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杭州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3月11日
杭州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
為大力推進質量強市建設,引導、激勵全市各行各業加強質量管理,追求卓越績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國務院關于印發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2〕9號)及《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浙江省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2012年修訂)的通知》(浙政辦發〔2012〕7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總則
(一)杭州市政府質量獎(以下簡稱市政府質量獎)是市政府設立的,對實施卓越績效管理并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產品生產、工程建設、服務提供、環境保護的企業或其他組織(以下簡稱企業)的最高質量獎勵。
(二)市政府質量獎為年度獎,每年評選1次,每次獲獎企業不超過3家,并酌情考慮中小企業的獲獎名額。
(三)市政府質量獎評審遵循企業自愿申請,科學、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申報及評審不收取任何費用。
(四)市政府質量獎評審標準采用國家標準《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T19580)和《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GB/Z19579)。
(五)鼓勵我市重點扶持的十大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現代農業和服務業等重點行業的龍頭骨干企業以及成長性強的中小企業積極申報。
二、組織管理
(六)為確保市政府質量獎評審過程及結果的公正性和科學性,成立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評委會),下設辦公室(設在市質監局,以下簡稱市評審辦)。
(七)市評委會的主要職責是:
1.組織、指導和監督評審工作的開展,研究決定評審過程中出現的重大事項;
2.審定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實施細則等重要工作規范;
3.審查、公示評審結果,確定提請市政府批準的擬授獎企業名單。
(八)市評審辦的主要職責是:
1.組織制(修)訂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實施細則、評審員管理制度等規范性文件;
2.制定年度工作計劃,負責做好申報、評審的組織、協調、指導工作;
3.建立評審員專家庫,負責評審員的招聘、培訓、使用及監督管理;
4.宣傳、推廣獲獎企業的先進質量管理經驗;監督獲獎企業持續實施卓越績效管理,規范使用獲獎榮譽和標識;
5.承辦市評委會的日常事務。
(九)市評審辦可根據評審工作需要組建評審組,負責依據評審標準而進行的評審工作。評審組由3名以上(含)評審員(包括行業專家)組成,實行組長負責制。
(十)評審員應具備資格條件和較高的法律、政策和專業水平,有豐富的質量管理工作經驗,公道正派。市評審辦按一定程序考核聘用評審員。
三、申報條件
(十一)企業申報市政府質量獎的基本條件是:
1.在杭州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正常運營5年以上;
2.已獲得區、縣(市)級政府質量獎;
3.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和產業政策要求;
4.實施卓越績效管理滿2年,主要經濟指標和社會貢獻程度居市內同行業或同類型企業前列,技術、服務和質量指標達到國際先進水平;
5.在鼓勵員工創業創新,推進知識產權戰略、標準化戰略和品牌戰略,提升自主創新能力,促進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等方面,走在市內同行業或同類型企業前列;
6.切實履行社會責任,依法誠信經營,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和社會信譽;
7.近3年在各級質量安全監督檢查中未出現不合格,無較大及以上質量、安全、環境污染等事故,無因企業責任導致的顧客、員工、供方、合作伙伴和社會對其的重大有效投訴,無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四、評審程序
(十二)發布通告。每年由市評審辦向各區、縣(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區、縣(市)評委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區、縣(市)評審辦]下發申報通知,并通過媒體發布申報通告。
(十三)申報推薦。凡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在自愿基礎上,按照評審標準進行自我評價,形成自我評價報告,填寫《杭州市政府質量獎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并提供相關的證實性材料,經區、縣(市)評審辦征求同級相關職能部門意見并由區、縣(市)評委會簽署推薦意見后,在規定時間內報送至市評審辦。
(十四)資格審查。市評審辦組織對申報企業的基本條件、《申報表》及相關證實性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審查,確定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名單。
(十五)資料評審。市評審辦組織評審組對資格審查合格企業的申報資料進行評審,形成資料評審報告。
(十六)現場評審。市評審辦組織評審組對資料評審后確定進入現場評審環節的企業進行現場評審,形成現場評審報告并由企業確認。
(十七)審查表決。市評審辦綜合各評審組的建議后,提出候選授獎企業名單,并將企業的相關材料提交市評委會審查,由市評委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的方式確定初選授獎企業名單。
(十八)初選公示。在市級主要新聞媒體和相關網站上對初選授獎的企業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對公示期間反映的問題,由市評審辦進行調查核實,并形成調查核實情況報告,提交市評委會審查。
(十九)審定批準。市評委會審查后,確定擬授獎企業名單,提請市政府審定批準。
五、表彰獎勵
(二十)獲獎企業由市政府進行表彰,并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每家獲獎企業給予50萬元獎勵,并頒發獎牌和證書。
(二十一)獎勵經費和評審工作經費每年由市財政統一安排。
六、監督管理
(二十二)市監察部門對評審工作進行全程監督,及時采取措施糾正評審過程中發現的各種違法違規現象。
(二十三)申報企業應實事求是,不得弄虛作假。對發現采用不正當手段騙取獎項的,由市評審辦報市評委會提請市政府批準撤銷其榮譽稱號,收回獎牌、證書,追繳獎金,并在市級主要新聞媒體上予以曝光,該企業5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鼓勵群眾對申報企業進行監督,發現有采用不正當手段騙取獎項行為的,及時主動向市評審辦反映。
(二十四)獲獎企業應切實履行宣傳推廣卓越績效模式、介紹先進經營管理經驗的責任和義務,并持續改進經營管理,積極履行社會責任,保持標桿形象。
(二十五)獲獎企業可在企業形象宣傳中使用市政府質量獎榮譽稱號及標識,并注明獲獎年份,但不得用于產品宣傳。違反上述規定的企業,由市評審辦依法責令其限期改正。
(二十六)獲獎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主動向市評審辦報告,并停止宣傳獲獎榮譽,停止使用市政府質量獎標識,同時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
1.因變更名稱或兼并、重組等致使組織結構和生產要素發生重大變化的;
2.發生較大及以上質量、安全、環境污染事故的;
3.產品、工程、服務、環境質量發生重大問題,被監管部門查處或群眾投訴并查證屬實的;
4.因經營管理不善,出現嚴重經營性虧損的;
5.發生嚴重違法、違紀、違規行為的。
(二十七)參與評審工作的人員應實事求是、公正廉潔,保守企業相關秘密,嚴格遵守評審程序。對違反評審紀律的,視情節輕重予以批評、警告或取消評審資格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附 則
(二十八)本辦法由市質監局負責牽頭組織實施。前發《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杭州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杭政辦函〔2010〕234號)同時廢止。
(二十九)各區、縣(市)政府可依據本辦法,制定本級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