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楊凌示范區、韓城市、神木市、府谷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規范我省網絡食品銷售行為,加強網絡食品銷售監督管理,提升監督管理效能,省局研究制定了《陜西省網絡食品銷售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經局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陜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7年10月16日
(公開屬性:主動公開)
陜西省網絡食品銷售監督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網絡食品銷售行為,加強網絡食品銷售監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設立的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含外省第三方平臺在本省設立的分公司、子公司、代理商等分支機構,以下簡稱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以及通過第三方平臺或者自建網站進行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以下簡稱入網食品銷售者)從事網絡食品銷售、服務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網絡食品銷售,是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通過互聯網從事食品(含食用農產品、食品添加劑)銷售的經營活動,不包括網絡訂餐活動。
第四條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指導本省網絡食品銷售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網絡食品安全銷售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入網食品銷售者應當配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網絡食品銷售安全的監督管理和違法行為的查處,按照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提供網絡食品交易相關數據和信息。
第二章 入網食品銷售者的食品安全義務
第六條 入網食品銷售者應當依法取得許可(法律法規規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除外)。入網銷售的食品生產者應當按照許可的類別范圍銷售食品,入網食品銷售者應當按照許可的經營項目范圍從事食品銷售。
縣(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入網食品銷售實施許可,并依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陜西省食品經營許可審查實施細則(試行)》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
食品經營許可部門應當對有實體門店的入網食品銷售者其食品經營許可證上標注“網絡經營_有實體門店”字樣,對無實體門店的入網食品銷售者其食品經營許可證上標注“網絡經營_無實體門店”字樣。
第七條 通過互聯網進行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食用農產品銷售者和食品添加劑銷售者自建網站,應當在通信主管部門批準后,主動向其所在地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發證部門備案。
第八條 入網食品銷售者應當依法建立進貨查驗記錄、食品安全自查、消費投訴糾紛處理等制度。
通過自建網站進行交易的入網食品銷售者應當具備數據備份、故障恢復等技術條件,保障網絡食品交易數據和資料的可靠性與安全性。
第九條 通過第三方平臺進行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其銷售活動主頁面顯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通過自建網站進行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其網站首頁顯著位置公示其營業執照、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相關信息應當真實準確、畫面清晰、容易辨識。
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發生變更的,入網食品銷售者應當及時告知第三方平臺,并對公示信息及時更新。
第十條 入網食品銷售者銷售的食品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禁止銷售的食品,不得在網上進行交易。
第十一條 入網食品銷售者發布的網絡食品信息應當合法、真實,頁面展示不得對食品作虛假宣傳,不得涉及疾病預防和治療功能,并對宣傳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二條 入網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除依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公示相關信息外,還應當依法遵守特殊食品相關規定。
散裝熟食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不得進行網絡交易。
第十三條 入網食品銷售者購進食品時,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依法建立查驗記錄、保存相關資料。
通過自建網站交易食品的生產經營者應當記錄、保存食品交易信息,保存時間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6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時間不得少于2年。
第十四條 網絡交易的食品有保鮮、保溫、冷藏或者冷凍等特殊貯存條件要求的,入網食品銷售者應當采取能夠保證食品安全的貯存、運輸措施,或者委托具備相應貯存、運輸能力的企業貯存、配送。
第十五條 入網食品銷售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消費者出具發票等銷售憑證;征得消費者同意的,可以以電子化形式出具。電子化的銷售憑證,可以作為處理消費投訴的依據。
第十六條 入網食品銷售者發現其銷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并采取召回等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風險,如實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由于入網食品銷售者自身原因所導致的不安全食品,應當主動召回,予以無害化處理或者銷毀,做好記錄。
入網食品銷售者應當將食品召回和處理情況向所在地縣(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章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義務
第十七條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在通信主管部門批準后,主動向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
第十八條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建立并執行入網食品銷售者審查登記、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制止及報告、嚴重違法行為平臺服務停止、食品安全投訴舉報處理等制度,并在網絡平臺上公開。
第十九條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品銷售者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入網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生產許可證等材料進行審查,如實記錄并及時更新。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營業執照、入網食品添加劑經營者營業執照以及入網交易食用農產品的個人的身份證號碼、住址、聯系方式等信息進行登記,如實記錄并及時更新。
第二十條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記錄、保存食品交易信息,保存時間應符合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采取數據備份、故障恢復等技術手段確保網絡食品銷售數據和資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應當保證原始數據的真實性。
