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縣(市)局,市局有關處級單位:
為全面加強我市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建立健全長效監管機制,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現將《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領導小組工作制度》等七項制度印發給你們,望認真遵照執行。
附件:1.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領導小組工作制度
2.工商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考核辦法
3.市場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考核辦法
4.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和責任追究制度
5.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發布管理制度
6.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重大事故報告處理制度
7.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二○○五年十一月七日
附件1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領導小組工作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全市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的執法監督和組織協調,建立統一、協調、權威、高效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機制,制定本制度。
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會議制度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會議包括: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會議、食品安全監管領導小組辦公會議和食品安全監管信息員會議。
(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會議
1.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由市局食品安全監管領導小組組長組織召開。各分局、縣(市)局局長、主管局長和市局食品安全監管成員單位(處室)主要負責人,分局、縣(市)局食品安全監管成員單位(科室)主要負責人,綜合工商所和市場所所長、副所長及部分“一線”執法人員參加。特殊情況,每年增加一次會議,召開時間由市局局長辦公會議決定。
2.會議內容:貫徹落實國家工商總局、省工商局和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工作部署,安排全市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任務,聽取市局食品安全監管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各分局、縣(市)局有關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情況匯報等。
(二)食品安全監管領導小組辦公會議
1.會議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由市局食品安全監管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召開,市局食品安全監管成員單位負責人參加。特殊情況,由市局主管局長決定臨時召開。
2.會議內容:貫徹市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會議精神,落實市局領導有關食品安全監管的重要批示,落實市食品安全委員會交辦的具體工作任務,研究處置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突發事件,通報全系統食品安全監管工作開展情況。
(三)食品安全監管信息員會議
1.會議原則上每兩個月召開一次,由市局食品安全監管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召開,市局食品安全監管領導小組成員單位信息員參加。
2.會議內容:了解各成員單位按職責分工開展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情況,及時傳達國家工商總局、省工商局、市食品安全委員會有關食品安全工作的文件精神,協調解決全系統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中的具體問題。
二、食品安全信息收集、發布及報告制度
(一)各分局、縣(市)局和市局食品安全監管成員單位,按照分管轄區和職責范圍,負責收集、整理、匯總、報送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信息,市局食品安全領導小組辦公室通過《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信息》,及時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和市局局長和主管局長。
(二)各分局、縣(市)局和市局食品安全監管各成員單位,必須指定一名食品安全監管信息員,負責本單位或本部門食品安全監管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報送工作。信息實行審核報送制,由各單位或各部門領導簽字后,及時報送市局食品安全監管領導小組辦公室。信息員發生變動時,應當及時報告市局食品安全監管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信息報送內容包括:食品安全監管年度工作計劃,食品經營主體市場準入管理情況,食品經營主體年檢、驗照情況,食品安全專項整治情況,食品經營主體信用監管情況,相關法律法規培訓和宣傳情況,食品商標、廣告違法和食品經營主體不正當競爭案件查處情況,取締無照經營食品情況,12315申訴、舉報和消費者投訴辦結情況、執法監察情況、食品質量抽驗情況等。對于上述內容,要求信息員每半年報送一次。食品安全監管動態信息和重要食品安全監管工作要隨時上報,報送的形式可以采取網上、傳真或以書面形式報送。
三、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督查與督辦制度
(一)市局食品安全監管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照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職責和市局年度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會議的部署,通過交辦、督察、督辦、考核等手段,建立健全“交必辦、辦必果、果必報”的工作制度。
(二)督察、督辦內容:國家工商總局、省(市)政府、省工商局、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和市局部署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貫徹落實情況;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議定事項的落實情況;市局局長、主管局長有關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批示精神落實情況;較大的食品違法案件查處情況、貫徹落實《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規范》極其相關制度和其他與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有關的督查事項。
(三)督察、督辦程序:按照具體事項、督察督辦要求、辦結情況、上報時限等程序進行。由市局食品安全監管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督察、督辦意見,經市局局長或主管局長批準后,發出《督察督辦通知單》,督促有關單位或部門限時承辦,并及時報市局食品安全監管領導小組辦公室。
(四)本著督察督查工作“事事有著落,件件有結果”的原則,每一項督察督辦事項辦結后,各單位或各部門要按時上報辦結結果,由市局食品安全監管領導小組辦公室進行匯總、登記,并對辦結結果進行明查暗訪和通報。對督察督辦事項辦結認真的分局、縣(市)局、市局有關處室和基層工商所給予表揚;對領導不重視、督察督辦事項辦結不力的,將予以通報批評。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工商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考核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工商所對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切實發揮基層工商所的監管職能作用,加大食品安全監管力度,切實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工商總局《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規范》(以下簡稱《工作規范》),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綜合工商所。考核工作由市局消費者權益保護處和各分局、縣(市)局消費者權益保護科組織實施。
第二條 在一個年度內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中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工商所評先資格。
(一)對消費者實名舉報、上級機關交辦、督辦的食品違法案件以及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提供的食品違法案件線索未及時出現場調查處理、造成嚴重不良后果的;
(二)對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未及時采取措施進行有效處置,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三)由于失誤、失職、瀆職等主觀過錯,對轄區內質量不合格食品未能及時控制,發生危害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事故或者被新聞媒體曝光,造成嚴重不良后果的;
(四)對應當立案查處的食品違法案件,瞞案不報、壓案不查或者對其他食品安全重要情況瞞報、謊報、緩報、漏報,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五)對涉嫌犯罪的食品違法案件當事人,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的,以及應當由其他行政執法部門處理的食品違法案件,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移交,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六)因執法不作為或者亂作為,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第三條 對食品經營主體市場準入進行規范登記核發執照的得8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發現一次扣0.5分:
(一) 對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個體工商戶,沒有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其申請材料進行認真審查把關核發執照的;
(二)對所持營業執照和衛生許可證過期失效的食品經營者,沒有責令其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以及對拒不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食品經營者未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的;
(三)對違法經營食品情節嚴重并造成嚴重后果的食品經營者,沒有依法責令停業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的;
(四)對無照經營食品的違法行為當事人,沒有按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予以查處和取締的。
第四條 對食品經營者信用監管規范的得6分。沒有實行食品經營者信用分類監管的扣6分。實行了食品經營者信用分類監管但沒有記錄食品經營者動態監管信息的,考核發現一戶扣0.2分。
第五條 對食品經營者進行規范管理的得6分。沒有按照《工作規范》第七條規定規范管理,考核發現一戶食品經營者存在《工作規范》第七條所列的一種以上情形的,扣0.5分。
第六條 按照《工作規范》第八條規定,引導食品經營者建立健全并落實食品經營管理自律制度的得6分,否則不得分。對未引導食品經營者建立健全并落實自律制度或自律制度不健全且沒有進行有效監督檢查的,考核發現一戶扣0.2分。
第七條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監管日常巡查記錄制度并通過簽訂責任書的方式,明確管理員的食品安全監管責任的得6分。對沒有落實巡查記錄制度和監管責任的,扣2分;沒有如實填寫巡查記錄的,考核隨機抽查發現一戶扣0.2分。
第八條 按照《工作規范》第十條規定,對轄區食品經營者進行日常監管“六查六看”的得9分。按“六查六看”考核,發現問題的一次扣1分。
第九條 對《工作規范》第七條規定禁止入市食品處理得當的得5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發現一次扣0.5分。
(一)沒有及時追查其食品貨源和流向,并通過告示等方式通知轄區食品經營者立即停止銷售的;
(二)對未售出的不合格食品,沒有登記造冊,如實層級報告,并依法采取強制性退市措施的;
(三)對標識不符合規定但可以食用的食品,沒有責令食品經營者及時退貨供應商糾正的;
(四)對質量不合格食品、有毒有害食品,沒有責令食品經營者立即銷毀的;
(五)對已售出的質量不合格食品、有毒有害食品,沒有責令食品經營者采取公告等方式追回并銷毀的;
(六)對雖然責令退市、但仍不退市或者名義上退市實際上改頭換面繼續銷售質量不合格食品的經營者,沒有跟蹤監管依法進行處罰的;
(七)對退市后的食品需重新入市的,沒有要求食品經營者進行備案,沒有認真查驗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重新入市食品檢驗檢疫合格證明的。
第十條 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食品經營者有其他違法行為及時查處的得6分。對明知不正當競爭、侵犯他人食品注冊商標專用權、發布虛假食品廣告等違法行為,沒有依法查處的,考核中查實一件扣0.5分;對上級機關以及12315消費者申訴舉報指揮中心交辦的食品違法案件,沒有按時限調查處理的,考核發現一件扣0.5分。
第十一條 工商所設立的12315消費者投訴申訴舉報站,能及時受理消費者有關食品安全方面的咨詢、投訴、申訴和舉報的得3分,否則不得分。
第十二條 在較大商場、超市,大中型企業和社區設立12315消費者權益維權站的得3分,否則不得分。
第十三條 建立所級食品安全預警、快速反應和應急處置機制的得6分,否則不得分。
第十四條 轄區內發生銷售質量不合格食品致消費者人身傷害、區域性地銷售假冒偽劣食品或群發無照經營行為,以及其他危及公共利益和社會穩定的食品安全突發事件,能及時發現、立即報告主管局長,迅速進入發案現場調查,并迅速采取應急措施進行妥善處置的得6分,否則扣6分。
第十五條 在辦公場所設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欄”,及時公示食品安全信息。建立重點食品信息公示檔案和《食品公示信息記錄簿》,并保存好已公示的食品信息,方便消費者查詢的得6分。其中,沒有及時將上級機關發布的流通環節食品質量抽查監測結果和食品安全重要信息進行及時公示的,考核發現一次扣1分。
第十六條 將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中發現的不屬于本所管轄范圍內或者本所難以處置的重大、復雜食品安全監管問題,及時報告主管局長的得6分。否則,考核發現一件扣2分。對不應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的食品安全問題沒有及時報告主管局長移送有關行政執法部門處理的,考核發現一件扣1分。
