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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態環境局、市農業農村委、市規劃資源局關于印發《上海市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方案》的通知 (滬環規〔2020〕1號)

   2020-03-16 287
核心提示:各區人民政府:  根據生態環境部、農業農村部《關于進一步規范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和管理 促進生豬生產發展的通知》(環辦土壤
各區人民政府:
 
  根據生態環境部、農業農村部《關于進一步規范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和管理 促進生豬生產發展的通知》(環辦土壤〔2019〕55號)的要求,市生態環境局、市農業農村委和市規劃資源局聯合制定了《上海市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方案》,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生態環境局
 
  上海市農業農村委員會
 
  上海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2020年2月20日
 
  上海市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方案
 
  為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進一步優化本市畜禽養殖產業布局,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生態環境部、農業農村部《關于進一步規范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和管理 促進生豬生產發展的通知》要求,結合本市實際,編制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全面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對“三農”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堅持以人為本,統籌兼顧,以保障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需要為出發點,以卓越全球城市的生態環境安全為落腳點,依法依規、科學合理劃定本市畜禽養殖禁養區(以下簡稱“禁養區”)范圍,推動本市畜禽養殖業高質量發展,保障畜禽產品穩定充足供應,堅決打好農業農村污染治理攻堅戰,促進生態環境與畜牧生產協調、健康、永續發展。
 
  二、適用對象
 
  養殖規模在年存欄量為500頭以上的豬、100頭以上的牛、3萬羽以上的禽類的養殖場及其他相當規模的畜禽養殖場。
 
  三、劃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
 
  《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
 
  《太湖流域管理條例》
 
  《上海市主要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邊界劃定和調整專項規劃》
 
  《黃浦江上游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2017版)》
 
  《上海市城市總體規劃》
 
  四、劃定結果
 
  根據本市實際情況,確定將以下范圍納入禁養區:
 
  1.《上海市主要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邊界劃定和調整專項規劃》和《黃浦江上游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2017版)》中明確的飲用水水源一、二級保護區。
 
  2.上海市城市總體規劃明確的上海市域城鎮空間(城市開發邊界)。
 
  3.《太湖流域管理條例》規定的“淀山湖岸線內和岸線周邊2000米范圍內,太浦河岸線內和岸線兩側各1000米范圍內”。
 
  以上范圍均不含本市國土空間以外的水域或灘涂。
 
  本市飲用水水源一、二級保護區和城市開發邊界調整時,禁養區范圍做相應調整。
 
  五、其他要求
 
  在禁養區以外區域,規劃建設規模畜禽養殖場,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以及生態保護紅線等相關規定要求。
 
  六、附則
 
  本方案由市生態環境局、市農業農村委、市規劃資源局負責解釋。
 
  本方案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3月31日。其他規劃中對禁養區范圍劃定與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為準。


 
地區: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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