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2014年度制定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計劃》已經2014年3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重慶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19日
重慶市人民政府2014年度制定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計劃
根據國務院的總體要求和市委、市人大常委會的部署安排,制定本計劃。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和市委四屆三次、四次全委會精神,緊緊圍繞“科學發展、富民興渝”總任務,突出五大功能區建設、統籌城鄉發展、內陸開放、改善民生、加強生態文明建設、深化體制改革等重點工作,按照“急需先立、質量第一、成熟優先、立改廢相結合”的原則,突出立法重點,深入調查研究,嚴格立法程序,改進立法方法,提高立法質量,切實做到依法科學民主立法,為促進全市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提供堅實的制度支撐和良好的法治保障。
二、項目安排
列入本年度立法計劃的項目共107件,包括地方性法規草案48件、政府規章59件。在地方性法規草案中,審議項目7件、預備項目22件、調研項目19件;在政府規章中,審議項目11件、預備項目30件、調研項目18件。在18件審議項目中,新立12件、修訂6件;在52件預備項目中,新立38件、修訂14件。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強調,要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健全立法起草、論證、協調、審議機制,提高立法質量,防止地方保護和部門利益法制化。這對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各起草和調研單位要切實加強對立法工作的組織領導,制定工作計劃,明確任務分工,保證工作質量。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和《重慶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加強政府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后的制度建設;按照國務院《關于嚴格控制新設行政許可的通知》(國發〔2013〕39號)要求,嚴格控制新設行政許可,確需新設的,必須嚴格遵守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嚴格設定標準和程序。
(二)按期完成任務。對于審議項目,原則上必須在2014年內完成;不能如期完成的,起草單位要向市政府分管領導和市政府法制辦提交書面報告,說明情況。對于預備項目,要積極推進,確實成熟并符合法定程序規定的,可在2014年內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對于調研項目,要加強調查研究,分析問題,研究制度建設措施。市政府法制辦要加強對起草或調研單位立法工作的督促指導,對送審稿嚴格審查、充分論證、認真修改,確保按計劃進度完成2014年市政府立法任務。
(三)相互協調配合。各起草單位要從大局出發,克服部門利益傾向,堅持立法工作者、實際工作者和專家學者相結合的工作機制,按照立法程序要求,對所設立的制度充分論證,保證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具有較強的針對性、操作性和實效性。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起草和調研涉及的其他單位要積極配合,共同推進立法工作。市政府法制辦要加強與市人大專門委員會的工作聯系和情況溝通,堅持提前介入、嚴格審查、按程序送審。
(四)注重公眾參與。所有立法項目均依法在市政府公眾信息網等媒體予以公開,聽取公眾特別是管理相對人的意見。完善公眾參與立法聽證制度、征求意見制度、意見采納和反饋制度,有效回應公眾對立法工作的意見和訴求。健全立法評審機制,充分發揮市政府法律顧問和立法評審委員在立法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切實提高評審質量。
(五)運用清理成果。高度重視西南政法大學作為第三方對現行政府規章進行清理的成果,按照問題導向、分類處置、加強轉化的原則,統籌推進政府規章的立改廢工作,將清理成果有效轉化為立法決策。
附件:重慶市人民政府2014年度制定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計劃項目表
附件
重慶市人民政府2014年度制定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計劃項目表
一、地方性法規草案項目(共48件)
(一)審議項目(7件)
序號 | 項 目 名 稱 | 起草單位 |
1 | 重慶市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 市人力社保局 |
2 | 重慶市教育督導條例 | 市教委 |
3 | 重慶市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條例(修訂) | 市質監局 |
4 | 重慶市科學技術投入條例(修訂) | 市科委 |
5 | 重慶市水資源管理條例(修訂) | 市水利局 |
6 | 重慶市公路管理條例 | 市交委 |
7 | 重慶市實施碳排放權交易試點有關事項的決定 | 市發展改革委 |
(二)預備項目(22件)
序號 | 項 目 名 稱 | 起草單位 |
1 | 重慶市城市管線條例 | 市城鄉建委 |
2 | 重慶市建筑管理條例(修訂) | 市城鄉建委 |
3 | 重慶市國防動員條例 | 市國防動員委員會 |
4 | 重慶市城市園林綠化條例(修訂) | 市園林局 |
5 | 重慶市城市供水節水管理條例(修訂) | 市市政委 |
6 | 重慶市土地管理條例 | 市國土房管局 |
7 | 重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 市國土房管局 |
8 | 重慶市不動產統一登記條例 | 市國土房管局 (另有委托起草) |
9 | 重慶市農業機械化條例 | 市農委 |
10 | 重慶市人力資源市場條例 | 市人力社保局 |
11 | 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辦法 | 市老齡委 |
12 | 重慶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修訂) | 市民政局 |
13 | 重慶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條例(修訂) | 市安監局 |
14 | 重慶市無線電管理條例 | 市經濟信息委 |
15 | 重慶市預防控制性病艾滋病條例(修訂) | 市衛生計生委 |
16 | 重慶市防止二手煙草煙霧危害條例 | 市衛生計生委 |
17 | 重慶市學校安全條例 | 市教委 |
18 | 重慶市查處無照經營行為條例(修訂) | 市工商局 |
19 | 重慶市城市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條例 | 市發展改革委 |
20 | 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辦法 | 市安監局 |
21 | 重慶市公共文化服務條例 | 市文化委 (另有委托起草) |
22 | 重慶市濕地保護條例 | 市林業局 |
(三)調研項目(19件)
序號 | 項 目 名 稱 | 調研單位 |
1 | 重慶市公園管理條例(修訂) | 市園林局 |
2 | 重慶市旅游條例(修訂) | 市旅游局 |
3 | 重慶市城市綜合管理條例 | 市市政委 |
