對農產品的監管規定比較全面、具體,《條例》廢止后不會造成我市農產品監管依據的缺失。因此,《條例》已無保留的必要。
法制委員會經過審議,提出關于廢止《蘇州市食用農產品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的決定(草案),建議本次會議審議通過,并報省人大常委會批準后生效。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