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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從草案到送審稿的主要變化(二)

   2016-10-26 596
核心提示:2016年10月19日,國務院法制辦網站公布了《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開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截止到20

2016年10月19日,國務院法制辦網站公布了《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開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截止到2016年11月19日。食品伙伴網標法組此前已經對送審稿和現行條例做了比對研究,發現一些特別之處,本次主要是和國家食藥總局此前發布的草案進行比較。

5、食品標簽標識和廣告 

刪除了以下條款: 

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標注的生產日期、保質期應當真實、清晰、易辨識,與食品生產者標注的內容相一致。 

食品生產經營者將不同生產日期的散裝食品混裝銷售,應當在標簽上標注所混裝銷售食品中最早的生產日期和最短的保質期限。

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得標注“特供”、“專供”、“特制”、“監制”等字樣規定。

進口的預包裝食品應當有中文標簽,且應當在進口前直接印制在產品包裝上,不得以覆蓋外文標簽方式加貼。

增加了以下條款:

標簽、標識存在瑕疵,食用后不會造成健康損害的食品,食品生產者應當改正,可以自愿召回(第六十七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所生產經營的食品需要輻照的,應當委托具有輻照資質的單位進行,并按照輻照食品相關標準實施檢驗和標注。使用輻照食品原料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標注。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及時將委托輻照處理食品情況、使用輻照食品原料情況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第六十九條)。

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應當按照規定查驗相關證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購和銷售(第七十五條)。

按照規定應當包裝或者附加標簽的食用農產品,經包裝或者附加標簽后方可銷售。包裝或者標簽上應當按照規定標注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生產者、生產日期等內容;對保質期有要求的,應當標注保質期;保質期與貯藏條件有關的,應當予以標明;使用食品添加劑的,應當標明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名稱(第七十七條)。

食品配料含有可能導致過敏反應的物質的,食品生產者應當在配料表中予以標注(第八十一條)。

6、食品檢驗的要求 

刪除了以下條款: 

食品保質期少于常規檢驗所需期限的,可以采用快速檢測方法。 

抽查檢測結果確定有關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可以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復檢申請人與復檢機構存在檢驗委托等利害關系的,不得委托其復檢。

增加了以下條款:

檢驗機構應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信息報告制度,檢驗中發現食品存在嚴重安全問題,或者帶有區域性、系統性、行業性食品安全風險隱患時,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并留存書面報告復印件、檢驗報告和原始記錄(第一百零三條)。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會第三方等單位所屬的檢驗機構納入檢驗資源整合與共享范圍(第一百零四條)。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按照相關食品安全標準對進口嬰幼兒配方食品進行全部項目逐批檢驗(第一百一十二條)。

7、食品安全監管和法律責任

刪除了以下條款:

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分類明確經初加工并包裝的食用農產品的保質期限。

由食品生產經營者分裝的食品,不得更改原有的生產日期、延長原有的保質期限。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及時將食品生產經營許可、食品企業標準、風險分級標識、檢查檢驗結果、食品召回和停止經營、不合格食品處置等信息向社會公示。

餐飲服務單位在自制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劑的,應當公示其使用的食品添加劑的名稱、使用范圍及使用量等。

增加了以下條款: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采用技術手段檢出食品中含有非食用物質的,食品生產經營者不能提供相關證據排除合理懷疑的,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第一百四十三條)。

食品安全監管執法車輛納入特種用途車輛管理(第一百五十二條)。

食品生產者超過許可的類別范圍從事食品生產的,食品經營者超過許可的經營項目范圍從事食品經營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處罰(第一百七十五條)。

對生產者具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因生產記錄不全等原因無法確定違法產品的貨值金額的,按照上一年度企業生產經營的金額總數計算(第一百七十六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履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致使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無法追溯或者致使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無法繼續的,從重處罰(第一百九十六條)。

除了增加了以上幾個主要條款,食品伙伴網還注意到送審稿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有所調整,草案中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經營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不符合所標注的企業標準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食品生產經營者改正。而此次送審稿改成了如下條款:

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經營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但不符合所標注的企業標準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8、其他調整

如送審稿對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制定范圍進行了補充,增加了與食品安全有關的食品檢驗方法和規程(第二十五條)。

關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送審稿增加了如下條款:承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技術機構不得擅自將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數據及相關資料對外公布或者用于商業用途(第十一條)。

送審稿還對網絡食品交易相關條款進行了修改補充完善,具體可以看送審稿第六十一條等相關條款。

其他一些更加細微的變化調整詳見送審稿和草案全文,食品論壇也有網友分享了詳細的比對文檔(論壇地址http://bbs.foodmate.net/thread-955636-1-1.html),可以作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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