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省直管試點縣(市)食品安全辦,省食品安全委員會相關成員單位:
現將《江西省重大活動食品安全保障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各地在執行中的重大問題,請及時上報。
省食品安全辦
2017年12月11日
(公開屬性:主動公開)
江西省重大活動食品安全保障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管理,保障重大活動的食品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重大活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規范》等法規制度,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舉辦的具有特定規模和影響的政治、經濟、文化、體育等重要活動(會議)的食品安全保障管理。
第三條 重大活動食品安全保障管理工作,堅持地方政府負總責、監管部門各負其責、主辦單位和餐飲服務接待單位對食品安全負責,遵循統一領導、屬地負責、分工協作、預防為主的原則。
第四條 在地方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重大活動主辦單位(或主要承辦單位,以下簡稱主辦單位)、餐飲服務接待單位以及食品藥品監管、農業、衛生、質監、公安等相關職能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建立有效溝通機制,共同做好重大活動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第五條 鼓勵餐飲服務接待單位在重大活動中采用先進的技術和管理規范,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第六條 鼓勵重大活動主辦單位聘請食品安全第三方專業機構,為重大活動食品安全提供保障服務。
第二章 主辦單位職責
第七條 主辦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管理機構,負責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管理,對重大活動食品安全負責;應當建立協調機制,與有關單位和職能部門分工協作,做好重大活動食品安全工作。
第八條 主辦單位原則上應于重大活動舉辦前20個工作日向相關職能部門書面通報重大活動供餐計劃安排(包括活動名稱、時間、地點、人數、食宿安排,以及供餐形式、重要宴會、贊助食品、自帶食品等),主辦單位聯系人、聯系方式,食用農產品供應單位、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餐飲服務接待單位名稱、地址、聯系人、聯系方式。
第九條 主辦單位在重大活動保障期間,應在餐飲服務接待單位就地為相關職能部門開展工作提供住宿、就餐、工作場所、人員和車輛出入證件等便利條件。
第十條 主辦單位選擇餐飲服務接待單位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持有有效的食品經營許可證(或餐飲服務許可證);
(二)食品安全管理體系完善,日常管理規范,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量化分級A級(或具備與A級標準相當的條件);
(三)具備與重大活動供餐人數、供餐形式、加工方法相適應的餐飲服務提供能力(不得委托加工、外購散裝熟食制品或接受配送);
(四)近三年未發生過食品安全事故。
第十一條 主辦單位選擇餐飲服務接待單位,應征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意見,事先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食品安全評估。評估不合格的,不得承擔接待任務,主辦單位應及時調整、更換。
第十二條 主辦單位應與餐飲服務接待單位簽訂含有食品安全內容的服務協議,明確雙方責任,組織、督促餐飲服務接待單位與主辦單位及相關職能部門簽訂保證食品安全承諾書,承擔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落實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督意見,做好食品安全供應和突發事件處置工作。
第十三條 主辦單位確定重大活動食譜前,應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食品安全審核,審核內容包括食譜的原輔材料、制作方法等。
重大活動食譜應以保證食品安全為準則,不得使用有毒有害食品、來源不明的食品、野生動物植物和菌類、外購散裝直接入口熟食制品等,不得在加工時添加藥品、藥材、非食用物質,不得使用未經審核的食品。
第十四條 重大活動食譜由參與審定的相關單位、人員簽字確認。重大活動食譜一經審定,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改變,不得臨時增加供餐食品和改變制作方法。確需增加和更換的,應重新按程序審定。
第十五條 重大活動期間,主辦單位應及時協調相關職能部門研究解決食品安全保障中的問題,對不能保證食品安全的食用農產品供應者、食品生產經營者和餐飲服務接待單位,根據相關職能部門的建議進行調整、更換。
第三章 餐飲服務接待單位職責
第十六條 餐飲服務接待單位是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的責任主體。在重大活動開展前,餐飲服務接待單位應與主辦單位以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相關職能部門簽訂《重大活動食品安全責任承諾書》。
第十七條 餐飲服務接待單位應成立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管理機構,制定食品安全保障實施方案和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方案,于重大活動前15個工作日報送主辦單位和職能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相關職能部門。
第十八條 餐飲服務接待單位承接任務后,應立即做好以下工作:
(一)開展經營場所、食品加工、貯存等設施設備檢查和衛生清潔;
(二)開展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
(三)制定重大活動食譜,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后,送主辦單位確定。
(四)實施原料采購控制管理,確定合格供應商,落實索證索票、進貨查驗和臺賬登記制度,實施食品安全檢驗,確保購買、使用的食用農產品、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飲用水源和加工用水等符合相關安全標準;
(五)規范食品加工的操作,未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許可,不得更換食譜、食品原材料、供應品種,不得改變加工工藝、供餐方式;
(六)保證餐飲具和用餐環境潔凈衛生,規范做好食品留樣和記錄;
(七)依法加強食品從業人員的健康管理。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餐飲服務接待單位應停止使用相關食品:
