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人民政府,地區管委會: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北京市消夏露天餐飲經營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北京市商務委員會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員會
北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環境保護局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園林綠化局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路政局
2014年3月28日
附件:
北京市消夏露天餐飲經營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本市消夏露天餐飲經營場所的管理,深化市容環境秩序整治和監管,維護餐飲市場秩序,按照食品安全規范、環境秩序綜合整治、大氣環境污染治理工作要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的消夏露天餐飲經營活動以及對經營活動的管理工作。
本辦法所稱消夏露天餐飲經營,是指餐飲企業在屬地政府或地區管委會同意設立的固定區域內,以滿足消費者夏季餐飲需求為目的,開展露天經營的餐飲服務行為。
第三條 消夏露天餐飲經營實行屬地管理。按照疏堵結合、規范治理的原則,使消夏露天餐飲經營場所按規設立、秩序良好、食品安全、環境整潔。
第四條 消夏露天餐飲經營應符合市政市容、食品藥品監管、工商、環保、公安、園林綠化、交通路政、城管執法等部門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規定。
第五條 消夏露天餐飲經營主體應嚴格執行有關餐飲業的食品安全、安全生產、環境衛生等各項管理制度,履行第一責任人義務。
第二章 市場準入
第六條 消夏露天餐飲經營場所的設立應符合區縣政府、地區管委會關于消夏露天餐飲經營的規劃。
第七條 消夏露天餐飲經營主體應為依法設立的餐飲企業。
第八條 消夏露天餐飲經營場所應符合以下設置要求:
(一)符合市政市容、城管執法部門關于消夏露天餐飲經營涉及的市容環境、占道經營、牌匾標識、戶外廣告、夜景照明、餐廚垃圾處理等城市管理工作的相關規定;
(二)符合環保部門關于消夏露天餐飲經營涉及的餐飲油煙排放、污水排放、生產經營設施噪音擾民等工作的相關規定;
(三)符合公安部門關于消夏露天餐飲經營涉及的治安、消防、社會生活噪音擾民等工作的相關規定;
(四)符合交通路政部門關于消夏露天餐飲經營涉及的公路保護等工作的相關規定;
(五)符合園林綠化部門關于消夏露天餐飲經營涉及的園林綠化保護等工作的相關規定;
(六)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消夏露天餐飲經營場所應符合以下食品安全要求:
(一)具備給排水條件和電力供應,距離糞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場(站)、旱廁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設置在粉塵、有害氣體等其他污染源的影響范圍之;
(二)食品的加工、制作、銷售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的相關規定;
(三)消夏露天餐飲經營場所應采取室內制作、室外食用的原則,不得露天燒烤,不得室外加工、制作、銷售其他食品;
(四)消夏露天餐飲從業人員取得有效健康證明,并按照相關衛生標準和要求作業;
(五)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消夏露天餐飲經營場所的入場經營者在提供餐飲服務時應符合以下食品安全要求:
(一)在入場經營者餐飲服務許可證載明的經營場所進行原料粗加工及切配;
(二)使用密閉、潔凈的食品級容器和運輸工具配送所需食品半成品;
(三)使用符合衛生要求、無毒無害的食品包裝容器工具和接觸食品的售貨設施;
(四)具備相應的防蠅、防雨設施和與經營品種及數量相適應的制售工具、容器、專用冷藏冷凍以及廢棄物暫存設施;
(五)建立食品原材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采購查驗和索證索票制度,對采購貨物進行查驗并記錄;
(六)禁止在消夏露天餐飲場所制售涼菜、裱花蛋糕、生食水產品。
第三章 職責分工
第十一條 區縣政府、地區管委會。
(一)負責本轄區內消夏露天餐飲經營管理工作。
(二)按照安全、便利、環保、不擾民、不妨礙交通的原則,制定本轄區消夏露天餐飲經營規劃。消夏露天餐飲經營規劃應明確本轄區消夏露天餐飲經營的經營場地、網點數量、經營期限、營業時間等內容,于每年5月10日之前向社會公布,并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
(三)成立由市政市容、商務、食品藥品監管、工商、環保、公安、園林綠化、交通路政、城管執法等部門組成的本轄區聯合管理機構,明確由主管相關工作的副區長(副主任)牽頭負責本轄區消夏露天餐飲管理工作。
(四)參照本辦法的規定,明確本轄區消夏露天餐飲經營聯合管理機構各相關組成部門的職責,研究制定具體的辦理流程、實施細則,并對社會公布。
(五)消夏露天餐飲經營聯合管理機構應當與消夏露天餐飲經營場所簽訂責任書,同時向社會公布舉報投訴電話,定期開展專項執法檢查,文明執法,依法查處消夏露天餐飲經營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并建立消夏露天餐飲經營場所違規退出機制。
第十二條 商務部門。
負責指導區縣政府、地區管委會(不允許開展消夏露天餐飲經營的除外)完善消夏露天餐飲經營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 市政市容部門。
依據《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等相關法規和本部門工作職責,對消夏露天餐飲經營場所涉及的市容環境衛生等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城管執法部門。
依據《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相關法規和本部門工作職責,對消夏露天餐飲經營場所涉及的市容環境衛生、牌匾標識、戶外廣告、夜景照明、餐廚垃圾處理、露天燒烤等城市綜合管理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本部門工作職責,負責對進入消夏露天餐飲經營場所的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餐飲服務操作規范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工商部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個體工商戶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本部門工作職責,對消夏露天餐飲經營場所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環保部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條例》、《北京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本部門工作職責,對消夏露天餐飲經營場所涉及的餐飲油煙排放、污水排放、生產經營設施噪音擾民等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公安部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本部門工作職責,對消夏露天餐飲經營場所涉及的治安、消防、社會生活噪音擾民等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相關規定,對阻礙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執法的行為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 園林綠化部門。
