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人民政府,市級各部門:
為進一步深化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建立健全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糧食流通體制,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國發[2004]17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方案〉的通知》(川府發[2004]13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改革的指導思想、總體目標、基本思路、基本取向和基本要求
(一)改革的指導思想:以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精神為指導,按照有利于糧食生產、有利于種糧農民增收、有利于糧食市場穩定、有利于國家糧食安全的原則,進一步深化我市糧食流通體制改革。
(二)改革的總體目標:在國家宏觀調控下,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在配置糧食資源中的基礎性作用,實現糧食購銷市場化和市場主體多元化;建立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的機制,保護種糧農民利益,加強糧食綜合生產能力建設;深化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切實轉換經營機制,發揮國有糧食購銷企業主渠道作用;加強糧食市場管理,依法維護糧食流通秩序;加強糧食工作市長負責制下的縣(區)行政首長責任制,建立健全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和符合我市市情的糧食流通體制,確保糧食安全。
(三)改革的基本思路:放開購銷市場,直接補貼糧農,轉換企業機制,維護市場秩序,加強宏觀調控。
(四)改革的基本取向:堅持市場化改革的取向,實現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產權結構多元化、企業制度現代化、生產經營市場化;實現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由過去直接管理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向負責本地區糧食流通的行政管理和行業指導的轉變。
(五)改革的基本要求:全面規劃,分步實施,因地制宜,分別決策,加強領導,落實責任。
二、放開糧食收購市場和收購價格,健全糧食市場體系
(一)積極穩妥地放開糧食收購市場,發展多種從事糧食購銷的市場主體,依法規范其經營活動。按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7號)和省上制定、公布的收購市場準入條件,積極支持和鼓勵各種所有制性質企業依法入市收購糧食,實現糧食購銷市場主體多元化。
(二)放開糧食收購價格,轉換糧食價格形成機制。一般情況下,糧食收購價格由市場供求形成,政府在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基礎上實行宏觀調控。當糧食供求發生重大變化時,為保證市場供應、保護農民利益,必要時由市、縣政府根據省政府決定對短缺的重點糧食品種實行最低收購價格。
(三)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糧食市場體系。繼續辦好農村集市貿易。加快糧食批發市場的建設步伐,提升服務功能,引導企業入市交易。逐步形成糧食集市貿易、現貨批發與期貨交易相互補充的糧食市場體系。取消糧食運輸憑證制度,嚴禁以任何形式對糧食流通實行區域性封鎖,建立公平競爭、規范有序、市內外相互統一的糧食市場。
三、建立直接補貼機制,保護種糧農民利益
(一)從2004年起,對種糧農民實行直接補貼。直接補貼種糧農民的資金,從糧食風險基金中優先安排。2004年直接補貼資金繼續執行現行辦法,以后年度根據省上決定的增長幅度予以安排,直補資金占全市糧食風險基金的比例不低于50%。按我市現行糧食風險基金包干體制,榮縣、富順縣的糧食風險基金用于直接補貼有缺口的,經縣政府向市政府申請,由市政府向省政府申請向中央財政借款解決,還款責任由申請借款的縣政府承擔。
(二)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認真做好直接補貼的組織和落實工作,保證種糧農民得到實惠。要把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的計算依據、補貼標準、補貼金額逐級落實到每個農戶并張榜公布,接受農民監督。各地和有關部門要加強對補貼資金的監管,嚴禁截留、挪用。
四、轉換企業經營機制,深化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
(一)深化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的總體要求是:實行政企分開,改革產權制度,推進兼并重組,消化歷史包袱,分流富余人員,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推行新的勞動用工制度,使企業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主體,提高市場競爭能力,更好地發揮主渠道作用。
(二)加快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產權制度改革。從增強糧食市場宏觀調控能力、確保糧食安全出發,依托中央儲備糧、地方儲備糧的經營管理及軍糧供應,以市、縣為重點,通過深化改革,整合優勢資源,組建部分法人治理結構完善、市場購銷網絡布局重點突出、市場競爭力較強的國有或國有控股的糧食購銷企業,作為政府調控糧食市場的重要力量。對這部分企業,要在國有或國有絕對控股、相對控股的前提下,鼓勵吸收社會資本參股,實現股權多元化和組織結構創新,并由政府授權部門對其行使國有出資人的職能,發揮其在糧食社會化儲備體系、產業化經營、精深加工和宏觀調控中的重要作用。其余國有糧食購銷和加工企業,原則上都要圍繞健全市場構架、完善市場體系的思路,以改制為其他所有制形式為取向,全面深化產權制度改革。對地處偏僻、交通不便、網點分散的糧食購銷企業,可以在資源整合中撤并或出售,促進糧食購銷市場投資主體的多元化。國有糧食企業產權制度改革的具體方案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牽頭制定并報市糧食流通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同意后組織實施。
