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食品網

上海口岸較高風險進口食品監管存儲場所登記須知

   2015-06-12 588
核心提示:各相關企業單位:  為進一步保障上海口岸進口食品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各相關企業單位:
 
  為進一步保障上海口岸進口食品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我局決定進一步規范、加強上海口岸較高風險進口食品存儲場所的檢驗檢疫監管工作,對存放尚未取得檢驗檢疫合格證明的從上海口岸進口的較高風險食品存儲場所開展登記并進行存儲能力驗證。請相關進口企業自2015年5月20日起根據自愿原則,按照以下要求向我局申請登記:
 
  一、進口較高風險食品的企業向首次存放產品的進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登記,并提交申請資料,并對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二、申請企業應當保證存儲場所具有儲存較高風險進口食品的能力,符合附件1中相關要求,并在申請登記時提供以下紙質材料(每份材料應加蓋企業公章):
 
  (一)上海口岸較高風險進口食品監管存儲場所申請表(附件2);
 
  (二)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承諾書;
 
  (三)倉庫平面圖(標明擬申請資質庫位、視頻監控系統監控區域)及有關圖片;
 
  (四)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并交驗正本;
 
  (五)食品倉儲資質證明(如食品流通許可證等);
 
  (六)進出庫管理制度;
 
  (七)衛生管理制度;
 
  (八)擬存放較高風險食品種類清單;
 
  (九)其他倉庫管理制度;
 
  (十)倉庫所有權證明(如為租賃則提供租賃合同)。
 
  存儲場所已完成“上海地區特殊監管區域入境食品化妝品存放、展示企業”報備的,或為查驗場站配套監管存儲場所的,申請時應隨附相關證明材料。
 
  三、我局對進口企業提交的申請資料進行形式審核,通過后予以登記,并列入我局對外公布的《上海口岸已登記的較高風險進口食品監管存儲場所名單》。首次存放較高風險進口食品時,我局將赴申請場所開展存儲能力驗證。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申請提前開展現場驗證。
 
  四、存儲倉庫登記資料所涉及的相關情況發生變化時,企業應當及時向檢驗檢疫機構提出變更申請。
 
  五、進口企業應積極配合檢驗檢疫機構的日常監管及監督抽查工作。存放場所存在附件3中相關問題,以及不能持續滿足較高風險進口食品儲存或檢驗檢疫工作需要的,我局將根據問題情節和嚴重程度扣除相應分值。一年內累計扣除分值達12分的,或企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以及經核實半年內無相關食品存放的將被暫時取消登記。
 
  六、申請存儲場所所在地須為上海。
 
  七、較高風險進口食品種類名單,由我局經風險評估后予以公布。
 
  附件1.   申請企業要求.doc
 
  附件2.   上海口岸較高風險進口食品監管存儲場所申請書.doc
 
  附件3.   監管存儲場所不合格問題列表.doc
 
  附件4.   較高風險進口食品種類名單.xls


 
地區: 上海
反對 0舉報 0 收藏 0 打賞 0
 
更多>同類法規
 
鹽池灘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