第二十一條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設置網絡食品安全管理機構或人員,對入網食品銷售者的食品銷售行為及發布的信息進行檢查。
第二十二條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發現入網食品銷售者存在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向其所在地縣(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對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布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食品,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督促入網食品銷售者停止銷售,必要時對相關信息進行屏蔽。
第二十三條 消費者通過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購買食品,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入網食品銷售者或者食品生產者要求賠償。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網食品銷售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由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先行賠償,并有權向入網食品銷售者追償。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費者承諾的,應當履行其承諾。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完成對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或者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備案后,7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相關備案信息。
第二十五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按照《食品安全法》、《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對轄區內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入網食品銷售者從事網絡食品銷售、服務等活動開展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加強與公安部門和網絡、電信主管部門的協作配合,建立長效的聯動機制,加強對網絡食品銷售行為的監督檢查,強化行政處罰與刑事司法的有效銜接。
發現在外省注冊的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存在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向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通報。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通過自建網站進行交易的入網食品銷售者,應當通過“陜西省食品安全監管綜合業務系統”申請電子備案(見附件1、2)。
第二十八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入網食品銷售者,可以通過網絡銷售本省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預包裝食品。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30日后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1:
備案要求
為落實好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以下簡稱《查處辦法》)和《陜西省網絡食品銷售監督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網絡銷售辦法》)對本省行政區域內設立的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以及通過自建網站進行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備案的有關規定,提出以下備案要求:
一、備案時限
在本省設立的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以下簡稱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進行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以下簡稱自建網站食品銷售者)應當按照《查處辦法》規定,自《網絡銷售辦法》執行之日起,在取得通信主管部門批準后30個工作日內,在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并取得備案號。
《網絡銷售辦法》執行之前已獲得通信主管部門批準的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自建網站食品銷售者,應當自《網絡銷售辦法》執行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申請備案。
二、備案資料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自建網站食品銷售者提交的備案信息包括:
1.《陜西省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或自建網站備案信息登記表》(附件2);
2.營業執照掃描件或照片;
3.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書掃描件或照片;
4.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及食品安全負責人身份證正反面掃描件或照片。
三、備案信息公示
在完成備案后7個工作日內,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在網站向社會公開備案信息,包括域名、IP地址、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備案號等信息。
四、備案受理、變更及備案號發放
1.受理備案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收到備案材料后應當及時進行審查,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并在受理備案材料后7個工作日內完成資料審查,并發放備案號;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備案,并告知理由。
2.備案信息發生變化或停止經營,申請人應當于變更或停止經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原備案部門提交新的《陜西省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或自建網站備案信息登記表》和變更或者備案注銷申請的相關材料,原備案部門予以變更備案或注銷備案。
五、編號規則
1.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備案號格式為:陜+網食銷售備+〔備案年份〕+A+4位阿拉伯數字。其中,A代表第三方平臺提供者,4位阿拉伯數字為流水號。
2.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備案號格式為:陜(所屬行政區域簡稱)+網食銷售備+〔備案年份〕+B+4位阿拉伯數字。其中,B代表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4位阿拉伯數字為流水號。
為規范我省網絡食品銷售行為,加強網絡食品銷售監督管理,提升監督管理效能,省局研究制定了《陜西省網絡食品銷售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經局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陜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7年10月16日
(公開屬性:主動公開)