嚴格現有糧油倉儲設施管理,確保政府掌握調控糧食市場的基本載體。國家糧食儲備庫和地方各級糧食儲備庫倉儲設施應保持現有規模,其具體管理辦法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國有和國有控股的糧食購銷企業在放開糧食收購市場和收購價格后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決不允許將經營性虧損轉由國家財政負擔。各級政府要切實落實責任主體和監管職責,采取各種積極有效措施規避此類企業的市場風險轉為政府財政風險。政府為調控糧油市場或委托企業代理各項糧油購銷政策性業務,按照“誰委托、誰負責”的原則,單獨列帳,封閉運行。由市、縣政府有關部門制定具體辦法。
(三)改革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內部人事、勞動和分配制度,完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要實現職工國有身份的整體退出,實行勞動合同制,企業與職工通過平等協商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確定新型勞動關系。企業內部管理崗位實行公開選聘,競爭上崗,經營管理者能上能下、人員能進能出、工資能高能低。企業分配實行以崗位工資制為主,與企業經濟效益和個人貢獻相聯系的激勵工資制度。職工工資水平由企業根據當地社會平均工資和本企業經濟效益決定,適當拉開收入差距,允許資本、技術等生產要素參與收入分配。企業經營者的收入分配辦法實行以業績考核確定勞動報酬的制度,建立對經營者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要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
五、落實各項配套政策,支持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深化改革
(一) 妥善分流安置國有糧食企業人員,保護職工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各級政府要將國有糧食企業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和分流人員統一納入社會保障體系和再就業規劃。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分流安置職工要制定明確的安置方案,經職代會審議通過并報經市、縣政府批準。
(二)多渠道籌措改革成本,妥善安置職工。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分流安置職工、依法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離退休人員移交社保等所需資金有缺口的,應統籌考慮,多渠道解決。一是糧食企業依法出售自有產權公房、建筑物收入,主要留給企業用于繳納社會保險費和安置職工;二是處置企業劃撥土地須繳納土地出讓金或土地收益的,經市、縣政府批準,其土地出讓金和土地收益按“收支兩條線”的規定,優先用于安置職工;三是糧食企業的房改售房款全部退回企業用于安置職工;四是經市、縣政府審批,可以在糧食風險基金包干總額內安排部分資金;五是由市、縣政府多渠道籌集;六是離退休職工和經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達到病退條件或工殘退休條件的職工按規定清算后一次性移交社保經辦機構管理,其托管費經報批后先掛帳緩交,今后用糧食風險基金或籌措其他資金處理。各縣(區)政府要積極鼓勵和扶持國有糧食企業下崗失業人員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
(三)對改制后的國有或國有控股的糧食購銷企業所涉及的劃撥土地需要轉為出讓土地,且不改變土地用途的,報經市、縣政府批準后,由市、縣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讓手續和登記手續。因實施城市規劃等原因需改變土地用途的,經市、縣政府批準后,由企業在土地有形市場依法公開轉讓。
(四)切實落實稅費優惠政策。對有困難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生產經營性用房和土地免征3年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企業資產變現所涉及的應由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繳納的相關稅費、屬地方政府減免權限內的稅費給予減免支持。工商、稅務、國土資源、房管等有關部門對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撤銷、合并、改制等過程中的收費,要嚴格執行《自貢市人民政府關于對我市改革改組改造企業有關收費實行減免的通知》(自府發[2000]72號)的規定以及市政府對國有企業改革實行優惠的其他規定,對違規收費的行為將按《四川省價格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嚴肅查處。企業實行改制前必須按照“先審計、后評估”的原則進行資產審計和評估工作,其余有關工作按市國有企業改革改制攻堅領導小組制定的有關規定辦理。企業分流人員、離退休人員移交檔案需交納的檔案管理費予以免收。任何單位都不得向糧食企業攤派、報銷費用。凡占用糧食部門資金的,要限期歸位。在企業改制期間,不得安置任何人員。
(五)妥善處理企業按保護價和定購價收購的糧食,為企業深化改革和自主經營消除負擔。對企業現有庫存中以往按保護價(含定購價)收購的糧食,實行“新老劃斷、分步銷售”:首先用于充實地方糧食儲備和政策性供應糧源;其余部分按照省、市政府有關部門安排分期分批盡快銷售,3年內銷售完畢。對尚未銷售的庫存糧食繼續給予利息補貼和必需的保管費用。這部分糧食按計劃銷售發生的價差虧損,原則上由糧食風險基金彌補。部分地方確因庫存糧食數量較多,價差虧損較大,難以用糧食風險基金彌補的,經省、市有關部門核實后,價差虧損掛帳,利息從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本金逐步歸還。糧食、財政、農發行等部門要加強對糧食銷售情況和價差虧損掛帳的監管。對庫存的陳化糧食,經國務院批準后按計劃統一組織定向銷售,嚴禁倒賣和流入口糧市場。陳化糧價差虧損仍按現行辦法解決。
