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關部門,中央駐滇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6個新設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2019〕16號)精神,推動中國(云南)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高質量發展,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考察云南重要講話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關于自貿試驗區建設的戰略部署,以制度創新為核心,以可復制可推廣為基本要求,大膽試、大膽闖、自主改,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拓寬投融資渠道,著力打造戰略新興產業、前沿產業集群,加快形成新動能,增強國際競爭新優勢。以規劃為引領,按照“政府引導、市場為主、創新機制、注重績效”原則,加強財稅政策扶持,實行更加積極、開放、有效的人才政策,優化空間格局,提高經濟密度,提升資源要素配置效率,著力打造“一帶一路”和長江經濟帶互聯互通的重要通道,建設連接南亞東南亞和環印度洋地區開放大通道和橋頭堡,推動形成我國面向南亞東南亞輻射中心、開放前沿。
二、賦予更大改革自主權
(一)完善正向激勵機制。建立鼓勵改革創新、允許試錯、寬容失敗的機制,鼓勵一線干部大膽嘗試、大膽試驗,在可控基礎上主動改革、積極創新。完善以支持改革創新為導向的考核評價體系,充分激發創新活力。對在自貿試驗區制度創新工作中作出重大成績和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自貿試驗區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照規定給予表彰獎勵。(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商務廳,昆明市、紅河州、德宏州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二)加大賦權放權力度。賦予自貿試驗區管理機構省級和州市級經濟管理權限。在經濟調節、行政審批等領域,除確需省級行政機關統一協調管理的事項外,原則上授權或委托自貿試驗區片區管理機構依法行使。調整完善省級管理權限下放內容和方式,賦予自貿試驗區更大自主權。(省發展改革委、省商務廳、省市場監管局、省政務服務管理局,昆明市、紅河州、德宏州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三)持續優化營商環境。落實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要求,為市場主體提供優質高效服務,推動一流營商環境建設取得新成效。加快“智慧政務”建設。推進“一網通辦”,加快“一部手機辦事通”迭代升級,持續推動政務服務事項“掌上辦”、“指尖辦”,推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與信用監管等監管方式進一步融合。全面整合市場監管、政府督查等數據資源和系統平臺,推動監管與督查互為支撐、相互融合,推進智慧監管、智慧督查。健全完善優化營商環境投訴舉報回應制度,及時回應企業和群眾關切,力求對投訴舉報問題“事事有交待、項項有結果”。在自貿試驗區先行先試,探索實施一批突破性的改革舉措,形成一批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加快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實施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等11個評估事項的區域評估工作,開設工程建設項目綜合服務窗口,開通綠色通道,推行告知承諾制辦理,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及信用監管,提高建設項目審批效能。(省發展改革委、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商務廳、省市場監管局、省政務服務管理局,昆明市、紅河州、德宏州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四)支持先行先試舉措。重大改革舉措優先在自貿試驗區試點,包含但不限于制度改革、經濟領域改革等方面。今后我省出臺的政策,對企業和人才支持力度優于本意見的,自貿試驗區按照“政策從優”的原則,普遍適用。(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自然資源廳、省商務廳,昆明市、紅河州、德宏州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三、推動產業集聚發展
