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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構建現代環境治理體系的實施意見》

   2020-07-17 502
核心提示:7月14日,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發出通知,印發《關于構建現代環境治理體系的實施意見》。通知全文如下:各市、州黨委和人民
7月14日,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發出通知,印發《關于構建現代環境治理體系的實施意見》。通知全文如下:


    各市、州黨委和人民政府,長白山開發區、長春新區、中韓(長春)國際合作示范區,梅河口市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廳、委和各直屬機構,各人民團體:


    《關于構建現代環境治理體系的實施意見》已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中共吉林省委辦公廳


    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7月14日


    關于構建現代環境治理體系的實施意見


    為全面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構建現代環境治理體系的指導意見》(中辦發〔2020〕6號),加快構建黨委領導、政府主導、企業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現代環境治理體系,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深入實施“三個五”發展戰略,統籌推進中東西“三大板塊”建設,扎實推進“一主、六雙”產業空間布局,加快補齊環境治理體制機制短板,著力構建以堅持黨的集中統一領導為統領,以強化政府主導作用為關鍵,以深化企業主體作用為根本,以充分發揮市場作用為導向,以全面推進依法治理為保障,以更好動員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為支撐的現代環境治理體系,為推動生態環境持續改善、建設生態文明和美麗中國“吉林樣板”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二)主要目標。到2025年,建立健全環境治理的領導責任體系、企業責任體系、全民行動體系、監管體系、市場體系、信用體系、法規政策體系、支撐體系,落實各類主體責任,提高市場主體和公眾參與的積極性,形成導向清晰、決策科學、執行有力、激勵有效、多元參與、良性互動的環境治理體系。


    二、健全環境治理領導責任體系,提升擔當落實能力


    (三)完善省負總責、市縣抓落實的工作機制。省委、省政府對全省環境治理負總體責任,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各項決策部署,制定實施有利于生態環境保護的政策措施,重點抓好制定目標、明確任務、落實責任、完善機制、加大資金投入、嚴格監督考核等工作。市、縣黨委和政府承擔具體責任,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上級黨委、政府的部署要求,進一步明確目標、分解任務、細化措施,統籌做好監管執法、市場規范、資金安排、宣傳教育等工作。


    (四)全面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嚴格落實《吉林省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職責規定(試行)》,各級黨委和政府必須堅決扛起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的政治責任,將生態文明建設擺在突出位置,融入經濟社會發展全局,依法推進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生態環境保護第一責任人,其他有關領導成員在職責范圍內承擔相應責任。各相關部門要按照管發展、管行業、管生產經營、管自然資源資產必須管環保的要求,履行好本部門、本領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職責,合力提升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水平。


    (五)明確生態環境領域財政支出責任。適時研究制定吉林省生態環境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科學合理劃分省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按照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的原則,在進一步理順省與市、縣收入劃分和省對下轉移支付制度改革中統籌考慮各地環境治理的財政需求。


    (六)開展目標評價考核。以生態環境質量改善為核心,合理設定約束性和預期性目標,進一步完善生態環境保護目標體系,并納入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以及相關專項規劃。健全生態環境保護政府目標責任制,制定考核實施方案,考核結果作為各級領導班子、領導干部任用和獎懲的重要依據。開展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實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


    (七)深化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全力做好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問題整改,健全完善高位推進、精準管理、預警督辦、跟蹤問效“四項機制”和領導包保、清單管理、定期調度、銷號驗收、通報預警、督查督辦、考核問責、信息公開“八項制度”,高效推進督察整改。落實《吉林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法》,實行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作為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的延伸和補充,以解決突出生態環境問題、改善生態環境質量、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為重點,定期開展例行督察,適時開展專項督察,優化實行排查、交辦、核查、約談、專項督察“五步法”工作模式,強化監督幫扶,壓實生態環境保護責任。


    三、健全環境治理企業責任體系,提升主體治污能力


    (八)落實企業環境治理主體責任。督促企業落實“誰污染、誰治理”“誰破壞、誰修復”的主體責任,嚴格遵守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執行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損害賠償、自行監測、信息公開等制度,加強環境治理責任制度建設,落實管理體制、污染治理、生態保護、風險管控、應急處置等措施,強化資金投入、物資保障,規范自身生態環境保護行為。


