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26日唐山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2010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準,于2010年10月8日公布施行)
為確保到2010年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做好地方性法規清理工作的意見和河北省人大常委會的統一部署,經對我市現行地方性法規進行清理,唐山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決定:
一、對下列法規中明顯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社會發展要求的規定作出修改
1、刪除《唐山市地方公路條例》第二十七條。
2、刪除《唐山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中的“農業稅附加和農林特產稅附加資金使用”。
3、刪除《唐山市產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二、對下列法規中有廢止行政許可事項的內容作出相應的文字修改
4、刪除《唐山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和第二十三條中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
5、關于《唐山市城市供水管理條例》
(1)刪除第七條中的“城市供水、”和“資質證書、”;同時刪除第三十六條第一項。
(2)刪除第二十九條第五項;同時刪除第三十七條第七項中的“、第五項”。
6、刪除《唐山市鄉村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中的“須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簽發臨時用地許可證,”。
7、刪除《唐山市文物保護管理辦法》第十九條中的“省內其他市、縣展覽,必須經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到省外、”。
三、對下列法規中行政事業性收費被取消的規定作出修改
8、將《唐山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中的“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修改為“污水處理費”。
9、刪除《唐山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二項;刪除第三十三條第六項中的“第一、三款”。
四、對下列法規中與上位法規定不一致的規定作出修改
(一)依據憲法修正案有關征收、征用的規定作出修改
10、刪除《唐山市地方公路條例》第十六條中的“、征用”。
11、將《唐山市水利工程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中的“征用”修改為“征收”。
12、將《唐山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中“征用”修改為“征收、征用”。
(二)對下列法規按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將申請行政復議期限統一修改為“六十日”
13、《唐山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14、《唐山市鄉村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
15、《唐山市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
(三)對與上位法不一致的內容作出修改
16、將《唐山市畜禽屠宰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中的“衛生許可證”修改為“食品生產許可”,將“動物防疫合格證”修 改為“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17、將《唐山市漢語言文字應用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七項中的“經省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認可”修改為“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
18、刪除《唐山市文物保護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19、將《唐山市產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中的“依照《產品質量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修改為“依法”。
五、對下列法規因引用的法律、法規名稱變更或者廢止作出相應修改
(一)將下列法規中引用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治安管理處罰法”
20、《唐山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21、《唐山市城市供水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十項。
22、《唐山市漢語言文字應用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23、《唐山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24、《唐山市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
25、《唐山市陡河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
26、《清東陵保護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27、《唐山市地名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28、《唐山市獻血用血條例》第三十四條。
29、《唐山市農藥經營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
(二)對下列法規中引用法律、法規的名稱變更或者廢止的規定作出修改
30、將《唐山市畜禽屠宰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中的“由衛生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的規定執行”修改為“由有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執行”。
31、將《唐山市漢語言文字應用管理辦法》第一條修改為:“為了推廣普通話和推行規范漢字,實現漢語言文字規范化、標準化,發揮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在社會生活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語言文字法》和《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語言文字法>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32、刪除《唐山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中“的建立依照《唐山市村經濟合作社條例》的規定執行,并”。
33、將《唐山市文物保護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中的“《行政復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六、對下列法規因機構改革職能調整的內容作出相應修改
34、關于《唐山市畜禽屠宰管理條例》
(1)將第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市、縣(市)區農牧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工作,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畜禽屠宰及畜禽產品的檢疫和有關監督管理執法工作。”
(2)將第七條第二款、第十二條第一款中的“畜牧”修改為“農牧”。
(3)將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中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修改為“動物衛生監督機構”。
35、將《唐山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一款中的“農業”修改為“農牧”;刪除第二款中的“、畜牧水產”。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為確保到2010年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做好地方性法規清理工作的意見和河北省人大常委會的統一部署,經對我市現行地方性法規進行清理,唐山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決定:
一、對下列法規中明顯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社會發展要求的規定作出修改
1、刪除《唐山市地方公路條例》第二十七條。
2、刪除《唐山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中的“農業稅附加和農林特產稅附加資金使用”。
3、刪除《唐山市產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二、對下列法規中有廢止行政許可事項的內容作出相應的文字修改
4、刪除《唐山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和第二十三條中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
5、關于《唐山市城市供水管理條例》
(1)刪除第七條中的“城市供水、”和“資質證書、”;同時刪除第三十六條第一項。
(2)刪除第二十九條第五項;同時刪除第三十七條第七項中的“、第五項”。
6、刪除《唐山市鄉村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中的“須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簽發臨時用地許可證,”。
7、刪除《唐山市文物保護管理辦法》第十九條中的“省內其他市、縣展覽,必須經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到省外、”。
三、對下列法規中行政事業性收費被取消的規定作出修改
8、將《唐山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中的“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修改為“污水處理費”。
9、刪除《唐山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二項;刪除第三十三條第六項中的“第一、三款”。
四、對下列法規中與上位法規定不一致的規定作出修改
(一)依據憲法修正案有關征收、征用的規定作出修改
10、刪除《唐山市地方公路條例》第十六條中的“、征用”。
11、將《唐山市水利工程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中的“征用”修改為“征收”。
12、將《唐山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中“征用”修改為“征收、征用”。
(二)對下列法規按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將申請行政復議期限統一修改為“六十日”
13、《唐山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14、《唐山市鄉村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
15、《唐山市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
(三)對與上位法不一致的內容作出修改
16、將《唐山市畜禽屠宰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中的“衛生許可證”修改為“食品生產許可”,將“動物防疫合格證”修 改為“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17、將《唐山市漢語言文字應用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七項中的“經省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認可”修改為“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
18、刪除《唐山市文物保護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19、將《唐山市產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中的“依照《產品質量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修改為“依法”。
五、對下列法規因引用的法律、法規名稱變更或者廢止作出相應修改
(一)將下列法規中引用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治安管理處罰法”
20、《唐山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21、《唐山市城市供水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十項。
22、《唐山市漢語言文字應用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23、《唐山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24、《唐山市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
25、《唐山市陡河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
26、《清東陵保護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27、《唐山市地名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28、《唐山市獻血用血條例》第三十四條。
29、《唐山市農藥經營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
(二)對下列法規中引用法律、法規的名稱變更或者廢止的規定作出修改
30、將《唐山市畜禽屠宰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中的“由衛生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的規定執行”修改為“由有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執行”。
31、將《唐山市漢語言文字應用管理辦法》第一條修改為:“為了推廣普通話和推行規范漢字,實現漢語言文字規范化、標準化,發揮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在社會生活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語言文字法》和《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語言文字法>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32、刪除《唐山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中“的建立依照《唐山市村經濟合作社條例》的規定執行,并”。
33、將《唐山市文物保護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中的“《行政復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六、對下列法規因機構改革職能調整的內容作出相應修改
34、關于《唐山市畜禽屠宰管理條例》
(1)將第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市、縣(市)區農牧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工作,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畜禽屠宰及畜禽產品的檢疫和有關監督管理執法工作。”
(2)將第七條第二款、第十二條第一款中的“畜牧”修改為“農牧”。
(3)將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中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修改為“動物衛生監督機構”。
35、將《唐山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一款中的“農業”修改為“農牧”;刪除第二款中的“、畜牧水產”。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