陜西省網絡食品銷售監督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網絡食品銷售行為,加強網絡食品銷售監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設立的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含外省第三方平臺在本省設立的分公司、子公司、代理商等分支機構,以下簡稱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以及通過第三方平臺或者自建網站進行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以下簡稱入網食品銷售者)從事網絡食品銷售、服務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網絡食品銷售,是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通過互聯網從事食品(含食用農產品、食品添加劑)銷售的經營活動,不包括網絡訂餐活動。
第四條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指導本省網絡食品銷售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網絡食品安全銷售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入網食品銷售者應當配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網絡食品銷售安全的監督管理和違法行為的查處,按照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提供網絡食品交易相關數據和信息。
第二章 入網食品銷售者的食品安全義務
第六條 入網食品銷售者應當依法取得許可(法律法規規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除外)。入網銷售的食品生產者應當按照許可的類別范圍銷售食品,入網食品銷售者應當按照許可的經營項目范圍從事食品銷售。
縣(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入網食品銷售實施許可,并依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陜西省食品經營許可審查實施細則(試行)》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
食品經營許可部門應當對有實體門店的入網食品銷售者其食品經營許可證上標注“網絡經營_有實體門店”字樣,對無實體門店的入網食品銷售者其食品經營許可證上標注“網絡經營_無實體門店”字樣。
第七條 通過互聯網進行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食用農產品銷售者和食品添加劑銷售者自建網站,應當在通信主管部門批準后,主動向其所在地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發證部門備案。
第八條 入網食品銷售者應當依法建立進貨查驗記錄、食品安全自查、消費投訴糾紛處理等制度。
通過自建網站進行交易的入網食品銷售者應當具備數據備份、故障恢復等技術條件,保障網絡食品交易數據和資料的可靠性與安全性。
第九條 通過第三方平臺進行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其銷售活動主頁面顯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通過自建網站進行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其網站首頁顯著位置公示其營業執照、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相關信息應當真實準確、畫面清晰、容易辨識。
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發生變更的,入網食品銷售者應當及時告知第三方平臺,并對公示信息及時更新。
第十條 入網食品銷售者銷售的食品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禁止銷售的食品,不得在網上進行交易。
第十一條 入網食品銷售者發布的網絡食品信息應當合法、真實,頁面展示不得對食品作虛假宣傳,不得涉及疾病預防和治療功能,并對宣傳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二條 入網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除依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公示相關信息外,還應當依法遵守特殊食品相關規定。
散裝熟食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不得進行網絡交易。
第十三條 入網食品銷售者購進食品時,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依法建立查驗記錄、保存相關資料。
通過自建網站交易食品的生產經營者應當記錄、保存食品交易信息,保存時間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6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時間不得少于2年。
第十四條 網絡交易的食品有保鮮、保溫、冷藏或者冷凍等特殊貯存條件要求的,入網食品銷售者應當采取能夠保證食品安全的貯存、運輸措施,或者委托具備相應貯存、運輸能力的企業貯存、配送。
第十五條 入網食品銷售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消費者出具發票等銷售憑證;征得消費者同意的,可以以電子化形式出具。電子化的銷售憑證,可以作為處理消費投訴的依據。
第十六條 入網食品銷售者發現其銷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并采取召回等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風險,如實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由于入網食品銷售者自身原因所導致的不安全食品,應當主動召回,予以無害化處理或者銷毀,做好記錄。
入網食品銷售者應當將食品召回和處理情況向所在地縣(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章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義務
第十七條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在通信主管部門批準后,主動向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
第十八條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建立并執行入網食品銷售者審查登記、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制止及報告、嚴重違法行為平臺服務停止、食品安全投訴舉報處理等制度,并在網絡平臺上公開。
第十九條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品銷售者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入網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生產許可證等材料進行審查,如實記錄并及時更新。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營業執照、入網食品添加劑經營者營業執照以及入網交易食用農產品的個人的身份證號碼、住址、聯系方式等信息進行登記,如實記錄并及時更新。
第二十條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記錄、保存食品交易信息,保存時間應符合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采取數據備份、故障恢復等技術手段確保網絡食品銷售數據和資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應當保證原始數據的真實性。
第二十一條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設置網絡食品安全管理機構或人員,對入網食品銷售者的食品銷售行為及發布的信息進行檢查。
第二十二條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發現入網食品銷售者存在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向其所在地縣(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對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布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食品,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督促入網食品銷售者停止銷售,必要時對相關信息進行屏蔽。