依據《北京市綠化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本部門工作職責,對消夏露天餐飲經營場所涉及的園林綠化保護等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交通路政部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本部門工作職責,對消夏露天餐飲經營場所涉及的公路保護等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一條 違反《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規定,未按照規定的要求履行維護市容環境衛生責任的,由城管執法部門依據《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違反《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規定,在區縣政府、地區管委會規劃的消夏露天餐飲經營場所以外擅自擺攤設點或臨街飲食業經營者超出門、窗進行店外經營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由城管執法部門依據《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違反《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規定,不符合戶外廣告設置專業規劃的規定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由城管執法部門依據《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違反《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規定,符合規劃要求但違反設置規范設置戶外廣告的,由城管執法部門依據《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違反《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規定,違規設置牌匾標識的,或經批準設置的牌匾標識不符合規范要求的,由城管執法部門依據《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違反《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規定,擅自在公共場所散發、懸掛、張貼或噴涂宣傳品、廣告的,由城管執法部門依據《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違反《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規定,違規設置夜景照明設施的,由城管執法部門依據《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違反《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規定,未按照規定收集、處理餐廚垃圾的,由城管執法部門依據《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違反《北京市綠化條例》規定,損害綠化成果及綠化設施的,由城管執法部門依據《北京市綠化條例》第六十七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違反《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和《北京市禁止露天燒烤食品的規定》,在本市城區和遠郊區、縣城鎮地區禁止露天燒烤的區域進行露天燒烤的,由城管執法部門依據《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一百一十三條和《北京市禁止露天燒烤食品的規定》第二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二條 違反食品加工、制作、銷售等餐飲服務操作規范要求的,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依據《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三條 違反《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規定,未采取有效防治污染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煙對附近居民的居住環境造成污染的,由環保部門依據《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違反《北京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規定,未采取有效防護措施,導致生產經營設施產生噪聲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由環保部門依據《北京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違反《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規定,未按照環境影響評價要求設置油水分離器、收集容器、隔油池等設備設施,或未保持油水分離器、收集容器、隔油池等設備設施正常運轉的,由環保部門依據《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第六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違反《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條例》規定,違規向環境排放污水的,由環保部門依據《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條例》第七十八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四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在消夏露天餐飲經營場所發生打架斗毆等影響社會治安的,由公安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北京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規定,在室外使用音響器材或者采用其他發出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由公安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八條、《北京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五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規定,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圍內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傾倒垃圾、設置障礙、挖溝引水、利用公路邊溝排放污物或者進行其他損壞、污染公路和影響公路暢通的,由交通路政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各區縣政府、地區管委會應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嚴格落實責任制,采取定期執法檢查與日常監督、抽查相結合等方式,按照規定程序嚴肅查處消夏露天餐飲經營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七條 消夏露天餐飲經營場所應嚴格遵守各項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自覺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并對檢查出的問題及時整改。
