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自治縣及洋浦經濟開發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各直屬單位,局機關各處室,各食藥檢分所:
為規范全省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信息公布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做好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信息公布工作的通知》等有關規定,我局制定了《海南省食品安全監督抽樣檢驗信息公布管理辦法(試行)》,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海南省食品安全監督抽樣檢驗信息公布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全省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信息公布工作,加強對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信息的管理和綜合利用,提高食品安全監管效率,落實生產經營企業的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確保公眾飲食安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國家總局)《關于做好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信息公布工作的通知》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海南省的省、市、縣(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食藥監管局)組織開展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流通環節食用農產品,下同)監督管理中依法進行抽樣檢驗獲取的相關信息。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需要通報的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信息分為不合格抽檢信息和一般抽檢信息。
第四條 以下情形為不合格抽檢信息:(一)檢出國家禁用農藥、獸藥;(二)衛生部《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名單》中的物質;(三)致病性微生物以及其他對人體健康產生嚴重影響的物質;(四)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物質等監督抽檢信息。
一般抽檢信息是指除不合格抽檢信息外的其他監督抽檢信息。
第五條 海南省食藥監管局(以下簡稱省局)統一公開發布省、市、縣(區)三級地方的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不合格信息,原則上每周四公布一期。
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信息涉及其他省份的,省局稽查局應以快遞形式報送給外省生產企業所在地省食藥監管局,并跟蹤確認外省生產企業是否收到報告書、是否提出復檢申請,收到企業明確無異議的反饋信息或復檢結果后,才能對外省企業產品進行公布。
對雖然發生在本省但帶有普遍性、問題嚴重的;或可能事關區域性、系統性風險或造成社會較大影響的敏感信息,按照國家總局規定,報請國家總局批準后公布。
各市、縣(區)食藥監管局和承檢機構不得擅自公布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不合格產品信息。
第六條 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信息報送工作應當依法科學、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各市、縣(區)食藥監管局和承檢機構應保證報送信息的準確、客觀和及時。
第七條 各市、縣(區)食藥監管局發現不合格抽檢信息時,應全面匯總不合格食品抽檢信息(含抽樣單、抽樣過程多媒體資料、不合格食品檢驗報告),及時采取密傳、交換、專人送遞等方式及時報送省局食品綜合協調處(以下簡稱食品綜合處),由省局按本方法規定的相關程序統一公布;一般抽檢信息每月匯總、分析后報省局同意后可由各市、縣(區)食藥監管局對外公布。
各級食藥監管局在監督抽檢中發現涉嫌犯罪的,應按有關規定及時通報同級公安機關,并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第八條 食品綜合處匯總需要公布的信息后,制作審批表,商請承檢機構對檢驗結果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作出意見,商請省局稽查局對不合格產品的處置程序和結果的準確性作出意見,并都明確作出是否同意公布的意見。
在征求承檢機構和稽查局意見后,報請省局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總工程師審批。未經批準不得發布。
第九條 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信息公布內容包括實施時間、涉及地區、采樣總量、檢測項目、檢測結果、標準范圍等。對于不合格食品要公布標示生產者名稱與地址、商標、產品名稱生產日期或批號、產品規格、被抽樣單位名稱與地址、不合格項目等具體情況。必要時應對不合格食品可能產生的危害進行解釋說明,發布消費提示或風險警示。
第十條 監督抽檢任務承檢機構要負責監督抽檢結果信息內容準確性的審查,認真核對產品信息、企業信息、檢驗數據和檢驗結論等。
第十一條 省局稽查局負責監督抽檢不合格報告的確認、核實工作,防止因工作差錯、審查不嚴而造成不良影響。涉及外省的,應專門去函確認外省級局收到不合格報告并已啟動核查處置工作。食品綜合處在監督抽檢信息公布前對其完整性進行復核,涉及其他監管部門的應征求農業、漁業、衛生等部門和有關技術支撐機構及相關專家的意見,制定公布方案,方案內容包括公布主體及分工安排、公布時間、形式和內容、風險交流口徑、輿情監測和輿論引導方式等。
第十二條 食品綜合處對發現已公布監督抽檢信息存在錯誤的或者有提出異議的,應對相應信息進行核實,對錯誤信息應及時撤銷,并發布補充信息予以說明,對異議信息經核實確屬不當的,應當在原發布范圍內予以更正,并告知異議人。
第十三條 食品綜合處通過省局官網網站公布監督抽檢信息。對社會關注度較高的或與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相關的監督抽檢信息,必要時以新聞發布會、新聞通氣會、新聞通稿等多種形式進行公布。
第十四條 省局辦公室應做好監督抽檢信息公布有關的輿情監測,對輿論關注熱點和公眾關切應積極回應,對媒體不實或錯誤報道應及時予以澄清。
第十五條 各市、縣(區)食藥監管局應當依照本辦法相關規定準確、客觀、及時地報送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信息,不得遲報、謊報、瞞報、漏報和不報。不按照規定報送的,由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依規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各市、縣(區)食藥監管局應當依據本辦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信息報送工作制度,明確信息報送形式和渠道,落實信息報送責任,提升食品安全監管水平。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海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5年10月10日
