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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深市監規〔2013〕17號)

   2013-12-17 711
核心提示: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產品質量監督,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正確履行產品質量監管工作職能,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產
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產品質量監督,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正確履行產品質量監管工作職能,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管理辦法》?,F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3年10月24日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產品質量監督,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正確履行產品質量監管工作職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深圳經濟特區產品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深圳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場監管部門)開展生產領域和流通領域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以下簡稱監督抽查)適用本辦法。
 
  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及食用農產品的質量監督抽查工作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監督抽查是指市場監管部門為履行產品質量監管職責,有計劃地組織執法人員、法定檢驗機構,對本市生產、銷售的產品進行抽樣檢驗,并對抽查結果依法進行處理的活動。
 
  第四條  監督抽查分為一般監督抽查和專項監督抽查。
 
  一般監督抽查是指市場監管部門定期、有計劃開展的產品質量常規性監督抽查活動。
 
  專項監督抽查是指市場監管部門根據產品質量狀況以及質量安全風險監控、突發事件處置等對質量問題突出的產品開展的以執法整治為目的的監督抽查活動。
 
  第五條  市場監管部門統一組織和管理全市范圍的監督抽查工作,具體包括制定監督抽查計劃、下達監督抽查任務、受理復檢、發布監督抽查規范、管理監督抽查信息等。
 
  市場監管部門轄區分局負責本轄區監督抽查工作,具體包括組織開展監督抽樣、檢驗結果送達、監督抽查后續處理等。
 
  第六條  監督抽查經費按規定列入部門預算。
 
  第二章   抽查任務的制定
 
  第七條  一般監督抽查的產品包括:
 
 ?。ㄒ唬﹥和婢呒捌渌麅和闷?;
 
 ?。ǘ┤陜葍纱伪徽J定為不合格的同一生產者的同類產品;
 
 ?。ㄈ┯绊憞嬅裆闹匾I產品;
 
 ?。ㄋ模┓?、法規規定應當重點監督抽查的其他產品。
 
  專項監督抽查的產品包括:
 
 ?。ㄒ唬┫M者、有關組織普遍反映有質量問題的產品;
 
 ?。ǘ┰谝话惚O督抽查中發現質量問題比較突出的產品;
 
 ?。ㄈ┢渌|量問題比較突出的產品。
 
  第八條  監督抽查中判定產品質量的依據為:
 
 ?。ㄒ唬﹪覙藴?、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特區技術規范或者經依法備案的企業標準;
 
  (二)產品標識、產品說明中明示的內容、產品廣告宣傳或者實物樣品表明的質量狀況或者產品質量承諾、合同中的質量約定;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依據。
 
  第九條  市場監管部門開展樣品抽檢、復檢和復查等監督抽查活動應當適用本市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規范(以下簡稱監督抽查規范)。
 
  制定監督抽查規范,應當參照國家相關要求,明確產品抽查程序、檢驗標準、檢驗項目和判定規則。
 
  第十條  市場監管部門根據本市產品質量監管工作實際和產業分布狀況,結合上級質監部門和工商部門的工作要求,制定年度監督抽查工作計劃,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在市場監管部門網站上公布。監督抽查工作計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進行動態調整。
 
  市場監管部門下屬單位未經批準不得以監督抽查名義或者形式開展監督抽查工作。
 
  第十一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根據年度抽查工作計劃制定監督抽查方案。監督抽查方案應當明確產品種類、抽查范圍、抽查比例、承檢機構、經費安排等工作內容。
 
  第三章   抽樣與檢驗
 
  第十二條  抽樣應當由2名以上執法人員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檢驗機構抽樣人員(以下統稱抽樣人員)按照有關規定開展。
 
  第十三條  市場監管部門實施監督抽查,可以根據有關規定委托依法成立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抽樣、檢驗。受委托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承檢機構)可以在委托范圍內,以市場監管部門的名義實施抽樣、檢驗。
 
