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打贏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阻擊戰的重要講話精神,落實海關總署全力抗擊疫情的有關要求,統籌推進疫情防控與發展經濟工作的各項任務,支持外貿企業積極防控疫情、盡快復工復產,特制定以下疫情防控期間應急舉措。
一、開辟綠色通道,保障物資通關“零延時”
對于疫情防控、群眾生活和復工復產進出口物資,關區各現場開辟快速通關專門窗口和物流監管“綠色通道”,支持企業根據自身情況選擇兩步申報、提前申報、匯總申報、擔保放行等多種模式快速通關,實行7×24小時預約加班制度,第一時間辦理海關手續,確保疫情防控、群眾生活和復工復產進出口物資即到即提。對寧波地區高級認證的生產型企業,依申請免除稅款擔保。積極發揮AEO國際互認協調機制,助力出口企業境外便利通關。
二、線上辦公、遠程受理,力爭海關作業“零接觸”
應用“互聯網+”“單一窗口”“浙里辦”網上窗口開展“網上作業”,實行“無接觸通關”。疫情期間在告知海關的前提下,收發貨人查驗時可免于到場,或委托監管作業場所經營人、運輸工具負責人到場協助海關實施查驗。全面推行各項行政審批事項網上辦理。對于紅十字會等慈善機構、單位,實施臨時注冊。通過“多證合一”“網上注冊”等系統渠道辦理注冊業務,實行海關與商事登記注冊“一網受理、并行通辦”。對需各種當面提供紙質單證辦理海關業務的,暫可通過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供,紙質正本后補;對需申領原產地證書的,可選擇郵遞方式送達。使用“無紙化傳輸”、互聯網稽核查等非外勤作業方式,降低實地稽(核)查頻次。
三、優化檢查流程,推動貨物檢查“零等待”
減少疫情防控、群眾生活和復工復產進出口物資的檢查比例,優先查驗排班,實現該類物資“即到即查”。對于符合條件的進口礦產品,實行“先放后檢”;對于已獲得第三方認證或檢測報告的,憑企業自我聲明實施“快驗快放”。對需進行檢疫處理的貨物,在當天16時前辦妥檢疫處理手續的,當天檢疫處理。縮短檢驗檢疫檢測鑒定時間,第一時間現場初篩判定,需送實驗室的,當日送達并最短時間出具檢測鑒定報告。
四、暢通口岸物流,保障進口物資“零滯留”
建立與省市聯防辦溝通配合機制,會同寧波市紅十字會、寧波市慈善總會簡化捐贈手續辦理流程,貨運物資登記放行,旅客攜帶物資當場辦理通關手續,快速驗放。擴大轉場物資自動審核覆蓋范圍,加快場站間物流速度;擴大安全智能鎖應用和轉關自動核銷覆蓋面,提升物資轉關效率。實現疫情防控、群眾生活和復工復產進出口物資“零滯留”。
五、落實稅收新政,實施防疫物資進口“零關稅”
全面落實防疫物資稅收新政策要求,2020年3月31日以前,對捐贈用于疫情防控的進口物資,擴大商品范圍,擴大捐贈人范圍,增加受贈人對象,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對經本市主管部門認定的進口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的物資免征關稅,讓相關企業直接用于防疫的進口物資享受“零關稅”待遇。
六、放寬辦理期限,落實滯報金、滯納金“零征收”
進口貨物的滯報金起征日在2020年春節假期內的,按照各地方政府相關復工通知順延。涉及監管證件的,在有關部門正式簽發許可證件之日起14日內申報,免征滯報金。涉及辦理減免稅手續的,在海關簽發減免稅證明之日起14日內申報,免征滯報金。同時涉及許可證件監管要求和減免稅手續的,在最后一份證件或證明的簽發之日起14日內申報,免征滯報金。
原稅單繳款期限為2月9日前的,順延至2月25日前繳納稅款,對1月31日至2月24日期間產生的滯納金予以免征。1月份申報的匯總征稅順延至2月24日前完成匯總電子支付。受疫情影響無法在規定繳款期限內繳納稅款的,可以在疫情結束后3個月內補繳稅款,海關免征稅款滯納金。
七、優化加工貿易辦理手續,推動保稅擔保“零額度”
除法律及行政法規規定必須提供擔保的情形外,加工貿易企業辦理手(賬)冊設立等相關業務時,可免于收取企業擔保金。