(五)促進貿易轉型升級。新設立的貿易類企業,自取得第一筆主營業務收入起5年內,當年對地方經濟貢獻突出的,按照一定比例給予獎勵。支持設立外向型中小企業資金池,對中小企業、輕資產企業、外貿綜合服務平臺等提供供應鏈融資、出口信用保險保單融資、出口退稅周轉、關稅保險等支持。對外貿孵化基地和在各片區注冊并通過“經認證的經營者(AEO)”的企業,予以重點支持。支持發展邊境貿易商品落地加工、展銷會展等多形式產業,加快推進跨境動物疫病區域化管理試點工作,促進邊境貿易轉型升級。加快推進“互聯網+邊境貿易”,鼓勵開展線上推廣、線下交易。支持開展集群注冊登記管理,降低科技企業、新興產業和中小微企業創業成本。(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商務廳、省市場監管局,昆明市、紅河州、德宏州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六)推動國際產能合作。依托邊(跨)境經濟合作區,鼓勵探索與周邊國家產能合作新模式,推動與周邊國家在貿易投資自由化、人員往來便利化、服務監督高效便捷等方面的合作。支持企業將制造業的重要環節布局在自貿試驗區內,鼓勵參與境外園區建設,優化上下游產業鏈和關聯產業協同布局。鼓勵外經貿企業投資第三方服務機構,打造境外投資全流程服務體系。推進智慧口岸建設,加快探索完善具有沿邊特色的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功能,促進口岸提效降費。支持以跨境產能合作帶動跨境物流、跨境貿易、跨境金融服務、跨境電子商務、服務外包等跨境業務發展。(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商務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昆明市、紅河州、德宏州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七)加快總部經濟集聚。對自貿試驗區范圍內重點引進的世界500強企業、中國500強企業、跨國公司、大型央企等企業總部、地區性總部,在享受省、州市和自貿試驗區現行優惠和獎補政策基礎上,給予一次性獎勵。對世界500強企業、全球行業龍頭企業在自貿試驗區范圍內新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外資機構,可采用“一事一議”方式給予重點支持。對投資總額10億元人民幣以上的龍頭型、基地型投資項目,報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專項支持。(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商務廳、省投資促進局,昆明市、紅河州、德宏州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八)支持有序聯動開發。對參與自貿試驗區各片區整體開發、成片開發或“區中園”開發,從事基礎設施建設、搭建公共服務平臺、開展產業導入等業務,項目實際投資總額不低于10億元人民幣的企業,經各片區管理機構認定予以獎勵。依托開放程度高、體制機制活、帶動作用強的開放型園區,設立自貿試驗區聯動創新區,全面復制推廣自貿試驗區改革經驗和制度創新成果。比照自貿試驗區,在聯動創新區同步下放省級管理權限,推動各自優勢深度疊加,創新功能有機整合。(省商務廳、省政務服務管理局,昆明市、紅河州、德宏州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九)積極開展市場化招商引資。支持各片區管理機構與招商公司、國內外投資咨詢機構、基金公司、行業龍頭企業簽署委托協議,開展市場化招商引資。落實推動擴大利用外資規模、外資招大引強、金融業利用外資、外資開展研發創新合作等各類招商引資獎補政策。對自貿試驗區特別重大的招商項目,可采用“一事一議”的方式予以重點支持。依托自貿試驗區,加大對發達地區招商引資工作力度。(省發展改革委、省商務廳、省投資促進局,昆明市、紅河州、德宏州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四、持續推進金融對外開放
(十)鼓勵新設金融機構。對新設立的外商獨資法人金融機構,或境外金融分支機構(分行、分公司),省財政給予一次性獎勵500萬元人民幣;對新設立的合資法人金融機構,省財政給予一次性獎勵300萬元人民幣;對新設立的合資金融機構分支機構(分行、分公司),省財政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人民幣。(省財政廳、省商務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銀保監局、云南證監局,昆明市、紅河州、德宏州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十一)加快發展融資租賃行業。積極培育、發展融資租賃企業,鼓勵復制推廣全國自貿試驗區改革試點經驗。引導和規范各類社會資本進入融資租賃業,支持民間資本、獨立第三方服務機構在自貿試驗區投資設立融資租賃公司,促進投資主體多元化。自貿試驗區各片區對入駐的融資租賃公司提供辦公場所等支持,切實落實金融機構高管人才支持政策。(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投資促進局、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銀保監局,昆明市、紅河州、德宏州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十二)支持重點金融產業。在依法合規和商業可持續原則下,支持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在自貿試驗區設立理財子公司或其分支機構,向社會公眾和合格投資者發行理財產品,提供理財顧問和咨詢服務,進一步拓展自貿試驗區理財業務范圍。支持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在自貿試驗區設立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或其分支機構,以債轉股為目的收購銀行對企業的債權、投資企業股權,推動自貿試驗區法治化、市場化銀行債轉股業務健康有序開展。鼓勵金融機構按照市場化原則為自貿試驗區內高新技術產業、跨境產能合作等重點領域發展提供長期信貸資金,支持自貿試驗區內重大科技創新及項目研發。