第十七條 管理員依法行政、文明執法,食品安全監管行為規范的得6分。對在食品違法案件查處過程中,沒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執行的,考核中發現一件次扣1分。
第十八條 發揮消費者組織、行業協會、社區委員會、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社會監督員的作用,對轄區食品安全進行綜合治理并取得一定成效的得6分。
第十九條 建立食品安全監管日常學習制度的得6分。否則不得分。
第二十條 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考核結果以百分制記。90分以上(含90分)的為優秀,75分至89分的為合格,60分至74分的為基本合格,60分以下的為不合格。每年11月30日為考核截止日期,市局人事部門將考核結果作為年度評選先進工商所的重要參考條件。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市場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考核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市場所對食品安全的日常監管,切實發揮基層市場所的監管職能作用,加大監管力度,加強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工商總局《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規范》(以下簡稱《工作規范》),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場所和工商所管轄的集貿市場。
第二條 本辦法的考評工作由市局市場分局和各分局、縣(市)局市場科組織實施。
第三條 考評工作采取“四個結合、四個為主、綜合評價”的方法。
(一)市局考評與區(縣、市)分局考評相結合,以市局考評為主。
(二)平時考評與定期考評相結合,以平時考評為主。
(三)定性考評與定量考評相結合,以定性考評為主。
(四)明察與暗檢考評相結合,以暗檢考評為主。
第四條 市場所在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中,主要職責:
(一)根據派出機關的委托依法辦理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個體工商戶登記注冊工作;
(二)按照經濟戶口管理和企業、個體工商戶信用分類監管工作要求進行食品經營者信用信息的采集、錄入和上報;
(三)指導、監督轄區食品經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食品經營者)建立并執行食品經營管理自律制度;
(四)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派出機關的授權,依法對轄區食品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和食品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取締無照經營食品違法行為,查處制售假冒偽劣食品和銷售不合格食品等食品質量違法行為,查處仿冒知名食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璜等不正當競爭行為以及違法食品廣告、商標侵權行為,清查轄區內禁止入市經營的食品;
(五)受理并處理消費者有關食品安全的咨詢、申訴和舉報;
(六)按照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的規定及時公示食品安全信息;
(七)宣傳有關政策法規和食品安全知識;
(八)辦理派出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 市場所根據派出機關的委托負責個體工商戶的市場主體準入工作,在辦理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個體工商戶登記注冊有關手續時,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申請材料進行認真審查,依法注冊登記的記2分。否則,扣分。
市場所應當嚴格對食品經營者主體資格的規范和管理,對營業執照和許可證過期失效的,應當責令或者建議派出機關責令食品經營者依法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對拒不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應當提請派出機關或者注冊登記機關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對違法經營食品情節嚴重并造成嚴重后果的,市場所應提請派出機關或注冊登記機關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對無照經營食品的,市場所應當按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的規定,予以查處和取締的記1分。其中有一項未做到的扣0.1分,但最高不能超過1分。
第六條 市場所應當加強對食品經營者的經濟戶口管理,建立健全轄區食品經營者的經濟戶口檔案,并運用計算機手段對轄區食品經營者經濟戶口進行網絡化管理。食品經營者的經濟戶口檔案應當包括:注冊登記和行政許可的基本情況、主要經營情況和誠信守法情況。市場所應當積極推行信用分類監管,按照國家工商總局有關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信用分類監管的要求,有針對性的加強重點監管的記1.5分。否則,每缺一項內容扣0.1分,但最高不能超過1.5分。
市場所應當結合市場巡查、專項檢查、案件查處和受理消費者申訴舉報工作,建立和完善對轄區食品經營者的動態監管檔案,將食品經營者登記事項遵守情況、自律制度建立和落實情況、經營活動守信情況、經營行為守法情況等有關信息及時、準確地記入食品經營者的監管檔案的記1.5分。否則,每缺一項內容扣0.1分,但最高不能超過1.5分。
第七條 市場所應當加強食品市場準入管理,禁止市場經營下列食品。做到的記8分。沒有做到的扣分。
(一)包裝食品未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食品名稱、配料清單、配料定量、凈含量和瀝干物(固形物)含量、制造者的名稱和地址、生產日期和保質期、保存期、貯藏說明、產品執行標準、質量(品質)等級的。做到禁止的記0.5分。沒有做到的扣分。
(二)輻照食品、轉基因食品未在顯著位置予以清晰標示的。做到禁止的記0.5分。沒有做到的扣分。
(三)特殊膳食用食品未在顯著位置予以清晰標示能量營養素、食用方法和適宜人群的。做到禁止的記0.5分。沒有做到的扣分。
(四)進口食品無中文標明的原產國國名或者地區名以及在中國依法登記注冊的代理商、進口商或者經銷商名稱和地址的。做到禁止的記0.5分。沒有做到的扣分。
(五)超過保質期或者保存期的。做到禁止的記1分。沒有做到的扣分。
(六)經感官鑒別已經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狀異常,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做到禁止的記0.5分。沒有做到的扣分。
(七)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以及檢驗、檢疫不合格的。做到禁止的記1分。沒有做到的扣分。
(八)不符合國家、行業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標準的,不符合在食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食品標準,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做到禁止的記0.5分。沒有做到的扣分。
(九)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做到禁止的記1分。沒有做到的扣分。
(十)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國際標準采用標志、防偽標志等標志的。做到禁止的記0.5分。沒有做到的扣分。
(十一)米、面、油、醬油、醋五類食品沒有QS認證的。做到禁止的記1分。沒有做到的扣分。
(十二)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做到禁止的記分。沒有做到的扣0.5分。
第八條 市場所應當通過培訓、現場咨詢等方式加強對轄區食品經營者的宣傳教育,提高食品經營者質量意識,引導食品經營者建立健全并落實下列食品經營管理自律制度的記7分。沒有落實下列食品經營管理自律制度的扣分。
(一)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采取索證索票的方式,審驗食品生產者或者供貨者的經營資格,驗明食品合格證明和食品標識。做到的記1分。沒有做到的扣分。
(二)購銷臺賬制度。如實記錄每種食品進貨時間、來源、名稱、規格、數量等內容;從事批發業務的,還要記錄銷售的食品名稱、流向、時間、規格、數量等內容。做到的記 1分。沒有做到的扣分。
(三)質量承諾制度。采取質量先行負責、“三包”等方式,落實質量承諾責任。做到的記1分。沒有做到的扣分。
(四)協議準入制度。集貿市場和批發市場等有條件的食品經營者對以肉類、蔬菜等農產品、水產品和畜產品為重點的食品,實施“場廠掛鉤”、“場地掛鉤”等協議準入制度。做到的記1分。沒有做到的扣分。
(五)市場開辦者食品質量責任制度。食品市場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展銷會舉辦者對入場經營者的資格進行審查,明確和落實對入場經營者的食品質量管理責任。市場內的經營者均應建立健全食品質量責任制度,建立食品銷售臺賬制度,嚴格落實食品質量責任制。做到的記1分。沒有做到的扣分。
(六)食品質量自檢制度。集貿市場、批發市場和有條件的食品經營者完善檢測條件,對肉類、蔬菜等重點食品加強入市自檢,及時發現食品質量問題,防止不合格食品進入流通環節。做到的記1分。沒有做到的扣分。
(七)食品退市制度。食品經營者應當嚴格食品退市制度,對自行檢查出有質量問題的食品、超過保質期、保存期的食品和行政監管機關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及時采取停止銷售、退回供貨方、銷毀等有效措施,并對已經售出的嚴重危害人體健康、人身安全的食品,選擇能夠覆蓋銷售范圍的新聞媒體予以公告,或者在營業場所內公示,通知購貨人退貨,負責將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銷毀。做到的記1分。沒有做到的扣分。
第九條 市場所應當建立健全市場巡查工作制度,對轄區范圍的食品經營者,劃分責任區,分片劃段,落實巡查人員、監管責任和監管任務,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對轄區食品經營者進行巡查和日常監管的記1分。否則,扣分。
巡查人員應當如實做好巡查記錄(《每日“六查六看”檢查情況報告表》),對發現的違法情況或突發問題,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依法查處和妥善處置的記3分。否則,扣分。
第十條 市場所按下列內容要求,對轄區食品市場巡查的記 6分。沒有按下列內容要求巡查的扣分。
(一)查經營資格,看食品經營者證照是否齊全和按要求懸掛,是否出租出借證照,是否超范圍經營。做到的記1分。沒有做到的扣分。
(二)查進貨票證,看食品經營者在進貨時是否履行了檢查驗收責任,是否索取了供貨方有關資質、發貨票等票證。做到的記1分。沒有做到的扣分。
(三)查經銷的食品,看是否有質量合格證明、檢驗檢疫證明,是否摻雜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是否為國家明令淘汰、失效、變質的食品。做到的記1分。沒有做到的扣分。
(四)查包裝標識,看食品標示是否虛假,是否有產品名稱、廠名、廠址,是否標明食品主要成分和含量,是否標明生產日期和有效期限。做到的記 1分。沒有做到的扣分。
(五)查商標廣告,看食品商標是否有侵權和違法使用行為,食品廣告是否有虛假和誤導宣傳的內容。做到的記1分。沒有做到的扣分。
(六)查市場開辦者責任,看食品市場開辦者是否履行了對進場經營者資格審查的義務,經營場所內部質量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和落實。做到的記1分。沒有做到的扣分。
第十一條 市場內全部亮照經營的記3分。否則,每發現一戶不亮照經營的扣0.1分。
第十二條 市場內沒有欺行霸市、強買強賣、不服從管理現象的記1分。否則,每發現一起扣0.1分。
第十三條 市場內設立綠色蔬菜攤區、消費者投訴指示牌、公平秤、監督崗、黃牌警告、信譽卡使用警示牌的記3分。否則,每缺少一項的扣0.1分。
第十四條 食品經營者使用法定計量器具、且準確的,沒有缺斤少量行為的記 1分。否則,每有一項內容不符合要求的扣0.1分。
第十五條 利用市場載體發布的任何廣告,市場管理所對其進行統一規范管理的記1分。否則,沒有實行規范管理不得分。
第十六條 市場所應當按照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要求,結合轄區食品質量狀況,針對問題突出的食品和監管的薄弱環節,適時開展轄區食品市場專項檢查,積極配合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開展流通領域食品質量監測工作的記2 分。否則,扣分。
第十七條 市場所對監督檢查和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監測中發現的,以及其他部門公布的屬于本規范第七條規定禁止入市的食品,應當依照《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和派出機關的授權,依法進行查處,及時追查其食品來源和流向,并通過告示等方式通知轄區食品經營者立即停止銷售,對未售出的食品,登記造冊,如實報告,并依法采取限制性措施,不得經營;對標識不符合規定但可以食用的食品,工商所可以責令經營者退回供貨方嚴格規范;不能食用的,責令其銷毀;已售出的危及人體健康的食品,應當責令其采取公告等方式追回并銷毀的記2分。其中有一項未做到的,扣分,但最高不能超過2分。
對未按照規定采取退市措施、在責令退市后仍不退市或者名義上退市實際上改頭換面繼續銷售的經營者,市場所應當依法對其從重處罰的記2分。否則,扣分。
對退市食品及其經營者,市場所應當進行回訪和跟蹤監督管理。退市的食品需要重新入市的,市場所應當查驗其依法檢驗合格的相關證明材料的記2分。否則,扣分。
第十八條 市場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食品經營者有不正當競爭、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虛假廣告宣傳等其他違法行為的,應當依照相應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派出機關的授權予以查處的記2分。否則,不得分。
對派出機關以及12315消費者申訴舉報中心轉辦、交辦的食品案件,市場所應當及時依法調查處理并報告派出機關或者12315消費者申訴舉報中心的記1分。否則,不得分。
第十九條 市場所應當設立12315消費者申訴舉報站,并在集貿市場和批發市場設立12315消費者權益聯絡站,及時受理消費者有關食品的咨詢和投訴。按照消費者申訴投訴處理程序及時處理食品消費糾紛;對涉及人身傷亡或者群訪群訴的,應當立即報告派出機關,依法查處的記 1.5分。其中有一項未做到的,扣 0.1分,但最高不能超過1.5分。
市場所接到關于食品質量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要求或者法律規定的舉報,應當立即進行現場調查,對當場能夠認定的,立即依法采取行政措施,控制涉嫌食品的流通;對當場難以認定的,制作現場檢查記錄和詢問筆錄,及時按程序進一步調查處理的記1.5分。其中有一項未做到的,扣0.1分,但最高不能超過1.5分。
第二十條 市場內應當實行信譽卡制度。經營者銷售食品必須給消費者出具信譽卡,并在信譽卡上填寫銷售時間、經營者姓名、攤位號、商品名稱等相關消息。做到的記 3分。其中每發現一起不出具信譽卡的扣 0.1分,但最高不能超過3分。
第二十一條 市場所處理消費投訴的期限按下列情況處理的記4分,沒有按下列情況處理的扣分:
(一)凡接到消費者投訴,在當日做出答復的記1分。否則,不得分。
(二)對涉及鮮活農副產品的消費投訴,應在2日內處理完畢的記1.5分。否則,不得分。
(三)處理責任明確的一般投訴,應在3日內處理完畢;無需鑒定的其他投訴,應7日內處理完畢的記1.5分。否則,不得分。
第二十二條 市場所開展行政指導制和預警制工作的記2分。其中每缺少一項的扣0.1分。
第二十三條 市場所應當建立食品安全預警、快速反應和處置機制,制定食品安全重大事件預警和處置預案,明確食品安全預警和處置的組織領導機構、人員名單、聯系方法、信息傳遞、啟動方式、處理程序、保障措施,并報派出機關備案的記3分。否則,不得分。
第二十四條 轄區內發生制售有毒有害食品致人傷害或者死亡、區域性銷售危害人身健康的假冒偽劣食品以及其他引起市場波動或者嚴重危及公共利益和社會穩定的食品安全事件時,市場所應當立即報告派出機關,迅速進行現場調查,并采取相應控制措施,依法有效妥善處置的記2分。否則,不得分。
