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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口岸進口短貨架期食品企業須知

   2015-06-12 1017
核心提示:上海檢驗檢疫局針對進口短貨架期食品的安全風險特征、以及貿易儲運特點,實施分類檢驗檢疫監管,在進口食品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
上海檢驗檢疫局針對進口短貨架期食品的安全風險特征、以及貿易儲運特點,實施分類檢驗檢疫監管,在進口食品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的前提下,進一步優化上海口岸進口短貨架期食品檢驗檢疫工作流程。
 
  一、適用范圍
 
  短貨架期食品是指保質期不超過60天的食品,包括但不限于巴氏殺菌乳(包括調制乳)、巴氏殺菌稀奶油、新鮮蔬菜等(冰鮮肉類產品、水產品除外)。
 
  二、工作程序
 
  (一)進口企業自愿提交評估資料
 
  進口企業依據自愿原則,可按照附件1要求向進口所屬檢驗檢疫部門提交進口短貨架期食品評估資料。
 
  (二)檢驗檢疫部門評估及實施檢驗檢疫監管
 
  檢驗檢疫部門對所管轄的進口短貨架期食品開展評估并依據評估結果實施分類檢驗檢疫監管。
 
  1.企業未提交評估資料或提交資料不符合附件中一至六條要求的,按原有“一般檢驗模式”實施檢驗。
 
  2.進口企業如實提供完整資料證明其能夠落實食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的(應符合附件1中一至六條要求),按“快速檢驗模式”實施檢驗,即:優先對進口食品樣品實施實驗室檢測。
 
  3.經評估符合以下要求的,按“驗證檢驗模式”實施檢驗,即:檢驗檢疫部門按進口短貨架期食品的安全風險特征及貿易特點,制定進口檢測和監測相結合的驗證檢驗工作方案,以降低進口抽樣實驗室檢測比例。
 
  (1)進口食品企業如實提供完整資料證明其能夠落實食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
 
  (2)所進口食品記錄穩定、且食品質量安全歷史記錄良好,即:所進口食品頻次穩定,且連續在本轄區內進口至少6個月以上(進口跨度應至少經過1個夏季),并且未出現任何食品質量安全問題及投訴;
 
  (3)境外生產企業、以及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能夠采取有效措施確保輸華食品符合我國相關規定和標準;
 
  (4)進口產品能夠隨附有效的產品批次檢測報告,檢測報告項目應涵蓋產品相關標準中所有微生物項目,其他項目按國家質檢總局相關規定執行;國家質檢總局尚無規定的由上海檢驗檢疫局另行公布。
 
  4. 已實施評估的進口企業(以下簡稱評估企業)進口的短貨架食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向檢驗檢疫部門報告并接受重新評估:
 
  (1)產品配方或工藝進行了更新;
 
  (2)境外生產企業生產場所、生產工藝、衛生質量體系發生重大變化。
 
  評估期間按“一般檢驗模式”實施檢驗。
 
  (三)檢驗檢疫部門監管要求
 
  1.檢驗檢疫部門將隨機開展進口短貨架期食品企業倉儲現場的核查監管工作。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檢驗檢疫部門按照國家質檢總局或上海局的相關規定,依法采取加嚴措施對進口短貨架期食品實施檢驗檢疫監管:
 
  (1)該食品被列入國家質檢總局、上海局風險預警通報的。
 
  (2)輸出國或地區發生重大疫情或公共衛生失控問題的。
 
  (3)發現境外生產企業有安全衛生控制問題或出現質量安全事故的。
 
  (4)該短貨架期食品在進口檢驗或監測中發現感官或微生物項目不合格的。
 
  (5)進口企業被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的。
 
  (6)其他可能影響產品安全衛生質量情況的。
 
  3. 評估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檢驗檢疫部門調整對評估企業的檢驗模式直至按“一般檢驗模式”實施檢驗。
 
  (1)進口的短貨架食品被依法采取加嚴措施的;
 
  (2)在后續監督管理中發現存在安全衛生隱患的;
 
  (3)產品配方、工藝進行了更新或境外生產企業生產場所、生產工藝、衛生質量體系發生重大變化未主動報告的;
 
  (4)存在違規、不誠信問題的。
 
  評估企業如需恢復原有檢驗模式的,應當在調整檢驗模式或采取加嚴措施三個月后,由企業重新提交評估申請,經檢驗檢疫部門評估合格。
 
  三、實施日期
 
  即日起進口企業可按前述要求提交評估資料,2015年3月1日起上海口岸各檢驗檢疫部門開展分類檢驗檢疫監管工作。
 
  四、注意事項
 
  (一)企業進口申報提交的報檢資料(包括境外官方證書、產品檢測報告)仍按國家質檢總局、上海檢驗檢疫局相關規定提供。
 
  (二)經評估按“驗證檢驗模式”實施進口檢驗檢疫監管的短貨架期食品,應隨附符合附件1第八條要求的檢測報告。
 
  附件1    進口短貨架期食品評估資料要求.
 
  附件2    境外食品生產企業核查表.



 
地區: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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