支持金融機構和大型科技企業在自貿試驗區內依法設立金融科技公司。(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投資促進局、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銀保監局,昆明市、紅河州、德宏州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十三)提升金融服務便利化水平。對云南省跨境人民幣自律組織評選符合條件的企業,自貿試驗區內銀行可在“展業三原則”基礎上,憑企業收付款指令直接辦理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直接辦理在外商直接投資、跨境融資和境外上市募集資金調回等業務下的跨境人民幣收入在境內支付使用。支持符合條件的跨國公司開展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集中運營管理境內外資金,辦理外債和境外放款額度集中管理、經常項目資金集中收付和軋差凈額結算等業務。(省發展改革委、省商務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銀保監局,昆明市、紅河州、德宏州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五、加大財稅政策支持力度
(十四)加大財政政策扶持力度。各級財政采取稅收留用、轉移支付、債券支持等方式確保對自貿試驗區各片區綜合支持力度持續加大。自貿試驗區各片區產生的所有稅收收入中的省級分享部分,2020年按照《云南省財政稅收增收留用及以獎代補暫行辦法》實施,2021—2024年對超2017年基數的增量部分留存各片區;2020—2024年,州市分享部分對超2017年基數的增量部分留存各片區,統籌用于片區內各類產業扶持、創新創業、人才引進培養等。設立中國(云南)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專項資金。綜合運用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科技、商務等部門專項資金,對自貿試驗區內符合條件的項目給予支持。加大政府專項債券支持力度,綜合考慮財力、債務風險、項目儲備等情況,對符合政府專項債券發行條件的重大項目優先支持。(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商務廳、省稅務局,昆明市、紅河州、德宏州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十五)落實稅收支持政策。落實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和減稅降費政策,規范稅收征管流程。對自貿試驗區內從事集成電路、人工智能、生物醫藥、民用航空等關鍵領域核心環節生產研發的企業,符合高新技術企業和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條件的按照規定享受稅收減免。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設計、生產企業和軟件企業,可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符合條件的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按照規定享受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政策。支持自貿試驗區紅河片區、德宏片區依法研究制定有利于本區域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昆明市、紅河州、德宏州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十六)創新資金使用方式。按照市場化方式,設立一批專業化投資基金。設立基礎設施建設基金,加快自貿試驗區基礎設施建設。設立產業發展投資基金,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引入社會資本投入自貿試驗區產業發展。鼓勵自貿試驗區搭建資本運營平臺,促進資本高效合理流動。(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商務廳,昆明市、紅河州、德宏州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六、強化規劃土地支撐
(十七)加強國土空間規劃保障。嚴格落實現行國土空間規劃,根據自貿試驗區產業功能布局,合理確立不同功能建設項目用地比例和結構,分期分步進行開發建設。推進“多規合一”,落實國土開發強度控制政策,加強自貿試驗區有關規劃的協調銜接,實現各類空間規劃“一張圖”管理。(省發展改革委、省自然資源廳、省商務廳,昆明市、紅河州、德宏州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十八)完善省級統籌配置機制。對自貿試驗區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予以優先保障。在國土空間規劃批復實施之前,根據實際需要支持自貿試驗區及各片區產業聯動發展區規劃新增城鄉建設用地指標不低于1萬畝,重點保障工業轉型升級、產業集聚、創新驅動等項目用地需求。在省、州市、縣三級國土空間規劃編制過程中,結合自貿試驗區建設發展需要,合理統籌區內建設用地指標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任務,重大項目用地需求采取“一事一議”方式由省級專項支持,增強自貿試驗區經濟和人口承載能力。