(六)規范處理企業歷史財務掛帳,解除企業虧損掛帳包袱。對1992年3月31日以前已清理認定的糧食財務掛帳,按有關規定繼續消化。對1992年4月1日到1998年5月31日已清理認定的糧食財務掛帳,財力較好、有條件開始消化本金的地方,由地方消化本金,中央財政全額負擔利息;財力確有困難的地方,過渡期再延長5年(2004年至2008年),5年內新增糧食財務掛帳利息,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各負擔一半。各級財政負擔的利息由預算單獨安排,不得擠占糧食風險基金。對1998年6月1日到放開收購價格和市場、實行市場化改革之前新發生的虧損,由市審計局牽頭制定實施方案,市財政局、市糧食局、市農發行等部門配合,按照“分清責任,分類處理”的原則解決。經審計確認的各項政策性財務掛帳,利息從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本金實行掛帳,由各級政府統籌資金,按國務院有關規定限期消化。經營性虧損由企業自行償還。
對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歷次審計認定的政策性財務掛帳,以及本次審計后銷售老庫存和老庫存中陳化糧的價差虧損,全部從企業剝離,屬各縣(區)的,由縣(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分別集中管理;屬市直屬企業的,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集中管理。對企業已經剝離的政策性掛帳相應占用的農業發展銀行貸款,已辦理資產抵押的,應當及時解除抵押關系,幫助企業恢復生存和發展能力。要妥善落實銀行貸款債務,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六、改革糧食收購資金供應辦法,完善信貸資金管理措施
(一)農業發展銀行要保證各級政府儲備糧油和調控市場糧食的信貸資金需要。對各級地方儲備糧食所需資金,要按計劃保證供應;對市、縣政府為調控當地糧食市場供求所需資金,在落實有關費用、利息的前提下,要及時足額提供貸款;對在農業發展銀行開戶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自主經營糧油購銷業務所需資金,要根據企業風險承受能力確定發放收購資金貸款。對改制后具備貸款條件,繼續從事糧食經營的各種所有制企業,在落實原有貸款債務的情況下,繼續給予支持;對具備收儲資格的糧油產業化龍頭企業,尤其是糧食經營量大、調控能力強、資產負債率低、經營效益好的糧食加工骨干企業,要在收購資金貸款上重點支持。農業發展銀行要加快信貸資金管理方式改革,建立以貸款風險控制為核心的信貸資金管理辦法。國有和國有控股的糧食購銷企業要加強與農業發展銀行的配合,自覺接受信貸監管,遵守信貸政策,嚴禁擠占挪用糧食收購資金,確保信貸資金安全。
(二)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要積極多渠道籌集收購資金,各商業銀行對符合貸款條件的各類糧食企業和經營者,應給予貸款支持。
七、加強糧食市場管理,維護糧食流通秩序
(一)繼續發揮國有糧食購銷企業主渠道作用,增強政府對糧食市場的調控能力。國有和國有控股的糧食購銷企業要充分利用自身的倉儲運輸設施優勢和所享受的國家有關優惠政策,帶頭執行《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盡可能多地掌握糧源,增加市場供應,絕不允許逆向操作;要在糧食收購上起主導作用,在糧食價格上起引導作用,在調控市場上起穩定平衡作用,在維護市場秩序上起帶頭作用,在糧食宏觀調控中起載體作用。
(二)完善糧食收購市場準入制度,嚴格執行市場準入標準。凡從事糧食收購的企業,須經市、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取得入市資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
(三)加強對非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的服務和監管。各級政府要依法保障非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的權益,充分發揮其搞活流通、保證市場供應的積極作用;依法嚴格規范其經營活動,引導其合法經營,維護正常的市場流通秩序。
(四)強化糧食批發和零售市場管理。從事糧食批發和零售的企業要承擔保證市場供應、穩定市場糧價的義務。我市行政區域內的糧食批發商、成品糧食加工或批發企業、連鎖超市等糧食經營企業在正常情況下的庫存常量為月均銷售量的20%。必要時,市政府根據省政府的規定制定上述企業的最高庫存或最低庫存數量。違者按《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予以處罰。
在市場糧價出現不合理上漲時,各地對糧食批發和零售企業執行省物價局制定的糧食進銷差率和批零差率的情況要加強監督,穩定糧食市場價格。市級有關部門應定期監測并發布全市重要糧食品種的市場價格信息。
(五)加大對糧食市場的監管和調控力度。所有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的糧食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應當建立糧食經營臺賬制度,如實向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糧食購進、銷售、儲存數量報表。糧食經營者保留糧食經營臺賬的期限不得少于3年。糧食經營者報送的報表數據和有關情況涉及商業秘密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有保密義務。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糧食市場監管和調控通報機制。所有的糧食經營企業都必須服從政府對市場的調控,不得囤積居奇、哄抬物價、擾亂市場、牟取暴利,也不得壓級壓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糧食市場的管理,依法取締違法經營,嚴格查處各種違法、違規行為,維護正常的糧食流通秩序。質監、衛生部門要加強對糧食加工和銷售的質量、衛生檢驗監督,保護糧食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八、加強和改善糧食宏觀調控,確保國家糧食安全
