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食品網

內蒙古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白酒生產經營集中整治工作的通知(內食藥監食生〔2017〕240號)

   2017-11-27 633
核心提示:各盟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滿洲里市、二連浩特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近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食監一司針對陜西省榆
各盟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滿洲里市、二連浩特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近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食監一司針對陜西省榆林市靖邊縣發生飲酒致人死亡事件,下發《關于加強白酒小作坊和散裝白酒生產經營規范管理的通知》(食品藥品監辦食監一〔2017〕138號)指出,白酒生產經營環節及白酒小作坊仍然存在質量安全隱患,各級監管部門要高度重視,引以為戒,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切實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今年以來,我區按照《內蒙古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加強白酒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意見》(內食品藥品監〔2017〕76號)的工作部署,積極采取有力措施,通過食品安全專項監督抽查、抽檢監測,召開白酒企業法人座談會、問題企業法人責任約談會,落實白酒質量安全法人授權責任制和白酒產品追溯體系建設等多種手段,尤其是出臺嚴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白酒的政策措施,有效化解了白酒質量安全風險隱患,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是,我區白酒生產企業“多、小、散、差”的特點依然存在,一些地區白酒作坊式生產有所抬頭,假稱自產自飲或“私房酒”就近出售,手段隱蔽,難以進入監管視野,特別是一些地區飼料酒精非法流入白酒市場,存在很大風險。為進一步加強白酒生產經營監管,明晰企業所在地政府、企業和日常監管部門職責,杜絕小作坊生產白酒,打擊來源不明或假冒偽劣散裝白酒,嚴控自釀、自行泡制的白酒流入市場,加強白酒從生產到餐桌的全鏈條、全過程監管,打擊白酒生產經營的違法違規行為,根據我區實際,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實監管責任
 
  全區各級食品藥品監管及相關部門要依法建立嚴格的監管措施,依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白酒生產經營等法律法規規定進行嚴格監管。
 
  (一)各地要切實查清白酒生產企業的生產狀態,即在產、停產、季節性生產等狀態,嚴格核實企業的停產時間。
 
  有如下情形者,市級監管部門要收回或注銷該企業的白酒生產許可證,將許可證交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并附情況說明。
 
  1.有白酒生產許可證,但沒有生產廠房、車間的;
 
  2.連續兩年沒有組織生產(包括釀造和灌裝)的;
 
  3.申報技改、維修或監管部門責令停產整改期間的。
 
  (二)對白酒生產企業上報書面停產報告半年以上者,企業申請恢復生產時,監管部門要組織專家對其進行現場核查。
 
  (三)白酒生產企業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進行廠房和設施設備改造等,要向監管部門報備。改造完成后,應當報告監管部門,監管部門要組織專家對其進行現場核查。
 
  (四)各地要按照食品安全風險分級分類原則實施監管。對高風險產品的生產企業尤其是白酒生產企業,要保持每年4次的監管頻次。
 
  (五)要落實白酒產品的風險監測和監督抽查計劃。每年要針對白酒生產的質量安全狀況,安排一定數量的檢測指標和批次進行風險監測和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及時掌握白酒產品的質量安全狀況,及時預警。
 
  (六)要加強白酒生產企業許可換證工作監管。對改造、維修的企業要經核實后進行現場核查,嚴把許可關,并及時掌握企業許可后質量管理體系的運轉、設備設施的完好率、產品抽檢的合格率等信息,以問題為導向從事監管工作。
 
  (七)要建立白酒生產企業“黑名單”制度。要摸清白酒生產企業的基酒底數,年生產數量,強化白酒產品追溯體系建設。各盟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通過監督檢查、抽檢和行政執法,對存在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經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檢驗白酒產品安全指標一項以上或質量指標三項以上不合格、主觀故意虛假標注產品信息、生產、銷售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白酒、白酒未經檢驗合格出廠銷售等違法違規行為之一者,除按相關法律法規嚴厲處罰外,要列入“黑名單”向社會公示。
 
  二、強化全過程監管
 
  旗縣食品藥品監部門要按屬地管理、權責統一的原則,落實轄區內白酒生產經營企業的日常監管工作。要將白酒生產環節、流通環節和餐飲環節進行聯動監管,集中檢查。建立白酒生產經營企業質量安全動態監管檔案。生產環節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內蒙古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加強白酒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意見》等進行嚴格檢查;流通環節要按照《內蒙古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散裝白酒銷售經營單位監管工作的通知》進行檢查;餐飲環節的散白酒要查明來源、數量和資質,查明銷售數量,做到進貨和銷售數量一致,嚴厲查處不明來源的散白酒進入餐桌。要增強監管的針對性,消除監管“盲區”。發現違法行為要第一時間向當地人民政府匯報,并拿出處理方案,公布處理結果,同時向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上報情況報告。
 