污染物排放指標由省級統籌。(省發展改革委、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商務廳,昆明市、紅河州、德宏州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十九)創新土地集約利用方式。堅決落實集約用地政策,強化開發強度、投資強度、產出強度、人均用地指標等要求。合理調整用地功能分區,適度增加混合用地供給。鼓勵自貿試驗區內企業按照規定以彈性年期出讓、長期租賃、先租后讓、租讓結合等方式取得各類產業用地。對自貿試驗區內現有工業用地依法依規提高土地利用強度和增加容積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價款,對其范圍內優先發展且用地集約的工業項目,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對應所在地土地等別,按照不低于《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相應價格的70%執行;出讓底價低于該項目實際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和按照規定應收取的有關費用之和的,按照不低于實際各項成本費用之和的原則確定出讓底價。(省發展改革委、省自然資源廳、省商務廳,昆明市、紅河州、德宏州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七、打造國際化人才環境
(二十)實行更加靈活的用人機制。對自貿試驗區管理機構中專業性較強的公務員職位可采用聘任制,實行協議年薪,一職一薪,并進一步探索更大力度的激勵措施。采取顧問指導、掛職、兼職、技術咨詢、退休特聘等多種形式柔性引進專業化干部隊伍,在交通補貼、探親、休假、生活住宿等方面提供保障。加快推進省直機關、中央駐滇單位、省屬國有企業等業務骨干到自貿試驗區交流任職、掛職鍛煉。逐步下放薪酬管理權限,由自貿試驗區各片區管理機構按照有關規定自主確定人員薪酬水平、分配辦法,實行以崗定薪、優績優酬。制定差異化績效評價辦法,薪酬水平與自貿試驗區高質量發展、高水平開放以及制度創新等掛鉤。(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商務廳,昆明市、紅河州、德宏州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一)加大人才引進扶持力度。支持自貿試驗區加掛“云南省人才特區”,下放人才管理行政審批權。在“高層次人才引進計劃”、“高層次人才培養支持計劃”等人才項目申報中給予政策傾斜,定期組織自貿試驗區管理人才培訓。允許自貿試驗區在人才培引、評價激勵、薪酬分配、流動配置、成果轉化、創新創業、經費使用、服務保障等方面因地制宜、大膽突破。將具備開展職稱評審工作條件的系列(專業)相應評審權下放到自貿試驗區,由自貿試驗區自主開展有關職稱評審工作。除國家明確規定外,可按照屬地原則統籌設置、管理、使用高級專業技術崗位。對符合自貿試驗區鼓勵發展產業的開發戰略合作伙伴、招商合作伙伴,對其企業高管、骨干科研人才以及其他緊缺專業人才予以獎勵。對在自貿試驗區工作的境內外高端、緊缺人才給予財政補貼支持。有關人才獎勵和補貼政策由片區管理機構制定發布。(省科技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昆明市、紅河州、德宏州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八、其他內容
(二十二)適用認定。本意見涉企優惠政策適用于2019年8月30日至2024年12月31日在自貿試驗區新設立的規模以上(限額以上)獨立法人企業。對2019年8月30日前已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的企業,以及此后由省內新遷入自貿試驗區的企業,符合本意見重點支持產業方向的,其對地方經濟貢獻超出2019年的增量部分,可按照本意見規定的新設立企業獎勵標準執行。本意見中地方經濟貢獻包括企業在GDP、產值、就業、固定資產投資等方面的綜合貢獻,由自貿試驗區各片區管理機構結合實際,依法依規統籌考慮,自行確定標準。各片區原采用“一事一議”方式引進的企業,由各片區管理機構統籌考慮、自主確定整體優惠政策,總體上按照“從優不重復”的原則執行。
(二十三)兌現保障。涉及所有獎勵、獎勵對象由自貿試驗區各片區管理機構認定,第七條、第十條獎勵所需資金由省財政承擔。各片區建立政策兌現專項服務機制,所有獎勵政策按年度兌現。對違法違規造假騙取資助資金等行為,一經查實,取消該企業所有資助資金申報資格并追回已撥付資金,并將有關不良信息錄入省社會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及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本意見由自貿試驗區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中國(云南)自由貿易試驗區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負責解釋。昆明市、紅河州、德宏州人民政府及省直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抓好落實,并在本意見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出臺相應支持政策。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日
(此件公開發布)