(一)未經審定或超出審定的食譜范圍的食品和原料;
(二)法律法規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
(三)檢驗檢測不合格的食用農產品、食品、生活飲用水;
(四)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
(五)外購的散裝直接入口熟食制品;
(六)其他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食品及原料。
第二十條 鼓勵有條件的餐飲服務接待單位在食品加工、配餐、存儲場所安裝視頻監控設備,保存進入食品加工區域的人員和加工操作過程的影像資料。
第四章 相關職能部門職責
第二十一條 各相關職能部門在主辦單位的統一組織、協調下,遵循屬地負責、分工協作的原則,按當地黨委政府或主辦單位的交辦任務,對重大活動食品安全依法依職實施監管,承擔監管責任。
第二十二條 各相關職能部門應根據重大活動的性質、規模和要求,采取全程監管、重點監管、巡查監管等監管方式,選派規模適度的監管人員承擔監管任務,對超出本部門的問題及時通報主辦單位協調解決。
第二十三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餐飲服務接待單位食品安全評估,審核食譜食品安全,監督餐飲服務接待單位依照審定的食譜,按規范要求加工制作食品。
第二十四條 農業部門負責食用農產品從種植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負責畜禽屠宰環節質量安全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衛生部門負責城市自來水、二次供水的監管,開展食品安全風險和食源性疾病監測調查與處置。
第二十六條 質監部門負責對食品相關產品的監管。
第二十七條 公安部門負責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及時依法查處。
第二十八條 重大活動結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相關職能部門應對監管工作進行總結和分析。
第五章 應急管理
第二十九條 在重大活動期間,主辦單位或餐飲服務接待單位如發現群體性腹瀉、嘔吐等疑似食源性疾病的情況,應立即通報(報告)屬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衛生部門,主辦單位和餐飲服務接待單位應同時啟動應急預案,積極做好患者救治工作,并協助、配合開展食品安全事故調查。
第三十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等部門接到疑似食物中毒報告后,應及時向當地政府和上級部門報告,并通報相關職能部門按各自職責做好食品安全處置工作。
第三十一條 各級地方政府按食品安全事故的級別,啟動和組織開展食品安全事故應對工作。
第三十二條 因不履行職責,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重大活動有保密要求的,重大活動食品安全保障管理工作涉及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相關規定。
第三十四條 當地政府應為本轄區開展重大活動食品安全保障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經費。
第三十五條 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范性文件對重大活動食品安全保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食品安全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現將《江西省重大活動食品安全保障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各地在執行中的重大問題,請及時上報。
省食品安全辦
2017年12月11日
(公開屬性:主動公開)
江西省重大活動食品安全保障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管理,保障重大活動的食品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重大活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規范》等法規制度,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舉辦的具有特定規模和影響的政治、經濟、文化、體育等重要活動(會議)的食品安全保障管理。
第三條 重大活動食品安全保障管理工作,堅持地方政府負總責、監管部門各負其責、主辦單位和餐飲服務接待單位對食品安全負責,遵循統一領導、屬地負責、分工協作、預防為主的原則。
第四條 在地方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重大活動主辦單位(或主要承辦單位,以下簡稱主辦單位)、餐飲服務接待單位以及食品藥品監管、農業、衛生、質監、公安等相關職能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建立有效溝通機制,共同做好重大活動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第五條 鼓勵餐飲服務接待單位在重大活動中采用先進的技術和管理規范,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第六條 鼓勵重大活動主辦單位聘請食品安全第三方專業機構,為重大活動食品安全提供保障服務。
第二章 主辦單位職責
第七條 主辦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管理機構,負責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管理,對重大活動食品安全負責;應當建立協調機制,與有關單位和職能部門分工協作,做好重大活動食品安全工作。
第八條 主辦單位原則上應于重大活動舉辦前20個工作日向相關職能部門書面通報重大活動供餐計劃安排(包括活動名稱、時間、地點、人數、食宿安排,以及供餐形式、重要宴會、贊助食品、自帶食品等),主辦單位聯系人、聯系方式,食用農產品供應單位、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餐飲服務接待單位名稱、地址、聯系人、聯系方式。
第九條 主辦單位在重大活動保障期間,應在餐飲服務接待單位就地為相關職能部門開展工作提供住宿、就餐、工作場所、人員和車輛出入證件等便利條件。
第十條 主辦單位選擇餐飲服務接待單位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持有有效的食品經營許可證(或餐飲服務許可證);
(二)食品安全管理體系完善,日常管理規范,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量化分級A級(或具備與A級標準相當的條件);
(三)具備與重大活動供餐人數、供餐形式、加工方法相適應的餐飲服務提供能力(不得委托加工、外購散裝熟食制品或接受配送);
(四)近三年未發生過食品安全事故。
第十一條 主辦單位選擇餐飲服務接待單位,應征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意見,事先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食品安全評估。評估不合格的,不得承擔接待任務,主辦單位應及時調整、更換。