  第十四條 承檢機構實施抽樣時,抽樣人員應當向受檢單位出示監督抽查通知書和有效身份證件,并告知監督抽查性質、抽查產品范圍、實施規范或者實施細則等相關信息。
 
  第十五條  在生產領域抽查的樣品,由受檢單位無償提供;在流通領域抽查的樣品原則上按照有關規定購買。
 
  抽取樣品應當符合監督抽查方案或者監督抽查規范的數量要求,不得超過檢驗的合理需要。
 
  第十六條 監督抽查的樣品應當在市場上或者企業成品倉庫內待銷的產品中隨機抽取,不得由受檢單位自行抽樣。抽取的樣品應當是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產品。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進行抽樣:
 
  (一)受檢單位未生產、銷售監督抽查通知書所列產品的;
 
  (二)有證據證明擬抽查的產品不用于銷售的;
 
 ?。ㄈ┊a品不涉及強制性標準要求,僅按雙方約定的技術要求加工生產且未執行任何標準的;
 
  (四)有證據證明擬抽查的產品為受檢單位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對產品質量另有規定的;
 
 ?。ㄎ澹┊a品或者標簽、包裝、說明書標有“試制”、“處理”或者“樣品”等字樣的;
 
  (六)產品抽樣基數不符合監督抽查方案要求的。
 
  第十八條 抽樣人員應當使用規范的抽樣單、現場抽樣記錄或者現場檢查筆錄等抽樣文書,詳細記錄有關單位名稱,抽樣產品的名稱、商標、規格型號、生產日期,抽樣日期,抽樣基數,抽樣數量,執行標準等信息。受檢單位需要特別陳述的情況,在備注欄中加以說明。
 
  第十九條  抽樣文書應當由抽樣人員以及受檢單位代表簽字確認,并加蓋受檢單位公章。情況特殊的,也可由雙方簽字確認,并記錄相關情況。
 
  填寫抽樣文書應當字跡工整、清楚,容易辨認,不得隨意涂改,需要更改的應當由抽樣人員和受檢單位代表簽字確認。
 
  第二十條 受檢單位拒絕接受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照《深圳經濟特區產品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因企業轉產、停產、破產等原因導致無樣品可以抽取的,應當收集有關證明材料,如實記錄相關情況,并記入監督抽查工作總結。
 
  第二十一條  抽取的樣品應當現場封樣,并由抽樣人員和受檢單位代表簽字確認。封樣時,應當采取防拆封措施,以保證樣品的真實性。
 
  第二十二條 監督抽查所需備份樣品應當由承檢機構帶回;情況特殊的,也可以封存于受檢單位處保管。需要受檢單位協助寄送樣品時,所需費用納入監督抽查經費。
 
  對于易碎品、危險化學品、有特殊貯存條件等要求的樣品,抽樣人員應當采取措施,保證樣品運輸過程中狀態不發生變化。
 
  第二十三條  對于受檢單位無償提供的、檢驗結果為合格的樣品,受檢單位可以憑抽樣單、檢驗報告在檢驗結果異議期滿后的兩周內領取樣品;對于受檢單位無償提供的、檢驗結果為不合格的樣品,受檢單位可以憑抽樣單、檢驗報告等在檢驗結果異議期滿三個月后的兩周內領取樣品。
 
  樣品因檢驗造成破壞或者損耗無法退還的,應當由承檢機構向受檢單位說明情況。
 
  購買的樣品、受檢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未領取的樣品以及受檢單位明示放棄的樣品的處理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承檢機構對監督抽查涉及的所有檢驗項目必須自行檢驗,未經市場監管部門同意不得委托其他機構檢驗或者分包檢驗。
 
  第二十五條  承檢機構應當按照監督抽查方案和監督抽查規范的相關要求,出具相關檢驗報告。
 
  承檢機構應當對其出具的檢驗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禁止偽造檢驗報告或者其數據、結果。
 
  第四章   檢驗結果的告知和復檢
 
  第二十六條  承檢機構應當在出具檢驗報告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檢驗報告報送市場監管部門。
 