市場所應當建立食品安全預警和處置檔案,完整記錄預警和處置的有關情況的記1分。否則,扣分。
第二十五條 市場所應當在辦公場所設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欄”,及時將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公示的食品安全信息進行轉載公示,并按規定公示監督檢查中發現的轄區內食品安全有關重大信息;指導、監督轄區內經營食品的集貿市場和批發市場等重點經營場所設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欄”,向消費者公示相關食品安全信息,及時進行消費警示和提示的記 1.5分。其中有一項未做到的扣分,但最高不能超過1.5分。
市場所應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檔案和《食品安全信息公示記錄簿》,保存已公示的所有信息,方便有關單位和消費者查詢的記1.5分。否則,扣分。
第二十六條 市場所應當將監管中發現的不屬于本所管轄或者本所難以處理的重大、復雜食品安全問題及時報請派出機關處理;對不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的食品安全問題應當及時報請派出機關或者移送有關部門處理的記3分。其中有一項未做到的扣0.1分,但最高不能超過3分。
第二十七條 市場所執法人員在工作中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工商總局依法行政、文明執法的有關規定;對涉嫌食品違法行為進行調查處理時,應當遵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的要求進行;查處違章違法案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手續完備、處理恰當、程序合法的記 3分。其中有一項未做到的扣 0.1 分,但最高不能超過3分。
第二十八條 市場所應當充分發揮新聞媒體、消費者組織、行業協會的作用,并與其他同級行政監管部門密切合作,對轄區食品安全進行綜合治理。做到的記1分。否則,不得分。
市場所應當指導轄區內經營食品的集貿市場和批發市場設立食品質量聯絡員,建立市場所與食品經營者的緊密溝通與聯系的記1分。否則,不得分。
市場所可以通過在社區、村鎮、市場、學校等設立食品安全監督員等方式,鼓勵群眾舉報食品質量違法行為,發動群眾積極參與對食品市場的監督的記1分。否則,不得分。
市場所應當及時解答涉及食品安全的咨詢,認真聽取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批評和意見,積極接受群眾監督的記1分。否則,不得分。
第二十九條 市場所應當建立日常學習制度,采取多種方式學習食品安全監管的法律和技術知識的記1分。否則,扣分。
第三十條 市場所對轄區內流通環節食品安全負監督管理責任,市場所主要負責人為轄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第一責任人。工商所應當通過簽訂責任書等方式,明確執法人員的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做到的記2分。沒有做到的扣分。
第三十一條 市場所執法人員在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為。做到的記8分。沒有做到的扣分。
(一)在辦理食品生產經營個體工商戶登記注冊有關手續中沒有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記0.8分。否則,扣分。
(二)群眾反映和發現轄區有無照經營食品違法行為沒有未及時予以取締的記0.8分。否則,扣分。
(三)對群眾舉報、派出機關交辦、督辦的案件及相關部門提供的食品案件線索沒有無正當理由未及時調查處理的的記0.8分。否則,扣分。
(四)對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沒有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置的記0.8分。否則,扣分。
(五)沒有因失察、失職、瀆職等主觀過錯造成對有害食品未能及時控制,發生危害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事故,或者給本地區本單位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記0.8分。否則,扣分。
(六)對應當查處的案件沒有瞞案不報、壓案不查或者對其他重要情況瞞報、謊報、緩報、漏報的記0.8分。否則,扣分。
(七)對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的涉嫌犯罪案件以及應當由其他部門處理的食品案件沒有不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請派出機關移送的記0.8分。否則,扣分。
(八)沒有因執法不力或者失誤導致在轄區內形成區域性制售假冒偽劣食品集散地的記0.8分。否則,扣分。
(九)沒有因違規、違紀執法導致食品安全隱患或者造成不良影響的記0.8分。否則,扣分。
(十)沒有其他嚴重影響食品安全的行為的記0.8分。否則,扣分。
第三十二條 管理員在工作時間按規定著裝,文明管理、規范服務、佩戴統一標志的記2分。否則,每發現一人次扣0.1分,但最高不能超過1分。
第三十三條 建立市場食品安全監管執法記事簿(即所長日記)并記錄完整的記2分。否則,不得分。
第三十四條 市場所協調市場開辦者管理工作突出成績顯著的加3分,但最多不得超過3分。
第三十五條 市場所執法人員在食品安全監管中有失察、失職、瀆職行為并受到責任追究的,取消市場所評優資格,并予以通報。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考評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告誡”、“不合格”五個等次。考評結果以百分制記。90分以上(含90分)的為優秀,80分至89分的為良好,70分至79分的為合格,60分至69分為的為告誡,60分以下的為不合格。每年11月30日為考評截止日期,市局人事部門將考評結果作為年度評選先進市場所的重要參考條件。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4
食品安全監管職責和責任追究制度
為進一步明確食品安全監管職責,加強對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強化執法督察,促進食品安全監管職能到位,實現對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法制化、程序化和規范化,根據國家工商總局《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規范》、省政府《關于切實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遼政發[2005]3號)和《沈陽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制定本工作職責和責任追究制度。
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和原則
(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流通環節食品安全實施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1.負責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的登記注冊工作;
2.負責取締無照經營食品違法行為;
3.負責流通環節食品質量的監督管理;
4.查處流通環節食品質量違法行為,查處虛假食品廣告、查處食品注冊商標侵權行為,查處制售假冒知名食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的違法行為,查處其他食品違法行為;
5.受理并處理消費者有關食品的投訴、申訴和舉報;
6.承擔與食品有關的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和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任務。
(二)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中,應堅持標本兼治、打防結合、分類監管、綜合治理的原則,加強食品市場監管,引導食品經營者自律,逐步建立健全“工商監管、企業自律、社會監督”三位一體的食品安全監管體系,實現食品安全監管法制化、程序化、規范化,努力營造流通環節安全健康的食品消費環境。
二、市局食品安全監管領導小組主要職責、負責人及成員單位
市局食品安全監管領導小組負責組織、領導、協調、部署全市工商系統食品安全監管工作;貫徹國家和省、市政府有關食品安全的方針、政策;貫徹落實國家工商總局、省工商局關于食品安全監管的工作部署;啟動全市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督察各分局、縣(市)局、市局食品安全監管成員單位履行職責情況;部署全系統年度食品安全監管重點工作。市局食品安全監管領導小組組長對全市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負總責,是食品安全監管的“第一責任人”。
組 長:程云偉局長
副組長:韓曉言副局長
成 員:李順達(辦公室)、康詩群(研究室)、王銘晶(監察處)、苗世元(法制處)、韓玉芹(宣教處)、丁浩哲(消保處)、安景學(市場分局)、石濤(注冊分局)、馬傳林(個私處)、劉德民(企管處)、王志偉(商標處)、屈海清(廣告處)、成巖(公平交易處)、蔡占軍(經檢分局)、王廣海(外資處)、李猛(合同處)、谷有常(消協)、白振杰(私協)、陳保東(個協)、汪偉(干校)。
三、市局食品安全監管領導小組辦公室及成員單位職責
(一)市局食品安全監管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負責全市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的日常工作,包括貫徹落實國家工商總局、省工商局食品安全監管的文件精神,完成市食品安全委員會決定的有關事項,指導全市流通環節食品質量監測,統一發布流通環節食品質量監測信息,定期發布流通環節食品安全警示信息,指導基層單位開展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督察和考核基層單位食品安全監管工作。辦公室設在消費者權益保護處。
(二)市局食品安全監管成員單位職責:
市局下列職能處室為市局食品安全監管成員單位,其主要負責人,對職責范圍內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負總責,是指導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1、辦公室負責食品安全監管重要文字綜合材料的審核和發文工作,負責各級領導檢查我市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接待工作。
2、研究室負責市局領導向各級領導匯報我市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綜合匯報材料、領導講話等重要文字材料。
3、監察處負責對食品安全監管中的違法違紀干部的監察和責任追究。
4、法制處負責對食品安全監管中的較大行政處罰案件的核審以及對食品安全監管執法行為的監督。
5、宣教處負責收集和整理全系統食品安全監管,食品安全專項整治,領導視察、檢查、指導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資料。組織各新聞媒體采訪、報道我市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并做好相關信息的采集、歸檔。
6、消保處是全系統食品安全監管的牽頭部門,負責全系統食品安全日常監管工作。除此之外,負責組織開展流通環節食品質量監督抽查,組織開展流通環節食品安全專項整治,組織考核基層單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7、市場分局負責各類食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農村大集和全市經營食品市場的監管。
8、注冊分局負責內資企業食品市場主體準入管理,嚴把食品經營主體市場準入關。
9、個私處負責對個體私營食品經營者的監管,負責組織開展取締無照經營食品違法經營行為工作,指導個體工商戶登記注冊工作。
10、企管處負責對各類內資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監督管理,規范食品生產經營行為。
11、商標處負責查處食品注冊商標侵權違法行為,指導食品生產經營者和大型商場、超市經營管理者建立食品商標檔案。
12、廣告處負責查處虛假及其它違法食品廣告。
13、公平交易處負責查處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當中的不正當競爭違法行為。
14、經檢分局負責對食品違法大要案件的查辦。
15、外資處負責對中外合資、合作、外商獨資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監督管理,強化年度檢驗,規范食品生產經營行為。
16、合同處負責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和個體食品經營者實施信用分類監管和食品生產經營主體信用體系建設工作。
17、消協負責處理消費者食品安全相關的投訴,加強農村食品安全網絡建設。
18、私協負責對私營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行職業道德教育,促進私營食品經營者提高自律能力。
19、個協負責對個體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行職業道德教育,促進個體食品經營者提高自律能力。
20、工商干校負責聘請食品安全專家、學者和市局食品安全監管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或業務骨干對基層執法人員進行食品安全監管法律、法規和相關業務知識的培訓。
四、分局、縣(市)局食品安全監管職責
各分局、縣(市)局局長對轄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負總責,是轄區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的“第一責任人”。
依據法律、法規和市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部署,組織開展轄區內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消除食品安全隱患。
建立職責明確的食品安全監管機構,配備足夠的食品安全監管設備,加強食品安全監管執法隊伍建設,完善食品安全監管手段,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監管職責和責任追究制,逐級簽訂責任書并認真組織考核,組織對轄區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
五、工商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職責
工商所(包括市場所)所長對轄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負總責,是轄區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的“第一責任人”。
(一)根據派出機關的委托依法辦理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個體工商戶的登記注冊工作;
(二)按照經濟戶口管理工作規范和企業、個體工商戶信用分類監管工作要求,利用計算機《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軟件系統》對轄區食品經營者進行分類監管;
(三)指導和監督轄區食品經營者按照商場、超市、食品店食品經營者和市場食品經營者行政告知書的內容,督促食品經營者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自律制度;
(四)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派出機關的授權,依法對轄區食品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和食品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取締無照經營食品違法行為,查處制售假冒偽劣食品和銷售不合格食品違法行為,查處假冒知名食品名稱、包裝、裝潢等不正當競爭行為以及違法食品廣告和食品注冊商標侵權行為,做好轄區內不合格食品退市下架工作;
