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楊凌示范區、西咸新區、韓城市、神木市、府谷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陜西省白酒小作坊生產經營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局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陜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8 年4月8日
(公開屬性:主動公開)
陜西省白酒小作坊生產經營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白酒小作坊生產經營行為,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加強監督管理,保障白酒小作坊產品質量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陜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及攤販管理條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白酒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食藥監食監一〔2013〕244號)和《關于進一步加強白酒小作坊和散裝白酒生產經營監督管理的通知》(食藥監電〔2015〕1號)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白酒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設施設備能滿足生產工藝要求,以糧谷為原料,采用固態法生產銷售白酒的個體生產經營者。
第三條 開辦白酒小作坊應當符合當地設區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允許食品小作坊生產的食品目錄,并依法辦理工商注冊登記,取得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證。
第四條 白酒小作坊負責人是白酒產品質量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應具有傳統工藝釀酒經驗,并公開承諾所生產加工的白酒質量安全。
第五條 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制定白酒小作坊相關管理制度。
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指導本轄區白酒小作坊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白酒小作坊的許可和監督管理工作;建立白酒小作坊監管檔案;組織對白酒小作坊產品進行監督抽檢,并依據有關規定公布檢驗相關信息;組織開展白酒小作坊從業人員的法律法規和業務技能培訓;
鄉鎮、街辦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在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指導下開展白酒小作坊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生 產
第六條 白酒小作坊應具有和生產量及工藝要求相匹配的面積,攤涼、發酵、蒸餾、原輔料存儲、成品存儲應在獨立區域進行。
第七條 白酒小作坊應如實記錄物料配比情況,并留存相關資料。記錄內容包括原輔料購進數量、使用數量、白酒產量等。白酒小作坊生產應全過程管理,如實記錄生產和檢驗過程。
物料配比流水記錄,生產過程和成品檢驗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第八條 白酒小作坊應加強對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嚴格原輔料采購驗收,落實索證索票制度。
第九條 白酒小作坊采購的糧谷類原料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酒曲應采購食品生產企業生產的產品。
第十條 白酒小作坊使用的生產用水應當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要求。除公共管網供水外,白酒小作坊開辦時應提供所用水的檢驗報告。
第十一條 白酒小作坊銷售預包裝白酒的,應配備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灌裝設備,加印或加貼標識。標識信息應當包括以下內容:白酒小作坊名稱、許可證號、生產地址、生產日期以及酒精度和配料表等。
直接接觸白酒的包裝應為食品級,且滿足白酒基本貯存和運輸要求。
第十二條 白酒小作坊應通過檢驗或快檢的方法對生產的每批白酒進行酒精度、甲醇檢測,出具自檢報告;白酒小作坊每年應至少1次將所生產的白酒送至有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檢測,并保留檢驗報告。檢驗項目包括酒精度、甲醇、氰化物、鉛、糖精鈉、環己基氨基磺酸鈉(甜蜜素)等。
第十三條 白酒小作坊發現生產經營過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整改,消除隱患。白酒小作坊停產、復產要及時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 禁止白酒小作坊有下列行為:
(一)使用工業酒精、甲醇等非食品原料生產白酒。
(二)以蒸餾酒和(或)食用酒精為酒基生產配制酒、保健酒和藥酒。
(三)外購原酒勾調生產白酒。
(四)在白酒中添加食品添加劑及其它化學物質。
(五)在生產場所內存放與固態發酵法生產無關的原輔料及設施設備。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三章 經 營
第十五條 白酒小作坊銷售白酒應當建立銷售臺賬,如實記錄產品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銷售去向(購買者)、聯系電話、銷售日期等內容。銷售臺賬應當真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六條 食品經營者購進白酒小作坊產品時,應索取其營業執照、食品生產小作坊許可證以及一年內有資質的檢驗機構出具的白酒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的復印件,復印件應加蓋供貨者印章。
第十七條 白酒小作坊產品經營者應公示所經營白酒小作坊名稱、負責人、許可證號、生產地址、檢驗報告等有關信息。
第十八條 經營白酒小作坊產品應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如實記錄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進貨查驗記錄應當真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九條 鼓勵食品經營企業建立白酒小作坊產品銷售記錄,內容包括購買者姓名、地址、購進數量、聯系電話等內容。
第二十條 網絡銷售食品小作坊白酒的,應符合《陜西省網絡食品銷售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加強對白酒小作坊監督管理的指導工作。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每年應制定白酒小作坊日常監督檢查計劃,并組織實施。監督檢查計劃應包括日常監督、教育培訓、專項抽檢,專項檢查等內容。
第二十二條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建立白酒小作坊監管工作檔案,詳細記錄白酒小作坊的基本信息及變化情況,隨時補充更新相關監管信息。
第二十三條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定期組織開展白酒小作坊負責人、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培訓內容包括法律法規、業務知識、白酒生產關鍵控制點和風險管控等內容。
第二十四條 市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每年應組織開展白酒小作坊產品的監督抽檢,做到全覆蓋。對監督抽檢中發現產品不符合相關規定的,依法予以處置。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依照《陜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及攤販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予以處罰,處罰信息應記入信用檔案;涉嫌犯罪的,按照相關規定及時移送公安機關。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8年5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陜西省白酒小作坊生產經營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局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陜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8 年4月8日
