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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衛生監督規范(鄂衛規〔2010〕4號)

   2011-03-18 995
核心提示:各市、州、直管市、林區衛生局,省衛生廳衛生監督局: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工作,加強對我省餐飲具集中消毒單

各市、州、直管市、林區衛生局,省衛生廳衛生監督局: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工作,加強對我省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的監督管理,提高餐飲具消毒服務質量,保障人民群眾餐飲消費安全,根據《消毒管理辦法》、《消毒服務機構衛生規范》、《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衛生監督規范》的有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我廳組織制定了《湖北省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衛生監督規范》,現印發給你們,請予以貫徹執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的衛生監督管理,根據《消毒管理辦法》、《消毒服務機構衛生規范》、《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衛生監督規范》、《食(飲)具消毒衛生標準》的有關要求,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地方各級工商行政部門通報的獲得工商營業執照的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實施日常衛生監督管理,行使下列監督管理職權:

  (一)對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二)對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的餐飲具進行衛生監督抽檢;

  (三)依法查處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規范的行為。

  第二章  選址、布局及基本設備

  第三條 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選址衛生要求:

  (一)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周圍應無積水、無雜草、無暴露垃圾、無蚊蠅等有害生物孳生地,環境衛生整潔。

  (二)應距離糞坑、污水池、垃圾場(站)等污染源30米以上。

  第四條  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分操作區和非操作區。操作區包括餐飲具去渣、洗滌、沖淋、消毒、烘干、感官檢驗、包裝間、餐飲具儲存間等功能場所(專間);非操作區包括辦公室、檢驗室、庫房等。

  第五條  操作區、非操作區設置應能保證餐飲具集中消毒的連續性,做到功能分區明確,人流物流分開餐飲具回收入口通道與消毒后的餐飲具出口通道應分開設置。

  第六條  操作區要按照去渣、洗滌、沖淋、消毒、烘干、包裝、儲存等消毒工藝流程合理布局,不得逆向或交叉。

  第七條  包裝車間應設置成獨立的隔間,面積不少于30平方米,并配備足夠的空氣消毒裝置,工作臺面應潔凈且便于清洗消毒。消毒后的餐飲具不得直接放置在地面。

  第八條  包裝車間入口處必須設更衣室,室內應當有衣柜、鞋架等更衣設施,并配備流動水洗手、手消毒設施。 工作人員必須更衣、換鞋、洗手、手消毒后方可進入包裝車間。

  第九條  操作區應保持良好通風,空氣流向應由高清潔區流向低清潔區,防止餐飲具、加工設備設施污染。產生大量蒸汽的設備上方增加機械排風設施。

  第十條  操作區地面應用不透水、不易積垢的材料鋪設,經常沖洗、易潮濕場所的地面應易于清洗、防滑,并應有一定的排水坡度。排水溝應保持通暢、便于清洗,排水的流向應由高清潔操作區流向低清潔操作區。包裝間和餐飲具儲存間不得設置明溝。

  第十一條  操作區墻壁應采用不透水、平滑、不易積垢的淺色材料構筑,以防止積垢和便于清洗。需經常沖洗的場所、易潮濕場所應有光滑、不吸水、淺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例如瓷磚、合金材料等)制成的墻裙,并應鋪設到墻頂。

  第十二條  操作區天花板應選用不吸水、表面光潔、耐腐蝕、耐溫、淺色材料涂覆或裝修,水蒸汽較多場所的天花板應有適當坡度。

  第十三條  操作區的門、窗應裝配嚴密,與外界直接相通的門和可開啟的窗應設有紗網或設置空氣幕等防蠅設施。排水溝出口和排氣口應設有防鼠設施。

  第十四條  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必須具有以下基本設備:

  (一)餐飲具沖淋、消毒與烘干的機械設備。

  (二)餐飲具包裝封口設備。

  (三)恒溫培養箱等檢驗設備。

  提倡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使用超聲波洗碗機。

  第十五條  餐飲具消毒方法應采用熱力消毒。對不能使用機械設備進行清洗消毒的筷、匙等,清洗與消毒程序可分開,但必須采用物理或化學消毒方法。

  第十六條  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在洗滌、消毒、包裝等處理過程中,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物質。清洗用水應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水量充足并及時更換;使用的消毒劑、洗滌劑、催干劑、包裝材料及存放容器等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提供的陶瓷、樹脂、不銹鋼、鋁制等餐飲具應符合相關國家衛生標準;并索取相應的檢驗合格證明及購物憑證。