為規范全省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信息公布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做好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信息公布工作的通知》等有關規定,我局制定了《海南省食品安全監督抽樣檢驗信息公布管理辦法(試行)》,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海南省食品安全監督抽樣檢驗信息公布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全省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信息公布工作,加強對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信息的管理和綜合利用,提高食品安全監管效率,落實生產經營企業的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確保公眾飲食安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國家總局)《關于做好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信息公布工作的通知》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海南省的省、市、縣(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食藥監管局)組織開展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流通環節食用農產品,下同)監督管理中依法進行抽樣檢驗獲取的相關信息。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需要通報的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信息分為不合格抽檢信息和一般抽檢信息。
第四條 以下情形為不合格抽檢信息:(一)檢出國家禁用農藥、獸藥;(二)衛生部《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名單》中的物質;(三)致病性微生物以及其他對人體健康產生嚴重影響的物質;(四)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物質等監督抽檢信息。
一般抽檢信息是指除不合格抽檢信息外的其他監督抽檢信息。
第五條 海南省食藥監管局(以下簡稱省局)統一公開發布省、市、縣(區)三級地方的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不合格信息,原則上每周四公布一期。
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信息涉及其他省份的,省局稽查局應以快遞形式報送給外省生產企業所在地省食藥監管局,并跟蹤確認外省生產企業是否收到報告書、是否提出復檢申請,收到企業明確無異議的反饋信息或復檢結果后,才能對外省企業產品進行公布。
對雖然發生在本省但帶有普遍性、問題嚴重的;或可能事關區域性、系統性風險或造成社會較大影響的敏感信息,按照國家總局規定,報請國家總局批準后公布。
各市、縣(區)食藥監管局和承檢機構不得擅自公布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不合格產品信息。
第六條 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信息報送工作應當依法科學、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各市、縣(區)食藥監管局和承檢機構應保證報送信息的準確、客觀和及時。
第七條 各市、縣(區)食藥監管局發現不合格抽檢信息時,應全面匯總不合格食品抽檢信息(含抽樣單、抽樣過程多媒體資料、不合格食品檢驗報告),及時采取密傳、交換、專人送遞等方式及時報送省局食品綜合協調處(以下簡稱食品綜合處),由省局按本方法規定的相關程序統一公布;一般抽檢信息每月匯總、分析后報省局同意后可由各市、縣(區)食藥監管局對外公布。
各級食藥監管局在監督抽檢中發現涉嫌犯罪的,應按有關規定及時通報同級公安機關,并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第八條 食品綜合處匯總需要公布的信息后,制作審批表,商請承檢機構對檢驗結果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作出意見,商請省局稽查局對不合格產品的處置程序和結果的準確性作出意見,并都明確作出是否同意公布的意見。
在征求承檢機構和稽查局意見后,報請省局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總工程師審批。未經批準不得發布。
第九條 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信息公布內容包括實施時間、涉及地區、采樣總量、檢測項目、檢測結果、標準范圍等。對于不合格食品要公布標示生產者名稱與地址、商標、產品名稱生產日期或批號、產品規格、被抽樣單位名稱與地址、不合格項目等具體情況。必要時應對不合格食品可能產生的危害進行解釋說明,發布消費提示或風險警示。
第十條 監督抽檢任務承檢機構要負責監督抽檢結果信息內容準確性的審查,認真核對產品信息、企業信息、檢驗數據和檢驗結論等。
第十一條 省局稽查局負責監督抽檢不合格報告的確認、核實工作,防止因工作差錯、審查不嚴而造成不良影響。涉及外省的,應專門去函確認外省級局收到不合格報告并已啟動核查處置工作。食品綜合處在監督抽檢信息公布前對其完整性進行復核,涉及其他監管部門的應征求農業、漁業、衛生等部門和有關技術支撐機構及相關專家的意見,制定公布方案,方案內容包括公布主體及分工安排、公布時間、形式和內容、風險交流口徑、輿情監測和輿論引導方式等。
第十二條 食品綜合處對發現已公布監督抽檢信息存在錯誤的或者有提出異議的,應對相應信息進行核實,對錯誤信息應及時撤銷,并發布補充信息予以說明,對異議信息經核實確屬不當的,應當在原發布范圍內予以更正,并告知異議人。
第十三條 食品綜合處通過省局官網網站公布監督抽檢信息。對社會關注度較高的或與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相關的監督抽檢信息,必要時以新聞發布會、新聞通氣會、新聞通稿等多種形式進行公布。
第十四條 省局辦公室應做好監督抽檢信息公布有關的輿情監測,對輿論關注熱點和公眾關切應積極回應,對媒體不實或錯誤報道應及時予以澄清。
第十五條 各市、縣(區)食藥監管局應當依照本辦法相關規定準確、客觀、及時地報送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信息,不得遲報、謊報、瞞報、漏報和不報。不按照規定報送的,由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依規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各市、縣(區)食藥監管局應當依據本辦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信息報送工作制度,明確信息報送形式和渠道,落實信息報送責任,提升食品安全監管水平。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海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