關區內加工貿易企業(含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企業)因延遲復工造成加工貿易手(賬)冊超過有效期(核銷周期)的,憑企業情況說明辦理手(賬)冊延期手續,有關材料事后補交;加工貿易手(賬)冊項下深加工結轉、內銷征稅等業務超過規定時限的,延期辦理相關手續;保稅監管場所經營企業延遲復工造成倉庫超過有效期和保稅貨物超過存儲期限的,延期手續可延至生產恢復后辦理。
八、推行主動披露和容錯機制,對企業糾錯“零處罰”
對疫情期間存在的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可進行遠程網上主動披露,海關在線受理,對違法行為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涉稅的,減免滯納金。對于“提前申報”修改進口日期及運輸工具等項目的,不予記錄報關差錯。對于企業提交所涉“自報自繳”“匯總征稅”等業務改革造成的報關差錯復核申請,在線快速辦理并撤銷差錯記錄。對企業申報的出口商品歸類差錯,如屬于海關認定技術性差錯的僅要求修改商品歸類,不作為違規案件線索移交,不予行政處罰。
九、建立多層次政策咨詢體系,服務企業“零距離”
海關12360熱線24小時提供政策咨詢受理服務。公開防疫物資通關保障職能部門及主要窗口單位聯系方式,保障疫情期間通關服務和咨詢解答。應用“阿拉甬關”微信公眾號、關企互動平臺等,開展線上政策推送,就疫情期間熱點、難點政策法規進行解讀,及時解困紓難。
對出口國(地區)入境技術性貿易措施進行整理,針對因疫情而新增的技術性貿易措施組織通報評議,提出貿易關注議題,通過海關國際合作及對外交涉機制推動相關問題解決,降低企業出口技術壁壘影響。
十、協同地方政府凝聚幫扶合力,解決問題“零遺留”
建立與地方政府的聯系配合協調機制,疊加政府各項幫扶措施。加快保障疫情防控、群眾生活和復工復產進出口物資等進出口數據的數據統計、分析報送;發揮海關“數據+研究”輔助決策作用,監測分析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對我國外貿的影響,供地方政府決策參考。建立問題處置機制,對企業反映突出的堵點、難點問題,實行“清單管理,問題歸零”,增強企業獲得感。
以上舉措適用時間為2020年2月12日至6月30日,視疫情防控和復工復產需要再做相應調整。
一、開辟綠色通道,保障物資通關“零延時”
對于疫情防控、群眾生活和復工復產進出口物資,關區各現場開辟快速通關專門窗口和物流監管“綠色通道”,支持企業根據自身情況選擇兩步申報、提前申報、匯總申報、擔保放行等多種模式快速通關,實行7×24小時預約加班制度,第一時間辦理海關手續,確保疫情防控、群眾生活和復工復產進出口物資即到即提。對寧波地區高級認證的生產型企業,依申請免除稅款擔保。積極發揮AEO國際互認協調機制,助力出口企業境外便利通關。
二、線上辦公、遠程受理,力爭海關作業“零接觸”
應用“互聯網+”“單一窗口”“浙里辦”網上窗口開展“網上作業”,實行“無接觸通關”。疫情期間在告知海關的前提下,收發貨人查驗時可免于到場,或委托監管作業場所經營人、運輸工具負責人到場協助海關實施查驗。全面推行各項行政審批事項網上辦理。對于紅十字會等慈善機構、單位,實施臨時注冊。通過“多證合一”“網上注冊”等系統渠道辦理注冊業務,實行海關與商事登記注冊“一網受理、并行通辦”。對需各種當面提供紙質單證辦理海關業務的,暫可通過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供,紙質正本后補;對需申領原產地證書的,可選擇郵遞方式送達。使用“無紙化傳輸”、互聯網稽核查等非外勤作業方式,降低實地稽(核)查頻次。
三、優化檢查流程,推動貨物檢查“零等待”
減少疫情防控、群眾生活和復工復產進出口物資的檢查比例,優先查驗排班,實現該類物資“即到即查”。對于符合條件的進口礦產品,實行“先放后檢”;對于已獲得第三方認證或檢測報告的,憑企業自我聲明實施“快驗快放”。對需進行檢疫處理的貨物,在當天16時前辦妥檢疫處理手續的,當天檢疫處理。縮短檢驗檢疫檢測鑒定時間,第一時間現場初篩判定,需送實驗室的,當日送達并最短時間出具檢測鑒定報告。
四、暢通口岸物流,保障進口物資“零滯留”