    (九)嚴格實施排污許可管理制度。修訂《吉林省排污許可管理辦法》,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監管體系,加強對企業排污行為的監管。按照新老有別、平穩過渡原則,科學處理排污許可與環評制度、排污權有償使用交易制度的關系。督促企業落實臺賬管理、自行監測、執行報告等證后管理制度。將排污許可制度作為固定污染源環境管理核心制度,實現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全覆蓋。


    (十)推進生產服務綠色化。嚴格落實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加大落后產能和落后生產工藝淘汰力度,推進產業轉型升級。積極踐行綠色生產方式,能源、冶金、建材、有色、化工、電鍍、印染、農副產品加工、造紙等行業應全面推行清潔生產改造或清潔化改造,開展清潔生產審核。積極參與循環經濟試點示范,推動現有產業園區循環化改造和新建園區循環化建設。強化產品全生命周期綠色管理,提供資源節約、環境友好的產品和服務。督促生產者增強廢棄產品回收處理責任意識,以電器電子產品、汽車產品、動力蓄電池、鉛酸蓄電池、飲料紙基復合包裝物為重點,加快落實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


    (十一)切實提高企業污染治理水平。鼓勵企業加強環境管理體系建設和治理技術創新,運用高效、低耗高新技術成果,實施污染治理設施升級改造,不斷提高環境治理績效。強化污染源自行監測,將與污染物產生和排放密切相關的關鍵工藝參數納入監測范圍,重點排污企業必須安裝使用自動監測裝置并保障其正常運行,確保數據有效傳輸至監管平臺,堅決杜絕治理效果和監測數據造假。


    (十二)公開環境治理信息。督促排污企業通過企業網站等途徑依法公開主要污染物名稱、排放方式、執行標準、污染防治及自動監測設施建設和運行情況,并對信息真實性負責。鼓勵排污企業在確保安全生產前提下,通過設立企業開放日、建設教育體驗場所等形式,向社會公眾開放。督促上市公司、發債企業等市場主體落實強制性環境治理信息披露制度,全面、及時、準確地披露環境信息。


    四、健全環境治理全民行動體系,提升社會共治能力


    (十三)強化社會監督。健全公眾監督和舉報反饋機制,進一步拓寬舉報渠道,充分發揮“12369”環保舉報熱線作用,完善省級承擔生態環境監管職能的部門分別受理、按類交辦、跟蹤督辦、信息公開、考核問責等機制,切實解決群眾投訴舉報問題。完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群眾有獎舉報機制,激發人民群眾主動參與生態環境保護的熱情,營造全社會共同監督的氛圍。加強輿論監督,建立完善生態環境問題主動公開機制,鼓勵新聞媒體對各類破壞生態環境問題、突發環境事件、環境違法行為進行曝光。引導具備資格的環保組織依法開展生態環境公益訴訟等活動。


    (十四)充分發揮社會團體作用。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要積極動員廣大職工、青少年、婦女參與環境治理,共同關注保護生態環境。鼓勵行業協會、商會發揮橋梁紐帶作用,建立健全行業規范、管理制度,促進行業自律,積極推廣應用綠色生產技術,推動形成資源節約、環境友好的行業秩序。加強對社會環保組織的管理和指導,大力發展環保志愿者、監督員隊伍,建立健全溝通聯絡機制,支持其健康成長和有序發展。


    (十五)提高全社會環保素養。把生態環境保護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和黨政領導干部培訓體系,依托“吉林云課堂”等平臺加強各級黨政機關生態環境保護相關理論培訓。加強生態文化建設,制作和推廣一批具有新時代特征的生態環境保護讀本、主題文化劇、科普娛樂節目、公益論壇、公益廣告宣傳片等文化產品,鼓勵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等公共文化場所設立生態環境保護專區、專欄。深入開展綠色生活創建行動和“美麗中國,我是行動者”等主題實踐活動,推進環境保護宣傳教育進學校、進家庭、進社區、進村屯、進工廠、進機關。加大《公民生態環境行為規范(試行)》宣傳力度,倡導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引領公民踐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逐步轉變落后的生活風俗習慣。


    五、健全環境治理監管體系,提升監管能力


    (十六)完善監管機制。扎實推進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改革,整合相關部門污染防治和生態環境保護執法職責,統籌執法資源和執法力量,著力解決多頭多層重復執法問題。有力有效運用綜合執法改革成果,嚴格制定落實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規則,細化完善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研究建立生態環境監管盡職免責機制。加快建設省級“雙隨機、一公開”環境監管系統平臺,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環境監管模式。健全完善交叉執法、異地執法、提級辦理等執法機制,嚴格依法查處重大生態環境違法案件和跨行政區生態環境違法案件。推動跨區域跨流域污染防治聯防聯控,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聯動機制。除中央組織的重大活動外,各市、縣不得因召開會議、論壇和舉辦大型活動等原因,對企業采取停產、限產措施。