(一)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各地不得擅自將包括耕地在內的農業用地改為非農業用地,嚴禁違法違規占用、毀壞農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農業部門要依法加強對農業用地和農村承包土地的管理。要穩定基本農田面積,加強基本農田建設和保護,確保基本農田保護區落實到村組、農戶和地塊。嚴禁在基本農田種樹、挖魚塘,禁止將基本農田用于非農業種植用途。要加大對糧食主產區的扶持力度,擴大糧食播種面積,保護和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實施優質糧食產業工程,優化糧食區域布局。增強糧食生產科技儲備,改善糧食生產和流通條件。
(二)健全和完善地方糧食儲備制度和調控機制,確保全市糧食安全。當局部地區出現糧食供給短缺或農民“賣糧難”時,主要通過銷售或收購市、縣政府儲備糧等方式進行調節;當較大范圍出現糧食供不應求或農民“賣糧難”時,經報批,通過銷售或收購省級儲備糧等方式進行調控。依據國務院“必須按照‘產區保持3個月銷量,銷區保持6個月銷量’充實地方糧食儲備”的要求,我市地方糧食儲備量為4萬噸,其中市級儲備2萬噸,兩縣各1萬噸。
改進和完善市級儲備糧的管理辦法。市糧食局為市儲備糧管理的責任主體,對市級儲備糧負總責。市財政局、市農發行等有關部門進行監管。要按照“政府委托、部門監管、企業運作”的要求,建立政企分開、責任分明、高效靈活、調控有力、搞活增值、費用節省的管理運作模式,確保市級儲備糧食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安全可靠、管理規范。市級儲備糧的管理體制另行研究制定。
(三)繼續實行糧食風險基金包干的政策。包干的糧食風險基金按照國家規定的用途統籌安排使用,不得用于國家規定用途之外的其他開支。
(四)建立中長期糧食供求總量平衡機制和市場監測預警機制。市、縣(區)政府要制定糧食應急保障預案,確定糧食預警調控指標。按照立足市內和利用市外市場適當調劑的原則,靈活運用國際國內市場調劑糧食品種和余缺。加強對糧食市場供求情況的監測分析,實行糧食生產、消費、庫存、價格等信息的定期發布制度。完善糧食質量標準體系,改進檢測技術和手段,加強對糧食產品的檢驗檢測,保證糧食產品的質量安全。建立、健全和實施無公害、綠色、有機等優質糧食產品認證和轉基因糧油產品標識制度。嚴格執行《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完善有關配套規章,依法規范糧食市場,逐步實現依法管糧。
九、加強組織領導,確保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穩步實施
(一)切實加強對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領導。各縣(區)、各有關部門要按照中央、省、市的部署,統一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各縣(區)政府要在市政府宏觀調控下,對本地區糧食生產、流通和安全負全面責任。
(二)完善糧食省長負責制下的市、縣(區)行政首長責任制。市長對全市糧食產需總量平衡、地方儲備糧和糧食安全以及市本級糧食流通體制改革負總責,按現行財務管理體制,其目標責任分解到縣(區)長。縣(區)長在糧食工作方面的責任:一是高度重視發展糧食生產,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保障本區域糧食安全。二是建立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機制。確保地方配套的糧食風險基金足額到位,合理確定對農民直接補貼的標準和方式,做好直接補貼工作的落實。三是搞好地方糧食總量平衡。銷區和產區要按照互利互惠原則,按市場規律形成長期穩定的購銷合作機制,銷區要積極支持產區發展糧食生產,使產區的糧食有可靠的市場銷路,銷區調入的糧食有穩定的糧源保障。產銷區都要保證本區域內糧食供求總量的平衡。四是管好地方糧油儲備。縣政府要保證縣級儲備糧油達到市政府要求的規模,保證縣級儲備糧油適銷對路,品質優良,需要時調得動、用得上。五是規范糧食市場秩序。禁止地區封鎖和地方保護,發揮國有糧食企業的主渠道作用,規范糧食經營者的行為。六是縣政府要推進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切實轉換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機制,健全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妥善解決歷史包袱,化解各種矛盾,維護社會安定。各縣(區)長應當切實負起責任,對由于工作不力造成本地區糧食供求不平衡、引起市場和社會動蕩的,要追究領導責任。
(三)加強糧食行政管理機構和隊伍建設,認真履行糧食行政管理職責。市、縣(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切實轉變職能,履行對全社會糧食流通監管和行政執法的職責,做好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的協調、監督、檢查和指導工作。要切實加強對糧食市場的指導和監管,把好市場準入關,對取得糧食收購市場準入許可證的企業定期審核其準入資格和證書。同時,繼續做好軍糧、退耕還林用糧和貧困地區、水庫移民、災民口糧等政策性糧食的供應工作,確保供應及時,質量合格。要切實履行對國有和國有控股的糧食購銷企業的監管職責,指導和督促企業完善法人治理結構,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四)市級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進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工作。財政部門要確保糧食風險基金足額到位,并做好基金的使用監管工作。勞動保障部門要指導企業做好職工分流安置、再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審計部門要組織好對企業虧損的清理審計工作。工商、質監、衛生、物價、外經貿等部門要按職能分工,加強糧食市場的監督管理。國土資源、國資、房管、稅務部門要給予政策扶持,積極支持糧食企業改革。
(五)榮縣、富順縣政府要按照本實施意見制定周密的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實施方案,報市政府備案。各縣(區)、各有關部門要周密部署,精心組織,及時總結,不斷完善相關政策,確保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順利推進。
(六)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此前發布的有關文件、規定與本意見不符的,均以本意見的規定為準。
