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自治縣、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
《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和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職責》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落實。
桂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Ο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和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職責
一、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簡稱市食安辦)。作為市食品安全委員會的辦事機構,具體承擔市食品安全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及交辦的其他事項。組織貫徹落實國務院、自治區、市人民政府關于食品安全工作方針政策,組織開展重大食品安全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食品安全工作重大政策、措施及解決重大食品安全問題的建議。承辦自治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交辦的相關任務和事項。負責向自治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報告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工作情況、食品安全各專項工作情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及責任調查處理情況。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的責任、重點負責分段監管容易出現的監管空白、職責交叉等方面的協調,推動健全協調聯動機制、完善綜合監管制度,促進各環節監管措施的無縫銜接。督促檢查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自治區、市食品安全委員會決策部署的貫徹執行情況。督促市有關部門和縣、區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監管職責、落實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并負責檢查、考核評價。指導縣、區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構建設及相關工作。指導完善食品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機制,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重大專項行動,推進食品安全應急體系和能力建設,組織擬訂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組織、協調、監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責任調查處理工作,組織擬訂全市食品安全規劃,并組織實施。組織、協調食品安全信息和輿情管理工作,會同衛生部門公布食品安全信息。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狀況評估。組織協調食品安全宣傳、培訓工作。相關數據的收集、統計、分析和上報。開展有關食品安全國內、國際交流與合作。
市食安辦不取代相關部門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職責,相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分工開展工作。
二、市委宣傳部。配合市食品安全主管部門制定實施宣傳報道方案,指導協調新聞媒體開展食品安全報道;組織新聞媒體大力宣傳有關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普及食品安全標準和科學知識,引導和發動群眾積極參與食品安全社會監督;配合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及時、客觀曝光食品安全典型違法案件;指導查處食品安全虛假新聞。承辦市食品安全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市政法委。負責建立政法部門之間查案辦案協調聯動工作機制,指導、協凋政法各部門支持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開展執法工作,查辦食品安全違法案件,督促、推動食品安全事故大案要案的查處工作。承辦市食品安全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四、市發展和改革委。負責編制和組織實施全市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體系建設規劃;指導制定和實施食品安全規劃,協助做好食品安全監管體系建設,加強食品安全檢驗檢測能力建設,推動食品安全專項項目的組織、申報和實施。承辦市食品安全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五、市工信委。制定并組織實施食品工業發展規劃,研究提出食品產業發展方向、重點和產業布局;提出促進食品工業發展和技術進步的政策措施;指導推進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設,指導協調食品安全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指導推動食品安全信息資源共享;推進食品工業企業誠信體系建設;指導食品工業行業協會發揮行業自律作用,承辦市食品安全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六、市教育局。負責督促指導縣、區教育行政部門、各級各類學校和幼兒園食堂及學校內食品經營單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協助有關部門開展學校、幼兒園食堂及周邊食品經營單位的食品安全監督檢查;指導各級各類學校開展食品安全宣傳教育工作,在學生中普及食品安全知識;指導建立和完善學校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機制。承辦市食品安全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七、市科技局。負責組織食品安全相關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先進、成熟、適宜技術(成果)的轉化與應用示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科技普及、宣傳、科技成果推廣等有關技術服務,為健全食品安全保障體系提供科技支撐。承辦市食品安全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八、市民委。配合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做好清真食品安全規范管理和指導工作;負責清真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承辦市食品安全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九、市公安局。負責指導協調全市各級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并嚴厲打擊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假冒偽劣食品等涉及食品安全的犯罪活動;維護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現場秩序,配合調查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依法查處妨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違法犯罪行為。承辦市食品安全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市監察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構成食品安全違法違紀的案件及其涉案人員進行查處;參加市人民政府組織的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對事故調查工作進行監督,并對事故責任追究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承辦市食品安全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一、市財政局。負責落實市本級食品安全監管和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專項經費,加強對專項經費的監督管理。承辦市食品安全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二、市住建局。協同有關部門指導全市各地建立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的巡查;配合有關部門督促建筑工地開展食品安全宣傳教育,會同食品監管部門建立和完善建筑工地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機制,監督檢查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承辦市食品安全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三、市環保局。負責統籌協調和監管影響食品安全的重大環境問題;指導縣、區環保部門加強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業基地周邊污染源的監管;組織、指導縣、區食用農產品基地環境安全監測、評估、預警與應急體系建設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承辦市食品安全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四、市農業局。