建立與省市聯防辦溝通配合機制,會同寧波市紅十字會、寧波市慈善總會簡化捐贈手續辦理流程,貨運物資登記放行,旅客攜帶物資當場辦理通關手續,快速驗放。擴大轉場物資自動審核覆蓋范圍,加快場站間物流速度;擴大安全智能鎖應用和轉關自動核銷覆蓋面,提升物資轉關效率。實現疫情防控、群眾生活和復工復產進出口物資“零滯留”。
五、落實稅收新政,實施防疫物資進口“零關稅”
全面落實防疫物資稅收新政策要求,2020年3月31日以前,對捐贈用于疫情防控的進口物資,擴大商品范圍,擴大捐贈人范圍,增加受贈人對象,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對經本市主管部門認定的進口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的物資免征關稅,讓相關企業直接用于防疫的進口物資享受“零關稅”待遇。
六、放寬辦理期限,落實滯報金、滯納金“零征收”
進口貨物的滯報金起征日在2020年春節假期內的,按照各地方政府相關復工通知順延。涉及監管證件的,在有關部門正式簽發許可證件之日起14日內申報,免征滯報金。涉及辦理減免稅手續的,在海關簽發減免稅證明之日起14日內申報,免征滯報金。同時涉及許可證件監管要求和減免稅手續的,在最后一份證件或證明的簽發之日起14日內申報,免征滯報金。
原稅單繳款期限為2月9日前的,順延至2月25日前繳納稅款,對1月31日至2月24日期間產生的滯納金予以免征。1月份申報的匯總征稅順延至2月24日前完成匯總電子支付。受疫情影響無法在規定繳款期限內繳納稅款的,可以在疫情結束后3個月內補繳稅款,海關免征稅款滯納金。
七、優化加工貿易辦理手續,推動保稅擔保“零額度”
除法律及行政法規規定必須提供擔保的情形外,加工貿易企業辦理手(賬)冊設立等相關業務時,可免于收取企業擔保金。
關區內加工貿易企業(含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企業)因延遲復工造成加工貿易手(賬)冊超過有效期(核銷周期)的,憑企業情況說明辦理手(賬)冊延期手續,有關材料事后補交;加工貿易手(賬)冊項下深加工結轉、內銷征稅等業務超過規定時限的,延期辦理相關手續;保稅監管場所經營企業延遲復工造成倉庫超過有效期和保稅貨物超過存儲期限的,延期手續可延至生產恢復后辦理。
八、推行主動披露和容錯機制,對企業糾錯“零處罰”
對疫情期間存在的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可進行遠程網上主動披露,海關在線受理,對違法行為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涉稅的,減免滯納金。對于“提前申報”修改進口日期及運輸工具等項目的,不予記錄報關差錯。對于企業提交所涉“自報自繳”“匯總征稅”等業務改革造成的報關差錯復核申請,在線快速辦理并撤銷差錯記錄。對企業申報的出口商品歸類差錯,如屬于海關認定技術性差錯的僅要求修改商品歸類,不作為違規案件線索移交,不予行政處罰。
九、建立多層次政策咨詢體系,服務企業“零距離”
海關12360熱線24小時提供政策咨詢受理服務。公開防疫物資通關保障職能部門及主要窗口單位聯系方式,保障疫情期間通關服務和咨詢解答。應用“阿拉甬關”微信公眾號、關企互動平臺等,開展線上政策推送,就疫情期間熱點、難點政策法規進行解讀,及時解困紓難。
對出口國(地區)入境技術性貿易措施進行整理,針對因疫情而新增的技術性貿易措施組織通報評議,提出貿易關注議題,通過海關國際合作及對外交涉機制推動相關問題解決,降低企業出口技術壁壘影響。
十、協同地方政府凝聚幫扶合力,解決問題“零遺留”
建立與地方政府的聯系配合協調機制,疊加政府各項幫扶措施。加快保障疫情防控、群眾生活和復工復產進出口物資等進出口數據的數據統計、分析報送;發揮海關“數據+研究”輔助決策作用,監測分析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對我國外貿的影響,供地方政府決策參考。建立問題處置機制,對企業反映突出的堵點、難點問題,實行“清單管理,問題歸零”,增強企業獲得感。
以上舉措適用時間為2020年2月12日至6月30日,視疫情防控和復工復產需要再做相應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