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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印發《臨近保質期食品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瓊工商食字〔2012〕18號)

   2013-03-12 979
核心提示:  各市縣、洋浦、先行試驗區工商局,省局各處室、直屬單位:  現將《臨近保質期食品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

  各市縣、洋浦、先行試驗區工商局,省局各處室、直屬單位:

  現將《臨近保質期食品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并向食品經營者做好宣傳教育工作。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二日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關于臨近保質期食品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規范食品經營者對臨近保質期食品的經營管理,有效防止和控制食品安全隱患,切實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及消費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食品市場經營秩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實施條例、國家工商總局《規范食品索證索票制度和進貨臺賬制度的指導意見》(工商消字〔2007〕227號)和《對即將到保質期的食品在經營場所向消費者做出醒目提示的意見》為依據制定。

  第三條  各市縣、洋浦經濟開發區轄區內從事流通環節食品經營的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合作社(以下簡稱食品經營者),應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加強對臨近保質期食品的管理,杜絕銷售過期食品。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臨近保質期,是指臨近食品包裝物上標明的最后保質日期。臨近保質期食品(或稱臨界食品),是在臨近保質期內但尚未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保質期指預包裝食品在標簽指明的貯存條件下,保持品質的期限。

  根據食品保質期的不同,參考行業慣例,對食品臨近保質期界定如下:

 ?。ㄒ唬俗⒈Y|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下同),臨近保質期為到期前45天;

 ?。ǘ俗⒈Y|期在6個月以上不足一年的,臨近保質期為到期前20天;

 ?。ㄈ俗⒈Y|期在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臨近保質期為到期前15天;

 ?。ㄋ模俗⒈Y|期在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臨近保質期為到期前10天;

 ?。ㄎ澹俗⒈Y|期在16天以上不足30天的,臨近保質期為到期前5天;

 ?。┍Y|期在15天以下的,臨近保質期為到期前1—4天。

  第五條   食品經營者應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向公眾公示食品臨近保質期標準,接受公眾監督。

  第六條  食品經營者應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提醒消費者注意查看食品生產日期、保質期。提醒的方式可根據經營場所的規模確定,但要足以引起消費者注意。

  第七條   食品經營者應根據實際情況建立臨近保質期食品銷售管理制度。

  大中型商場、超市和有條件的食品經營者應設置臨近保質期食品專區或專柜,并在醒目位置標明“臨近保質期食品銷售專區”或“臨近保質期食品銷售專柜”字樣。設置專區或專柜應根據食品特性,并區分散裝食品與預包裝食品。

  未設臨近保質期食品銷售專區或專柜的,待售的臨近保質期食品上應有統一的“臨近保質期食品”標簽。

  第八條  與其他商品一起捆綁搭售的食品臨近保質期時,必須標明“臨近保質期食品”。捆綁搭售時,不得隱藏該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第九條  食品銷售者對現場制售的食品,應建立生產加工記錄。生產加工記錄應包括食品名稱、用料成分、生產數量、生產日期、保質期等?,F場制售食品的原料、成品以及散裝食品應每批次標明入庫日期和保質期限,出庫銷售應先進先出。

  第十條  食品經營者應建立完善臨近保質期食品管理保障機制。

 ?。ㄒ唬┲概蓪H斯芾砼R近保質期食品;加強對食品從業人員臨近保質期食品管理知識的培訓。

 ?。ǘ┙⒔洜I場所臨近保質期食品定人、定時、包片的日常清查制度。食品管理人員定期檢查庫存和待銷售食品,發現食品臨近保質期時,應及時轉至臨近保質期食品專區或專柜,或統一粘貼“臨近保質期食品”標簽。

 ?。ㄈ┦称方洜I者應建立臨近保質期食品日檢查制度,大中型商場超市每天閉市前應對臨近保質期限食品進行檢查,對即將到期的食品,應當視情況可作退回廠商處理或繼續設專柜銷售。對尚未售出的到期食品,應當及時清點,立即下架,停止銷售,及時銷毀,不得退回供貨商或者生產者,要建立銷毀記錄臺賬。銷毀記錄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食品經營者銷毀超過保質期食品,應確保該過期食品外包裝一并銷毀。銷毀記錄臺賬應如實記錄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或生產日期)、銷毀時間和地點、銷毀方式方法、承毀人、監銷人等內容,或者保留可供追查的影像資料等。

 ?。ㄋ模┲朴喤R近保質期食品退貨規則。食品經營者如與供貨商有臨近保質期食品退貨約定,應及時辦理退貨手續。退貨記錄內容包括退貨商品名稱、規格、數量、退貨時間等,并由雙方簽字蓋章(含電子簽章)。退貨記錄應建檔備查。

  第十一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履行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加強對臨近保質期食品銷售的監督檢查,指導、幫助食品經營者規范其經營行為,發現問題及時責令改正。對食品經營者違法銷售超過保質期食品的行為,要依法進行查處,并作為不良記錄,列入食品安全信用分類管理檔案。

  第十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暢通投訴渠道,充分發揮“12315”申訴舉報網絡作用,接到消費者咨詢、投訴、舉報,應當受理,并及時答復、核實、處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試行,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地區: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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