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為進一步深化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建立健全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糧食流通體制,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國發[2004]17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方案〉的通知》(川府發[2004]13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改革的指導思想、總體目標、基本思路、基本取向和基本要求
(一)改革的指導思想:以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精神為指導,按照有利于糧食生產、有利于種糧農民增收、有利于糧食市場穩定、有利于國家糧食安全的原則,進一步深化我市糧食流通體制改革。
(二)改革的總體目標:在國家宏觀調控下,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在配置糧食資源中的基礎性作用,實現糧食購銷市場化和市場主體多元化;建立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的機制,保護種糧農民利益,加強糧食綜合生產能力建設;深化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切實轉換經營機制,發揮國有糧食購銷企業主渠道作用;加強糧食市場管理,依法維護糧食流通秩序;加強糧食工作市長負責制下的縣(區)行政首長責任制,建立健全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和符合我市市情的糧食流通體制,確保糧食安全。
(三)改革的基本思路:放開購銷市場,直接補貼糧農,轉換企業機制,維護市場秩序,加強宏觀調控。
(四)改革的基本取向:堅持市場化改革的取向,實現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產權結構多元化、企業制度現代化、生產經營市場化;實現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由過去直接管理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向負責本地區糧食流通的行政管理和行業指導的轉變。
(五)改革的基本要求:全面規劃,分步實施,因地制宜,分別決策,加強領導,落實責任。
二、放開糧食收購市場和收購價格,健全糧食市場體系
(一)積極穩妥地放開糧食收購市場,發展多種從事糧食購銷的市場主體,依法規范其經營活動。按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7號)和省上制定、公布的收購市場準入條件,積極支持和鼓勵各種所有制性質企業依法入市收購糧食,實現糧食購銷市場主體多元化。
(二)放開糧食收購價格,轉換糧食價格形成機制。一般情況下,糧食收購價格由市場供求形成,政府在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基礎上實行宏觀調控。當糧食供求發生重大變化時,為保證市場供應、保護農民利益,必要時由市、縣政府根據省政府決定對短缺的重點糧食品種實行最低收購價格。
(三)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糧食市場體系。繼續辦好農村集市貿易。加快糧食批發市場的建設步伐,提升服務功能,引導企業入市交易。逐步形成糧食集市貿易、現貨批發與期貨交易相互補充的糧食市場體系。取消糧食運輸憑證制度,嚴禁以任何形式對糧食流通實行區域性封鎖,建立公平競爭、規范有序、市內外相互統一的糧食市場。
三、建立直接補貼機制,保護種糧農民利益
(一)從2004年起,對種糧農民實行直接補貼。直接補貼種糧農民的資金,從糧食風險基金中優先安排。2004年直接補貼資金繼續執行現行辦法,以后年度根據省上決定的增長幅度予以安排,直補資金占全市糧食風險基金的比例不低于50%。按我市現行糧食風險基金包干體制,榮縣、富順縣的糧食風險基金用于直接補貼有缺口的,經縣政府向市政府申請,由市政府向省政府申請向中央財政借款解決,還款責任由申請借款的縣政府承擔。
(二)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認真做好直接補貼的組織和落實工作,保證種糧農民得到實惠。要把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的計算依據、補貼標準、補貼金額逐級落實到每個農戶并張榜公布,接受農民監督。各地和有關部門要加強對補貼資金的監管,嚴禁截留、挪用。
四、轉換企業經營機制,深化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
(一)深化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的總體要求是:實行政企分開,改革產權制度,推進兼并重組,消化歷史包袱,分流富余人員,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推行新的勞動用工制度,使企業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主體,提高市場競爭能力,更好地發揮主渠道作用。
(二)加快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產權制度改革。從增強糧食市場宏觀調控能力、確保糧食安全出發,依托中央儲備糧、地方儲備糧的經營管理及軍糧供應,以市、縣為重點,通過深化改革,整合優勢資源,組建部分法人治理結構完善、市場購銷網絡布局重點突出、市場競爭力較強的國有或國有控股的糧食購銷企業,作為政府調控糧食市場的重要力量。對這部分企業,要在國有或國有絕對控股、相對控股的前提下,鼓勵吸收社會資本參股,實現股權多元化和組織結構創新,并由政府授權部門對其行使國有出資人的職能,發揮其在糧食社會化儲備體系、產業化經營、精深加工和宏觀調控中的重要作用。其余國有糧食購銷和加工企業,原則上都要圍繞健全市場構架、完善市場體系的思路,以改制為其他所有制形式為取向,全面深化產權制度改革。對地處偏僻、交通不便、網點分散的糧食購銷企業,可以在資源整合中撤并或出售,促進糧食購銷市場投資主體的多元化。國有糧食企業產權制度改革的具體方案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牽頭制定并報市糧食流通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同意后組織實施。
