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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餐飲服務提供者經營河豚魚有關問題的通知(食藥監辦食函[2011]242號)

   2011-07-12 489
核心提示:吉林、江西、貴州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你局有關餐飲服務提供者能否經營河豚魚的請示收悉。近年來,個別餐飲服務提供者擅自
吉林、江西、貴州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你局有關餐飲服務提供者能否經營河豚魚的請示收悉。近年來,個別餐飲服務提供者擅自經營河豚魚,導致食物中毒事件時有發生,為切實保障公眾飲食安全,經組織相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認真研究,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多次發文禁止餐飲服務提供者加工制作鮮河豚魚。近年來,有些地方養殖河豚魚,并向有關部門提出開放禁令的申請。有關部門正在進行相關研究,在國家有關政策調整前,嚴禁任何餐飲服務提供者加工制作鮮河豚魚。
 
  二、各地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大對轄區內餐飲服務提供者經營河豚魚行為的監督檢查力度。對經營河豚魚(或以其他替代名稱)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三、各地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強禁用河豚魚的宣傳教育,使餐飲服務提供者和廣大消費者了解食用河豚魚的危險,進一步增強自我防護能力。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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