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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印發重慶市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實施辦法的通知 (渝衛發〔2021〕64號)

   2022-01-06 1044
核心提示:1.醫療衛生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母嬰保健與計劃生育行政處罰裁量基準3.放射衛生行政處罰裁量基準4.公共場所衛生行政處罰裁量基準5.學校衛生行政處罰裁量基準6.生活飲用水衛生行政處罰裁量基準7.傳染病防治行政處罰裁量基準8.職業衛生行政處罰裁量基準9.消毒產品及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各區縣(自治縣)衛生健康委、兩江新區社發局、高新區公共服務局、萬盛經開區衛生健康局,市衛生健康執法總隊:

為進一步規范全市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市衛生健康委制定了《重慶市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實施辦法》,并經2021年第25次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重慶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1年12月24日

重慶市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市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行為,確保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正確行使,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衛生行政處罰程序》《重慶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綜合考量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在職權范圍內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何種行政處罰及何種幅度行政處罰的權限。

第三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以法律、法規、規章為依據。行使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權時,應當遵循本辦法。

第二章 裁量基本規則

第四條 行使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符合法律目的,遵循合法合理、程序正當、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實施衛生健康行政處罰,應當平等對待被處罰人,不得以案件事實以外的因素差別對待當事人。同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對于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相同(相當)的同類案件實施行政處罰時,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及處罰幅度應當相同(相當)。

對同一違法案件的多個當事人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區分不同情節及其在違法活動中所起的作用,分別確定相應的處罰種類和幅度。

第六條 實施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要依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后果,判斷選擇處罰的種類和幅度。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首先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方能實施行政處罰的,應當首先書面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再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沒收財物、違法所得,再作其他處罰的,應當沒收再作其他處罰,不得直接選擇適用其他處罰。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處罰種類可以單處也可以并處的,可以選擇適用。對規定應當并處的,必須并處,不得選擇適用。

第七條 同一行為違反了不同法律規范的,在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時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依據,上位法與下位法之間有不同規定的,適用上位法;

(二)上位法有原則性規定,下位法有具體規定,且不違反上位法,不與上位法相抵觸的,應當適用下位法;

(三)同一機關制定的一般法與特別法之間有不同規定的,應當適用特別法;同一機關制定的前法與后法之間有不同規定的,應當適用后法;

(四)同一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

第八條 當事人既有減輕、從輕處罰情節,又有從重處罰情節的,應當按照必要性與可行性原則綜合考量后作出適當的行政處罰,但違法行為已經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一般不適用減輕處罰。

第九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不予處罰:

(一)主動中止違法行為,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四)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五)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七)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不予行政處罰的其他情形。

不予處罰是指有法定事由存在,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本應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人免予行政處罰。

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對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應當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

第十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減輕或者從輕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主動中止違法行為,危害后果輕微的;

(三)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四)主動報告并如實陳述違法行為的;

(五)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六)受他人脅迫或者被誘騙有違法行為的;

(七)涉案財物或者違法所得較少的;

(八)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

(九)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的其他情形。

從輕處罰是指在法定處罰種類和幅度內對當事人適用較輕的處罰種類或者較少的罰款數額;減輕處罰是指在法定的處罰范圍以下適用較輕的處罰種類或者較少的罰款數額。

第十一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一)趁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或者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之機實施違法行為的;

(二)危害公共或者國家安全的;

(三)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四)違法行為被查處后,仍繼續實施的;

(五)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違法證據的;

(六)脅迫、教唆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七)對舉報人、證人有報復行為的;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從重處罰的其他情形。

從重處罰是指在法定處罰種類和幅度內對當事人適用較為嚴厲的處罰種類和接近上限的罰款數額。

第十二條 實施衛生健康行政處罰,不得出現下列情形:

(一)依法應當對當事人不予處罰的,仍實施處罰;

(二)依法應當對當事人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未予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三)在同類案件中,不同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同或者基本相同,但所受處罰明顯不同;

(四)采取引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方式,致使當事人違法并對其實施處罰;

(五)發現當事人有違法行為而不予制止或者責令改正;

(六)對當事人實施處罰后,放任其違法行為繼續存在。

第十三條 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罰款的數額按照以下規則確定:

(一)罰款為一定金額的倍數的,減輕處罰應當低于最低倍數,從輕處罰應當低于中間倍數,從重處罰應當高于中間倍數。罰款倍數,原則上應取整倍數;

(二)罰款為一定幅度的數額的,減輕處罰應當低于最低罰款數額,從輕處罰應當低于最高罰款數額與最低罰款數額的平均值,從重處罰應當高于平均值;

(三)只規定最高罰款數額沒有規定最低罰款數額的,減輕處罰按最高罰款數額的10%以下確定,從輕處罰按最高罰款數額的10%―30%之間確定,從重處罰按最高罰款數額的70%以上確定。

第十四條 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當事人具有多種違法行為的情節的,按照以下規則實施處罰:

(一)具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從輕情節且不具有從重情節的,應當按最低處罰幅度實施處罰;

(二)具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從重情節且不具有減輕、從輕情節的,應當按最高處罰幅度實施處罰。

第十五條 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對同一違法行為設定了可以并處處罰的,應當結合當事人違法行為的情節,按照以下規則實施處罰:

(一)對只具有減輕或者從輕情節的,實施單處;

(二)對只具有從重情節的,實施并處。

第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對當事人同一違法行為給予兩次以上的處罰:

(一)同一違法行為違反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執行的同一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

(二)同一違法行為違反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執行的不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

(三)同一違法行為違反不同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執行的同一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除依據規定實施并處處罰外,一個行政處罰實施機關依據規定給予處罰后,其他行政處罰實施機關不得依據相同規定再次給予處罰。

第十七條 同一當事人有兩種或者兩種以上違法行為,可分別裁量,合并處罰。

第十八條 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過30日;確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改正,當事人申請延長的,經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

第十九條 違法行為屬于其他職能部門管轄范圍的案件,應當及時予以移交。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罰。

第三章 裁量實施程序

第二十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向社會定期公布本機關的處罰依據、處罰權限、裁量基準、處罰程序和處罰結果等。

第二十一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全面、客觀收集行使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有關的證據,不得只收集對當事人不利的證據。

第二十二條 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并記錄在案。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不得因當事人的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二十三條 市、區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根據工作實際情況,建立健全行政處罰案件法制審查制度,對案件進行合法性、合理性審查。

第二十四條 涉及重大或者復雜的行政處罰裁量,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集體研究,依法作出決定。

第二十五條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應當增強說理性,在決定書中說明處罰的事實根據、法律依據、裁量基準適用情況以及對相對人的陳述、申辯是否采納等內容。不執行本辦法裁量基準的,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說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 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特別是對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的理由要重點說明,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 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衛生健康行政處罰適用一般程序的,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辦案時間的,應當報請上一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批準。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需要延長辦案時間的,應當提請主任辦公會集體討論決定。

案件辦理中,確需通過檢驗、檢測、鑒定等技術手段調查取證和依法組織聽證的,所需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的辦案期限。

第四章 裁量行為監督

第二十八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內設承擔政策法律事務工作的部門負責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監督。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對各區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九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行政處罰投訴制度,公開投訴電話,及時處理行政處罰投訴案件。

當事人認為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違法或者不當的,可以依法向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發現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行使違法或者不當的,應當依法主動、及時糾正。

第三十一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建立行政處罰案件立卷歸檔及案卷定期評查制度。

第三十二條 因行使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不當,導致衛生健康行政處罰顯失公正,構成執法過錯的,應當依照相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過錯責任。

第三十三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作出重大行政處罰行為,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備案,接受本級人民政府的監督。

第三十四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自覺接受人大監督、政協監督、司法監督和輿論監督,并對監督意見認真調查、核實,依法及時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重慶市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實施辦法》《重慶市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由重慶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各區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參照制定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規則及裁量標準。本辦法未列入的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權,由各區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依法制定。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重慶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2017年6月9日印發的《關于印發重慶市衛生計生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的通知》(渝衛發〔2017〕51號)廢止。

   附件.doc

1.醫療衛生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2.母嬰保健與計劃生育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3.放射衛生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4.公共場所衛生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5.學校衛生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6.生活飲用水衛生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7.傳染病防治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8.職業衛生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9.消毒產品及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地區: 重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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