嚴格現有糧油倉儲設施管理,確保政府掌握調控糧食市場的基本載體。國家糧食儲備庫和地方各級糧食儲備庫倉儲設施應保持現有規模,其具體管理辦法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國有和國有控股的糧食購銷企業在放開糧食收購市場和收購價格后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決不允許將經營性虧損轉由國家財政負擔。各級政府要切實落實責任主體和監管職責,采取各種積極有效措施規避此類企業的市場風險轉為政府財政風險。政府為調控糧油市場或委托企業代理各項糧油購銷政策性業務,按照“誰委托、誰負責”的原則,單獨列帳,封閉運行。由市、縣政府有關部門制定具體辦法。
(三)改革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內部人事、勞動和分配制度,完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要實現職工國有身份的整體退出,實行勞動合同制,企業與職工通過平等協商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確定新型勞動關系。企業內部管理崗位實行公開選聘,競爭上崗,經營管理者能上能下、人員能進能出、工資能高能低。企業分配實行以崗位工資制為主,與企業經濟效益和個人貢獻相聯系的激勵工資制度。職工工資水平由企業根據當地社會平均工資和本企業經濟效益決定,適當拉開收入差距,允許資本、技術等生產要素參與收入分配。企業經營者的收入分配辦法實行以業績考核確定勞動報酬的制度,建立對經營者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要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
五、落實各項配套政策,支持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深化改革
(一) 妥善分流安置國有糧食企業人員,保護職工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各級政府要將國有糧食企業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和分流人員統一納入社會保障體系和再就業規劃。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分流安置職工要制定明確的安置方案,經職代會審議通過并報經市、縣政府批準。
(二)多渠道籌措改革成本,妥善安置職工。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分流安置職工、依法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離退休人員移交社保等所需資金有缺口的,應統籌考慮,多渠道解決。一是糧食企業依法出售自有產權公房、建筑物收入,主要留給企業用于繳納社會保險費和安置職工;二是處置企業劃撥土地須繳納土地出讓金或土地收益的,經市、縣政府批準,其土地出讓金和土地收益按“收支兩條線”的規定,優先用于安置職工;三是糧食企業的房改售房款全部退回企業用于安置職工;四是經市、縣政府審批,可以在糧食風險基金包干總額內安排部分資金;五是由市、縣政府多渠道籌集;六是離退休職工和經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達到病退條件或工殘退休條件的職工按規定清算后一次性移交社保經辦機構管理,其托管費經報批后先掛帳緩交,今后用糧食風險基金或籌措其他資金處理。各縣(區)政府要積極鼓勵和扶持國有糧食企業下崗失業人員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
(三)對改制后的國有或國有控股的糧食購銷企業所涉及的劃撥土地需要轉為出讓土地,且不改變土地用途的,報經市、縣政府批準后,由市、縣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讓手續和登記手續。因實施城市規劃等原因需改變土地用途的,經市、縣政府批準后,由企業在土地有形市場依法公開轉讓。
(四)切實落實稅費優惠政策。對有困難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生產經營性用房和土地免征3年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企業資產變現所涉及的應由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繳納的相關稅費、屬地方政府減免權限內的稅費給予減免支持。工商、稅務、國土資源、房管等有關部門對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撤銷、合并、改制等過程中的收費,要嚴格執行《自貢市人民政府關于對我市改革改組改造企業有關收費實行減免的通知》(自府發[2000]72號)的規定以及市政府對國有企業改革實行優惠的其他規定,對違規收費的行為將按《四川省價格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嚴肅查處。企業實行改制前必須按照“先審計、后評估”的原則進行資產審計和評估工作,其余有關工作按市國有企業改革改制攻堅領導小組制定的有關規定辦理。企業分流人員、離退休人員移交檔案需交納的檔案管理費予以免收。任何單位都不得向糧食企業攤派、報銷費用。凡占用糧食部門資金的,要限期歸位。在企業改制期間,不得安置任何人員。
(五)妥善處理企業按保護價和定購價收購的糧食,為企業深化改革和自主經營消除負擔。對企業現有庫存中以往按保護價(含定購價)收購的糧食,實行“新老劃斷、分步銷售”:首先用于充實地方糧食儲備和政策性供應糧源;其余部分按照省、市政府有關部門安排分期分批盡快銷售,3年內銷售完畢。對尚未銷售的庫存糧食繼續給予利息補貼和必需的保管費用。這部分糧食按計劃銷售發生的價差虧損,原則上由糧食風險基金彌補。部分地方確因庫存糧食數量較多,價差虧損較大,難以用糧食風險基金彌補的,經省、市有關部門核實后,價差虧損掛帳,利息從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本金逐步歸還。糧食、財政、農發行等部門要加強對糧食銷售情況和價差虧損掛帳的監管。對庫存的陳化糧食,經國務院批準后按計劃統一組織定向銷售,嚴禁倒賣和流入口糧市場。陳化糧價差虧損仍按現行辦法解決。