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支持中國(云南)自由貿易試驗區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pdf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6個新設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2019〕16號)精神,推動中國(云南)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高質量發展,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考察云南重要講話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關于自貿試驗區建設的戰略部署,以制度創新為核心,以可復制可推廣為基本要求,大膽試、大膽闖、自主改,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拓寬投融資渠道,著力打造戰略新興產業、前沿產業集群,加快形成新動能,增強國際競爭新優勢。以規劃為引領,按照“政府引導、市場為主、創新機制、注重績效”原則,加強財稅政策扶持,實行更加積極、開放、有效的人才政策,優化空間格局,提高經濟密度,提升資源要素配置效率,著力打造“一帶一路”和長江經濟帶互聯互通的重要通道,建設連接南亞東南亞和環印度洋地區開放大通道和橋頭堡,推動形成我國面向南亞東南亞輻射中心、開放前沿。
二、賦予更大改革自主權
(一)完善正向激勵機制。建立鼓勵改革創新、允許試錯、寬容失敗的機制,鼓勵一線干部大膽嘗試、大膽試驗,在可控基礎上主動改革、積極創新。完善以支持改革創新為導向的考核評價體系,充分激發創新活力。對在自貿試驗區制度創新工作中作出重大成績和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自貿試驗區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照規定給予表彰獎勵。(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商務廳,昆明市、紅河州、德宏州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二)加大賦權放權力度。賦予自貿試驗區管理機構省級和州市級經濟管理權限。在經濟調節、行政審批等領域,除確需省級行政機關統一協調管理的事項外,原則上授權或委托自貿試驗區片區管理機構依法行使。調整完善省級管理權限下放內容和方式,賦予自貿試驗區更大自主權。(省發展改革委、省商務廳、省市場監管局、省政務服務管理局,昆明市、紅河州、德宏州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三)持續優化營商環境。落實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要求,為市場主體提供優質高效服務,推動一流營商環境建設取得新成效。加快“智慧政務”建設。推進“一網通辦”,加快“一部手機辦事通”迭代升級,持續推動政務服務事項“掌上辦”、“指尖辦”,推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與信用監管等監管方式進一步融合。全面整合市場監管、政府督查等數據資源和系統平臺,推動監管與督查互為支撐、相互融合,推進智慧監管、智慧督查。健全完善優化營商環境投訴舉報回應制度,及時回應企業和群眾關切,力求對投訴舉報問題“事事有交待、項項有結果”。在自貿試驗區先行先試,探索實施一批突破性的改革舉措,形成一批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加快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實施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等11個評估事項的區域評估工作,開設工程建設項目綜合服務窗口,開通綠色通道,推行告知承諾制辦理,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及信用監管,提高建設項目審批效能。(省發展改革委、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商務廳、省市場監管局、省政務服務管理局,昆明市、紅河州、德宏州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四)支持先行先試舉措。重大改革舉措優先在自貿試驗區試點,包含但不限于制度改革、經濟領域改革等方面。今后我省出臺的政策,對企業和人才支持力度優于本意見的,自貿試驗區按照“政策從優”的原則,普遍適用。(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自然資源廳、省商務廳,昆明市、紅河州、德宏州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三、推動產業集聚發展