(五)受理并處理消費者有關食品安全的咨詢、申(投)訴和舉報;
(六)宣傳有關食品安全法規和食品安全知識。
六、加強監督,強化責任追究
(一)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在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1、未認真履行監管職責,食品安全監管不到位,本轄區流通環節發生食品安全重大責任事故,在社會上造成嚴重影響的。
2、對食品安全監管工作部署不及時,措施不得力,工作不落實,監管不到位,相關業務部門工作指導不力,存在問題較多且造成一定范圍不良后果的。
3、在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登記注冊工作中,對市場主體準入資格把關不嚴造成不良后果的。
4、轄區內存在無照經營,非法生產、加工假冒偽劣食品“黑窩點”,未及時發現、制止和處理,使其食品流入市場的。
5、發現食品違法行為未依法處理,或者擅自減輕處罰的,或者縱容違法行為的。
6、對消費者實名舉報、上級機關交辦、督辦的案件及相關行政執法部門提供的食品安全案件線索,無正當理由未及時受理或未及時調查處理的。
7、轄區內發生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未在第一時間到達現場,處置不當、措施不力;未及時向主管局長報告、延誤時機、造成不良后果的。
8、對應當查處的案件瞞案不報、壓案不查或者對其它食品經營違法行為案件,瞞報、遲報、漏報、不報的,以及對應當移交司法機關或者移交其他行政執法部門處理的食品案件,不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交的。
9、監督指導不力,業務職責范圍之內發生食品安全責任事故的。
(二)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根據具體情節和后果,給予相關責任人下列形式的責任追究:口頭批評、書面檢查、通報批評;構成違法違紀的,追究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三)對違反本辦法造成的過錯追究,分別由市局、分局、縣(市)局紀檢監察部門進行調查,相關部門予以配合,提出處理意見,由分管紀檢監察的局長審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黨組織隸屬關系做出黨紀政紀處理。
(四)加強督察,強化責任追究。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執法監察部門要采取明察暗訪等形式,加強督察,強化責任追究,努力提高全系統工商執法人員的食品安全監管水平。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5
食品安全監管信息發布管理制度
為規范食品安全監管信息的發布,加強食品安全監管信息管理和綜合利用,實現互聯互通和資源共享,根據《沈陽市食品安全監管發布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食品安全監管信息,是指我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依法開展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過程中所獲得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對轄區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總體趨勢進行分析預測、預警的信息;
(二)食品污染、食品安全監督抽查等相關信息,以及食品安全評估結果;
(三)行政許可相關信息,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四)重要食品安全違法案件的處理結果;
(五)食物中毒、突發食品污染事件等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
(六)其他應予發布的食品安全監管信息。
第二條 食品安全監管信息由市局、分局、縣(市)局食品安全監管領導小組辦公室在一定范圍內發布。
市局食品安全監管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收集匯總、及時傳遞、分析整理全市流通環節的食品安全監管信息,對全市流通環節食品安全形勢作出分析,并予以發布;綜合發布全市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信息。負責向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上報全市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信息。
各分局、縣(市)局負責向社會發布本轄區內的食品安全監管信息;向市局食品安全監管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本轄區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信息。
第三條 食品安全監管信息的發布應當遵循科學的原則,保證準確、及時、客觀、公正。
市局食品安全監管信息,由市局食品安全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收集整理,報主管領導審核同意后,由宣教處負責組織媒體向社會發布。
各分局、縣(市)局對本轄區食品安全監管信息,由本級食品安全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收集整理,經本單位食品安全領導小組組長或副組長審核后向社會發布,并報同級政府。
第四條 各分局、縣(市)局應當加強食品安全監管信息的科學管理和信息隊伍建設,充分利用12315申訴舉報平臺,建立暢通的信息監測和上報網絡體系,逐步形成統一、科學的食品安全信息評估和預警指標體系。
第五條 上報、發布的食品安全監管信息應當包括:來源、分析評價依據、結論等基本內容,其中發布食品監督檢查(含抽檢)信息還包括產品名稱、生產企業、產品批號以及存在食品安全問題的具體項目等內容。
第六條 食品安全監管信息上報、發布工作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后果的,追究主要責任人責任。
(一)重要食品安全監管信息未上報或未及時上報;
(二)重要食品安全監管信息未予發布或未予及時發布;
(三)發布的食品安全監管信息嚴重失實;
(四)對食品安全監管信息未按批復、決議認真執行或處理的。
第七條 保健食品、化妝品的安全監管信息發布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八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6
食品安全監管重大事故報告處理制度
為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妥善處理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消除流通環節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根據《遼寧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統消費安全突發事件報告和處理辦法(試行)》和《沈陽市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報告處理制度》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本制度所稱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是指由流通環節食物(食品)原因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事件,包括:事故影響范圍跨越區級行政區域,危害涉及人數較多,食品存在嚴重質量問題;或經國家有關部門、市以上領導批示、主流媒體曝光,事故性質惡劣的;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有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食品安全事件。
第二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建立舉報登記、線索收集和報告制度。對消費者舉報、媒體披露、有關部門通報和市局轉交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信息要詳細記錄,根據性質、情節、危害范圍和程度,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做到件件落實。
第三條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轄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及時逐級上報事故情況。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局、縣(市)局應當同時向區、縣(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報告事故情況。
第四條 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報告分為初次報告、階段報告和總結報告。
初次報告應當報告的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單位、地點、簡要經過,事故現場采取的措施和調查處理的工作進度,事故原因、性質的初步判斷,直接經濟損失的估算,需相關單位協助事故救援和處理的有關事宜,事故的報送單位、簽發人和聯系電話及報送時間等。初次報告應在知悉上述情況后1個小時之內報告。
階段報告應當報告的內容包括:事故的發展與變化、處置進程、事故原因等。階段報告既要報告新發生的情況,也要對初次報告的情況進行補充和修正。階段報告應當根據處理的進程變化或者上級要求隨時上報。
總結報告應當報告的內容包括:食品安全重大事故鑒定結論、對事故的發生和處理進行總結,分析其原因和影響因素,提出今后對類似事故的防范和處置建議。總結報告應當在事故處理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上報。
第五條 報告應采用網絡、傳真或其它快捷有效的方式。
第六條 市局直接受理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報市局局長、主管局長批示,相關處室按市局領導批示做好處理、協調和督辦及反饋。承辦單位應當在3日內反饋結果,并要隨時上報有關查辦信息,必要時要實行日報。做到件件有結果。
第七條 各分局、縣(市)局負責匯總食品安全事故發生情況和處理結果,并及時上報市局食品安全監管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八條 對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瞞報、漏報、遲報、不報的有關責任人,將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九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7
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為及時報告、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全力遏制我市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突發事件,進一步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食品安全預警防范和快速反應能力,維護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依據《遼寧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統消費安全突發事件報告和處理辦法(試行)》和《沈陽市突發食品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制定本預案。
一、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界定
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突發事件(以下簡稱“突發事件”)是指某種存在食用安全隱患的食品在我市流通環節(食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商場、超市、食品店、農村大集等銷售)中突然發生對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造成嚴重危害或者具有潛在嚴重危害的下列事件:
(一)群體食物中毒事件;
(二)由預包裝食品,市場、商場、超市現場加工食品引發或者可能引發的重大食源性疾患;
(三)質量不合格食品引發或者可能引發的嚴重身體疾患;
(四)預包裝食品在銷售過程中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引發或可能引發的嚴重食源性疾患。
(五)食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商場、超市、食品店銷售的其他食品存在質量缺陷,已經或者可能導致人身健康損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二、組織、機構與責任分工
(一)各分局、縣(市)局和各工商所按照屬地管轄的原則,負責本轄區“突發事件”的預防和控制。分局、縣(市)局“一把手”為預防和控制“突發事件”的“第一責任人”,負領導及組織指揮責任。
(二)各分局、縣(市)局要建立健全預防控制“突發事件”領導小組,“一把手”為組長,分管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副局長為副組長,有關職能部門為成員單位。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消費者權益保護部門。
(三)各工商所要建立健全本轄區食品安全預防控制“突發事件”責任制。要劃片、分段、包戶,將食品安全監管責任落實到具體執法人員。各崗位執法人員對轄區內食品經營主體動態情況要清楚,在“突發事件”發生時,能準確提供轄區內食品經營主體的情況,并第一時間趕赴現場進行應急處置,同時向主管局長報告。在“突發事件”預警期間,相關執法人員要保證手機24小時開機,工商所相關電子設備要保證正常運轉,以便發生“突發事件”時能及時與現場保持聯系。
(四)市局各食品安全監管成員單位按照“一崗三責”責任制的要求,對“突發事件”中的職能范圍內的工作要及時給予指導。
三、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報告程序
(一)各工商所對發生在本轄區流通環節的“突發事件”,要及時向主管局長報告,同時采取應急措施進行處置,控制事態發展。
(二)各分局、縣(市)局對發生在本轄區流通環節的“突發事件”要及時向市局局長、主管局長、市局食品安全監管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同級政府報告,同時負責通知區、縣(市)相關行政執法部門。
(三)發生在全市流通環節的“突發事件”,市工商局要及時向市政府主管市長、省工商局和市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報告,同時負責通知市政府相關行政執法部門。
四、緊急處理措施
(一)各分局、縣(市)局對發生在本轄區的“突發事件”,要按照責任分工采取應急措施。要組織足夠的執法人員在第一時間趕赴現場,采取必要的措施控制事態發展,并做好相關工作:依法查封、扣押有食品安全隱患的食品;依法查封有食品安全隱患的經營場所;監督食品經營者采取有效措施召回有安全隱患的食品;組織執法力量開展必要的市場清查,消除發現的食品安全隱患;發布消費安全警示,告知社會各界及消費者及時防范,避免傷害等。
(二)各分局、縣(市)局對僅憑自己的力量難以控制的“突發事件”,要及時向市局和當地政府報告,請求援助;對發現的不屬于工商部門職責管轄范圍內的“突發事件”,要及時將有關信息移送或者告知有管轄權的執法部門,并積極做好配合。
(三) 各分局、縣(市)局對于發生在本轄區的“突發事件”,需要其他省、市工商部門配合行動的,可以直接發出協查函(電)。
五、相關責任的追究和處理
在“突發事件”的預防和處理中,由于相關責任人員的失誤、失職和瀆職,導致“突發事件”發生、蔓延的,按照《沈陽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統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報告處理制度》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本應急預案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原應急預案(沈工商發〔2004〕177號文件)同時廢止。