第二十八條 市級相關部門要嚴格按照本部門職責加強對消夏露天餐飲經營場所的指導和管理。各區縣政府、地區管委會的聯合管理機構要建立和完善工作例會、情況通報、督察督辦、聯合執法等工作機制,確保消夏露天餐飲經營場所管理工作依法、有序推進。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北京市消夏露天餐飲經營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北京市商務委員會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員會
北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環境保護局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園林綠化局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路政局
2014年3月28日
附件:
北京市消夏露天餐飲經營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本市消夏露天餐飲經營場所的管理,深化市容環境秩序整治和監管,維護餐飲市場秩序,按照食品安全規范、環境秩序綜合整治、大氣環境污染治理工作要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的消夏露天餐飲經營活動以及對經營活動的管理工作。
本辦法所稱消夏露天餐飲經營,是指餐飲企業在屬地政府或地區管委會同意設立的固定區域內,以滿足消費者夏季餐飲需求為目的,開展露天經營的餐飲服務行為。
第三條 消夏露天餐飲經營實行屬地管理。按照疏堵結合、規范治理的原則,使消夏露天餐飲經營場所按規設立、秩序良好、食品安全、環境整潔。
第四條 消夏露天餐飲經營應符合市政市容、食品藥品監管、工商、環保、公安、園林綠化、交通路政、城管執法等部門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規定。
第五條 消夏露天餐飲經營主體應嚴格執行有關餐飲業的食品安全、安全生產、環境衛生等各項管理制度,履行第一責任人義務。
第二章 市場準入
第六條 消夏露天餐飲經營場所的設立應符合區縣政府、地區管委會關于消夏露天餐飲經營的規劃。
第七條 消夏露天餐飲經營主體應為依法設立的餐飲企業。
第八條 消夏露天餐飲經營場所應符合以下設置要求:
(一)符合市政市容、城管執法部門關于消夏露天餐飲經營涉及的市容環境、占道經營、牌匾標識、戶外廣告、夜景照明、餐廚垃圾處理等城市管理工作的相關規定;
(二)符合環保部門關于消夏露天餐飲經營涉及的餐飲油煙排放、污水排放、生產經營設施噪音擾民等工作的相關規定;
(三)符合公安部門關于消夏露天餐飲經營涉及的治安、消防、社會生活噪音擾民等工作的相關規定;
(四)符合交通路政部門關于消夏露天餐飲經營涉及的公路保護等工作的相關規定;
(五)符合園林綠化部門關于消夏露天餐飲經營涉及的園林綠化保護等工作的相關規定;
(六)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消夏露天餐飲經營場所應符合以下食品安全要求:
(一)具備給排水條件和電力供應,距離糞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場(站)、旱廁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設置在粉塵、有害氣體等其他污染源的影響范圍之;
(二)食品的加工、制作、銷售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的相關規定;
(三)消夏露天餐飲經營場所應采取室內制作、室外食用的原則,不得露天燒烤,不得室外加工、制作、銷售其他食品;
(四)消夏露天餐飲從業人員取得有效健康證明,并按照相關衛生標準和要求作業;
(五)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消夏露天餐飲經營場所的入場經營者在提供餐飲服務時應符合以下食品安全要求:
(一)在入場經營者餐飲服務許可證載明的經營場所進行原料粗加工及切配;
(二)使用密閉、潔凈的食品級容器和運輸工具配送所需食品半成品;
(三)使用符合衛生要求、無毒無害的食品包裝容器工具和接觸食品的售貨設施;
(四)具備相應的防蠅、防雨設施和與經營品種及數量相適應的制售工具、容器、專用冷藏冷凍以及廢棄物暫存設施;
(五)建立食品原材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采購查驗和索證索票制度,對采購貨物進行查驗并記錄;
(六)禁止在消夏露天餐飲場所制售涼菜、裱花蛋糕、生食水產品。
第三章 職責分工
第十一條 區縣政府、地區管委會。
(一)負責本轄區內消夏露天餐飲經營管理工作。
(二)按照安全、便利、環保、不擾民、不妨礙交通的原則,制定本轄區消夏露天餐飲經營規劃。消夏露天餐飲經營規劃應明確本轄區消夏露天餐飲經營的經營場地、網點數量、經營期限、營業時間等內容,于每年5月10日之前向社會公布,并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
(三)成立由市政市容、商務、食品藥品監管、工商、環保、公安、園林綠化、交通路政、城管執法等部門組成的本轄區聯合管理機構,明確由主管相關工作的副區長(副主任)牽頭負責本轄區消夏露天餐飲管理工作。
(四)參照本辦法的規定,明確本轄區消夏露天餐飲經營聯合管理機構各相關組成部門的職責,研究制定具體的辦理流程、實施細則,并對社會公布。
(五)消夏露天餐飲經營聯合管理機構應當與消夏露天餐飲經營場所簽訂責任書,同時向社會公布舉報投訴電話,定期開展專項執法檢查,文明執法,依法查處消夏露天餐飲經營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并建立消夏露天餐飲經營場所違規退出機制。
第十二條 商務部門。
負責指導區縣政府、地區管委會(不允許開展消夏露天餐飲經營的除外)完善消夏露天餐飲經營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 市政市容部門。
依據《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等相關法規和本部門工作職責,對消夏露天餐飲經營場所涉及的市容環境衛生等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城管執法部門。
依據《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相關法規和本部門工作職責,對消夏露天餐飲經營場所涉及的市容環境衛生、牌匾標識、戶外廣告、夜景照明、餐廚垃圾處理、露天燒烤等城市綜合管理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本部門工作職責,負責對進入消夏露天餐飲經營場所的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餐飲服務操作規范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工商部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個體工商戶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本部門工作職責,對消夏露天餐飲經營場所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環保部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條例》、《北京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本部門工作職責,對消夏露天餐飲經營場所涉及的餐飲油煙排放、污水排放、生產經營設施噪音擾民等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公安部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本部門工作職責,對消夏露天餐飲經營場所涉及的治安、消防、社會生活噪音擾民等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相關規定,對阻礙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執法的行為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 園林綠化部門。