(五)促進貿易轉型升級。新設立的貿易類企業,自取得第一筆主營業務收入起5年內,當年對地方經濟貢獻突出的,按照一定比例給予獎勵。支持設立外向型中小企業資金池,對中小企業、輕資產企業、外貿綜合服務平臺等提供供應鏈融資、出口信用保險保單融資、出口退稅周轉、關稅保險等支持。對外貿孵化基地和在各片區注冊并通過“經認證的經營者(AEO)”的企業,予以重點支持。支持發展邊境貿易商品落地加工、展銷會展等多形式產業,加快推進跨境動物疫病區域化管理試點工作,促進邊境貿易轉型升級。加快推進“互聯網+邊境貿易”,鼓勵開展線上推廣、線下交易。支持開展集群注冊登記管理,降低科技企業、新興產業和中小微企業創業成本。(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商務廳、省市場監管局,昆明市、紅河州、德宏州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六)推動國際產能合作。依托邊(跨)境經濟合作區,鼓勵探索與周邊國家產能合作新模式,推動與周邊國家在貿易投資自由化、人員往來便利化、服務監督高效便捷等方面的合作。支持企業將制造業的重要環節布局在自貿試驗區內,鼓勵參與境外園區建設,優化上下游產業鏈和關聯產業協同布局。鼓勵外經貿企業投資第三方服務機構,打造境外投資全流程服務體系。推進智慧口岸建設,加快探索完善具有沿邊特色的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功能,促進口岸提效降費。支持以跨境產能合作帶動跨境物流、跨境貿易、跨境金融服務、跨境電子商務、服務外包等跨境業務發展。(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商務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昆明市、紅河州、德宏州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七)加快總部經濟集聚。對自貿試驗區范圍內重點引進的世界500強企業、中國500強企業、跨國公司、大型央企等企業總部、地區性總部,在享受省、州市和自貿試驗區現行優惠和獎補政策基礎上,給予一次性獎勵。對世界500強企業、全球行業龍頭企業在自貿試驗區范圍內新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外資機構,可采用“一事一議”方式給予重點支持。對投資總額10億元人民幣以上的龍頭型、基地型投資項目,報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專項支持。(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商務廳、省投資促進局,昆明市、紅河州、德宏州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八)支持有序聯動開發。對參與自貿試驗區各片區整體開發、成片開發或“區中園”開發,從事基礎設施建設、搭建公共服務平臺、開展產業導入等業務,項目實際投資總額不低于10億元人民幣的企業,經各片區管理機構認定予以獎勵。依托開放程度高、體制機制活、帶動作用強的開放型園區,設立自貿試驗區聯動創新區,全面復制推廣自貿試驗區改革經驗和制度創新成果。比照自貿試驗區,在聯動創新區同步下放省級管理權限,推動各自優勢深度疊加,創新功能有機整合。(省商務廳、省政務服務管理局,昆明市、紅河州、德宏州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九)積極開展市場化招商引資。支持各片區管理機構與招商公司、國內外投資咨詢機構、基金公司、行業龍頭企業簽署委托協議,開展市場化招商引資。落實推動擴大利用外資規模、外資招大引強、金融業利用外資、外資開展研發創新合作等各類招商引資獎補政策。對自貿試驗區特別重大的招商項目,可采用“一事一議”的方式予以重點支持。依托自貿試驗區,加大對發達地區招商引資工作力度。(省發展改革委、省商務廳、省投資促進局,昆明市、紅河州、德宏州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四、持續推進金融對外開放
(十)鼓勵新設金融機構。對新設立的外商獨資法人金融機構,或境外金融分支機構(分行、分公司),省財政給予一次性獎勵500萬元人民幣;對新設立的合資法人金融機構,省財政給予一次性獎勵300萬元人民幣;對新設立的合資金融機構分支機構(分行、分公司),省財政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人民幣。(省財政廳、省商務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銀保監局、云南證監局,昆明市、紅河州、德宏州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十一)加快發展融資租賃行業。積極培育、發展融資租賃企業,鼓勵復制推廣全國自貿試驗區改革試點經驗。引導和規范各類社會資本進入融資租賃業,支持民間資本、獨立第三方服務機構在自貿試驗區投資設立融資租賃公司,促進投資主體多元化。自貿試驗區各片區對入駐的融資租賃公司提供辦公場所等支持,切實落實金融機構高管人才支持政策。(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投資促進局、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銀保監局,昆明市、紅河州、德宏州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十二)支持重點金融產業。在依法合規和商業可持續原則下,支持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在自貿試驗區設立理財子公司或其分支機構,向社會公眾和合格投資者發行理財產品,提供理財顧問和咨詢服務,進一步拓展自貿試驗區理財業務范圍。支持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在自貿試驗區設立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或其分支機構,以債轉股為目的收購銀行對企業的債權、投資企業股權,推動自貿試驗區法治化、市場化銀行債轉股業務健康有序開展。鼓勵金融機構按照市場化原則為自貿試驗區內高新技術產業、跨境產能合作等重點領域發展提供長期信貸資金,支持自貿試驗區內重大科技創新及項目研發。