為全面加強我市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建立健全長效監管機制,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現將《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領導小組工作制度》等七項制度印發給你們,望認真遵照執行。
附件:1.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領導小組工作制度
2.工商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考核辦法
3.市場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考核辦法
4.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和責任追究制度
5.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發布管理制度
6.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重大事故報告處理制度
7.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二○○五年十一月七日
附件1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領導小組工作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全市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的執法監督和組織協調,建立統一、協調、權威、高效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機制,制定本制度。
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會議制度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會議包括: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會議、食品安全監管領導小組辦公會議和食品安全監管信息員會議。
(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會議
1.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由市局食品安全監管領導小組組長組織召開。各分局、縣(市)局局長、主管局長和市局食品安全監管成員單位(處室)主要負責人,分局、縣(市)局食品安全監管成員單位(科室)主要負責人,綜合工商所和市場所所長、副所長及部分“一線”執法人員參加。特殊情況,每年增加一次會議,召開時間由市局局長辦公會議決定。
2.會議內容:貫徹落實國家工商總局、省工商局和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工作部署,安排全市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任務,聽取市局食品安全監管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各分局、縣(市)局有關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情況匯報等。
(二)食品安全監管領導小組辦公會議
1.會議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由市局食品安全監管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召開,市局食品安全監管成員單位負責人參加。特殊情況,由市局主管局長決定臨時召開。
2.會議內容:貫徹市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會議精神,落實市局領導有關食品安全監管的重要批示,落實市食品安全委員會交辦的具體工作任務,研究處置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突發事件,通報全系統食品安全監管工作開展情況。
(三)食品安全監管信息員會議
1.會議原則上每兩個月召開一次,由市局食品安全監管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召開,市局食品安全監管領導小組成員單位信息員參加。
2.會議內容:了解各成員單位按職責分工開展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情況,及時傳達國家工商總局、省工商局、市食品安全委員會有關食品安全工作的文件精神,協調解決全系統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中的具體問題。
二、食品安全信息收集、發布及報告制度
(一)各分局、縣(市)局和市局食品安全監管成員單位,按照分管轄區和職責范圍,負責收集、整理、匯總、報送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信息,市局食品安全領導小組辦公室通過《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信息》,及時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和市局局長和主管局長。
(二)各分局、縣(市)局和市局食品安全監管各成員單位,必須指定一名食品安全監管信息員,負責本單位或本部門食品安全監管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報送工作。信息實行審核報送制,由各單位或各部門領導簽字后,及時報送市局食品安全監管領導小組辦公室。信息員發生變動時,應當及時報告市局食品安全監管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信息報送內容包括:食品安全監管年度工作計劃,食品經營主體市場準入管理情況,食品經營主體年檢、驗照情況,食品安全專項整治情況,食品經營主體信用監管情況,相關法律法規培訓和宣傳情況,食品商標、廣告違法和食品經營主體不正當競爭案件查處情況,取締無照經營食品情況,12315申訴、舉報和消費者投訴辦結情況、執法監察情況、食品質量抽驗情況等。對于上述內容,要求信息員每半年報送一次。食品安全監管動態信息和重要食品安全監管工作要隨時上報,報送的形式可以采取網上、傳真或以書面形式報送。
三、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督查與督辦制度
(一)市局食品安全監管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照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職責和市局年度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會議的部署,通過交辦、督察、督辦、考核等手段,建立健全“交必辦、辦必果、果必報”的工作制度。
(二)督察、督辦內容:國家工商總局、省(市)政府、省工商局、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和市局部署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貫徹落實情況;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議定事項的落實情況;市局局長、主管局長有關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批示精神落實情況;較大的食品違法案件查處情況、貫徹落實《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規范》極其相關制度和其他與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有關的督查事項。
(三)督察、督辦程序:按照具體事項、督察督辦要求、辦結情況、上報時限等程序進行。由市局食品安全監管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督察、督辦意見,經市局局長或主管局長批準后,發出《督察督辦通知單》,督促有關單位或部門限時承辦,并及時報市局食品安全監管領導小組辦公室。
(四)本著督察督查工作“事事有著落,件件有結果”的原則,每一項督察督辦事項辦結后,各單位或各部門要按時上報辦結結果,由市局食品安全監管領導小組辦公室進行匯總、登記,并對辦結結果進行明查暗訪和通報。對督察督辦事項辦結認真的分局、縣(市)局、市局有關處室和基層工商所給予表揚;對領導不重視、督察督辦事項辦結不力的,將予以通報批評。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工商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考核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工商所對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切實發揮基層工商所的監管職能作用,加大食品安全監管力度,切實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工商總局《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規范》(以下簡稱《工作規范》),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綜合工商所。考核工作由市局消費者權益保護處和各分局、縣(市)局消費者權益保護科組織實施。
第二條 在一個年度內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中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工商所評先資格。
(一)對消費者實名舉報、上級機關交辦、督辦的食品違法案件以及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提供的食品違法案件線索未及時出現場調查處理、造成嚴重不良后果的;
(二)對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未及時采取措施進行有效處置,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三)由于失誤、失職、瀆職等主觀過錯,對轄區內質量不合格食品未能及時控制,發生危害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事故或者被新聞媒體曝光,造成嚴重不良后果的;
(四)對應當立案查處的食品違法案件,瞞案不報、壓案不查或者對其他食品安全重要情況瞞報、謊報、緩報、漏報,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五)對涉嫌犯罪的食品違法案件當事人,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的,以及應當由其他行政執法部門處理的食品違法案件,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移交,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六)因執法不作為或者亂作為,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第三條 對食品經營主體市場準入進行規范登記核發執照的得8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發現一次扣0.5分:
(一) 對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個體工商戶,沒有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其申請材料進行認真審查把關核發執照的;
(二)對所持營業執照和衛生許可證過期失效的食品經營者,沒有責令其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以及對拒不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食品經營者未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的;
(三)對違法經營食品情節嚴重并造成嚴重后果的食品經營者,沒有依法責令停業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的;
(四)對無照經營食品的違法行為當事人,沒有按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予以查處和取締的。
第四條 對食品經營者信用監管規范的得6分。沒有實行食品經營者信用分類監管的扣6分。實行了食品經營者信用分類監管但沒有記錄食品經營者動態監管信息的,考核發現一戶扣0.2分。
第五條 對食品經營者進行規范管理的得6分。沒有按照《工作規范》第七條規定規范管理,考核發現一戶食品經營者存在《工作規范》第七條所列的一種以上情形的,扣0.5分。
第六條 按照《工作規范》第八條規定,引導食品經營者建立健全并落實食品經營管理自律制度的得6分,否則不得分。對未引導食品經營者建立健全并落實自律制度或自律制度不健全且沒有進行有效監督檢查的,考核發現一戶扣0.2分。
第七條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監管日常巡查記錄制度并通過簽訂責任書的方式,明確管理員的食品安全監管責任的得6分。對沒有落實巡查記錄制度和監管責任的,扣2分;沒有如實填寫巡查記錄的,考核隨機抽查發現一戶扣0.2分。
第八條 按照《工作規范》第十條規定,對轄區食品經營者進行日常監管“六查六看”的得9分。按“六查六看”考核,發現問題的一次扣1分。
第九條 對《工作規范》第七條規定禁止入市食品處理得當的得5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發現一次扣0.5分。
(一)沒有及時追查其食品貨源和流向,并通過告示等方式通知轄區食品經營者立即停止銷售的;
(二)對未售出的不合格食品,沒有登記造冊,如實層級報告,并依法采取強制性退市措施的;
(三)對標識不符合規定但可以食用的食品,沒有責令食品經營者及時退貨供應商糾正的;
(四)對質量不合格食品、有毒有害食品,沒有責令食品經營者立即銷毀的;
(五)對已售出的質量不合格食品、有毒有害食品,沒有責令食品經營者采取公告等方式追回并銷毀的;
(六)對雖然責令退市、但仍不退市或者名義上退市實際上改頭換面繼續銷售質量不合格食品的經營者,沒有跟蹤監管依法進行處罰的;
(七)對退市后的食品需重新入市的,沒有要求食品經營者進行備案,沒有認真查驗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重新入市食品檢驗檢疫合格證明的。
第十條 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食品經營者有其他違法行為及時查處的得6分。對明知不正當競爭、侵犯他人食品注冊商標專用權、發布虛假食品廣告等違法行為,沒有依法查處的,考核中查實一件扣0.5分;對上級機關以及12315消費者申訴舉報指揮中心交辦的食品違法案件,沒有按時限調查處理的,考核發現一件扣0.5分。
第十一條 工商所設立的12315消費者投訴申訴舉報站,能及時受理消費者有關食品安全方面的咨詢、投訴、申訴和舉報的得3分,否則不得分。
第十二條 在較大商場、超市,大中型企業和社區設立12315消費者權益維權站的得3分,否則不得分。
第十三條 建立所級食品安全預警、快速反應和應急處置機制的得6分,否則不得分。
第十四條 轄區內發生銷售質量不合格食品致消費者人身傷害、區域性地銷售假冒偽劣食品或群發無照經營行為,以及其他危及公共利益和社會穩定的食品安全突發事件,能及時發現、立即報告主管局長,迅速進入發案現場調查,并迅速采取應急措施進行妥善處置的得6分,否則扣6分。
第十五條 在辦公場所設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欄”,及時公示食品安全信息。建立重點食品信息公示檔案和《食品公示信息記錄簿》,并保存好已公示的食品信息,方便消費者查詢的得6分。其中,沒有及時將上級機關發布的流通環節食品質量抽查監測結果和食品安全重要信息進行及時公示的,考核發現一次扣1分。
第十六條 將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中發現的不屬于本所管轄范圍內或者本所難以處置的重大、復雜食品安全監管問題,及時報告主管局長的得6分。否則,考核發現一件扣2分。對不應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的食品安全問題沒有及時報告主管局長移送有關行政執法部門處理的,考核發現一件扣1分。