負責農產品生產環節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組織擬訂全市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建設規劃并組織實施;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發布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劃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的建議;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和農業環境監測;負責農產品生產環節農藥殘留的檢測;依法實施符合農產品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負責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有關農業檢驗檢測機構的考核工作。食用初級農產品的范圍,由農業、林業、水產畜牧獸醫部門商工商部門確定。承辦市食品安全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五、市商務局。負責生豬屠宰的行業管理,監督管理生豬屠宰活動,督促屠宰企業落實質量安全管理的相關制度;承擔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管理機制相關工作;承擔酒類流通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全市出口農產品質量安全示范區認定標準和考核管理辦法并對示范區實行定期考核和動態管理。承辦市食品安全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六、市衛生局。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預警工作;配合自治區衛生廳開展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和檢驗機構資質認定工作,規范食品檢驗技術工作;開展食品安全相關的健康教育,指導公眾健康飲食,促進公眾合理營養、平衡膳食;負責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中的醫療救治。配合市食安辦公布食品安全信息。承辦市食品安全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七、市工商局。負責全市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擬訂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的措施、辦法;組織實施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檢查、質量監測及相關市場準入制度;負責流通環節經營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等食品的質量安全監管。除向就餐者供應的非自制食品(如預包裝酒水、飲料等)不再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外,對各類市場外和食品流通環節經營場所(商場、超市、食品店、專門零售商店、售貨攤點等)外兼營或收購各種食用初級農產品,進行去籽、凈化、分類、曬干、剝皮、腌制等無預包裝或者有簡易包裝食品并直接銷售者,直接辦理工商登記。食用初級農產品的范圍,由農業、林業、水產畜牧獸醫部門商工商部門確定。負責對不提供餐飲服務的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承辦市食品安全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八、市質監局。負責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環節監督檢查、風險監測及生產許可工作;組織實施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擬訂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環節質量安全監管的工作制度;監督管理以食品生產加工為主、生產地與銷售地相分離的生產加工點。負責對在各類市場外和食品流通環節經營場所外有固定生產場所,從業人員較少,生產規模小,無預包裝或者簡易包裝的食品生產加工單位或個人的監督管理,實行備案登記。承辦市食品安全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九、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承擔市食安辦的日常工作;負責餐飲服務許可、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和保健食品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規范;承擔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狀況調查和監測工作;依法查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事故;負責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工作。負責辦理各類冷熱飲品店、咖啡店、茶樓(館)等場所現場烹飪、調制并向顧客出售食物的餐飲服務許可證,依法辦理歌廳、網吧、洗浴中心等場所現場烹飪、調制并向顧客出售食物的臨時餐飲服務許可證,負責專門為中小學生提供餐飲服務的“小飯桌”、農民自辦經營的“農家樂”的日常監管,依法辦理臨時餐飲服務許可證。負責監管不再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的向就餐者供應的非自制食品(如預包裝酒水、飲料等)。承辦市食品安全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十、市水產畜牧獸醫局。負責養殖環節水產畜牧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全市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體系水產畜牧部分的建設;負責指導水產畜牧業標準化生產,組織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水產畜牧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指導水產畜牧產品品牌培育和質檢體系建設;負責水產種質資源管理,組織實施養殖證和漁業苗種生產許可證制度;組織、指導動物防疫、動物及其產品的檢疫監督工作;負責奶畜飼養以及生鮮乳生產環節、收購環節的監督管理;負責水產畜牧產品養殖環節獸藥殘留檢驗檢測;負責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和草種監督管理,承擔飼料生產企業設立條件審查和動物源性飼料安全衛生審查工作;可在生豬養殖、收購、販運、定點屠宰環節實施對“瘦肉精”的檢驗、認定和查處;負責生豬收購、販運環節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食用初級農產品的范圍,由農業、林業、水產畜牧獸醫部門商工商部門確定。承辦市食品安全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十一、市旅游局。配合食品安全監管等部門做好旅游景區(點)、旅游星級飯店的食品安全規范管理和指導工作;配合做好旅游景區(點)、旅游星級飯店食品安全突發事件處置的有關協調和應急救援工作。承辦市食品安全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十二、市糧食局。負責糧食收購、儲存、運輸活動和政策性用糧購銷活動中的糧食質量安全和原糧衛生的監督檢查;負責組織實施糧食質量安全標準、檢測制度及有關技術規范等。承辦市食品安全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十三、市市容局。負責對占道經營的食品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經營秩序的監督管理,引導其進入集中交易市場、店鋪等場所,依法及時制止違法違規行為,并通報相關部門進行查處。承辦市食品安全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十四、市愛衛辦。負責組織貫徹國家和地方公共衛生和防病治病等的方針、政策和措施;負責對食品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查并評價其衛生情況,發動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開展除四害、講衛生、防病治病活動并對其進行健康教育,普及衛生知識,提高衛生素質;開展群眾性衛生監督,不斷改善城鄉食品安全生產、生活環境的衛生質量從而保障食品安全。承辦市食品安全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十五、桂林海關。負責進出口食品通關監管工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國家對食品進出口的貿易管制措施;依法對食品走私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與有關部門加強協調配合,嚴把食品進出口安全關。承辦市食品安全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十六、桂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負責進出口食品檢驗檢疫的監督管理以及風險預警和快速反應組織管理;負責組織實施桂林市出口食品原料種植、養殖場備案管理工作。承辦市食品安全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十七、市法制辦。負責食品安全相關規范性文件的審核,參與食品安全執法重大法律問題的研究處理。承辦市食品安全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十八、市新聞辦。協調有關食品安全涉外宣傳工作。根據市人民政府的有關部署,負責組織協調召開相關食品安全新聞發布會。承辦市食品安全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