依據《北京市綠化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本部門工作職責,對消夏露天餐飲經營場所涉及的園林綠化保護等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交通路政部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本部門工作職責,對消夏露天餐飲經營場所涉及的公路保護等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一條 違反《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規定,未按照規定的要求履行維護市容環境衛生責任的,由城管執法部門依據《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違反《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規定,在區縣政府、地區管委會規劃的消夏露天餐飲經營場所以外擅自擺攤設點或臨街飲食業經營者超出門、窗進行店外經營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由城管執法部門依據《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違反《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規定,不符合戶外廣告設置專業規劃的規定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由城管執法部門依據《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違反《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規定,符合規劃要求但違反設置規范設置戶外廣告的,由城管執法部門依據《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違反《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規定,違規設置牌匾標識的,或經批準設置的牌匾標識不符合規范要求的,由城管執法部門依據《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違反《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規定,擅自在公共場所散發、懸掛、張貼或噴涂宣傳品、廣告的,由城管執法部門依據《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違反《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規定,違規設置夜景照明設施的,由城管執法部門依據《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違反《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規定,未按照規定收集、處理餐廚垃圾的,由城管執法部門依據《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違反《北京市綠化條例》規定,損害綠化成果及綠化設施的,由城管執法部門依據《北京市綠化條例》第六十七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違反《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和《北京市禁止露天燒烤食品的規定》,在本市城區和遠郊區、縣城鎮地區禁止露天燒烤的區域進行露天燒烤的,由城管執法部門依據《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一百一十三條和《北京市禁止露天燒烤食品的規定》第二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二條 違反食品加工、制作、銷售等餐飲服務操作規范要求的,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依據《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三條 違反《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規定,未采取有效防治污染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煙對附近居民的居住環境造成污染的,由環保部門依據《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違反《北京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規定,未采取有效防護措施,導致生產經營設施產生噪聲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由環保部門依據《北京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違反《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規定,未按照環境影響評價要求設置油水分離器、收集容器、隔油池等設備設施,或未保持油水分離器、收集容器、隔油池等設備設施正常運轉的,由環保部門依據《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第六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違反《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條例》規定,違規向環境排放污水的,由環保部門依據《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條例》第七十八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四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在消夏露天餐飲經營場所發生打架斗毆等影響社會治安的,由公安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北京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規定,在室外使用音響器材或者采用其他發出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由公安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八條、《北京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五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規定,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圍內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傾倒垃圾、設置障礙、挖溝引水、利用公路邊溝排放污物或者進行其他損壞、污染公路和影響公路暢通的,由交通路政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各區縣政府、地區管委會應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嚴格落實責任制,采取定期執法檢查與日常監督、抽查相結合等方式,按照規定程序嚴肅查處消夏露天餐飲經營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七條 消夏露天餐飲經營場所應嚴格遵守各項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自覺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并對檢查出的問題及時整改。
第二十八條 市級相關部門要嚴格按照本部門職責加強對消夏露天餐飲經營場所的指導和管理。各區縣政府、地區管委會的聯合管理機構要建立和完善工作例會、情況通報、督察督辦、聯合執法等工作機制,確保消夏露天餐飲經營場所管理工作依法、有序推進。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