(六)規范處理企業歷史財務掛帳,解除企業虧損掛帳包袱。對1992年3月31日以前已清理認定的糧食財務掛帳,按有關規定繼續消化。對1992年4月1日到1998年5月31日已清理認定的糧食財務掛帳,財力較好、有條件開始消化本金的地方,由地方消化本金,中央財政全額負擔利息;財力確有困難的地方,過渡期再延長5年(2004年至2008年),5年內新增糧食財務掛帳利息,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各負擔一半。各級財政負擔的利息由預算單獨安排,不得擠占糧食風險基金。對1998年6月1日到放開收購價格和市場、實行市場化改革之前新發生的虧損,由市審計局牽頭制定實施方案,市財政局、市糧食局、市農發行等部門配合,按照“分清責任,分類處理”的原則解決。經審計確認的各項政策性財務掛帳,利息從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本金實行掛帳,由各級政府統籌資金,按國務院有關規定限期消化。經營性虧損由企業自行償還。
對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歷次審計認定的政策性財務掛帳,以及本次審計后銷售老庫存和老庫存中陳化糧的價差虧損,全部從企業剝離,屬各縣(區)的,由縣(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分別集中管理;屬市直屬企業的,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集中管理。對企業已經剝離的政策性掛帳相應占用的農業發展銀行貸款,已辦理資產抵押的,應當及時解除抵押關系,幫助企業恢復生存和發展能力。要妥善落實銀行貸款債務,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六、改革糧食收購資金供應辦法,完善信貸資金管理措施
(一)農業發展銀行要保證各級政府儲備糧油和調控市場糧食的信貸資金需要。對各級地方儲備糧食所需資金,要按計劃保證供應;對市、縣政府為調控當地糧食市場供求所需資金,在落實有關費用、利息的前提下,要及時足額提供貸款;對在農業發展銀行開戶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自主經營糧油購銷業務所需資金,要根據企業風險承受能力確定發放收購資金貸款。對改制后具備貸款條件,繼續從事糧食經營的各種所有制企業,在落實原有貸款債務的情況下,繼續給予支持;對具備收儲資格的糧油產業化龍頭企業,尤其是糧食經營量大、調控能力強、資產負債率低、經營效益好的糧食加工骨干企業,要在收購資金貸款上重點支持。農業發展銀行要加快信貸資金管理方式改革,建立以貸款風險控制為核心的信貸資金管理辦法。國有和國有控股的糧食購銷企業要加強與農業發展銀行的配合,自覺接受信貸監管,遵守信貸政策,嚴禁擠占挪用糧食收購資金,確保信貸資金安全。
(二)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要積極多渠道籌集收購資金,各商業銀行對符合貸款條件的各類糧食企業和經營者,應給予貸款支持。
七、加強糧食市場管理,維護糧食流通秩序
(一)繼續發揮國有糧食購銷企業主渠道作用,增強政府對糧食市場的調控能力。國有和國有控股的糧食購銷企業要充分利用自身的倉儲運輸設施優勢和所享受的國家有關優惠政策,帶頭執行《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盡可能多地掌握糧源,增加市場供應,絕不允許逆向操作;要在糧食收購上起主導作用,在糧食價格上起引導作用,在調控市場上起穩定平衡作用,在維護市場秩序上起帶頭作用,在糧食宏觀調控中起載體作用。
(二)完善糧食收購市場準入制度,嚴格執行市場準入標準。凡從事糧食收購的企業,須經市、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取得入市資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
(三)加強對非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的服務和監管。各級政府要依法保障非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的權益,充分發揮其搞活流通、保證市場供應的積極作用;依法嚴格規范其經營活動,引導其合法經營,維護正常的市場流通秩序。
(四)強化糧食批發和零售市場管理。從事糧食批發和零售的企業要承擔保證市場供應、穩定市場糧價的義務。我市行政區域內的糧食批發商、成品糧食加工或批發企業、連鎖超市等糧食經營企業在正常情況下的庫存常量為月均銷售量的20%。必要時,市政府根據省政府的規定制定上述企業的最高庫存或最低庫存數量。違者按《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予以處罰。
在市場糧價出現不合理上漲時,各地對糧食批發和零售企業執行省物價局制定的糧食進銷差率和批零差率的情況要加強監督,穩定糧食市場價格。市級有關部門應定期監測并發布全市重要糧食品種的市場價格信息。
(五)加大對糧食市場的監管和調控力度。所有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的糧食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應當建立糧食經營臺賬制度,如實向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糧食購進、銷售、儲存數量報表。糧食經營者保留糧食經營臺賬的期限不得少于3年。糧食經營者報送的報表數據和有關情況涉及商業秘密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有保密義務。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糧食市場監管和調控通報機制。所有的糧食經營企業都必須服從政府對市場的調控,不得囤積居奇、哄抬物價、擾亂市場、牟取暴利,也不得壓級壓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糧食市場的管理,依法取締違法經營,嚴格查處各種違法、違規行為,維護正常的糧食流通秩序。質監、衛生部門要加強對糧食加工和銷售的質量、衛生檢驗監督,保護糧食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八、加強和改善糧食宏觀調控,確保國家糧食安全
