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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宿遷市食品生產企業質量安全信用評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宿食藥監發〔2016〕135號)

   2017-01-06 485
核心提示:各縣區(市直各開發區、新區、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信用辦:  為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打造信用宿遷,鼓勵守信,懲戒失信,
各縣區(市直各開發區、新區、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信用辦:
 
  為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打造“信用宿遷”,鼓勵守信,懲戒失信,督促食品企業加強自律,保障食品安全,市食藥監局聯合市信用辦制定了《宿遷市食品生產企業質量安全信用評定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宿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宿遷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領導小組辦公室
 
  2016年9月6日
 
  宿遷市食品生產企業質量安全信用評定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鼓勵守信,懲戒失信,引導消費,督促食品生產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根據《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家食藥監總局《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辦法》、《江蘇省食品藥品安全信用分類管理辦法》、《宿遷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6-2020年)》、《宿遷市企業失信懲戒和守信激勵實施辦法(試行)》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食品生產企業的質量安全信用評定工作。
 
  第三條  食品生產企業質量安全信用評定分為安全守信(A級)、一般失信(B級)、較重失信(C級)、嚴重失信(D級)4個等級。具體按照《宿遷市食品生產企業質量安全信用評定標準》(以下簡稱《信用評定標準》)執行。
 
  第四條  食品生產企業質量安全信用評定工作,堅持公平、公正、公開、責任的原則。
 
  第五條  市局負責《信用評定標準》制定,以及全市食品生產企業質量安全信用評定督導工作。各縣(區)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食品生產企業質量安全信用評定工作。
 
  第六條  各縣(區)局應成立食品質量安全信用評定委員會,負責信用評定工作。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開展食品質量安全信息日常登記、跟蹤、評定上報等工作。
 
  第七條  以本年度12月20日起往前追溯1年為一個信用等級評定年度。各縣(區)局應于每年12月30前完成本轄區內食品生產企業的食品質量安全信用評定工作,并形成本轄區內食品生產企業信用評定結果明細表,上報同級信用辦、市局食品生產監管處,并通過縣區政府或信用辦網站,以及市級監管部門網站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不同情形企業信用評定應具備以下材料:
 
  (一)監督抽檢不合格企業食品安全信用評定材料:
 
  1、食品生產企業質量安全信用評定表;
 
  2、食品不合格檢驗報告;
 
  3、檢驗報告送達回證;
 
  4、申訴期內是否提出異議及申請復檢說明材料;
 
  5、其他構成信用評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二)違法查處企業食品安全信用評定材料:
 
  1、食品生產企業質量安全信用評定表;
 
  2、行政處罰決定書;
 
  3、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回證;
 
  4、申訴期內是否提出復議或訴訟說明材料;
 
  5、其他構成信用評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三)安全守信企業評定材料:
 
  1、食品生產企業質量安全信用評定表;
 
  2、企業首次領證時間證明;
 
  3、近三年有監督抽檢記錄,未發現監督抽檢不合格、違法查處的情況說明。
 
  第九條  食品質量安全信用實行一年一評,一企一評。企業在一次評定中存在多個失信情形的,擇重評定一項;但屬于《信用評定標準》第9大項第6、第7小項情形的,按《信用評定標準》評定。因監督抽檢不合格而被查處的,按一種情形評定。
 
  新獲食品生產許可證未到3年的企業,近三年有監督抽檢不合格或違法被查處記錄的企業,不予“安全守信”評定。信用評定期內無抽檢記錄的,不予信用評定。對不予信用評定的,在“評定結果”中加以說明。
 
  凡未確認的監督抽檢不合格或違法信息,均不能作為信用評定依據。
 
  第十條  評定結果為“失信”的,應形成《食品生產企業質量安全信用評定意見告知書》,書面送達告知企業。
 
  (一)在送達企業時,應將相關事實和理由,以及當事人的有關權利書面告知當事人。當事人要求申辯和陳述的,應當自收到告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提出。
 
  (二)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三)對最終評定為失信的企業,應形成《食品生產企業質量安全信用評定決定書》告知企業。
 
  第十一條  對評定為嚴重失信,造成嚴重人身傷害、他人巨大經濟損失等嚴重后果,且列入國家、省、市有關文件“黑名單”情形的企業,應納入“黑名單”,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上報同級信用辦、市局食品生產生產監管處、市信用辦。
 
  第十二條  食品質量安全評定情形,應包括縣級以上監管部門直接辦理的食品安全問題。市局直接辦理的食品生產企業監督抽檢不合格和違法被查處信息,應在辦理結束后1個月內,將相關信息和材料移送至相關縣(區)局。
 
  對企業監督抽檢不合格和違法情形不在評定標準中的,參照相近情形予以評定。
 
  第十三條  各年度食品生產企業質量安全信用信息發布有效期為1年,自公布之日起計算,過期自行失效(軟件自動提示)。各縣(區)局應加強企業信用檔案管理,保存期不低于5年。
 
  第十四條  失信企業在信用信息發布有效期內,積極整改,經申請核查達到整改要求的,應按程序通過原發布途徑做好整改信息公布。
 
  第十五條  各縣(區)局應積極落實國家、省、市有關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要求,加強與相關部門協作,將評定結果納入市信用辦社會信用體系中,供各方查詢使用。
 
  食品生產企業失信聯合懲戒參照國家、省、市有關聯合懲戒備忘錄和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各縣(區)局對評定為安全守信的企業除有因檢查外,可減少日常監督檢查頻次。對被評定為失信情形的企業一律納入C級管理,按照相關文件要求相應增加監管頻次。
 
  第十七條  各地食品安全信用評定工作開展情況,將作為年度食品安全重要內容進行考核。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試行。2016年度的全市食品生產企業信用評定工作適用本辦法。
 
  附件:1、宿遷市食品生產企業質量安全信用評定標準
 
  2、食品生產企業質量安全信用評定表
 
  3、食品生產企業質量安全信用評定意見告知書
 
  4、食品生產企業質量安全信用評定決定書
 
  5、食品生產企業信用評定結果匯總表
 
     附件


 
地區: 江蘇 宿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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