    (十七)加強司法保障。健全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信息共享、案情通報、聯合調查、案件移送制度。強化對生態環境違法犯罪行為的查處懲治,對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依法依規追究賠償責任;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加強檢察機關提起生態環境公益訴訟工作。在高級人民法院和具備條件的中級、基層人民法院調整設立專門的環境審判機構,統一涉生態環境案件的受案范圍、審理程序等。探索建立“恢復性司法實踐+社會化綜合治理”審判結果執行機制。


    (十八)強化執法能力建設。全面推進生態環境綜合執法標準化建設,統一著裝、統一標識、統一證件、統一保障執法用車和裝備。推進人財物等資源向基層下沉,增強市、縣級執法力量,配齊配強執法隊伍。大力推進非現場執法,加強智能監控和大數據監控,依托互聯網、云計算、大數據等技術和載體,充分運用移動執法、自動監控、衛星遙感、無人機等手段,實時監控、實時留痕,提升監控預警能力和科學辦案水平。


    六、健全環境治理市場體系,提升市場配置調節能力


    (十九)規范環境治理市場秩序。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環境,平等對待各類市場主體,引導各類資本參與環境治理投資、建設、運行。規范市場秩序,嚴厲打擊惡性競爭行為,加快形成公開透明、規范有序的環境治理市場環境。加強對生態環境領域第三方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定期開展專項檢查、抽查或質量考核,對不符合相關要求的,依法進行查處,并向社會公開。


    (二十)強化環保產業支撐。加快推進環保產業集聚發展,支持長春市、吉林市等地區率先整合產業鏈資源,依托現有國家級、省級開發區(工業集中區),建設環保產業園區。鼓勵中小型環保企業集中發展,形成具有較強輻射帶動作用的龍頭骨干企業。推動環保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示范應用,加快提高環保產業技術裝備水平。對我省符合條件的首臺(套、批次)產品推廣應用指導目錄產品生產企業進行獎勵,對投保的生產制造企業給予保險補償。對符合國家建設管理規定、安裝環保設施的燃煤發電機組全面落實脫硫、脫硝、除塵等環保電價政策,對污水處理、垃圾處理設施運行企業生產用電給予大工業用電政策。支持符合條件的污水處理、垃圾處理設施運行企業參與電力市場交易。完善部分環保行業用電支持政策。


    (二十一)創新完善污染治理模式。加快環境污染治理市場化、專業化、精細化發展,深入推進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建立健全“污染者付費+第三方治理”等機制,支持開發區、產業園區、重點領域、重點行業開展試點示范。鼓勵第三方治理單位延伸產業鏈,探索一體化服務模式。積極爭取國家小城鎮環境綜合治理托管服務試點,推進系統治理。推行環保管家、環境顧問服務,為企業提供定向精準的環境治理服務。對工業污染地塊推行“環境修復+開發建設”模式。


    (二十二)健全價格收費機制。完善有利于綠色發展的價格政策,按照堅持問題導向、堅持污染者付費、堅持激勵約束并重、堅持因地分類施策的原則,落實城鎮污水垃圾處理收費政策和危險廢物處置收費機制,鼓勵各地探索建立農村污水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建立有利于節約用水、用能的價格機制,完善城鎮供水價格形成機制,全面推行城鎮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完善差別化電價政策。


    七、健全環境治理信用體系,提升信用監管調控能力


    (二十三)加強政務誠信建設。建立健全環境治理政務失信記錄,將各級政府和公職人員在環境保護工作中因違法違規、失信違約被司法判決、行政處罰、紀律處分、問責處理等信息納入政務失信記錄,并歸集至省社會信用綜合服務平臺,依托“信用中國(吉林)”網站等依法依規逐步公開。


    (二十四)健全企業信用建設。完善企業環保信用評價機制,依托省社會信用綜合服務平臺的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系統,對市場主體進行公共信用綜合評價,依據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結果和行業信用評價結果,實施分級分類監管。建立排污企業黑名單制度,將環境違法企業依法依規納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將其違法信息記入信用記錄,納入省社會信用綜合服務平臺,在“信用中國(吉林)”網站和監管部門門戶網站依法依規向社會公開。


