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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井岡質量獎管理辦法

   2019-12-17 409
核心提示: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大力推進實施質量興省戰略,引導激勵各類組織加強質量管理、追求卓越績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大力推進實施質量興省戰略,引導激勵各類組織加強質量管理、追求卓越績效,推動全省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質量總體水平提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務院關于印發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2〕9號)及《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實施質量興省戰略的意見》(贛府發〔2010〕33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江西省井岡質量獎(以下簡稱井岡質量獎)是經中央批準,省人民政府主辦的江西省最高質量獎項。
 
    第三條  井岡質量獎評審對象為我省不斷提高產品、工程、服務和環境質量水平,追求卓越績效,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組織(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組織)和個人。
 
    第四條  井岡質量獎評審標準采用《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T19580)》和《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GB/Z19579)》國家標準的最新版本。
 
    第五條  井岡質量獎評審工作,遵循自愿申請、科學公正、公開公平、好中擇優的原則。
 
    第六條  井岡質量獎每2年評審1次,每屆井岡質量獎獲獎組織和個人各不超過3個,井岡質量獎提名獎獲獎組織和個人各不超過5個。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  省質量興省領導小組(以下簡稱省領導小組)負責井岡質量獎評審工作,組織協調評審活動,審定井岡質量獎評審規則等工作規范,研究決定評審工作中的重要事項,向省人民政府提出井岡質量獎和井岡質量獎提名獎獲獎組織和個人候選名單。
 
    第八條  省質量興省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省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井岡質量獎評審的日常工作,組織制定、修訂評審規則,建立評審專家庫和評審組,組織開展評審業務活動,承擔省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  各設區市質量興市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領導小組)負責所在市申報井岡質量獎組織和個人的審核、推薦工作,省有關部門負責本行業部省屬申報組織和個人的審核、推薦工作。
 
    第三章 申報條件與程序
 
    第十條  申報井岡質量獎的組織,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在省內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并依法正常運營5年以上。
 
    (二)符合國家和我省產業、質量、環保等政策,依法取得相應資質。
 
    (三)通過GB/T19001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或其他國際通行管理體系認證,并有效運行3年以上;推廣應用卓越績效管理模式2年以上。
 
    (四)具有卓越的經營業績和社會貢獻。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組織,主要經濟、技術、安全和質量等指標位于同行業領先地位,且近2年持續盈利;從事非贏利性業務的組織,其社會貢獻位于同行業前列。
 
    (五)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近3年無較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及食品安全等責任事故,無較大質量投訴,無屬于組織自身責任而引起的質量異議、索賠和退貨,無國家或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記錄,無較大勞動保障失信記錄,無其他違法違規不良記錄。
 
    第十一條  鼓勵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創新能力強,質量管理水平先進,符合產業發展方向,成長性較強,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中小型組織申報井岡質量獎。
 
    第十二條  申報井岡質量獎的個人,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從事或涉及質量工作10年以上。
 
    (二)為實施和推廣卓越績效管理模式作出突出貢獻,并使所屬的組織取得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三)社會認同度較高,質量工作業績得到普遍認可。
 
    (四)個人所屬的組織近3年內無較大的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及食品安全等責任事故。
 
    (五)無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三條  在評審年度內,省領導小組向各市領導小組和省有關部門發出申報井岡質量獎的通知,并通過媒體發布申報通告。
 
    第十四條  凡符合申報條件自愿參評的組織和個人,按照評審標準進行自我評價,形成自我評價報告,填寫《江西省井岡質量獎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并提供相關的證實性材料,由市領導小組或省有關部門簽署審核、推薦意見后,在規定的時限內報送至省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四章 評審程序
 
    第十五條  井岡質量獎評審工作按照資格審查、資料評審、問詢答辯、現場評審、綜合評價、審議公示及批準發布等七個程序進行。
 
    (一)資格審查。省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資格審查,確定符合申報條件的組織和個人名單。
 
    (二)資料評審。省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評審組,對資格審查合格的申報資料進行評審,形成資料評審報告,確定進入問詢答辯和現場評審程序的組織和個人名單。
 
    (三)問詢答辯。通過資料評審程序的組織和個人就實施卓越績效管理有關情況接受評審組問詢并進行答辯。
 
    (四)現場評審。評審組對通過資料評審程序的組織進行現場評審,形成現場評審意見。
 
    (五)綜合評價。省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評審組問詢答辯和現場評審意見,形成綜合評價報告,在征求省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和省評比達標表彰領導小組辦公室意見后,報省領導小組。
 
    (六)審議公示。省領導小組審議確定獲獎候選名單,并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0天。
 
    (七)批準發布。經公示通過的候選名單,由省評比達標表彰領導小組聯合省質量興省領導小組報省人民政府審定后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表彰獎勵
 
    第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對獲得井岡質量獎和井岡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和個人予以表彰,頒發獎牌和證書,并對獲得井岡質量獎的組織各獎勵100萬元,受表彰個人不享受省級先進工作者和勞動模范待遇。
 
    第十七條  井岡質量獎的獎勵資金列入省財政年度預算,實行專款專用。
 
    第十八條  獲得井岡質量獎的組織10年(不包含獲獎當年)后可重新申報。
 
    第十九條  獲得井岡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可繼續申報井岡質量獎。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申報組織和推薦組織對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弄虛作假、以不正當手段騙取井岡質量獎或井岡質量獎提名獎榮譽的組織,經核實后,報請省人民政府批準,取消其榮譽稱號,收回獎牌、證書,追繳獎金,并向社會公告,6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第二十一條  獲獎組織和個人應當履行向社會推廣其實施卓越績效管理經驗的義務(涉及商業秘密的除外),不斷推進技術創新、管理創新,創造更具特色的質量經營管理新方案、新經驗,帶動全省質量整體水平提升。
 
    第二十二條  獲獎組織可在其形象宣傳中使用獲獎稱號,并注明獲獎年度,但不得用于產品宣傳,不得在產品或包裝上標注獲獎標識或獲獎稱號。
 
    第二十三條  建立對獲獎組織的定期巡訪及動態管理制度。省領導小組辦公室及有關部門應及時了解獲獎組織的生產經營和質量管理等情況,督促其珍惜榮譽,不斷進步。
 
    第二十四條  獲獎組織如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停止宣傳獲獎榮譽,停止使用獲獎標識,并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
 
    (一)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食品安全等責任事故的。
 
    (二)產品、工程、服務、環境質量發生重大問題,被監管部門查處或群眾投訴并查證屬實的。
 
    (三)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組織,因經營管理不善,連續2年出現嚴重經營性虧損的。
 
    (四)發生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二十五條  參與評審的工作人員應實事求是、公正廉潔,保守申報組織的相關秘密,嚴格遵守評審程序。對違反評審紀律的,視情節輕重予以批評或禁止參與評審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除本辦法規定的評審機構外,其他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開展與井岡質量獎有關的評審活動。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偽造、冒用井岡質量獎和井岡質量獎提名獎標識、獎牌和證書。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省領導小組辦公室應依據本辦法制訂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4年5月20日起施行。


 
地區: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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