第二十三條 消費者通過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購買食品,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入網食品銷售者或者食品生產者要求賠償。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網食品銷售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由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先行賠償,并有權向入網食品銷售者追償。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費者承諾的,應當履行其承諾。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完成對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或者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備案后,7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相關備案信息。
第二十五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按照《食品安全法》、《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對轄區內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入網食品銷售者從事網絡食品銷售、服務等活動開展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加強與公安部門和網絡、電信主管部門的協作配合,建立長效的聯動機制,加強對網絡食品銷售行為的監督檢查,強化行政處罰與刑事司法的有效銜接。
發現在外省注冊的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存在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向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通報。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通過自建網站進行交易的入網食品銷售者,應當通過“陜西省食品安全監管綜合業務系統”申請電子備案(見附件1、2)。
第二十八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入網食品銷售者,可以通過網絡銷售本省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預包裝食品。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30日后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1:
備案要求
為落實好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以下簡稱《查處辦法》)和《陜西省網絡食品銷售監督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網絡銷售辦法》)對本省行政區域內設立的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以及通過自建網站進行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備案的有關規定,提出以下備案要求:
一、備案時限
在本省設立的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以下簡稱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進行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以下簡稱自建網站食品銷售者)應當按照《查處辦法》規定,自《網絡銷售辦法》執行之日起,在取得通信主管部門批準后30個工作日內,在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并取得備案號。
《網絡銷售辦法》執行之前已獲得通信主管部門批準的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自建網站食品銷售者,應當自《網絡銷售辦法》執行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申請備案。
二、備案資料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自建網站食品銷售者提交的備案信息包括:
1.《陜西省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或自建網站備案信息登記表》(附件2);
2.營業執照掃描件或照片;
3.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書掃描件或照片;
4.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及食品安全負責人身份證正反面掃描件或照片。
三、備案信息公示
在完成備案后7個工作日內,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在網站向社會公開備案信息,包括域名、IP地址、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備案號等信息。
四、備案受理、變更及備案號發放
1.受理備案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收到備案材料后應當及時進行審查,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并在受理備案材料后7個工作日內完成資料審查,并發放備案號;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備案,并告知理由。
2.備案信息發生變化或停止經營,申請人應當于變更或停止經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原備案部門提交新的《陜西省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或自建網站備案信息登記表》和變更或者備案注銷申請的相關材料,原備案部門予以變更備案或注銷備案。
五、編號規則
1.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備案號格式為:陜+網食銷售備+〔備案年份〕+A+4位阿拉伯數字。其中,A代表第三方平臺提供者,4位阿拉伯數字為流水號。
2.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備案號格式為:陜(所屬行政區域簡稱)+網食銷售備+〔備案年份〕+B+4位阿拉伯數字。其中,B代表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4位阿拉伯數字為流水號。
附件2:
陜西省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或自建網站備案信息登記表
備案號:陜( )網食銷售備〔 〕A/B 號
備案主體 信 息 | 名 稱 |
| ||
住 所 |
| |||
實際辦公地址(分支機構) |
| |||
社會信用代碼 |
| |||
主體業態(僅B類備案需填寫) | □食品生產(銷售) □ 食品銷售 | |||
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編號 (僅B類備案需填寫) |
| |||
法定代表人 (負責人)信息 | 姓 名 |
| 聯系電話 |
|
身份證件類型 |
| |||
證件號碼 |
| |||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的網絡食品安全負責人或者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信息 | 姓 名 |
| 聯系電話及電子郵箱 |
|
身份證件類型 |
| |||
證件號碼 |
| |||
網站信息 | 網站名稱 |
| ||
網站域名 |
| |||
網站IP地址 |
| |||
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編號 |
| |||
備案性質 | □首次備案 □備案信息變更 □備案注銷 | |||
本單位承諾備案所提交的全部材料真實、合法、有效, 并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 備案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 ||||
備案部門 經辦人意見 |
簽字: 年 月 日 | |||
備案部門 復核人意見 |
簽字: 年 月 日 |
備注:1.本表備案號中的流水號由備案部門填寫;
2.A代表第三方平臺提供者,B代表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
3.本表按照實際內容填寫完整,合理缺項的內容應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