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甘肅礦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嘉峪關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蘭州新區衛生局(食品藥品監督局),東風場區工商局::
《甘肅省食品生產經營風險分級管理工作規范(試行)》已經2016年12月29日省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甘肅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6年12月30日
甘肅省食品生產經營風險分級管理工作規范(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深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按照總局《食品生產經營風險分級管理辦法(試行)》的要求,強化食品生產經營風險管理,提升監管工作效能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科學有效實施監管,制定本工作規范。
第二條本規范適用于甘肅省行政區域內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已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實施風險分級管理。
第三條食品生產經營風險分級管理是指食藥部門根據食品生產經營者違法違規行為記分情況劃分食品生產經營風險等級,并結合食品生產經營者的食品類別、經營業態及生產經營規模、監管資源和監管能力,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實施的不同程度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全省食品生產經營風險分級管理工作規范,并對風險分級管理工作落實情況進行督查;各市(州)、縣(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食品生產經營風險分級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五條食品生產經營風險分級管理工作應遵循風險分析、量化評價、動態管理、客觀公正。食品生產經營者應配合食藥部門的風險分級管理工作,不得拒絕、逃避或者阻礙。
第二章風險分級
第六條食品生產經營風險分級等級從低到高分為A、B、C、D四個等級。根據食品生產經營者違法違規行為記分情況自動確定,在追溯監管信息平臺上反映。
第七條食品生產經營靜態風險等級分為高風險、中風險、低風險三個等級。
高風險食品生產經營包括:
1、生產環節: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生產企業;乳制品、肉制品、酒類、冷凍飲品生產企業等;保健食品生產企業。
2、經營環節:主要為特定人群(包括病人、老人、學生等)提供餐飲服務的餐飲服務企業;大規模或者為大量消費者提供就餐服務的中央廚房、用餐配送單位、單位食堂等餐飲服務企業。
中風險食品生產經營包括:
1、生產環節:食用植物油、飲料、糕點、方便食品、罐頭、蜂產品、水產制品、速凍食品、豆制品、醬腌菜、蜜餞生產企業、食品添加劑、復配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
2、經營環節:冷凍冷藏食品、散裝食品銷售企業;從事含高危易腐食品的熱食類食品制售、糕點類食品制售、冷食類食品制售、生食類食品制售等餐飲服務企業。
低風險食品生產經營包括:
1、生產環節:除高、中風險以外的生產企業。
2、經營環節:普通預包裝食品銷售企業;從事不含高危易腐食品的熱食類食品制售、糕點類食品制售、冷食類、生食類食品制售等餐飲服務企業。
生產經營多類別食品的,應當選擇風險較高的食品類別確定該食品生產經營者的靜態風險等級。
第八條首次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風險等級可直接確定為B級。
第三章結果運用
第九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食品生產經營者風險等級,結合當地監管資源和監管水平,合理確定企業的監督檢查頻次、監督檢查內容、監督檢查方式以及其他管理措施,作為制訂年度監督檢查計劃的依據。
第十條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確定的風險等級,應張貼在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生產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便于公眾監督。
第十一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食品生產經營者風險等級劃分結果,對較高風險生產經營者的監管優先于較低風險生產經營者的監管,明確日常監督檢查頻次,實現監管資源的科學配置和有效利用。
(一)對風險等級為A級風險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日常監督檢查原則上每年至少監督檢查1—3次:靜態風險為高風險的每年至少3次;靜態風險為中風險的每年至少2次;靜態風險為低風險的每年至少1次。
(二)對風險等級為B級風險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日常監督檢查原則上每年至少監督檢查2—4次:靜態風險為高風險的每年至少4次;靜態風險為中風險的每年至少3次;靜態風險為低風險的每年至少2次。
(三)對風險等級為C級風險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日常監督檢查原則上每年至少監督檢查3—5次:靜態風險為高風險的每年至少5次;靜態風險為中風險的每年至少4次;靜態風險為低風險的每年至少3次。
(四)對風險等級為D級風險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日常監督檢查原則上每年至少監督檢查4—6次:靜態風險為高風險的每年至少6次;靜態風險為中風險的每年至少5次;靜態風險為低風險的每年至少4次。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制定日常監督檢查計劃時應充分考慮檢查頻率和次數相結合的問題。原則日常監督檢查頻次確定為2次的,應當每半年1次檢查;確定日常監督檢查頻次確定為3次的,應當每四個月1次檢查;確定日常監督檢查頻次確定為4次的,應當每季度1次檢查;確定日常監督檢查頻次確定為5次以上的,應當每兩個月1次檢查。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也可以根據本轄區食品生產經營戶數、檢查力量及設施設備等實際情況,確定和增加監管頻次和重點,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企業日常監督檢查原則上每月不少于1次。
第十二條日常監督檢查按照《甘肅省食品生產經營者自查管理辦法》,結合《甘肅省食品生產經營者違法違規行為記分管理辦法(試行)》執行。
第十三條日常監督檢查應充分運用“雙隨機”抽查方法,建立食品生產經營監管主體名錄庫和食品生產經營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從名錄庫中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取執法檢查人員的“雙隨機”抽查機制。推廣運用電子化手段,對“雙隨機”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實現責任可追溯。
第十四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根據風險分級結果,按照甘肅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甘肅省食品生產經營者自查管理辦法》進行自查,通過自查,改進和提高生產經營風險控制水平,落實企業主體責任。
第四章附則
第十五條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食品小作坊、食品小銷售店、小餐飲等無需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的風險分級管理由各縣(區)食藥部門參照本規范執行。
