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市場監管局,委相關處室及直屬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開展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工作的意見》(國發〔2021〕24號)、《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天津市對標國務院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工作持續優化營商環境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辦規〔2022〕5號)要求,促進食品經營新業態發展,規范食品經營活動,保證食品安全,現就進一步加強我市食品自動銷售設備、食品自動制售設備、無人售貨商店等自動化、無人化新業態食品經營許可(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及監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依法實施食品經營許可或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
(一)食品自動銷售設備。利用食品自動銷售設備從事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含特殊食品)活動的食品經營者,應按照《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有關事項的通告》相關規定,提交《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經營者備案信息采集表》,辦理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無需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利用食品自動銷售設備銷售散裝食品的經營者,應按照《天津市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提交相關材料,申辦食品經營許可。市場監管部門應重點審查經營者是否根據食品自動銷售的特殊性制定相應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根據具體情況組織對食品貯存場所、食品自動銷售設備擺放場所等實施現場核查。核定主體業態為食品銷售經營者,經營類別為食品自動售貨經營者,經營項目為預包裝食品銷售、散裝食品銷售等。
(二)食品自動制售設備。利用食品自動制售設備從事食品現制現售活動(如制作銷售果汁、咖啡、冰淇淋、熱餐等)的食品經營者,應按照《天津市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提交相關材料,申辦食品經營許可。市場監管部門應重點審查經營者是否根據食品自動制售的特殊性制定相應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根據具體情況組織對食品原料貯存場所、前端加工場所、設備設施清洗消毒場所、食品自動制售設備擺放場所等實施現場核查。核定主體業態為食品銷售經營者,經營類別為食品自動售貨經營者,經營項目為自制飲品制售、熱食類制售等。
(三)無人售貨商店。無人售貨商店,應根據其擬開展的食品經營活動,按照《天津市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實施辦法》和《天津市食品經營許可審查細則》相關規定,確定主體業態和經營項目,按“一店一證”原則申辦食品經營許可證。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無人售貨商店,應當辦理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無需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二、做好自動設備擺放點位報告和情況通報
利用食品自動售貨(銷售或制售)設備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申請人,只需向營業執照登記的住所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申請辦理食品經營許可或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申請許可或備案時應當提交每臺設備的具體擺放地址,每臺設備放置地點無需另行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或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在經營過程中新增或減少設備擺放點位,應當在變化后10個工作日內向原許可或備案部門報告。許可或備案部門應當于5個工作日內將設備投放情況及變更情況函告設備擺放地市場監管部門。函告的具體內容包括:食品經營者名稱、食品經營許可證編號(或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編號)、具體放置地點、聯系方式等信息。
三、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一)健全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經營者應當健全完善并嚴格執行食品安全自查、從業人員健康管理、進貨查驗記錄、食品安全事故處置、食品貯存管理、場所及設備設施清洗消毒和維修保養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明確專人管理每臺設備。
(二)嚴格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經營者采購食品及原料,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或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信息采集表)、食品及原料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購進食品及原料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
(三)定期檢查清理銷售貯存的食品及原料。經營者應當定期對銷售貯存的食品及原料等進行清理檢查,及時下架過期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感官性狀異常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及原料,保證經營的食品及原料質量安全。
(四)定期對場所及設備設施進行清洗消毒和維修保養。經營者應當定期對食品自動售貨設備或無人售貨商店場所相關設備設施進行清洗消毒和維護校驗,并如實做好記錄。
(五)做好信息公示。食品自動售貨經營者、無人售貨商店等食品經營者,應當在食品自動售貨設備或無人售貨商店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或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經營者名稱、備案編號等備案信息)及聯系方式。
四、加強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
(一)注冊地市場監管部門要按照食品經營風險分級管理工作要求,開展風險等級評定。初次開展風險等級評定時,應函告設備擺放地市場監管部門協助開展,并將各設備擺放點位與經營者的風險因素相關情況進行匯總后,綜合評定食品經營者風險等級。注冊地市場監管部門要按照食品經營風險分級管理工作要求,開展日常監督檢查,督促食品經營者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重點檢查經營者是否取得合法有效主體資質、是否落實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是否報告設備擺放點位信息、是否按要求公示許可或備案信息、是否進行設備設施清洗消毒和維修保養等,必要時可隨機抽取設備擺放點位開展延伸檢查;適時開展抽檢監測和快速檢測,嚴格開展抽檢監測不合格(問題)食品核查處置工作;依法受理和處置投訴舉報;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二)食品自動售貨設備擺放地市場監管部門要根據注冊地市場監管部門的通報情況對轄區內擺放的自動設備協助開展監督檢查,并應當在接到通報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相關工作。重點檢查是否按要求報告設備擺放點位信息、是否按要求公示許可或備案信息等;依法受理和處置設備所在地發生的投訴舉報;依法查處設備所在地發生的違法違規行為,并向注冊地市場監管部門通報。
五、有關要求
(一)包容審慎監管。各區市場監管局要貫徹落實優化營商環境改革要求,積極研究響應新興業態發展訴求,統籌發展和安全,實施包容審慎監管,規范和支持新興食品經營業態有序發展。
(二)加強協同配合。食品自動售貨經營者注冊地、自動設備擺放地市場監管部門要在許可備案、日常監管、抽檢監測、違法查處、投訴舉報等方面加強信息溝通和協作配合,提高食品安全監管效能。
(三)嚴守安全底線。各區市場監管局要摸排掌握轄區內相關經營主體底數,及時納入監管,避免出現監管空白。要強化風險意識,對冷食類、生食類等食品安全風險較高的自動制售項目,開展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或由經營者自行提交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報告,保證食品安全。嚴格落實“四個最嚴”要求,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打擊力度,嚴守食品安全底線。
本指導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在此之前食品經營者已取得的食品經營許可證繼續有效。本指導意見與市場監管總局后續出臺相關規定不一致的,按照總局新的文件要求執行。
2022年6月28日
(此件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