(一)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各地不得擅自將包括耕地在內的農業用地改為非農業用地,嚴禁違法違規占用、毀壞農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農業部門要依法加強對農業用地和農村承包土地的管理。要穩定基本農田面積,加強基本農田建設和保護,確保基本農田保護區落實到村組、農戶和地塊。嚴禁在基本農田種樹、挖魚塘,禁止將基本農田用于非農業種植用途。要加大對糧食主產區的扶持力度,擴大糧食播種面積,保護和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實施優質糧食產業工程,優化糧食區域布局。增強糧食生產科技儲備,改善糧食生產和流通條件。
(二)健全和完善地方糧食儲備制度和調控機制,確保全市糧食安全。當局部地區出現糧食供給短缺或農民“賣糧難”時,主要通過銷售或收購市、縣政府儲備糧等方式進行調節;當較大范圍出現糧食供不應求或農民“賣糧難”時,經報批,通過銷售或收購省級儲備糧等方式進行調控。依據國務院“必須按照‘產區保持3個月銷量,銷區保持6個月銷量’充實地方糧食儲備”的要求,我市地方糧食儲備量為4萬噸,其中市級儲備2萬噸,兩縣各1萬噸。
改進和完善市級儲備糧的管理辦法。市糧食局為市儲備糧管理的責任主體,對市級儲備糧負總責。市財政局、市農發行等有關部門進行監管。要按照“政府委托、部門監管、企業運作”的要求,建立政企分開、責任分明、高效靈活、調控有力、搞活增值、費用節省的管理運作模式,確保市級儲備糧食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安全可靠、管理規范。市級儲備糧的管理體制另行研究制定。
(三)繼續實行糧食風險基金包干的政策。包干的糧食風險基金按照國家規定的用途統籌安排使用,不得用于國家規定用途之外的其他開支。
(四)建立中長期糧食供求總量平衡機制和市場監測預警機制。市、縣(區)政府要制定糧食應急保障預案,確定糧食預警調控指標。按照立足市內和利用市外市場適當調劑的原則,靈活運用國際國內市場調劑糧食品種和余缺。加強對糧食市場供求情況的監測分析,實行糧食生產、消費、庫存、價格等信息的定期發布制度。完善糧食質量標準體系,改進檢測技術和手段,加強對糧食產品的檢驗檢測,保證糧食產品的質量安全。建立、健全和實施無公害、綠色、有機等優質糧食產品認證和轉基因糧油產品標識制度。嚴格執行《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完善有關配套規章,依法規范糧食市場,逐步實現依法管糧。
九、加強組織領導,確保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穩步實施
(一)切實加強對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領導。各縣(區)、各有關部門要按照中央、省、市的部署,統一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各縣(區)政府要在市政府宏觀調控下,對本地區糧食生產、流通和安全負全面責任。
(二)完善糧食省長負責制下的市、縣(區)行政首長責任制。市長對全市糧食產需總量平衡、地方儲備糧和糧食安全以及市本級糧食流通體制改革負總責,按現行財務管理體制,其目標責任分解到縣(區)長。縣(區)長在糧食工作方面的責任:一是高度重視發展糧食生產,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保障本區域糧食安全。二是建立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機制。確保地方配套的糧食風險基金足額到位,合理確定對農民直接補貼的標準和方式,做好直接補貼工作的落實。三是搞好地方糧食總量平衡。銷區和產區要按照互利互惠原則,按市場規律形成長期穩定的購銷合作機制,銷區要積極支持產區發展糧食生產,使產區的糧食有可靠的市場銷路,銷區調入的糧食有穩定的糧源保障。產銷區都要保證本區域內糧食供求總量的平衡。四是管好地方糧油儲備。縣政府要保證縣級儲備糧油達到市政府要求的規模,保證縣級儲備糧油適銷對路,品質優良,需要時調得動、用得上。五是規范糧食市場秩序。禁止地區封鎖和地方保護,發揮國有糧食企業的主渠道作用,規范糧食經營者的行為。六是縣政府要推進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切實轉換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機制,健全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妥善解決歷史包袱,化解各種矛盾,維護社會安定。各縣(區)長應當切實負起責任,對由于工作不力造成本地區糧食供求不平衡、引起市場和社會動蕩的,要追究領導責任。
(三)加強糧食行政管理機構和隊伍建設,認真履行糧食行政管理職責。市、縣(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切實轉變職能,履行對全社會糧食流通監管和行政執法的職責,做好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的協調、監督、檢查和指導工作。要切實加強對糧食市場的指導和監管,把好市場準入關,對取得糧食收購市場準入許可證的企業定期審核其準入資格和證書。同時,繼續做好軍糧、退耕還林用糧和貧困地區、水庫移民、災民口糧等政策性糧食的供應工作,確保供應及時,質量合格。要切實履行對國有和國有控股的糧食購銷企業的監管職責,指導和督促企業完善法人治理結構,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四)市級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進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工作。財政部門要確保糧食風險基金足額到位,并做好基金的使用監管工作。勞動保障部門要指導企業做好職工分流安置、再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審計部門要組織好對企業虧損的清理審計工作。工商、質監、衛生、物價、外經貿等部門要按職能分工,加強糧食市場的監督管理。國土資源、國資、房管、稅務部門要給予政策扶持,積極支持糧食企業改革。
(五)榮縣、富順縣政府要按照本實施意見制定周密的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實施方案,報市政府備案。各縣(區)、各有關部門要周密部署,精心組織,及時總結,不斷完善相關政策,確保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順利推進。
(六)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此前發布的有關文件、規定與本意見不符的,均以本意見的規定為準。
二○○四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