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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現制現售飲用水衛生管理辦法(試行)(豫衛監[2013]45號)

   2013-09-25 916
核心提示:各省轄市和省直管試點縣(市)衛生局,省衛生廳衛生監督局,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各相關單位:  為了加強對全省現制現售飲用水
各省轄市和省直管試點縣(市)衛生局,省衛生廳衛生監督局,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各相關單位:
 
  為了加強對全省現制現售飲用水的衛生管理,保障現制現售飲用水的衛生安全,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原衛生部辦公廳《關于加強現制現售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的通知》(衛辦監督函〔2011〕57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省衛生廳制定了《河南省現制現售飲用水衛生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
 
  請各地、各有關部門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完善監管制度,強化監管措施,切實加強現制現售飲用水衛生管理,保障居民飲用水衛生安全。
 
  2013年8月14日
 
  河南省現制現售飲用水衛生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全省現制現售飲用水的衛生管理,保障現制現售飲用水的衛生安全,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飲用凈水水質標準》(CJ94-2005)、原衛生部辦公廳《關于加強現制現售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管理辦法適用于規范全省范圍現制現售飲用水的生產、銷售、日常管理及衛生監督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現制現售飲用水是一種通過水處理設備當場制水并直接散裝出售的飲用水。
 
  本辦法所稱經營單位是指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取得營業執照,在我省從事現制現售飲用水的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
 
  第四條 各地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現制現售飲用水的衛生監督管理和經營單位的備案管理。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投訴、舉報。
 
  第五條 我省對現制現售飲用水的衛生監督管理實行備案制度。
 
  經營單位應當在從事現制現售用水經營活動前向現制現售水機安裝地衛生行政部門提交以下資料,并對其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二)所安裝的現制現售水機的衛生許可批件復印件,并加蓋生產企業公章;
 
  (三)現制現售水機的型號、數量及詳細安裝地址;
 
  (四)現制現售水生產工藝流程;
 
  (五)供水點專職(或兼職)衛生管理人員身份證明及健康證明復印件;
 
  (六)現制現售水衛生管理制度(現制現售水機維護制度,水處理材料索證、更換制度,巡查制度,出水水質檢測制度等);
 
  (七)現制現售水機安裝地所在單位或物業管理部門同意書;
 
  (八)衛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六條 現制現售飲用水的水源必須使用市政自來水,水質應當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的有關規定。
 
  現制現售的飲用水水質應當符合水質處理器所標識的要求。
 
  第七條 現制現售水機安裝位置的選址和設計應當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一)現制現售水機正面須有產品銘牌并注明產品名稱、型號、生產企業等;
 
  (二)現制現售水機安裝位置周圍應當保持良好的衛生狀況,周邊10米范圍內不得存在禽畜飼養場、公共廁所、垃圾桶(箱、房)、粉塵、有毒有害氣體等污染源,不得堆放垃圾、糞便、廢渣等污染物;
 
  (三)現制現售水機安裝位置地面要求平整固化,具備廢水排放設施,設備周圍不得有積水。自動制、售水機底部離地面至少10厘米以上;
 
  (四)現制現售水機與生活飲用水連接處須安裝止回裝置;
 
  (五)現制現售水機的凈水出水口處須安裝安全防護門,并保持正常使用。
 
  第八條 經營單位應建立衛生管理制度,定期對供水點進行巡視,定期對其現制現售水機的運行和出水水質進行檢測,并做好以下具體工作:
 
  (一)給每個供水點配備專職或兼職的衛生管理員;
 
  (二)配備相應的水質檢測儀器、設備,有條件的應當建立水質檢測實驗室,對其供應的現制現售飲用水水質進行檢測,并將檢測記錄歸檔,保存1年以上備查;
 
  1.每周對水質進行自檢,自檢項目包括pH值、渾濁度、臭和味、肉眼可見物、溶解性總固體等。
 
  2.每季度對水質衛生相關指標進行檢測,檢測項目包括細菌總數、總大腸菌群、糞大腸菌群等;并根據其水質處理器所標識的要求進行相關項目檢測。
 
  (三)每周對供水點進行巡視,對其現制現售水機的運行狀況進行自查,將自查記錄歸檔、完整保存1年以上備查;
 
  (四)在現制現售水機安裝完成投入使用前及此后每年,請具有檢驗資質的檢驗機構對其水質進行抽樣檢測。抽樣檢測項目應當包括pH值、渾濁度、臭和味、肉眼可見物、溶解性總固體、細菌總數、總大腸菌群、糞大腸菌群以及現制現售水機水質處理器所標識的水質要求的其它檢測項目,并將檢測結果歸檔并完整保存1年以上備查;
 
  (五)在現制現售水機的醒目位置公示經營者的名稱、聯系電話、辦公地址、營業執照編號等信息,以及現制現售水機衛生許可批件有關信息和水質檢測結果,不得公示虛假信息。
 
  第九條 各地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轄區內的現制現售飲用水的供水點進行衛生監督管理,主要內容是:
 
  (一)現制現售水機安裝地點周邊環境是否達到衛生要求;
 
  (二)現制現售水機的運轉是否正常、凈水出水口處是否潔凈、安全防護門是否完好;
 
  (三)對轄區內的現制現售出水水質進行抽樣檢測,項目為pH值、渾濁度、臭和味、肉眼可見物、溶解性總固體等,必要時可加測細菌總數、總大腸菌群、糞大腸菌群等項目和現制現售水機水質處理器所標識的水質要求的其它檢測項目;
 
  (四)現制現售水機的維護記錄及其水質檢測等各種檢測記錄是否齊全;
 
  (五)比照經營單位提供的現制現售水機衛生許可證件核對安裝的現制現售水機的名稱、型號、數量等;
 
  (六)發現現制現售水水質不符合衛生要求的,可依法采取臨時控制措施,并責令經營單位停止供水,查明原因,消除污染,經水質檢測合格后方可恢復供水。
 
  第十條 設置現制現售水機,須經安裝所在地單位(或居民住宅區的物業管理企業、業主委員會等)同意,并簽訂同意書;同意設置現制現售水設備的一方,要及時督促經營者對設備進行日常管理和維護。
 
  第十一條 現制現售飲用水經營者不得對所制售飲用水作虛假宣傳,現制現售的飲用水不得暗示或明示具有醫用、增進健康性能或具有療效作用。
 
  第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衛生行政部門對發現的現制現售飲用水違法違規情況,要及時向有關管理部門進行通報。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3年9月1日起實行。


 
地區: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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