支持金融機構和大型科技企業在自貿試驗區內依法設立金融科技公司。(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投資促進局、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銀保監局,昆明市、紅河州、德宏州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十三)提升金融服務便利化水平。對云南省跨境人民幣自律組織評選符合條件的企業,自貿試驗區內銀行可在“展業三原則”基礎上,憑企業收付款指令直接辦理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直接辦理在外商直接投資、跨境融資和境外上市募集資金調回等業務下的跨境人民幣收入在境內支付使用。支持符合條件的跨國公司開展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集中運營管理境內外資金,辦理外債和境外放款額度集中管理、經常項目資金集中收付和軋差凈額結算等業務。(省發展改革委、省商務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銀保監局,昆明市、紅河州、德宏州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五、加大財稅政策支持力度
(十四)加大財政政策扶持力度。各級財政采取稅收留用、轉移支付、債券支持等方式確保對自貿試驗區各片區綜合支持力度持續加大。自貿試驗區各片區產生的所有稅收收入中的省級分享部分,2020年按照《云南省財政稅收增收留用及以獎代補暫行辦法》實施,2021—2024年對超2017年基數的增量部分留存各片區;2020—2024年,州市分享部分對超2017年基數的增量部分留存各片區,統籌用于片區內各類產業扶持、創新創業、人才引進培養等。設立中國(云南)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專項資金。綜合運用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科技、商務等部門專項資金,對自貿試驗區內符合條件的項目給予支持。加大政府專項債券支持力度,綜合考慮財力、債務風險、項目儲備等情況,對符合政府專項債券發行條件的重大項目優先支持。(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商務廳、省稅務局,昆明市、紅河州、德宏州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十五)落實稅收支持政策。落實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和減稅降費政策,規范稅收征管流程。對自貿試驗區內從事集成電路、人工智能、生物醫藥、民用航空等關鍵領域核心環節生產研發的企業,符合高新技術企業和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條件的按照規定享受稅收減免。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設計、生產企業和軟件企業,可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符合條件的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按照規定享受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政策。支持自貿試驗區紅河片區、德宏片區依法研究制定有利于本區域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昆明市、紅河州、德宏州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十六)創新資金使用方式。按照市場化方式,設立一批專業化投資基金。設立基礎設施建設基金,加快自貿試驗區基礎設施建設。設立產業發展投資基金,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引入社會資本投入自貿試驗區產業發展。鼓勵自貿試驗區搭建資本運營平臺,促進資本高效合理流動。(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商務廳,昆明市、紅河州、德宏州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六、強化規劃土地支撐
(十七)加強國土空間規劃保障。嚴格落實現行國土空間規劃,根據自貿試驗區產業功能布局,合理確立不同功能建設項目用地比例和結構,分期分步進行開發建設。推進“多規合一”,落實國土開發強度控制政策,加強自貿試驗區有關規劃的協調銜接,實現各類空間規劃“一張圖”管理。(省發展改革委、省自然資源廳、省商務廳,昆明市、紅河州、德宏州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十八)完善省級統籌配置機制。對自貿試驗區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予以優先保障。在國土空間規劃批復實施之前,根據實際需要支持自貿試驗區及各片區產業聯動發展區規劃新增城鄉建設用地指標不低于1萬畝,重點保障工業轉型升級、產業集聚、創新驅動等項目用地需求。在省、州市、縣三級國土空間規劃編制過程中,結合自貿試驗區建設發展需要,合理統籌區內建設用地指標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任務,重大項目用地需求采取“一事一議”方式由省級專項支持,增強自貿試驗區經濟和人口承載能力。