  第二十七條  市場監管部門接到檢驗報告后應當及時組織將檢驗不合格報告和檢驗結果告知書送達受檢單位。市場監管部門也可以委托承檢機構送達報告和告知書。
 
  受檢單位可以向市場監管部門書面索取檢驗合格報告。
 
  第二十八條  標稱生產者在外地的,市場監管部門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承檢機構采取郵寄方式送達檢驗不合格報告和檢驗結果告知書。
 
  因樣品包裝上所標稱的生產者地址不詳、地址錯誤等原因造成無法送達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將情況通報標稱生產者所在地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第二十九條  受檢單位或者標稱生產者對監督抽查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檢驗結果告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市場監管部門書面提出復檢申請;逾期未書面提出復檢申請的,視為無異議。
 
  書面復檢申請應當隨附申請人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授權委托書、情況說明等資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場監管部門不予受理復檢申請:
 
 ?。ㄒ唬┏鰪蜋z受理期限提出申請的;
 
 ?。ǘ┦軝z單位保存的備存樣品毀損或者防拆封標簽被破壞的。
 
  第三十條  市場監管部門受理復檢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組織復檢。需要復驗的,應當指定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復驗,并在收到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復驗結果15日內作出復檢結論。
 
  第三十一條  復驗由其他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或者原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承擔;由原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復驗的,原檢驗人員應當回避。
 
  屬于非破壞性檢驗的,原則上對原被檢樣品進行復驗;屬于破壞性檢驗的,對備存樣品進行復驗,不重新抽樣。
 
  復驗結果表明樣品合格的,復驗費用在監督抽查經費中列支;復驗結果表明樣品不合格的,復驗費用由提出復檢申請的受檢單位或標稱生產者承擔。
 
  第三十二條  生產者對樣品真偽提出異議的,應當自收到檢驗報告之日起15日內向市場監管部門提交書面證明材料;逾期未提交申請的,視為無異議。
 
  第五章   監督抽查結果的后續處理
 
  第三十三條  監督抽查的產品質量不合格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其生產者、銷售者限期改正。整改后,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向市場監管部門提出復查申請。經復查合格后,產品方可出廠、銷售。
 
  對于監督抽查中發現有嚴重質量問題或者涉嫌銷售假冒產品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法予以查處。
 
  第三十四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建立監督抽查結果通報制度。對于一般監督抽查結果,應當每月通過市場監管部門網站或者本市其他主要媒體向社會發布。監督抽查結果的公布期限為兩年。
 
  第三十五條  監督抽查結果通報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監督抽查的總體情況;
 
  (二)監督抽查中質量問題嚴重的產品及其生產者、標稱生產者或者銷售者;
 
  (三)監督抽查中質量較好的產品及其生產者、標稱生產者或者銷售者。
 
  通報監督抽查結果應當列明受檢單位名稱,產品名稱、商標、規格型號、生產日期,主要不合格項,標稱生產者名稱等信息。
 
  第三十六條  下列監督抽查結果可以不予通報:
 
 ?。ㄒ唬┍O督抽查結果尚未經生產者、標稱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確認的;
 
 ?。ǘ┦袌霰O管部門尚未對監督抽查結果作出最終結論的;
 
 ?。ㄈ┎缓细耥椖繛榉菑娭菩砸髾z驗項目或者程度輕微,生產者、標稱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已積極采取措施消除質量危害,并整改復查合格的;
 
  (四)其他依法不予通報的。
 
  第三十七條  監督抽查信息由市場監管部門統一發布。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發布監督抽查信息。監督抽查結果及有關數據不得用作商業用途。
 
  第三十八條  在監督抽查過程中發現存在行業性的或者影響較大的質量問題,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及時向相關部門和行業通報質量信息,并報告市政府。
 
  第三十九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生產者、銷售者質量違法行為記錄制度,對處理結果依法予以公開,并按照規定納入征信系統。
 
  第四十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建立產品質量情況年度報告制度,并定期向社會發布年度質量狀況報告。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法律、法規對監督抽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地區: 廣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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