第十二條 主辦單位應與餐飲服務接待單位簽訂含有食品安全內容的服務協議,明確雙方責任,組織、督促餐飲服務接待單位與主辦單位及相關職能部門簽訂保證食品安全承諾書,承擔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落實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督意見,做好食品安全供應和突發事件處置工作。
第十三條 主辦單位確定重大活動食譜前,應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食品安全審核,審核內容包括食譜的原輔材料、制作方法等。
重大活動食譜應以保證食品安全為準則,不得使用有毒有害食品、來源不明的食品、野生動物植物和菌類、外購散裝直接入口熟食制品等,不得在加工時添加藥品、藥材、非食用物質,不得使用未經審核的食品。
第十四條 重大活動食譜由參與審定的相關單位、人員簽字確認。重大活動食譜一經審定,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改變,不得臨時增加供餐食品和改變制作方法。確需增加和更換的,應重新按程序審定。
第十五條 重大活動期間,主辦單位應及時協調相關職能部門研究解決食品安全保障中的問題,對不能保證食品安全的食用農產品供應者、食品生產經營者和餐飲服務接待單位,根據相關職能部門的建議進行調整、更換。
第三章 餐飲服務接待單位職責
第十六條 餐飲服務接待單位是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的責任主體。在重大活動開展前,餐飲服務接待單位應與主辦單位以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相關職能部門簽訂《重大活動食品安全責任承諾書》。
第十七條 餐飲服務接待單位應成立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管理機構,制定食品安全保障實施方案和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方案,于重大活動前15個工作日報送主辦單位和職能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相關職能部門。
第十八條 餐飲服務接待單位承接任務后,應立即做好以下工作:
(一)開展經營場所、食品加工、貯存等設施設備檢查和衛生清潔;
(二)開展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
(三)制定重大活動食譜,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后,送主辦單位確定。
(四)實施原料采購控制管理,確定合格供應商,落實索證索票、進貨查驗和臺賬登記制度,實施食品安全檢驗,確保購買、使用的食用農產品、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飲用水源和加工用水等符合相關安全標準;
(五)規范食品加工的操作,未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許可,不得更換食譜、食品原材料、供應品種,不得改變加工工藝、供餐方式;
(六)保證餐飲具和用餐環境潔凈衛生,規范做好食品留樣和記錄;
(七)依法加強食品從業人員的健康管理。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餐飲服務接待單位應停止使用相關食品:
(一)未經審定或超出審定的食譜范圍的食品和原料;
(二)法律法規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
(三)檢驗檢測不合格的食用農產品、食品、生活飲用水;
(四)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
(五)外購的散裝直接入口熟食制品;
(六)其他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食品及原料。
第二十條 鼓勵有條件的餐飲服務接待單位在食品加工、配餐、存儲場所安裝視頻監控設備,保存進入食品加工區域的人員和加工操作過程的影像資料。
第四章 相關職能部門職責
第二十一條 各相關職能部門在主辦單位的統一組織、協調下,遵循屬地負責、分工協作的原則,按當地黨委政府或主辦單位的交辦任務,對重大活動食品安全依法依職實施監管,承擔監管責任。
第二十二條 各相關職能部門應根據重大活動的性質、規模和要求,采取全程監管、重點監管、巡查監管等監管方式,選派規模適度的監管人員承擔監管任務,對超出本部門的問題及時通報主辦單位協調解決。
第二十三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餐飲服務接待單位食品安全評估,審核食譜食品安全,監督餐飲服務接待單位依照審定的食譜,按規范要求加工制作食品。
第二十四條 農業部門負責食用農產品從種植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負責畜禽屠宰環節質量安全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衛生部門負責城市自來水、二次供水的監管,開展食品安全風險和食源性疾病監測調查與處置。
第二十六條 質監部門負責對食品相關產品的監管。
第二十七條 公安部門負責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及時依法查處。
第二十八條 重大活動結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相關職能部門應對監管工作進行總結和分析。
第五章 應急管理
第二十九條 在重大活動期間,主辦單位或餐飲服務接待單位如發現群體性腹瀉、嘔吐等疑似食源性疾病的情況,應立即通報(報告)屬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衛生部門,主辦單位和餐飲服務接待單位應同時啟動應急預案,積極做好患者救治工作,并協助、配合開展食品安全事故調查。
第三十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等部門接到疑似食物中毒報告后,應及時向當地政府和上級部門報告,并通報相關職能部門按各自職責做好食品安全處置工作。
第三十一條 各級地方政府按食品安全事故的級別,啟動和組織開展食品安全事故應對工作。
第三十二條 因不履行職責,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重大活動有保密要求的,重大活動食品安全保障管理工作涉及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相關規定。
第三十四條 當地政府應為本轄區開展重大活動食品安全保障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經費。
第三十五條 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范性文件對重大活動食品安全保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食品安全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