第十七條 管理員依法行政、文明執法,食品安全監管行為規范的得6分。對在食品違法案件查處過程中,沒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執行的,考核中發現一件次扣1分。
第十八條 發揮消費者組織、行業協會、社區委員會、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社會監督員的作用,對轄區食品安全進行綜合治理并取得一定成效的得6分。
第十九條 建立食品安全監管日常學習制度的得6分。否則不得分。
第二十條 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考核結果以百分制記。90分以上(含90分)的為優秀,75分至89分的為合格,60分至74分的為基本合格,60分以下的為不合格。每年11月30日為考核截止日期,市局人事部門將考核結果作為年度評選先進工商所的重要參考條件。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市場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考核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市場所對食品安全的日常監管,切實發揮基層市場所的監管職能作用,加大監管力度,加強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工商總局《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規范》(以下簡稱《工作規范》),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場所和工商所管轄的集貿市場。
第二條 本辦法的考評工作由市局市場分局和各分局、縣(市)局市場科組織實施。
第三條 考評工作采取“四個結合、四個為主、綜合評價”的方法。
(一)市局考評與區(縣、市)分局考評相結合,以市局考評為主。
(二)平時考評與定期考評相結合,以平時考評為主。
(三)定性考評與定量考評相結合,以定性考評為主。
(四)明察與暗檢考評相結合,以暗檢考評為主。
第四條 市場所在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中,主要職責:
(一)根據派出機關的委托依法辦理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個體工商戶登記注冊工作;
(二)按照經濟戶口管理和企業、個體工商戶信用分類監管工作要求進行食品經營者信用信息的采集、錄入和上報;
(三)指導、監督轄區食品經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食品經營者)建立并執行食品經營管理自律制度;
(四)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派出機關的授權,依法對轄區食品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和食品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取締無照經營食品違法行為,查處制售假冒偽劣食品和銷售不合格食品等食品質量違法行為,查處仿冒知名食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璜等不正當競爭行為以及違法食品廣告、商標侵權行為,清查轄區內禁止入市經營的食品;
(五)受理并處理消費者有關食品安全的咨詢、申訴和舉報;
(六)按照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的規定及時公示食品安全信息;
(七)宣傳有關政策法規和食品安全知識;
(八)辦理派出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 市場所根據派出機關的委托負責個體工商戶的市場主體準入工作,在辦理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個體工商戶登記注冊有關手續時,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申請材料進行認真審查,依法注冊登記的記2分。否則,扣分。
市場所應當嚴格對食品經營者主體資格的規范和管理,對營業執照和許可證過期失效的,應當責令或者建議派出機關責令食品經營者依法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對拒不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應當提請派出機關或者注冊登記機關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對違法經營食品情節嚴重并造成嚴重后果的,市場所應提請派出機關或注冊登記機關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對無照經營食品的,市場所應當按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的規定,予以查處和取締的記1分。其中有一項未做到的扣0.1分,但最高不能超過1分。
第六條 市場所應當加強對食品經營者的經濟戶口管理,建立健全轄區食品經營者的經濟戶口檔案,并運用計算機手段對轄區食品經營者經濟戶口進行網絡化管理。食品經營者的經濟戶口檔案應當包括:注冊登記和行政許可的基本情況、主要經營情況和誠信守法情況。市場所應當積極推行信用分類監管,按照國家工商總局有關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信用分類監管的要求,有針對性的加強重點監管的記1.5分。否則,每缺一項內容扣0.1分,但最高不能超過1.5分。
市場所應當結合市場巡查、專項檢查、案件查處和受理消費者申訴舉報工作,建立和完善對轄區食品經營者的動態監管檔案,將食品經營者登記事項遵守情況、自律制度建立和落實情況、經營活動守信情況、經營行為守法情況等有關信息及時、準確地記入食品經營者的監管檔案的記1.5分。否則,每缺一項內容扣0.1分,但最高不能超過1.5分。
第七條 市場所應當加強食品市場準入管理,禁止市場經營下列食品。做到的記8分。沒有做到的扣分。
(一)包裝食品未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食品名稱、配料清單、配料定量、凈含量和瀝干物(固形物)含量、制造者的名稱和地址、生產日期和保質期、保存期、貯藏說明、產品執行標準、質量(品質)等級的。做到禁止的記0.5分。沒有做到的扣分。
(二)輻照食品、轉基因食品未在顯著位置予以清晰標示的。做到禁止的記0.5分。沒有做到的扣分。
(三)特殊膳食用食品未在顯著位置予以清晰標示能量營養素、食用方法和適宜人群的。做到禁止的記0.5分。沒有做到的扣分。
(四)進口食品無中文標明的原產國國名或者地區名以及在中國依法登記注冊的代理商、進口商或者經銷商名稱和地址的。做到禁止的記0.5分。沒有做到的扣分。
(五)超過保質期或者保存期的。做到禁止的記1分。沒有做到的扣分。
(六)經感官鑒別已經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狀異常,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做到禁止的記0.5分。沒有做到的扣分。
(七)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以及檢驗、檢疫不合格的。做到禁止的記1分。沒有做到的扣分。
(八)不符合國家、行業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標準的,不符合在食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食品標準,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做到禁止的記0.5分。沒有做到的扣分。
(九)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做到禁止的記1分。沒有做到的扣分。
(十)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國際標準采用標志、防偽標志等標志的。做到禁止的記0.5分。沒有做到的扣分。
(十一)米、面、油、醬油、醋五類食品沒有QS認證的。做到禁止的記1分。沒有做到的扣分。
(十二)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做到禁止的記分。沒有做到的扣0.5分。
第八條 市場所應當通過培訓、現場咨詢等方式加強對轄區食品經營者的宣傳教育,提高食品經營者質量意識,引導食品經營者建立健全并落實下列食品經營管理自律制度的記7分。沒有落實下列食品經營管理自律制度的扣分。
(一)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采取索證索票的方式,審驗食品生產者或者供貨者的經營資格,驗明食品合格證明和食品標識。做到的記1分。沒有做到的扣分。
(二)購銷臺賬制度。如實記錄每種食品進貨時間、來源、名稱、規格、數量等內容;從事批發業務的,還要記錄銷售的食品名稱、流向、時間、規格、數量等內容。做到的記 1分。沒有做到的扣分。
(三)質量承諾制度。采取質量先行負責、“三包”等方式,落實質量承諾責任。做到的記1分。沒有做到的扣分。
(四)協議準入制度。集貿市場和批發市場等有條件的食品經營者對以肉類、蔬菜等農產品、水產品和畜產品為重點的食品,實施“場廠掛鉤”、“場地掛鉤”等協議準入制度。做到的記1分。沒有做到的扣分。
(五)市場開辦者食品質量責任制度。食品市場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展銷會舉辦者對入場經營者的資格進行審查,明確和落實對入場經營者的食品質量管理責任。市場內的經營者均應建立健全食品質量責任制度,建立食品銷售臺賬制度,嚴格落實食品質量責任制。做到的記1分。沒有做到的扣分。
(六)食品質量自檢制度。集貿市場、批發市場和有條件的食品經營者完善檢測條件,對肉類、蔬菜等重點食品加強入市自檢,及時發現食品質量問題,防止不合格食品進入流通環節。做到的記1分。沒有做到的扣分。
(七)食品退市制度。食品經營者應當嚴格食品退市制度,對自行檢查出有質量問題的食品、超過保質期、保存期的食品和行政監管機關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及時采取停止銷售、退回供貨方、銷毀等有效措施,并對已經售出的嚴重危害人體健康、人身安全的食品,選擇能夠覆蓋銷售范圍的新聞媒體予以公告,或者在營業場所內公示,通知購貨人退貨,負責將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銷毀。做到的記1分。沒有做到的扣分。
第九條 市場所應當建立健全市場巡查工作制度,對轄區范圍的食品經營者,劃分責任區,分片劃段,落實巡查人員、監管責任和監管任務,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對轄區食品經營者進行巡查和日常監管的記1分。否則,扣分。
巡查人員應當如實做好巡查記錄(《每日“六查六看”檢查情況報告表》),對發現的違法情況或突發問題,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依法查處和妥善處置的記3分。否則,扣分。
第十條 市場所按下列內容要求,對轄區食品市場巡查的記 6分。沒有按下列內容要求巡查的扣分。
(一)查經營資格,看食品經營者證照是否齊全和按要求懸掛,是否出租出借證照,是否超范圍經營。做到的記1分。沒有做到的扣分。
(二)查進貨票證,看食品經營者在進貨時是否履行了檢查驗收責任,是否索取了供貨方有關資質、發貨票等票證。做到的記1分。沒有做到的扣分。
(三)查經銷的食品,看是否有質量合格證明、檢驗檢疫證明,是否摻雜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是否為國家明令淘汰、失效、變質的食品。做到的記1分。沒有做到的扣分。
(四)查包裝標識,看食品標示是否虛假,是否有產品名稱、廠名、廠址,是否標明食品主要成分和含量,是否標明生產日期和有效期限。做到的記 1分。沒有做到的扣分。
(五)查商標廣告,看食品商標是否有侵權和違法使用行為,食品廣告是否有虛假和誤導宣傳的內容。做到的記1分。沒有做到的扣分。
(六)查市場開辦者責任,看食品市場開辦者是否履行了對進場經營者資格審查的義務,經營場所內部質量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和落實。做到的記1分。沒有做到的扣分。
第十一條 市場內全部亮照經營的記3分。否則,每發現一戶不亮照經營的扣0.1分。
第十二條 市場內沒有欺行霸市、強買強賣、不服從管理現象的記1分。否則,每發現一起扣0.1分。
第十三條 市場內設立綠色蔬菜攤區、消費者投訴指示牌、公平秤、監督崗、黃牌警告、信譽卡使用警示牌的記3分。否則,每缺少一項的扣0.1分。
第十四條 食品經營者使用法定計量器具、且準確的,沒有缺斤少量行為的記 1分。否則,每有一項內容不符合要求的扣0.1分。
第十五條 利用市場載體發布的任何廣告,市場管理所對其進行統一規范管理的記1分。否則,沒有實行規范管理不得分。
第十六條 市場所應當按照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要求,結合轄區食品質量狀況,針對問題突出的食品和監管的薄弱環節,適時開展轄區食品市場專項檢查,積極配合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開展流通領域食品質量監測工作的記2 分。否則,扣分。
第十七條 市場所對監督檢查和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監測中發現的,以及其他部門公布的屬于本規范第七條規定禁止入市的食品,應當依照《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和派出機關的授權,依法進行查處,及時追查其食品來源和流向,并通過告示等方式通知轄區食品經營者立即停止銷售,對未售出的食品,登記造冊,如實報告,并依法采取限制性措施,不得經營;對標識不符合規定但可以食用的食品,工商所可以責令經營者退回供貨方嚴格規范;不能食用的,責令其銷毀;已售出的危及人體健康的食品,應當責令其采取公告等方式追回并銷毀的記2分。其中有一項未做到的,扣分,但最高不能超過2分。
對未按照規定采取退市措施、在責令退市后仍不退市或者名義上退市實際上改頭換面繼續銷售的經營者,市場所應當依法對其從重處罰的記2分。否則,扣分。
對退市食品及其經營者,市場所應當進行回訪和跟蹤監督管理。退市的食品需要重新入市的,市場所應當查驗其依法檢驗合格的相關證明材料的記2分。否則,扣分。
第十八條 市場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食品經營者有不正當競爭、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虛假廣告宣傳等其他違法行為的,應當依照相應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派出機關的授權予以查處的記2分。否則,不得分。
對派出機關以及12315消費者申訴舉報中心轉辦、交辦的食品案件,市場所應當及時依法調查處理并報告派出機關或者12315消費者申訴舉報中心的記1分。否則,不得分。
第十九條 市場所應當設立12315消費者申訴舉報站,并在集貿市場和批發市場設立12315消費者權益聯絡站,及時受理消費者有關食品的咨詢和投訴。按照消費者申訴投訴處理程序及時處理食品消費糾紛;對涉及人身傷亡或者群訪群訴的,應當立即報告派出機關,依法查處的記 1.5分。其中有一項未做到的,扣 0.1分,但最高不能超過1.5分。
市場所接到關于食品質量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要求或者法律規定的舉報,應當立即進行現場調查,對當場能夠認定的,立即依法采取行政措施,控制涉嫌食品的流通;對當場難以認定的,制作現場檢查記錄和詢問筆錄,及時按程序進一步調查處理的記1.5分。其中有一項未做到的,扣0.1分,但最高不能超過1.5分。
第二十條 市場內應當實行信譽卡制度。經營者銷售食品必須給消費者出具信譽卡,并在信譽卡上填寫銷售時間、經營者姓名、攤位號、商品名稱等相關消息。做到的記 3分。其中每發現一起不出具信譽卡的扣 0.1分,但最高不能超過3分。
第二十一條 市場所處理消費投訴的期限按下列情況處理的記4分,沒有按下列情況處理的扣分:
(一)凡接到消費者投訴,在當日做出答復的記1分。否則,不得分。
(二)對涉及鮮活農副產品的消費投訴,應在2日內處理完畢的記1.5分。否則,不得分。
(三)處理責任明確的一般投訴,應在3日內處理完畢;無需鑒定的其他投訴,應7日內處理完畢的記1.5分。否則,不得分。
第二十二條 市場所開展行政指導制和預警制工作的記2分。其中每缺少一項的扣0.1分。
第二十三條 市場所應當建立食品安全預警、快速反應和處置機制,制定食品安全重大事件預警和處置預案,明確食品安全預警和處置的組織領導機構、人員名單、聯系方法、信息傳遞、啟動方式、處理程序、保障措施,并報派出機關備案的記3分。否則,不得分。
第二十四條 轄區內發生制售有毒有害食品致人傷害或者死亡、區域性銷售危害人身健康的假冒偽劣食品以及其他引起市場波動或者嚴重危及公共利益和社會穩定的食品安全事件時,市場所應當立即報告派出機關,迅速進行現場調查,并采取相應控制措施,依法有效妥善處置的記2分。否則,不得分。
