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對廣告法(修訂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會后,法制工作委員會將修訂草案印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央有關部門和部分高等院校、研究機構征求意見。在中國人大網全文公布修訂草案征求社會公眾意見。法律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聯合召開座談會,聽取中央有關部門和部分全國人大代表對修訂草案的意見。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還到安徽、重慶、云南等地進行調研,聽取意見;并就修訂草案的有關問題與財政經濟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國家工商總局交換意見,共同研究。法律委員會于12月2日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意見,對修訂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財政經濟委員會、國家工商總局的負責同志和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的有關同志列席了會議。12月15日,法律委員會召開會議,再次進行了審議。現將廣告法(修訂草案)主要問題的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修訂草案第二條中規定,本法所稱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承擔費用,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的商業廣告。一些常委委員、地方、單位提出,這一條實際上是關于本法調整范圍的規定,現在的寫法不夠嚴謹;有的建議刪除“承擔費用”。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修改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活動,適用本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條第一款)
二、修訂草案第十條對廣告中不得含有的內容作了列舉規定。有的常委委員、部門提出,為了維護軍隊標志的尊嚴,同時避免誤導消費者,應當禁止在廣告中使用軍旗、軍徽、軍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廣告不得含有的內容中增加使用或者變相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軍旗、軍徽、軍歌”。(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九條第一項)
三、修訂草案第十七條中規定,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醫療廣告不得利用醫藥科研單位、學術機構、醫療機構、行業協會或者專業人士、患者的名義作推薦證明。有的常委委員、地方提出,上述四類商品和服務,關系消費者的生命健康和人身安全,且功效因人而異,不但不得利用科研機構、專業人士和患者進行推薦證明,也不得利用其他任何廣告代言人的名義和形象作推薦證明。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這一規定修改為: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醫療廣告不得利用醫藥科研單位、學術機構、醫療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患者或者其他廣告代言人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六條第一款)
四、修訂草案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在現行規定的基礎上,對發布煙草廣告的媒介、形式、場所以及煙草廣告內容作了進一步的限制。在常委會審議和征求意見中,對煙草廣告問題有兩種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為了保護人民健康、預防青少年吸煙,應當完全禁止煙草廣告;另一種意見認為,修訂草案的規定已經國務院有關方面反復研究論證,不宜完全禁止。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修訂草案的基礎上對煙草廣告作出更為嚴格的限制,將有關規定修改為:一是,禁止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圖書、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移動通信網絡、互聯網等大眾傳播媒介和形式發布或者變相發布煙草廣告;二是,禁止在公共場所、醫院和學校的建筑控制地帶、公共交通工具設置煙草廣告,禁止設置戶外煙草廣告、櫥窗煙草廣告;三是,煙草制品生產者或者經營者發布的遷址、更名、招聘等啟事中,不得含有煙草制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四是,其他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公益廣告中,不得含有煙草制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五是,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發布的煙草廣告中,不得出現吸煙形象,不得誘導、慫恿吸煙,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吸煙有利于人體健康、解除疲勞、緩解精神緊張,不得使用低焦油含量、低危害等用語,并應當顯著標明“吸煙有害健康”。按照上述修改,除了在煙草制品專賣點的店堂室內可以采取張貼、陳列等形式發布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煙草廣告,以及煙草制品生產者向煙草制品銷售者內部發送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煙草制品廣告外,其他任何形式的煙草廣告均被禁止。(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八條)
五、有的常委委員提出,為了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權益,促使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建議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規律和特點,對涉及未成年人的廣告活動作出相應規范。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針對十四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發布廣告的內容準則的規定:不得含有勸誘未成年人要求家長購買廣告商品或者服務的內容;不得含有可能引發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為的內容。(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三十七條第二款)
六、有的常委委員和地方、部門提出,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大眾傳播媒介,影響力巨大,應對其發布廣告的行為進一步嚴格規范,強化責任。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以下規定:一是,廣播電臺、電視臺發布廣告,應當遵守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時長、方式的規定,并應當對時長作出明顯提示。二是,大眾傳播媒介有義務發布公益廣告;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應當按照規定的版面、時段、時長發布公益廣告。三是,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出版單位發布違法廣告的,或者以新聞報道形式發布廣告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罰外,有關部門還應當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并可以暫停廣告發布業務。(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四條第三款、第六十五條、第七十一條第二款)
七、一些常委委員、地方、部門和單位提出,網絡逐漸成為廣告發布的重要媒介,實踐中網絡廣告違法、影響用戶使用網絡等問題較為突出,建議增加有針對性的規定,加強對網絡廣告行為的規范。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以下規定:一是,明確本法的各項規定均適用于互聯網廣告。二是,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利用互聯網發布廣告,不得影響用戶正常使用網絡。在互聯網頁面以彈出等形式發布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志,確保一鍵關閉。(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四十一條)
八、一些常委委員、地方和單位提出,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影響廣告業健康發展,損害社會經濟秩序,建議進一步明確責任主體、加大懲處力度。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作如下修改:一是明確規定,廣告主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發布虛假廣告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二是明確規定,對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予設計、制作、發布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以及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廣告代言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三是明確規定,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九條)