4 | 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 市環保局 |
5 | 重慶市耕地質量管理條例 | 市農委 |
6 | 重慶市社區矯正工作條例 | 市司法局 |
7 | 重慶市實有人口服務管理條例 | 市公安局 市綜治辦 |
8 | 重慶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條例 | 市商委 |
9 | 重慶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修訂) | 市科委 |
10 | 重慶市職業教育條例(修訂) | 市教委 |
11 | 重慶市國家教育考試條例(修訂) | 市教委 |
12 | 重慶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修訂) | 市工商局 |
13 | 重慶市天然氣管理條例(修訂) | 市經濟信息委 |
14 | 重慶市節約能源條例(修訂) | 市經濟信息委 |
15 | 重慶市政府投資條例 | 市發展改革委 |
16 | 重慶市標準化管理條例 | 市質監局 |
17 | 重慶市計量監督管理條例(修訂) | 市質監局 |
18 | 重慶市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修訂) | 市質監局 |
19 | 重慶市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修訂) | 市公安局 |
二、市政府規章(共59件)
(一)審議項目(11件)
序號 | 項 目 名 稱 | 起草單位 |
1 | 重慶市招牌標識管理辦法 | 市市政委 |
2 | 重慶市城鎮房屋安全使用管理辦法 | 市國土房管局 |
3 | 重慶兩江新區管理辦法 | 兩江新區管委會 |
4 | 重慶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 市城鄉建委 |
5 | 重慶市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管理辦法 | 市氣象局 (另有委托起草) |
6 | 重慶市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辦法(修訂) | 市農委 |
7 | 重慶市門樓牌管理辦法 | 市公安局 |
8 | 重慶市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 市公安局 |
9 | 重慶市建設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規定(修訂) | 市地震局 |
10 | 重慶市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 | 市物價局 |
11 | 重慶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修訂) | 市科委 |
(二)預備項目(30件)
序號 | 項 目 名 稱 | 起草單位 |
1 | 重慶市建設工程監理管理辦法(修訂) | 市城鄉建委 |
2 | 重慶市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 市工商局 市發展改革委 |
3 | 重慶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 市國土房管局 |
4 | 重慶市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 市環保局 |
5 | 重慶市機關事務管理辦法 | 市機關事務管理局 |
6 | 重慶市城市園林綠化賠償補償辦法(修訂) | 市園林局 |
7 | 重慶市城市道路建設管理辦法 | 市城鄉建委 |
8 | 重慶市建筑產業化促進辦法 | 市城鄉建委 |
9 | 重慶市綠色建筑管理辦法 | 市城鄉建委 |
10 | 重慶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管理規定 | 市城鄉建委 |
11 | 重慶市污染場地環境管理辦法 | 市環保局 |
12 | 重慶市城鎮公共廁所管理辦法 | 市市政委 |
13 | 重慶市停車場管理辦法 | 市市政委 |
14 | 重慶市城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潔管理辦法 | 市市政委 |
15 | 重慶市地下工程建設地質環境保護規定 | 市國土房管局 |
16 | 重慶市土地整治管理辦法 | 市國土房管局 |
17 | 重慶市地票管理辦法 | 市國土房管局 |
18 | 重慶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規定(修訂) | 市殘聯 |
19 | 重慶市養犬管理暫行辦法(修訂) | 市公安局 (另有委托起草) |
20 | 重慶市道路交通管理設施管理辦法 | 市公安局 |
21 | 重慶市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 | 市公安局 |
22 | 重慶市財政票據管理辦法(修訂) | 市財政局 |
23 | 重慶市市場中介組織管理辦法 | 市工商局 (另有委托起草) |
24 | 重慶市電信基礎設施建設與保護管理辦法 | 市通信管理局 (另有委托起草) |
25 | 重慶市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規定 | 市國資委 (另有委托起草) |
26 | 重慶市營業性演出管理辦法(修訂) | 市文化委 |
27 | 重慶市紅巖遺址保護區管理辦法(修訂) | 市文化委 |
28 | 重慶市政府口岸管理和服務辦法 | 市政府口岸辦 |
29 | 重慶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 市質監局 |
30 | 重慶市設備監理管理辦法 | 市質監局 |
(三)調研項目(18件)
序號 | 項 目 名 稱 | 調研單位 |
1 | 重慶市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辦法 | 市環保局 (另有委托起草) |
2 | 重慶市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管理辦法 | 市國土房管局 |
3 | 重慶市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辦法 | 市氣象局 |
4 | 重慶市農村供水管理辦法 | 市水利局 |
5 | 重慶市財政專項資金管理使用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 | 市監察局 |
6 | 重慶市礦業管理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 | 市監察局 |
7 | 重慶市消防產品監督管理規定 | 市公安局 |
8 | 重慶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規定 | 市公安局 |
9 | 重慶市住宿業經營管理辦法 | 市商委 |
10 | 重慶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辦法(修訂) | 市交委 |
11 | 重慶市城市樹木保護管理辦法 | 市園林局 |
12 | 重慶市快遞市場辦法 | 市郵政管理局 (另有委托起草) |
13 | 重慶市計量校準監督管理辦法 | 市質監局 |
14 | 重慶市統一代碼管理辦法(修訂) | 市質監局 |
15 | 重慶市退役士兵安置辦法 | 市民政局 |
16 | 重慶火車北站地區綜合管理規定 | 委托起草 |
17 | 重慶市政府采購管理辦法 | 委托起草 |
18 | 重慶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審查登記辦法(修訂) | 委托起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