污染物排放指標由省級統籌。(省發展改革委、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商務廳,昆明市、紅河州、德宏州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十九)創新土地集約利用方式。堅決落實集約用地政策,強化開發強度、投資強度、產出強度、人均用地指標等要求。合理調整用地功能分區,適度增加混合用地供給。鼓勵自貿試驗區內企業按照規定以彈性年期出讓、長期租賃、先租后讓、租讓結合等方式取得各類產業用地。對自貿試驗區內現有工業用地依法依規提高土地利用強度和增加容積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價款,對其范圍內優先發展且用地集約的工業項目,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對應所在地土地等別,按照不低于《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相應價格的70%執行;出讓底價低于該項目實際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和按照規定應收取的有關費用之和的,按照不低于實際各項成本費用之和的原則確定出讓底價。(省發展改革委、省自然資源廳、省商務廳,昆明市、紅河州、德宏州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七、打造國際化人才環境
(二十)實行更加靈活的用人機制。對自貿試驗區管理機構中專業性較強的公務員職位可采用聘任制,實行協議年薪,一職一薪,并進一步探索更大力度的激勵措施。采取顧問指導、掛職、兼職、技術咨詢、退休特聘等多種形式柔性引進專業化干部隊伍,在交通補貼、探親、休假、生活住宿等方面提供保障。加快推進省直機關、中央駐滇單位、省屬國有企業等業務骨干到自貿試驗區交流任職、掛職鍛煉。逐步下放薪酬管理權限,由自貿試驗區各片區管理機構按照有關規定自主確定人員薪酬水平、分配辦法,實行以崗定薪、優績優酬。制定差異化績效評價辦法,薪酬水平與自貿試驗區高質量發展、高水平開放以及制度創新等掛鉤。(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商務廳,昆明市、紅河州、德宏州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一)加大人才引進扶持力度。支持自貿試驗區加掛“云南省人才特區”,下放人才管理行政審批權。在“高層次人才引進計劃”、“高層次人才培養支持計劃”等人才項目申報中給予政策傾斜,定期組織自貿試驗區管理人才培訓。允許自貿試驗區在人才培引、評價激勵、薪酬分配、流動配置、成果轉化、創新創業、經費使用、服務保障等方面因地制宜、大膽突破。將具備開展職稱評審工作條件的系列(專業)相應評審權下放到自貿試驗區,由自貿試驗區自主開展有關職稱評審工作。除國家明確規定外,可按照屬地原則統籌設置、管理、使用高級專業技術崗位。對符合自貿試驗區鼓勵發展產業的開發戰略合作伙伴、招商合作伙伴,對其企業高管、骨干科研人才以及其他緊缺專業人才予以獎勵。對在自貿試驗區工作的境內外高端、緊缺人才給予財政補貼支持。有關人才獎勵和補貼政策由片區管理機構制定發布。(省科技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昆明市、紅河州、德宏州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八、其他內容
(二十二)適用認定。本意見涉企優惠政策適用于2019年8月30日至2024年12月31日在自貿試驗區新設立的規模以上(限額以上)獨立法人企業。對2019年8月30日前已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的企業,以及此后由省內新遷入自貿試驗區的企業,符合本意見重點支持產業方向的,其對地方經濟貢獻超出2019年的增量部分,可按照本意見規定的新設立企業獎勵標準執行。本意見中地方經濟貢獻包括企業在GDP、產值、就業、固定資產投資等方面的綜合貢獻,由自貿試驗區各片區管理機構結合實際,依法依規統籌考慮,自行確定標準。各片區原采用“一事一議”方式引進的企業,由各片區管理機構統籌考慮、自主確定整體優惠政策,總體上按照“從優不重復”的原則執行。
(二十三)兌現保障。涉及所有獎勵、獎勵對象由自貿試驗區各片區管理機構認定,第七條、第十條獎勵所需資金由省財政承擔。各片區建立政策兌現專項服務機制,所有獎勵政策按年度兌現。對違法違規造假騙取資助資金等行為,一經查實,取消該企業所有資助資金申報資格并追回已撥付資金,并將有關不良信息錄入省社會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及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本意見由自貿試驗區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中國(云南)自由貿易試驗區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負責解釋。昆明市、紅河州、德宏州人民政府及省直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抓好落實,并在本意見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出臺相應支持政策。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日
(此件公開發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