    (二十五)推動個人誠信建設。探索推進個人生態環保誠信記錄建設,環境信用評級不良的企業,將其嚴重環境違法信息記入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個人誠信記錄,將自然人嚴重環境違法信息記入個人誠信記錄,納入省社會信用綜合服務平臺,在“信用中國(吉林)”網站和監管部門門戶網站依法依規公開。


    (二十六)完善信用監管機制建設。健全事前信用承諾制度,梳理可開展信用承諾的行政許可事項。即時辦理適用信用承諾制度的生態環境行政許可事項。優化事中信用監管,依據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結果和行業信用評價結果,實施分級分類監管,將環境失信對象納入重點關注對象名單或聯合懲戒對象名單,開展失信聯合懲戒;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實施市場和行業禁入。


    八、健全環境治理法規政策體系,提高依法治理能力


    (二十七)完善法規規章。制定修訂生態環境保護、大氣污染防治、城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危險廢物污染防治、自然保護區保護、河道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在環境治理領域先于國家和省進行立法。


    (二十八)完善標準規范。加快推進重點行業、重點領域生態環境地方標準和相關規范的制定修訂工作,研究制定生物質能綜合利用相關排放標準,研究修訂《吉林省地表水功能區》,研究制定環境影響后評價、排污口規范化管理等技術規范。健全標準實施信息反饋和評估機制。增加綠色產品供給,引導綠色生產和綠色消費。


    (二十九)加強財稅支持。建立健全環境治理多元投入機制,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生態環境建設。健全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建立森林、草原、濕地、水流和耕地五大生態保護補償體系。制定出臺調整優化產業結構、能源結構、運輸結構和用地結構的相關政策。加快建立省級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嚴格執行環境保護稅法,促進企業降低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濃度,提高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率。用足用好現行促進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的稅收優惠政策。


    (三十)完善金融扶持。加快推進綠色金融發展,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和有關部門為企業提供綠色信貸支持、基金支持。鼓勵和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行綠色金融債券。推動落實環境高風險領域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引導保險機構拓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業務。健全完善排污權和碳排放權交易政策體系,研究確定排污權交易基準價格,探索對排污權和碳排放權交易進行抵質押融資。鼓勵發展重大環保裝備融資租賃。


    九、健全環境治理支撐體系,提升科學治理能力


    (三十一)強化規劃體系引領。加快制定生態環境保護“十四五”規劃和自然生態保護、水污染防治、大氣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應對氣候變化等專項規劃,以及相關具體治理政策,形成“1+N+X”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政策體系,突出目標導向和問題導向,科學設定各項目標指標、重點任務和保障措施,完善并落實規劃考核評估機制,協同推進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和經濟高質量發展。


    (三十二)加強關鍵環保技術產品自主創新。將生態環境保護作為科技發展的重要領域納入科技發展規劃,加快推進生態環境重大技術攻關。持續加大科研投入力度,鼓勵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環保企業聯合開展關鍵性技術研究,著力攻克流域綜合治理、城鎮及重點行業污(廢)水處理、大氣污染聯防聯控、生態功能修復、土壤修復、監測預報預警等關鍵性技術。


    (三十三)提升生態環境監測能力和水平。加快構建天地一體、上下協同、信息共享的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實現環境質量、污染源和生態狀況監測全覆蓋。不斷完善生態環境監測技術體系,全面提高監測自動化、標準化、信息化水平,推動實現環境質量預報預警,確保監測數據“真、準、全”。加強生態環境監測能力建設,加大監測技術裝備研發與應用力度,推動監測裝備精準、快速、便攜化發展,保障監測用房、監測用車,為監測工作順利開展提供必要條件。


    (三十四)加強生態環境信息化建設。充分利用物聯網、云計算、大數據等先進技術和載體,建立完善省級布設、多級應用的生態環境智慧監管平臺,實現“數據大集中、應用大整合、支撐大服務”,為生態環境科學決策、精準管理、高效服務提供有效支撐。


    各地黨委和政府要根據本實施意見要求,結合本地區發展實際,制定具體貫徹落實措施,明確目標清單、任務清單、時間清單、責任清單,確保本實施意見確定的重點任務及時落地見效。省發展改革委要加強統籌協調和政策支持;省生態環境廳要牽頭推進相關具體工作,定期開展本實施意見實施效果的評估工作;有關部門要各負其責、密切配合,重大事項及時向省委、省政府報告。


 
地區: 吉林 吉林市
標簽: 指導意見 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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