  第十七條  清洗過程中產生的廢渣應儲存于密閉的垃圾箱內, 垃圾箱應加蓋密閉,垃圾及時清理。每天工作結束后,應對使用設備進行清潔、消毒;對車間內外環境進行清潔、消毒。

  第三章 倉儲與運輸

  第十八條  儲存消毒后的餐飲具倉儲間應當有通風、防塵、防鼠、防蟲等設施,并有堆物墊板、貨物架等。 餐飲具存放應當離地、離墻不小于10厘米、離頂不小于50厘米,保持干燥、整潔。

  第十九條  消毒后的待檢餐飲具、合格餐飲具、不合格餐飲具應分開存放,并有易于識別的明顯標記。

  第二十條  存放容器應及時清洗消毒,并保持清潔;運輸餐飲具的工具應當密封,便于清洗消毒,并保持清潔。

  第二十一條  餐(飲)具出入庫應當有登記、驗收制度,并記錄,應同時記錄銷售單位、品種及數量等備查。

  第四章  衛生質量管理

  第二十二條  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在為社會提供消毒服務前,應委托通過計量認證的檢驗機構對所采用的清洗、消毒方法和程序進行驗證,消毒后的餐飲具感官指標、理化指標、細菌指標要符合《食(飲)具消毒衛生標準》(GB14934-94)的要求。

  第二十三條  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應建立和完善餐飲具清洗消毒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包括:從業人員個人衛生及培訓制度、操作區衛生管理制度、餐飲具消毒和管理制度、消毒后餐飲具管理制度、衛生質量檢驗制度、設備、工用具及運輸車輛的定期清潔消毒制度、出入庫銷售登記制度等。

  第二十四條  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應對每次消毒運行過程做好記錄,包括消毒餐飲具數、技術參數、檢測記錄、意外情況和處理記錄、操作員簽名、消毒日期等內容,裝訂成冊備查。

  第二十五條  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應建立檢驗室和抽檢制度,配備經培訓合格的專職檢驗人員,定期對餐飲具、設備、場所等進行衛生檢驗,保證餐飲具消毒質量。

  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應具備對各類餐飲具消毒效果進行自檢的能力,每個批次抽檢樣品6-10件,按《食(飲)具消毒衛生標準》(GB14934-94)中規定進行大腸菌群檢驗,并做好相關檢驗記錄,檢驗合格后出具該批次餐飲具消毒合格證。原始記錄應齊全,并應妥善保存,保存兩年,以備核查。

  消毒后的每批次餐飲具必須符合《食(飲)具消毒衛生標準》(GB14934-94),方可出廠。檢驗不合格的該批次餐飲具不得出廠。

  第二十六條 消毒合格的餐飲具應密封包裝,在包裝物上應標注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名稱、地址、聯系方式、消毒方法、消毒日期等。

  第五章  從業人員

  第二十七條  餐飲具消毒工作人員須取得專業技術培訓資格證書和有效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工作。

  第二十八條  餐飲具消毒集中消毒從業人員操作前應當更衣、換鞋及清潔、消毒雙手,工作服應當保持整潔。工作過程中不得戴手飾、手表以及染指甲、留長指甲,不得吸煙、進食等影響產品衛生質量的活動。包裝人員工作時必須戴潔凈的口罩、手套。

  第六章 衛生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接到地方各級工商行政部門通報的獲得工商營業執照的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信息后,應當及時指派兩名以上衛生監督人員對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填寫《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現場監督檢查表》(見附件)。

  第三十條  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衛生監督檢查結論為不合格:

  (一)建于居民樓內的;

  (二)與可能污染餐飲具的有害場所距離小于30米的;

  (三)生產場所(包括清洗、消毒、包裝)總面積小于200平方米的;

  (四)消毒工藝流程未按回收、去殘渣、浸泡、機洗、消毒、包裝、儲存設置的;

  (五)生產用水不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的;

  (六)消毒后的餐飲具不符合《食(飲)具消毒衛生標準》(GB14934)的;

  (七)使用的消毒產品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規范的;

  (八)未提供餐飲具批次出廠檢驗報告的;

  (九)不符合其他衛生要求,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每年應當不定期對轄區內的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每年至少對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的餐飲具抽檢1次,每次采樣不少于10件。

  餐飲具的采樣、檢測及評價執行《食(飲)具消毒衛生標準》(GB14934)。

  第三十二條  對餐飲具檢測不合格的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據《消毒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進行處罰,并通報當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第三十三條  對監督檢查結論為不合格的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監督檢查結果通報當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衛生監督檢查結果。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湖北省衛生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現場監督檢查表.doc
 



 
地區: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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