九、有的常委委員提出,為進一步規范廣告活動,保護消費者權益,應當加強廣告監管,強化廣告監管部門的責任,對不作為、亂作為的,實行問責。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以下規定:一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廣告監測制度,完善監測措施,及時發現和依法查處違法廣告行為。二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向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舉報。接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依法作出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及時告知舉報人。三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在履行廣告監測職責中發現的違法廣告行為或者對經投訴、舉報的違法廣告行為,不依法予以查處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第五十條第二款、第七十條第一款)
一、修訂草案第二條中規定,本法所稱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承擔費用,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的商業廣告。一些常委委員、地方、單位提出,這一條實際上是關于本法調整范圍的規定,現在的寫法不夠嚴謹;有的建議刪除“承擔費用”。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修改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活動,適用本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條第一款)
二、修訂草案第十條對廣告中不得含有的內容作了列舉規定。有的常委委員、部門提出,為了維護軍隊標志的尊嚴,同時避免誤導消費者,應當禁止在廣告中使用軍旗、軍徽、軍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廣告不得含有的內容中增加使用或者變相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軍旗、軍徽、軍歌”。(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九條第一項)
三、修訂草案第十七條中規定,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醫療廣告不得利用醫藥科研單位、學術機構、醫療機構、行業協會或者專業人士、患者的名義作推薦證明。有的常委委員、地方提出,上述四類商品和服務,關系消費者的生命健康和人身安全,且功效因人而異,不但不得利用科研機構、專業人士和患者進行推薦證明,也不得利用其他任何廣告代言人的名義和形象作推薦證明。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這一規定修改為: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醫療廣告不得利用醫藥科研單位、學術機構、醫療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患者或者其他廣告代言人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六條第一款)
四、修訂草案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在現行規定的基礎上,對發布煙草廣告的媒介、形式、場所以及煙草廣告內容作了進一步的限制。在常委會審議和征求意見中,對煙草廣告問題有兩種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為了保護人民健康、預防青少年吸煙,應當完全禁止煙草廣告;另一種意見認為,修訂草案的規定已經國務院有關方面反復研究論證,不宜完全禁止。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修訂草案的基礎上對煙草廣告作出更為嚴格的限制,將有關規定修改為:一是,禁止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圖書、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移動通信網絡、互聯網等大眾傳播媒介和形式發布或者變相發布煙草廣告;二是,禁止在公共場所、醫院和學校的建筑控制地帶、公共交通工具設置煙草廣告,禁止設置戶外煙草廣告、櫥窗煙草廣告;三是,煙草制品生產者或者經營者發布的遷址、更名、招聘等啟事中,不得含有煙草制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四是,其他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公益廣告中,不得含有煙草制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五是,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發布的煙草廣告中,不得出現吸煙形象,不得誘導、慫恿吸煙,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吸煙有利于人體健康、解除疲勞、緩解精神緊張,不得使用低焦油含量、低危害等用語,并應當顯著標明“吸煙有害健康”。按照上述修改,除了在煙草制品專賣點的店堂室內可以采取張貼、陳列等形式發布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煙草廣告,以及煙草制品生產者向煙草制品銷售者內部發送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煙草制品廣告外,其他任何形式的煙草廣告均被禁止。(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八條)
五、有的常委委員提出,為了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權益,促使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建議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規律和特點,對涉及未成年人的廣告活動作出相應規范。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針對十四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發布廣告的內容準則的規定:不得含有勸誘未成年人要求家長購買廣告商品或者服務的內容;不得含有可能引發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為的內容。(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三十七條第二款)
六、有的常委委員和地方、部門提出,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大眾傳播媒介,影響力巨大,應對其發布廣告的行為進一步嚴格規范,強化責任。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以下規定:一是,廣播電臺、電視臺發布廣告,應當遵守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時長、方式的規定,并應當對時長作出明顯提示。二是,大眾傳播媒介有義務發布公益廣告;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應當按照規定的版面、時段、時長發布公益廣告。三是,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出版單位發布違法廣告的,或者以新聞報道形式發布廣告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罰外,有關部門還應當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并可以暫停廣告發布業務。(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四條第三款、第六十五條、第七十一條第二款)
七、一些常委委員、地方、部門和單位提出,網絡逐漸成為廣告發布的重要媒介,實踐中網絡廣告違法、影響用戶使用網絡等問題較為突出,建議增加有針對性的規定,加強對網絡廣告行為的規范。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以下規定:一是,明確本法的各項規定均適用于互聯網廣告。二是,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利用互聯網發布廣告,不得影響用戶正常使用網絡。在互聯網頁面以彈出等形式發布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志,確保一鍵關閉。(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四十一條)
八、一些常委委員、地方和單位提出,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影響廣告業健康發展,損害社會經濟秩序,建議進一步明確責任主體、加大懲處力度。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作如下修改:一是明確規定,廣告主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發布虛假廣告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二是明確規定,對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予設計、制作、發布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以及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廣告代言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三是明確規定,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九條)
九、有的常委委員提出,為進一步規范廣告活動,保護消費者權益,應當加強廣告監管,強化廣告監管部門的責任,對不作為、亂作為的,實行問責。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以下規定:一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廣告監測制度,完善監測措施,及時發現和依法查處違法廣告行為。二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向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舉報。接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依法作出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及時告知舉報人。三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在履行廣告監測職責中發現的違法廣告行為或者對經投訴、舉報的違法廣告行為,不依法予以查處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第五十條第二款、第七十條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