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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江西省嬰幼兒配方乳粉標簽標識規范和監督檢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贛食藥監辦字〔2017〕3號)

   2017-01-25 709
核心提示:各設區市、省直管試點縣(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為進一步規范我省嬰幼兒配方乳粉標簽標識,加強對嬰幼兒配方乳粉和相關食品生
各設區市、省直管試點縣(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嬰幼兒配方乳粉標簽標識,加強對嬰幼兒配方乳粉和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監督管理,根據《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開展嬰幼兒配方乳粉標簽標識規范和監督檢查工作的通知》(食藥監辦食監一[2016]168號)要求,省局制定了《江西省嬰幼兒配方乳粉標簽標識規范和監督檢查工作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
 
    2017年1月24日
 
    (公開屬性:主動公開)
 
    江西省嬰幼兒配方乳粉標簽標識規范和監督檢查工作方案
 
    根據《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開展嬰幼兒配方乳粉標簽標識規范和監督檢查工作的通知》(食藥監辦食監一〔2016〕168號)要求,為進一步規范我省嬰幼兒配方乳粉標簽標識,加強對我省嬰幼兒配方乳粉和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監督管理,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的
 
    認真落實“四個最嚴”工作要求,堅持以問題為導向,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食品標識管理規定》及《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對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標簽標識進行規范,為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工作奠定良好基礎,更好地維護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工作步驟
 
    (一)自查自糾階段(2017年1月24日至3月7日)
 
    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經營者要嚴格按照方案中的有關要求開展自查工作。對于企業自查出的問題嚴格進行整改,并于整改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將整改情況上報至所在地負責日常監督管理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二) 監督檢查階段(2017年3月8日至6月10日)
 
    負責日常監督管理的屬地監管部門收到嬰幼兒配方乳粉和相關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整改報告后,根據本方案規定的檢查內容并結合企業整改情況,對企業進行監督檢查。
 
    (三)總結階段(2017年6月11日至6月15日)
 
    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全面總結嬰幼兒配方乳粉標簽標識規范和監督檢查工作開展情況,并逐級報送書面工作總結至省局。
 
    三、工作重點
 
    (一)企業自查
 
    1.生產企業自查。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要對照法律法規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本企業的嬰幼兒配方乳粉和相關食品標簽標識開展自查。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重點檢查:一是產品名稱方面,嬰幼兒配方乳粉的標簽標識應真實、準確,不得利用字號大小或色差誤導消費者;二是原輔料來源方面,不得使用“進口奶源”“源自國外牧場”“生態牧場”等模糊信息;三是配料表和營養成分表方面,其標注方式應按照GB 13432—2013及其他有關要求進行標示;四是標示內容方面,嬰幼兒配方乳粉的標簽標識應當標注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等應當載明的事項;五是含量聲稱方面,對按照食品安全標準不應在產品配方中含有的物質,不得以“零添加”“不含有”等字樣強調;六是功能聲稱方面,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護腸道等功能性表述;七是標簽中存在的夸大、誤導或未經證實的其他方面問題,以及標簽上不得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術語表達。
 
    2.經營企業自查。嬰幼兒配方乳粉經營者要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查驗嬰幼兒配方乳粉的標簽標識,保證包裝完好,并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銷售的進口嬰幼兒配方乳粉,應當有中文標簽;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標簽、說明書應當符合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并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3.企業落實主體責任,積極整改。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經營者要嚴格按照有關要求開展自查自糾,自查過程中發現生產經營的嬰幼兒配方乳粉和相關食品標簽標識明顯不符合《食品安全法》《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食品標識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的,要立即停止生產經營,做好相關記錄,并及時向生產經營所在地負責日常監督管理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告;對于嬰幼兒配方乳粉標簽標識不符合《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管理辦法》、《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和相關食品不符合《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等有關規定和要求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提出整改計劃和方案。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經營者要在自查整改結束后15日內將相關情況向屬地負責日常監督管理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告。向中國出口嬰幼兒配方乳粉的境外生產企業亦應遵照上述有關規定,通過在中國的銷售代理商將自查整改情況報代理商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二)監督檢查
 
    1.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按照《食品安全法》《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食品標識管理規定》《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28050-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GB13432-2013)、《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嬰兒配方食品》(GB10765-2010)、《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較大嬰兒和幼兒配方食品》(GB10767-2010)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并參照《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管理辦法》申請材料項目與要求對嬰幼兒配方乳粉的標簽標識開展規范和監督檢查工作。
 
    2.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以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主要從事嬰幼兒配方乳粉經營業務企業等為重點檢查對象,以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和相關食品的包裝車間、成品倉庫,經營嬰幼兒配方乳粉的商場超市、批發市場、母嬰店等為重點檢查場所,對嬰幼兒配方乳粉標簽標識進行監督檢查。重點檢查嬰幼兒配方乳粉標簽標識的產品名稱、標示內容、含量和功能聲稱等問題,嚴厲打擊虛假標注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日期、保質期等欺詐行為,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及利用食品標簽標識分裝、偽造冒用他人品牌生產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等違法行為。
 
    3.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結合企業上報的整改情況,以飛行檢查方法,對生產經營企業進行現場檢查。對于生產經營的嬰幼兒配方乳粉標簽標識不符合《食品安全法》《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食品標識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據違法情況,依法作出行政處罰;對于利用食品標簽標識制假售假等嚴重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在檢查過程中發現的不正當競爭、虛假廣告等問題,要移交相關主管部門查處。
 
    四、有關要求
 
    (一)高度重視,周密部署。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高度重視嬰幼兒配方乳粉和相關食品標簽標識規范和監督檢查工作,加強領導,明確職責,強化督導,切實將此項工作落到實處。
 
    (二)暢通渠道,形成機制。暢通群眾相關投訴舉報渠道,認真處理消費者的投訴、舉報,督促生產企業改進標簽標識,做好重大情況的報告,加強工作聯動,形成合理有效的社會監督機制。要主動公開查處的案件信息,及時通報工作中發現的風險信息和隱患問題,并及時向本級政府和省局報送相關信息。
 
    (三)加強反饋,及時上報。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于2017年6月15日前將書面工作總結(含電子版)和情況匯總表逐級報送省局,重要情況隨時報告。總結內容包括:工作部署情況、企業自查情況、開展監督檢查情況(出動執法人次、檢查企業家次、發現的問題、采取的措施、依法處罰情況)、存在問題及原因分析及下步工作打算等方面內容。
 
    聯 系 人:張婷
 
    聯系電話:0791-88555367
 
    郵    箱:237450644@qq.com
 
    附件:   江西省嬰幼兒配方乳粉標簽標識規范和監督檢查情況匯總表.doc 


 
地區: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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