市場所應當建立食品安全預警和處置檔案,完整記錄預警和處置的有關情況的記1分。否則,扣分。
第二十五條 市場所應當在辦公場所設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欄”,及時將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公示的食品安全信息進行轉載公示,并按規定公示監督檢查中發現的轄區內食品安全有關重大信息;指導、監督轄區內經營食品的集貿市場和批發市場等重點經營場所設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欄”,向消費者公示相關食品安全信息,及時進行消費警示和提示的記 1.5分。其中有一項未做到的扣分,但最高不能超過1.5分。
市場所應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檔案和《食品安全信息公示記錄簿》,保存已公示的所有信息,方便有關單位和消費者查詢的記1.5分。否則,扣分。
第二十六條 市場所應當將監管中發現的不屬于本所管轄或者本所難以處理的重大、復雜食品安全問題及時報請派出機關處理;對不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的食品安全問題應當及時報請派出機關或者移送有關部門處理的記3分。其中有一項未做到的扣0.1分,但最高不能超過3分。
第二十七條 市場所執法人員在工作中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工商總局依法行政、文明執法的有關規定;對涉嫌食品違法行為進行調查處理時,應當遵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的要求進行;查處違章違法案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手續完備、處理恰當、程序合法的記 3分。其中有一項未做到的扣 0.1 分,但最高不能超過3分。
第二十八條 市場所應當充分發揮新聞媒體、消費者組織、行業協會的作用,并與其他同級行政監管部門密切合作,對轄區食品安全進行綜合治理。做到的記1分。否則,不得分。
市場所應當指導轄區內經營食品的集貿市場和批發市場設立食品質量聯絡員,建立市場所與食品經營者的緊密溝通與聯系的記1分。否則,不得分。
市場所可以通過在社區、村鎮、市場、學校等設立食品安全監督員等方式,鼓勵群眾舉報食品質量違法行為,發動群眾積極參與對食品市場的監督的記1分。否則,不得分。
市場所應當及時解答涉及食品安全的咨詢,認真聽取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批評和意見,積極接受群眾監督的記1分。否則,不得分。
第二十九條 市場所應當建立日常學習制度,采取多種方式學習食品安全監管的法律和技術知識的記1分。否則,扣分。
第三十條 市場所對轄區內流通環節食品安全負監督管理責任,市場所主要負責人為轄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第一責任人。工商所應當通過簽訂責任書等方式,明確執法人員的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做到的記2分。沒有做到的扣分。
第三十一條 市場所執法人員在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為。做到的記8分。沒有做到的扣分。
(一)在辦理食品生產經營個體工商戶登記注冊有關手續中沒有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記0.8分。否則,扣分。
(二)群眾反映和發現轄區有無照經營食品違法行為沒有未及時予以取締的記0.8分。否則,扣分。
(三)對群眾舉報、派出機關交辦、督辦的案件及相關部門提供的食品案件線索沒有無正當理由未及時調查處理的的記0.8分。否則,扣分。
(四)對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沒有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置的記0.8分。否則,扣分。
(五)沒有因失察、失職、瀆職等主觀過錯造成對有害食品未能及時控制,發生危害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事故,或者給本地區本單位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記0.8分。否則,扣分。
(六)對應當查處的案件沒有瞞案不報、壓案不查或者對其他重要情況瞞報、謊報、緩報、漏報的記0.8分。否則,扣分。
(七)對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的涉嫌犯罪案件以及應當由其他部門處理的食品案件沒有不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請派出機關移送的記0.8分。否則,扣分。
(八)沒有因執法不力或者失誤導致在轄區內形成區域性制售假冒偽劣食品集散地的記0.8分。否則,扣分。
(九)沒有因違規、違紀執法導致食品安全隱患或者造成不良影響的記0.8分。否則,扣分。
(十)沒有其他嚴重影響食品安全的行為的記0.8分。否則,扣分。
第三十二條 管理員在工作時間按規定著裝,文明管理、規范服務、佩戴統一標志的記2分。否則,每發現一人次扣0.1分,但最高不能超過1分。
第三十三條 建立市場食品安全監管執法記事簿(即所長日記)并記錄完整的記2分。否則,不得分。
第三十四條 市場所協調市場開辦者管理工作突出成績顯著的加3分,但最多不得超過3分。
第三十五條 市場所執法人員在食品安全監管中有失察、失職、瀆職行為并受到責任追究的,取消市場所評優資格,并予以通報。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考評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告誡”、“不合格”五個等次。考評結果以百分制記。90分以上(含90分)的為優秀,80分至89分的為良好,70分至79分的為合格,60分至69分為的為告誡,60分以下的為不合格。每年11月30日為考評截止日期,市局人事部門將考評結果作為年度評選先進市場所的重要參考條件。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4
食品安全監管職責和責任追究制度
為進一步明確食品安全監管職責,加強對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強化執法督察,促進食品安全監管職能到位,實現對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法制化、程序化和規范化,根據國家工商總局《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規范》、省政府《關于切實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遼政發[2005]3號)和《沈陽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制定本工作職責和責任追究制度。
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和原則
(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流通環節食品安全實施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1.負責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的登記注冊工作;
2.負責取締無照經營食品違法行為;
3.負責流通環節食品質量的監督管理;
4.查處流通環節食品質量違法行為,查處虛假食品廣告、查處食品注冊商標侵權行為,查處制售假冒知名食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的違法行為,查處其他食品違法行為;
5.受理并處理消費者有關食品的投訴、申訴和舉報;
6.承擔與食品有關的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和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任務。
(二)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中,應堅持標本兼治、打防結合、分類監管、綜合治理的原則,加強食品市場監管,引導食品經營者自律,逐步建立健全“工商監管、企業自律、社會監督”三位一體的食品安全監管體系,實現食品安全監管法制化、程序化、規范化,努力營造流通環節安全健康的食品消費環境。
二、市局食品安全監管領導小組主要職責、負責人及成員單位
市局食品安全監管領導小組負責組織、領導、協調、部署全市工商系統食品安全監管工作;貫徹國家和省、市政府有關食品安全的方針、政策;貫徹落實國家工商總局、省工商局關于食品安全監管的工作部署;啟動全市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督察各分局、縣(市)局、市局食品安全監管成員單位履行職責情況;部署全系統年度食品安全監管重點工作。市局食品安全監管領導小組組長對全市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負總責,是食品安全監管的“第一責任人”。
組 長:程云偉局長
副組長:韓曉言副局長
成 員:李順達(辦公室)、康詩群(研究室)、王銘晶(監察處)、苗世元(法制處)、韓玉芹(宣教處)、丁浩哲(消保處)、安景學(市場分局)、石濤(注冊分局)、馬傳林(個私處)、劉德民(企管處)、王志偉(商標處)、屈海清(廣告處)、成巖(公平交易處)、蔡占軍(經檢分局)、王廣海(外資處)、李猛(合同處)、谷有常(消協)、白振杰(私協)、陳保東(個協)、汪偉(干校)。
三、市局食品安全監管領導小組辦公室及成員單位職責
(一)市局食品安全監管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負責全市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的日常工作,包括貫徹落實國家工商總局、省工商局食品安全監管的文件精神,完成市食品安全委員會決定的有關事項,指導全市流通環節食品質量監測,統一發布流通環節食品質量監測信息,定期發布流通環節食品安全警示信息,指導基層單位開展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督察和考核基層單位食品安全監管工作。辦公室設在消費者權益保護處。
(二)市局食品安全監管成員單位職責:
市局下列職能處室為市局食品安全監管成員單位,其主要負責人,對職責范圍內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負總責,是指導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1、辦公室負責食品安全監管重要文字綜合材料的審核和發文工作,負責各級領導檢查我市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接待工作。
2、研究室負責市局領導向各級領導匯報我市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綜合匯報材料、領導講話等重要文字材料。
3、監察處負責對食品安全監管中的違法違紀干部的監察和責任追究。
4、法制處負責對食品安全監管中的較大行政處罰案件的核審以及對食品安全監管執法行為的監督。
5、宣教處負責收集和整理全系統食品安全監管,食品安全專項整治,領導視察、檢查、指導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資料。組織各新聞媒體采訪、報道我市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并做好相關信息的采集、歸檔。
6、消保處是全系統食品安全監管的牽頭部門,負責全系統食品安全日常監管工作。除此之外,負責組織開展流通環節食品質量監督抽查,組織開展流通環節食品安全專項整治,組織考核基層單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7、市場分局負責各類食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農村大集和全市經營食品市場的監管。
8、注冊分局負責內資企業食品市場主體準入管理,嚴把食品經營主體市場準入關。
9、個私處負責對個體私營食品經營者的監管,負責組織開展取締無照經營食品違法經營行為工作,指導個體工商戶登記注冊工作。
10、企管處負責對各類內資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監督管理,規范食品生產經營行為。
11、商標處負責查處食品注冊商標侵權違法行為,指導食品生產經營者和大型商場、超市經營管理者建立食品商標檔案。
12、廣告處負責查處虛假及其它違法食品廣告。
13、公平交易處負責查處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當中的不正當競爭違法行為。
14、經檢分局負責對食品違法大要案件的查辦。
15、外資處負責對中外合資、合作、外商獨資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監督管理,強化年度檢驗,規范食品生產經營行為。
16、合同處負責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和個體食品經營者實施信用分類監管和食品生產經營主體信用體系建設工作。
17、消協負責處理消費者食品安全相關的投訴,加強農村食品安全網絡建設。
18、私協負責對私營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行職業道德教育,促進私營食品經營者提高自律能力。
19、個協負責對個體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行職業道德教育,促進個體食品經營者提高自律能力。
20、工商干校負責聘請食品安全專家、學者和市局食品安全監管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或業務骨干對基層執法人員進行食品安全監管法律、法規和相關業務知識的培訓。
四、分局、縣(市)局食品安全監管職責
各分局、縣(市)局局長對轄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負總責,是轄區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的“第一責任人”。
依據法律、法規和市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部署,組織開展轄區內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消除食品安全隱患。
建立職責明確的食品安全監管機構,配備足夠的食品安全監管設備,加強食品安全監管執法隊伍建設,完善食品安全監管手段,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監管職責和責任追究制,逐級簽訂責任書并認真組織考核,組織對轄區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
五、工商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職責
工商所(包括市場所)所長對轄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負總責,是轄區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的“第一責任人”。
(一)根據派出機關的委托依法辦理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個體工商戶的登記注冊工作;
(二)按照經濟戶口管理工作規范和企業、個體工商戶信用分類監管工作要求,利用計算機《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軟件系統》對轄區食品經營者進行分類監管;
(三)指導和監督轄區食品經營者按照商場、超市、食品店食品經營者和市場食品經營者行政告知書的內容,督促食品經營者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自律制度;
(四)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派出機關的授權,依法對轄區食品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和食品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取締無照經營食品違法行為,查處制售假冒偽劣食品和銷售不合格食品違法行為,查處假冒知名食品名稱、包裝、裝潢等不正當競爭行為以及違法食品廣告和食品注冊商標侵權行為,做好轄區內不合格食品退市下架工作;
(五)受理并處理消費者有關食品安全的咨詢、申(投)訴和舉報;
(六)宣傳有關食品安全法規和食品安全知識。
六、加強監督,強化責任追究
