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內蒙古自治區食品藥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2016年8月10日
內蒙古自治區食品藥品
安 全 工 作 評 議 考 核 辦 法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黨委、政府關于加強食品藥品安全的決策部署,推進實施國家食品安全戰略,加快完善食品安全治理體系,督促地方政府落實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提高食品藥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和自治區黨委、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內黨發〔2016〕8號)等文件精神,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自治區人民政府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安全工作的評議考核和對自治區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的評議。
第三條 評議考核工作在自治區人民政府領導下,由自治區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統籌協調,自治區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會同自治區有關部門、專家組成評議考核工作組具體組織實施。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評議考核年度。自治區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在每年10月底前組織相關部門制定本年度評議考核實施細則。
第四條 食品藥品安全工作列入地方政府年度實績考核內容,考核權重占比5%以上。
第五條 食品藥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的主要內容:
(一)黨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黨委、政府關于加強食品藥品安全有關決策部署的落實情況;
(二)國務院和自治區人民政府部署的年度食品藥品安全重點工作落實情況;
(三)自治區人民政府與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簽訂的年度《食品藥品安全工作責任書》落實情況;
(四)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領導和支持保障情況,主要包括綜合協調、建章立制、管理體系、隊伍建設、經費投入、績效考核和責任追究等;
(五)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落實情況,主要包括農畜產品源頭治理、標準管理、現場監督檢查、抽檢監測、專項檢查和問題處置等;
(六)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制修訂和應急處置能力建設情況;
(七)食品藥品安全投訴舉報處理和食品藥品違法犯罪案件查處情況;
(八)本地區食品藥品安全狀況及食品安全公眾滿意度調查等情況;
(九)對下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評議考核情況;
(十)其他需要評議考核的情況。
第六條 考核方式:
考核采取平時考核、專項考核、年終考核相結合的方式,其中,平時考核占20%、專項考核占10%、年終考核占70%,3項加權合計滿分為100分。
平時考核由自治區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各有關成員單位根據年度日常工作完成情況進行量化評分。
專項考核由自治區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依照年度重點工作或重大事項,按照專項考核方案的要求進行量化評分。
年終考核由自治區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按以下程序組織實施:
(一)制定方案。自治區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每年11月15日前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并組織實施。
(二)自查自評。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于每年12月底前按照自治區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制定的年度考核方案完成自查自評,對本年度食品藥品安全工作情況進行全面總結,提交自查報告及考核相關佐證材料。
(三)實地抽查。自治區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組織考核工作組,深入盟市、旗縣(市、區)、蘇木鄉鎮、企業進行實地現場抽查。
(四)綜合評價。自治區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的自查報告和實地抽查情況等進行匯總,作出綜合評價,形成評議考核報告,經自治區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審定后通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第七條 評議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個等次。考核結果總分在90分以上為優秀,80分至90分為良好,70分至80分為合格,70分以下為不合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嚴重后果的,考核等次為不合格:
(一)本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或者連續發生較大食品藥品安全事故的;
(二)對發生在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未及時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有效處置,造成不良影響或者損失的;
(三)對本行政區域內涉及多環節的區域性食品藥品安全問題未及時組織整治,造成不良影響或者損失的;
(四)隱瞞、謊報、緩報食品藥品安全事故的。
第八條 自治區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每半年聽取1次成員單位工作情況報告,并對責任落實情況進行評議。
第九條 評議考核結果報送干部主管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作為對盟市、部門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進行綜合考核評價和責任追究的重要依據。
第十條 自治區對在食品藥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中弄虛作假的地區、部門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法依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一條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食品藥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并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內蒙古自治區食品藥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2016年8月10日
內蒙古自治區食品藥品
安 全 工 作 評 議 考 核 辦 法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黨委、政府關于加強食品藥品安全的決策部署,推進實施國家食品安全戰略,加快完善食品安全治理體系,督促地方政府落實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提高食品藥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和自治區黨委、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內黨發〔2016〕8號)等文件精神,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自治區人民政府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安全工作的評議考核和對自治區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的評議。
第三條 評議考核工作在自治區人民政府領導下,由自治區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統籌協調,自治區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會同自治區有關部門、專家組成評議考核工作組具體組織實施。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評議考核年度。自治區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在每年10月底前組織相關部門制定本年度評議考核實施細則。
第四條 食品藥品安全工作列入地方政府年度實績考核內容,考核權重占比5%以上。
第五條 食品藥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的主要內容:
(一)黨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黨委、政府關于加強食品藥品安全有關決策部署的落實情況;
(二)國務院和自治區人民政府部署的年度食品藥品安全重點工作落實情況;
(三)自治區人民政府與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簽訂的年度《食品藥品安全工作責任書》落實情況;
(四)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領導和支持保障情況,主要包括綜合協調、建章立制、管理體系、隊伍建設、經費投入、績效考核和責任追究等;
(五)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落實情況,主要包括農畜產品源頭治理、標準管理、現場監督檢查、抽檢監測、專項檢查和問題處置等;
(六)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制修訂和應急處置能力建設情況;
(七)食品藥品安全投訴舉報處理和食品藥品違法犯罪案件查處情況;
(八)本地區食品藥品安全狀況及食品安全公眾滿意度調查等情況;
(九)對下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評議考核情況;
(十)其他需要評議考核的情況。
第六條 考核方式:
考核采取平時考核、專項考核、年終考核相結合的方式,其中,平時考核占20%、專項考核占10%、年終考核占70%,3項加權合計滿分為100分。
平時考核由自治區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各有關成員單位根據年度日常工作完成情況進行量化評分。
專項考核由自治區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依照年度重點工作或重大事項,按照專項考核方案的要求進行量化評分。
年終考核由自治區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按以下程序組織實施:
(一)制定方案。自治區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每年11月15日前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并組織實施。
(二)自查自評。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于每年12月底前按照自治區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制定的年度考核方案完成自查自評,對本年度食品藥品安全工作情況進行全面總結,提交自查報告及考核相關佐證材料。
(三)實地抽查。自治區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組織考核工作組,深入盟市、旗縣(市、區)、蘇木鄉鎮、企業進行實地現場抽查。
(四)綜合評價。自治區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的自查報告和實地抽查情況等進行匯總,作出綜合評價,形成評議考核報告,經自治區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審定后通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第七條 評議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個等次。考核結果總分在90分以上為優秀,80分至90分為良好,70分至80分為合格,70分以下為不合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嚴重后果的,考核等次為不合格:
(一)本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或者連續發生較大食品藥品安全事故的;
(二)對發生在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未及時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有效處置,造成不良影響或者損失的;
(三)對本行政區域內涉及多環節的區域性食品藥品安全問題未及時組織整治,造成不良影響或者損失的;
(四)隱瞞、謊報、緩報食品藥品安全事故的。
第八條 自治區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每半年聽取1次成員單位工作情況報告,并對責任落實情況進行評議。
第九條 評議考核結果報送干部主管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作為對盟市、部門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進行綜合考核評價和責任追究的重要依據。
第十條 自治區對在食品藥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中弄虛作假的地區、部門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法依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一條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食品藥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并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