  三、注重監管“痕跡化”和問題整改的落實
 
  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建立健全監管工作與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通過采取多種檢查方式或監管部門互查、“雙隨機”檢查、“飛行檢查”等形式,對白酒生產企業原輔料采儲、生產環境條件、生產記錄、出廠檢驗、銷售記錄等各環節的檢查結果進行記載。現場審查人員要對原始狀況審查情況負責。監督檢查和執法檢查過程和結果要進行全程記錄,記錄信息應按有關規定張貼在企業信息欄或及時向社會公開。檢查發現的問題要組織專人進行整改落實。
 
  四、嚴禁白酒小作坊和“糖化飼料酒精”死灰復燃
 
  《內蒙古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發布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禁止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目錄的通告》明確規定,酒類生產為小作坊限制類生產產品,即不允許小作坊生產白酒。針對內蒙古養牛產業的實際,屬地監管人員要密切關注“飼料酒精”的流通動向,一經發現線索,要立即匯報給屬地人民政府,由屬地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對其進行整治和打擊,并通過書面形式告知農牧業監管部門提醒養牛戶禁止“飼料酒精”流入白酒市場和銷售,開展好白酒消費警示管理。
 
  五、嚴厲打擊違法犯罪行為
 
  要始終保持對白酒生產銷售中違法違規行為的高壓態勢。開展部門協作嚴厲打擊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生產加工白酒的行為,嚴厲打擊使用工業酒精等非食品原料生產加工白酒的行為,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白酒的黑窩點黑作坊。加強與公安部門的協作配合,組織聯合行動,嚴肅查處大案要案。加強白酒生產經營活動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銜接,涉嫌觸犯刑律的要及時移送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堅決防止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等行為的發生。
 
  六、嚴肅責任追究
 
  在白酒生產經營監管工作中,要落實各個環節的責任,對拒不履行責任,玩忽職守、釀成白酒質量安全事故的要層層追責,不留死角。采取目標考核、一票否決、約談告誡追究等方式,落實領導責任;采取停產整頓、列入“黑名單”、吊銷生產許可等方式,追究企業主體責任。對各級監管執法人員未落實監管職責或監管措施執行不到位、許可把關出現漏洞、未對企業實施有效監管、監督執法流于形式、發現的問題得不到及時有效解決、監督問題白酒生產經營企業整改問題不力,問題得不到徹查等失職瀆職、不作為亂作為行為,造成不良后果的,要堅決依法依紀追究監管責任。
 
  七、著力推動社會共治
 
  白酒作為我區重要的居民日常消費品,其質量安全狀況的優劣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社會的和諧穩定,也關乎政府的形象。因此,維護正常的白酒生產銷售秩序,形成社會共治局面和人人關心關注白酒質量安全的良好消費環境,是各級政府、企業、監管部門、廣大消費者的共同責任和義務。(一)地方政府要把白酒生產、儲運、銷售、消費作為重要的經濟工作和民心工程常抓不懈。要采取有效措施在白酒生產經營企業中開展調結構、轉方式、提質增效活動。主動關停一批規模小、水平低、長期處于停產半停產狀態的企業。積極鼓勵名牌企業、有發展潛力的企業走聯合兼并重組的路子,走品牌戰略集約化生產的路子,不斷提高我區白酒生產經營企業現代化管理水平和技術裝備水平,提高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和抗風險能力。
 
  (二)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按照各自的職責任務嚴格履職盡責。同時,要積極爭取各級人大、政協及社會有關組織關心關注白酒質量安全,積極邀請人大、政協委員開展白酒生產經營企業質量安全視察,開展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落實監管責任的督查活動等,不斷提高社會各界對白酒質量安全的重視程度。
 
  (三)白酒生產經營企業要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嚴格自律,做到“六不準”(一是不準倒賣、出租、出借白酒生產許可證,或以其他非法形式轉讓生產許可證。二是不準生產銷售被塑化劑污染的白酒產品。三是不準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白酒。嚴禁使用甲醇、工業酒精等非食品原料生產加工白酒。購進的食用酒精必須符合《食用酒精》(GB 10343-2008)標準。四是不準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五是不準未經檢驗合格的白酒出廠銷售。六是不準標簽標識不規范的白酒出廠銷售),以生產經營優質合格產品為己任,回饋社會。
 
  內蒙古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23日 


 
地區: 內蒙古
反對 0舉報 0 收藏 0 打賞 0
 
更多>同類法規
 
鹽池灘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