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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公開省政府各部門行政審批事項等相關工作的通知(粵府辦〔2014〕25號)

   2014-05-20 252
核心提示:省政府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省政府決定向社會公開省政府各部門(含省政府組成部門、直屬特設機構、直屬
省政府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省政府決定向社會公開省政府各部門(含省政府組成部門、直屬特設機構、直屬機構、部門管理機構、其他機構、直屬事業單位等,下同)目前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清單,接受社會監督,并聽取社會對進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的意見。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部門要在本通知印發后5日內在本部門門戶網站公開本部門目前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公開內容應包括:審批部門、項目名稱、設定依據、審批對象,以及收集社會各界對進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項目意見的具體方式等。省編辦要在本通知印發后10日內在廣東機構編制網公開省政府行政審批事項匯總清單。省政府也將在省政府門戶網站、省網上辦事大廳適時公開匯總清單。省編辦負責指導省政府各部門行政審批事項公開工作。
 
  二、各部門不得在公開的清單外實施其他行政審批,不得對已經取消和下放的審批項目以其他名目搞變相審批,堅決杜絕隨意新設、邊減邊增、明減暗增等問題。對違反規定的,嚴肅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同時,對省政府此前決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要落實到位,及時清理修改有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切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三、各部門要按照國家和省關于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精神,認真收集并研究清單公開后各方面提出的意見,進一步梳理本部門目前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對取消或下放后有利于激發市場主體創造活力、增強經濟發展內生動力的行政審批事項,進一步加大取消或下放力度。要改革管理方式,加強“負面清單”管理模式的研究,對清單之外的事項由市場主體依法自主決定、由社會自律管理或由基層政府及其部門依法審批。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5月11日


 
地區: 廣東
標簽: 行政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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