(公開屬性:主動公開)
陜西省白酒小作坊生產經營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白酒小作坊生產經營行為,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加強監督管理,保障白酒小作坊產品質量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陜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及攤販管理條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白酒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食藥監食監一〔2013〕244號)和《關于進一步加強白酒小作坊和散裝白酒生產經營監督管理的通知》(食藥監電〔2015〕1號)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白酒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設施設備能滿足生產工藝要求,以糧谷為原料,采用固態法生產銷售白酒的個體生產經營者。
第三條 開辦白酒小作坊應當符合當地設區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允許食品小作坊生產的食品目錄,并依法辦理工商注冊登記,取得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證。
第四條 白酒小作坊負責人是白酒產品質量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應具有傳統工藝釀酒經驗,并公開承諾所生產加工的白酒質量安全。
第五條 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制定白酒小作坊相關管理制度。
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指導本轄區白酒小作坊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白酒小作坊的許可和監督管理工作;建立白酒小作坊監管檔案;組織對白酒小作坊產品進行監督抽檢,并依據有關規定公布檢驗相關信息;組織開展白酒小作坊從業人員的法律法規和業務技能培訓;
鄉鎮、街辦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在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指導下開展白酒小作坊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生 產
第六條 白酒小作坊應具有和生產量及工藝要求相匹配的面積,攤涼、發酵、蒸餾、原輔料存儲、成品存儲應在獨立區域進行。
第七條 白酒小作坊應如實記錄物料配比情況,并留存相關資料。記錄內容包括原輔料購進數量、使用數量、白酒產量等。白酒小作坊生產應全過程管理,如實記錄生產和檢驗過程。
物料配比流水記錄,生產過程和成品檢驗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第八條 白酒小作坊應加強對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嚴格原輔料采購驗收,落實索證索票制度。
第九條 白酒小作坊采購的糧谷類原料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酒曲應采購食品生產企業生產的產品。
第十條 白酒小作坊使用的生產用水應當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要求。除公共管網供水外,白酒小作坊開辦時應提供所用水的檢驗報告。
第十一條 白酒小作坊銷售預包裝白酒的,應配備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灌裝設備,加印或加貼標識。標識信息應當包括以下內容:白酒小作坊名稱、許可證號、生產地址、生產日期以及酒精度和配料表等。
直接接觸白酒的包裝應為食品級,且滿足白酒基本貯存和運輸要求。
第十二條 白酒小作坊應通過檢驗或快檢的方法對生產的每批白酒進行酒精度、甲醇檢測,出具自檢報告;白酒小作坊每年應至少1次將所生產的白酒送至有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檢測,并保留檢驗報告。檢驗項目包括酒精度、甲醇、氰化物、鉛、糖精鈉、環己基氨基磺酸鈉(甜蜜素)等。
第十三條 白酒小作坊發現生產經營過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整改,消除隱患。白酒小作坊停產、復產要及時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 禁止白酒小作坊有下列行為:
(一)使用工業酒精、甲醇等非食品原料生產白酒。
(二)以蒸餾酒和(或)食用酒精為酒基生產配制酒、保健酒和藥酒。
(三)外購原酒勾調生產白酒。
(四)在白酒中添加食品添加劑及其它化學物質。
(五)在生產場所內存放與固態發酵法生產無關的原輔料及設施設備。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三章 經 營
第十五條 白酒小作坊銷售白酒應當建立銷售臺賬,如實記錄產品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銷售去向(購買者)、聯系電話、銷售日期等內容。銷售臺賬應當真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六條 食品經營者購進白酒小作坊產品時,應索取其營業執照、食品生產小作坊許可證以及一年內有資質的檢驗機構出具的白酒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的復印件,復印件應加蓋供貨者印章。
第十七條 白酒小作坊產品經營者應公示所經營白酒小作坊名稱、負責人、許可證號、生產地址、檢驗報告等有關信息。
第十八條 經營白酒小作坊產品應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如實記錄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進貨查驗記錄應當真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九條 鼓勵食品經營企業建立白酒小作坊產品銷售記錄,內容包括購買者姓名、地址、購進數量、聯系電話等內容。
第二十條 網絡銷售食品小作坊白酒的,應符合《陜西省網絡食品銷售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加強對白酒小作坊監督管理的指導工作。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每年應制定白酒小作坊日常監督檢查計劃,并組織實施。監督檢查計劃應包括日常監督、教育培訓、專項抽檢,專項檢查等內容。
第二十二條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建立白酒小作坊監管工作檔案,詳細記錄白酒小作坊的基本信息及變化情況,隨時補充更新相關監管信息。
第二十三條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定期組織開展白酒小作坊負責人、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培訓內容包括法律法規、業務知識、白酒生產關鍵控制點和風險管控等內容。
第二十四條 市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每年應組織開展白酒小作坊產品的監督抽檢,做到全覆蓋。對監督抽檢中發現產品不符合相關規定的,依法予以處置。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依照《陜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及攤販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予以處罰,處罰信息應記入信用檔案;涉嫌犯罪的,按照相關規定及時移送公安機關。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8年5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