第十六條本規范由甘肅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規范自2017年3月1日起試行。
《甘肅省食品生產經營風險分級管理工作規范(試行)》已經2016年12月29日省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甘肅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6年12月30日
甘肅省食品生產經營風險分級管理工作規范(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深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按照總局《食品生產經營風險分級管理辦法(試行)》的要求,強化食品生產經營風險管理,提升監管工作效能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科學有效實施監管,制定本工作規范。
第二條本規范適用于甘肅省行政區域內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已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實施風險分級管理。
第三條食品生產經營風險分級管理是指食藥部門根據食品生產經營者違法違規行為記分情況劃分食品生產經營風險等級,并結合食品生產經營者的食品類別、經營業態及生產經營規模、監管資源和監管能力,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實施的不同程度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全省食品生產經營風險分級管理工作規范,并對風險分級管理工作落實情況進行督查;各市(州)、縣(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食品生產經營風險分級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五條食品生產經營風險分級管理工作應遵循風險分析、量化評價、動態管理、客觀公正。食品生產經營者應配合食藥部門的風險分級管理工作,不得拒絕、逃避或者阻礙。
第二章風險分級
第六條食品生產經營風險分級等級從低到高分為A、B、C、D四個等級。根據食品生產經營者違法違規行為記分情況自動確定,在追溯監管信息平臺上反映。
第七條食品生產經營靜態風險等級分為高風險、中風險、低風險三個等級。
高風險食品生產經營包括:
1、生產環節: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生產企業;乳制品、肉制品、酒類、冷凍飲品生產企業等;保健食品生產企業。
2、經營環節:主要為特定人群(包括病人、老人、學生等)提供餐飲服務的餐飲服務企業;大規模或者為大量消費者提供就餐服務的中央廚房、用餐配送單位、單位食堂等餐飲服務企業。
中風險食品生產經營包括:
1、生產環節:食用植物油、飲料、糕點、方便食品、罐頭、蜂產品、水產制品、速凍食品、豆制品、醬腌菜、蜜餞生產企業、食品添加劑、復配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
2、經營環節:冷凍冷藏食品、散裝食品銷售企業;從事含高危易腐食品的熱食類食品制售、糕點類食品制售、冷食類食品制售、生食類食品制售等餐飲服務企業。
低風險食品生產經營包括:
1、生產環節:除高、中風險以外的生產企業。
2、經營環節:普通預包裝食品銷售企業;從事不含高危易腐食品的熱食類食品制售、糕點類食品制售、冷食類、生食類食品制售等餐飲服務企業。
生產經營多類別食品的,應當選擇風險較高的食品類別確定該食品生產經營者的靜態風險等級。
第八條首次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風險等級可直接確定為B級。
第三章結果運用
第九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食品生產經營者風險等級,結合當地監管資源和監管水平,合理確定企業的監督檢查頻次、監督檢查內容、監督檢查方式以及其他管理措施,作為制訂年度監督檢查計劃的依據。
第十條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確定的風險等級,應張貼在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生產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便于公眾監督。
第十一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食品生產經營者風險等級劃分結果,對較高風險生產經營者的監管優先于較低風險生產經營者的監管,明確日常監督檢查頻次,實現監管資源的科學配置和有效利用。
(一)對風險等級為A級風險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日常監督檢查原則上每年至少監督檢查1—3次:靜態風險為高風險的每年至少3次;靜態風險為中風險的每年至少2次;靜態風險為低風險的每年至少1次。
(二)對風險等級為B級風險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日常監督檢查原則上每年至少監督檢查2—4次:靜態風險為高風險的每年至少4次;靜態風險為中風險的每年至少3次;靜態風險為低風險的每年至少2次。
(三)對風險等級為C級風險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日常監督檢查原則上每年至少監督檢查3—5次:靜態風險為高風險的每年至少5次;靜態風險為中風險的每年至少4次;靜態風險為低風險的每年至少3次。
(四)對風險等級為D級風險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日常監督檢查原則上每年至少監督檢查4—6次:靜態風險為高風險的每年至少6次;靜態風險為中風險的每年至少5次;靜態風險為低風險的每年至少4次。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制定日常監督檢查計劃時應充分考慮檢查頻率和次數相結合的問題。原則日常監督檢查頻次確定為2次的,應當每半年1次檢查;確定日常監督檢查頻次確定為3次的,應當每四個月1次檢查;確定日常監督檢查頻次確定為4次的,應當每季度1次檢查;確定日常監督檢查頻次確定為5次以上的,應當每兩個月1次檢查。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也可以根據本轄區食品生產經營戶數、檢查力量及設施設備等實際情況,確定和增加監管頻次和重點,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企業日常監督檢查原則上每月不少于1次。
第十二條日常監督檢查按照《甘肅省食品生產經營者自查管理辦法》,結合《甘肅省食品生產經營者違法違規行為記分管理辦法(試行)》執行。
第十三條日常監督檢查應充分運用“雙隨機”抽查方法,建立食品生產經營監管主體名錄庫和食品生產經營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從名錄庫中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取執法檢查人員的“雙隨機”抽查機制。推廣運用電子化手段,對“雙隨機”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實現責任可追溯。
第十四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根據風險分級結果,按照甘肅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甘肅省食品生產經營者自查管理辦法》進行自查,通過自查,改進和提高生產經營風險控制水平,落實企業主體責任。
第四章附則
第十五條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食品小作坊、食品小銷售店、小餐飲等無需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的風險分級管理由各縣(區)食藥部門參照本規范執行。
第十六條本規范由甘肅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規范自2017年3月1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