(一)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在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1、未認真履行監管職責,食品安全監管不到位,本轄區流通環節發生食品安全重大責任事故,在社會上造成嚴重影響的。
2、對食品安全監管工作部署不及時,措施不得力,工作不落實,監管不到位,相關業務部門工作指導不力,存在問題較多且造成一定范圍不良后果的。
3、在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登記注冊工作中,對市場主體準入資格把關不嚴造成不良后果的。
4、轄區內存在無照經營,非法生產、加工假冒偽劣食品“黑窩點”,未及時發現、制止和處理,使其食品流入市場的。
5、發現食品違法行為未依法處理,或者擅自減輕處罰的,或者縱容違法行為的。
6、對消費者實名舉報、上級機關交辦、督辦的案件及相關行政執法部門提供的食品安全案件線索,無正當理由未及時受理或未及時調查處理的。
7、轄區內發生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未在第一時間到達現場,處置不當、措施不力;未及時向主管局長報告、延誤時機、造成不良后果的。
8、對應當查處的案件瞞案不報、壓案不查或者對其它食品經營違法行為案件,瞞報、遲報、漏報、不報的,以及對應當移交司法機關或者移交其他行政執法部門處理的食品案件,不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交的。
9、監督指導不力,業務職責范圍之內發生食品安全責任事故的。
(二)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根據具體情節和后果,給予相關責任人下列形式的責任追究:口頭批評、書面檢查、通報批評;構成違法違紀的,追究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三)對違反本辦法造成的過錯追究,分別由市局、分局、縣(市)局紀檢監察部門進行調查,相關部門予以配合,提出處理意見,由分管紀檢監察的局長審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黨組織隸屬關系做出黨紀政紀處理。
(四)加強督察,強化責任追究。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執法監察部門要采取明察暗訪等形式,加強督察,強化責任追究,努力提高全系統工商執法人員的食品安全監管水平。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5
食品安全監管信息發布管理制度
為規范食品安全監管信息的發布,加強食品安全監管信息管理和綜合利用,實現互聯互通和資源共享,根據《沈陽市食品安全監管發布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食品安全監管信息,是指我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依法開展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過程中所獲得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對轄區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總體趨勢進行分析預測、預警的信息;
(二)食品污染、食品安全監督抽查等相關信息,以及食品安全評估結果;
(三)行政許可相關信息,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四)重要食品安全違法案件的處理結果;
(五)食物中毒、突發食品污染事件等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
(六)其他應予發布的食品安全監管信息。
第二條 食品安全監管信息由市局、分局、縣(市)局食品安全監管領導小組辦公室在一定范圍內發布。
市局食品安全監管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收集匯總、及時傳遞、分析整理全市流通環節的食品安全監管信息,對全市流通環節食品安全形勢作出分析,并予以發布;綜合發布全市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信息。負責向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上報全市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信息。
各分局、縣(市)局負責向社會發布本轄區內的食品安全監管信息;向市局食品安全監管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本轄區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信息。
第三條 食品安全監管信息的發布應當遵循科學的原則,保證準確、及時、客觀、公正。
市局食品安全監管信息,由市局食品安全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收集整理,報主管領導審核同意后,由宣教處負責組織媒體向社會發布。
各分局、縣(市)局對本轄區食品安全監管信息,由本級食品安全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收集整理,經本單位食品安全領導小組組長或副組長審核后向社會發布,并報同級政府。
第四條 各分局、縣(市)局應當加強食品安全監管信息的科學管理和信息隊伍建設,充分利用12315申訴舉報平臺,建立暢通的信息監測和上報網絡體系,逐步形成統一、科學的食品安全信息評估和預警指標體系。
第五條 上報、發布的食品安全監管信息應當包括:來源、分析評價依據、結論等基本內容,其中發布食品監督檢查(含抽檢)信息還包括產品名稱、生產企業、產品批號以及存在食品安全問題的具體項目等內容。
第六條 食品安全監管信息上報、發布工作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后果的,追究主要責任人責任。
(一)重要食品安全監管信息未上報或未及時上報;
(二)重要食品安全監管信息未予發布或未予及時發布;
(三)發布的食品安全監管信息嚴重失實;
(四)對食品安全監管信息未按批復、決議認真執行或處理的。
第七條 保健食品、化妝品的安全監管信息發布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八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6
食品安全監管重大事故報告處理制度
為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妥善處理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消除流通環節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根據《遼寧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統消費安全突發事件報告和處理辦法(試行)》和《沈陽市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報告處理制度》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本制度所稱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是指由流通環節食物(食品)原因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事件,包括:事故影響范圍跨越區級行政區域,危害涉及人數較多,食品存在嚴重質量問題;或經國家有關部門、市以上領導批示、主流媒體曝光,事故性質惡劣的;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有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食品安全事件。
第二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建立舉報登記、線索收集和報告制度。對消費者舉報、媒體披露、有關部門通報和市局轉交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信息要詳細記錄,根據性質、情節、危害范圍和程度,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做到件件落實。
第三條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轄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及時逐級上報事故情況。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局、縣(市)局應當同時向區、縣(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報告事故情況。
第四條 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報告分為初次報告、階段報告和總結報告。
初次報告應當報告的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單位、地點、簡要經過,事故現場采取的措施和調查處理的工作進度,事故原因、性質的初步判斷,直接經濟損失的估算,需相關單位協助事故救援和處理的有關事宜,事故的報送單位、簽發人和聯系電話及報送時間等。初次報告應在知悉上述情況后1個小時之內報告。
階段報告應當報告的內容包括:事故的發展與變化、處置進程、事故原因等。階段報告既要報告新發生的情況,也要對初次報告的情況進行補充和修正。階段報告應當根據處理的進程變化或者上級要求隨時上報。
總結報告應當報告的內容包括:食品安全重大事故鑒定結論、對事故的發生和處理進行總結,分析其原因和影響因素,提出今后對類似事故的防范和處置建議。總結報告應當在事故處理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上報。
第五條 報告應采用網絡、傳真或其它快捷有效的方式。
第六條 市局直接受理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報市局局長、主管局長批示,相關處室按市局領導批示做好處理、協調和督辦及反饋。承辦單位應當在3日內反饋結果,并要隨時上報有關查辦信息,必要時要實行日報。做到件件有結果。
第七條 各分局、縣(市)局負責匯總食品安全事故發生情況和處理結果,并及時上報市局食品安全監管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八條 對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瞞報、漏報、遲報、不報的有關責任人,將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九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7
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為及時報告、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全力遏制我市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突發事件,進一步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食品安全預警防范和快速反應能力,維護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依據《遼寧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統消費安全突發事件報告和處理辦法(試行)》和《沈陽市突發食品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制定本預案。
一、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界定
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突發事件(以下簡稱“突發事件”)是指某種存在食用安全隱患的食品在我市流通環節(食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商場、超市、食品店、農村大集等銷售)中突然發生對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造成嚴重危害或者具有潛在嚴重危害的下列事件:
(一)群體食物中毒事件;
(二)由預包裝食品,市場、商場、超市現場加工食品引發或者可能引發的重大食源性疾患;
(三)質量不合格食品引發或者可能引發的嚴重身體疾患;
(四)預包裝食品在銷售過程中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引發或可能引發的嚴重食源性疾患。
(五)食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商場、超市、食品店銷售的其他食品存在質量缺陷,已經或者可能導致人身健康損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二、組織、機構與責任分工
(一)各分局、縣(市)局和各工商所按照屬地管轄的原則,負責本轄區“突發事件”的預防和控制。分局、縣(市)局“一把手”為預防和控制“突發事件”的“第一責任人”,負領導及組織指揮責任。
(二)各分局、縣(市)局要建立健全預防控制“突發事件”領導小組,“一把手”為組長,分管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副局長為副組長,有關職能部門為成員單位。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消費者權益保護部門。
(三)各工商所要建立健全本轄區食品安全預防控制“突發事件”責任制。要劃片、分段、包戶,將食品安全監管責任落實到具體執法人員。各崗位執法人員對轄區內食品經營主體動態情況要清楚,在“突發事件”發生時,能準確提供轄區內食品經營主體的情況,并第一時間趕赴現場進行應急處置,同時向主管局長報告。在“突發事件”預警期間,相關執法人員要保證手機24小時開機,工商所相關電子設備要保證正常運轉,以便發生“突發事件”時能及時與現場保持聯系。
(四)市局各食品安全監管成員單位按照“一崗三責”責任制的要求,對“突發事件”中的職能范圍內的工作要及時給予指導。
三、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報告程序
(一)各工商所對發生在本轄區流通環節的“突發事件”,要及時向主管局長報告,同時采取應急措施進行處置,控制事態發展。
(二)各分局、縣(市)局對發生在本轄區流通環節的“突發事件”要及時向市局局長、主管局長、市局食品安全監管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同級政府報告,同時負責通知區、縣(市)相關行政執法部門。
(三)發生在全市流通環節的“突發事件”,市工商局要及時向市政府主管市長、省工商局和市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報告,同時負責通知市政府相關行政執法部門。
四、緊急處理措施
(一)各分局、縣(市)局對發生在本轄區的“突發事件”,要按照責任分工采取應急措施。要組織足夠的執法人員在第一時間趕赴現場,采取必要的措施控制事態發展,并做好相關工作:依法查封、扣押有食品安全隱患的食品;依法查封有食品安全隱患的經營場所;監督食品經營者采取有效措施召回有安全隱患的食品;組織執法力量開展必要的市場清查,消除發現的食品安全隱患;發布消費安全警示,告知社會各界及消費者及時防范,避免傷害等。
(二)各分局、縣(市)局對僅憑自己的力量難以控制的“突發事件”,要及時向市局和當地政府報告,請求援助;對發現的不屬于工商部門職責管轄范圍內的“突發事件”,要及時將有關信息移送或者告知有管轄權的執法部門,并積極做好配合。
(三) 各分局、縣(市)局對于發生在本轄區的“突發事件”,需要其他省、市工商部門配合行動的,可以直接發出協查函(電)。
五、相關責任的追究和處理
在“突發事件”的預防和處理中,由于相關責任人員的失誤、失職和瀆職,導致“突發事件”發生、蔓延的,按照《沈陽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統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報告處理制度》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本應急預案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原應急預案(沈工商發〔2004〕177號文件)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