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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城市管理局關于加強城市供水水質管理的指導意見 (渝城管局發〔2020〕4號)

   2020-11-03 270
核心提示:各區縣(自治縣)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兩江新區、重慶高新區、萬盛經開區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各相關供水企業:城市供水是城市最基本
各區縣(自治縣)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兩江新區、重慶高新區、萬盛經開區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各相關供水企業:
 
    城市供水是城市最基本的公共服務產品,是城市發展、人民生活最基本、最核心的保障之一。為進一步提高我市城市供水水質管理水平,切實保障城市供水水質安全,現就加強我市城市供水水質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和《重慶市城市供水節水管理條例》,按照《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6號)有關要求,加快構建系統完備、科學規范、運行高效的城市供水水質監管體系,進一步理清市、區縣(自治縣)行業主管部門監管職責,落實供水企業水質自檢責任,逐步建立企業自檢、行業監管、公眾監督的水質安全全過程管理機制,切實保障城市供水水質安全,提高廣大人民群眾用水滿意度,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二、加強行業監管、落實屬地責任
 
    (一)市城市管理局
 
    負責全市城市供水水質行業監管工作,指導區縣(自治縣)開展城市供水水質監管工作;負責對重大水質事件調查、取證、分析和評估;對供水企業執行國家標準、規范、規程的情況進行監督;負責全市城市供水水質報告的編制和發布。
 
    (二)區縣(自治縣)城市供水主管部門
 
    按照屬地原則負責轄區城市供水水質監管工作;負責依據相關技術規范和標準開展本轄區城市供水水質檢測和監測工作,自身不具備技術條件的可委托具有相應能力的檢測機構承擔本轄區水質檢測和監測技術工作;負責轄區一般水質事件調查、取證、分析和評估;對轄區供水企業執行國家標準、規范、規程的情況進行監督;負責本轄區城市供水水質報告的編制和發布;負責進入現場進行檢查、水質抽樣檢測、定期匯總上報水質檢測數據、編制水質報告、水質安全事故調查與處理等。
 
    (三)水質檢測行業監管要求
 
    1. 組織定期水質抽檢。市城市管理局每年組織對全市各區縣(自治縣)城市供水水質進行抽檢(包括原水、出廠水、管網水);各區縣(自治縣)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按照全覆蓋“應檢必檢”要求對轄區城市供水水廠實施定期水質監督檢測,按照《城市供水水質標準》(CJ/T206-2005)的要求對轄區出廠水42項指標、管網水7項指標每月檢測不少于一次,對水廠出廠水106項指標每年檢測不少于一次。各區縣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對轄區二次供水采用抽樣監督檢測(包括水箱式和無負壓式),二次供水8項指標每半年抽樣檢測一次。
 
    2. 定期上報水質檢測數據。各區縣(自治縣)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應編制城市供水水質檢測報告,整理分析水質檢測數據,建立健全轄區水質監測臺賬,并將成果每月25號前報市供節水事務中心。市供節水事務中心匯總各區縣(自治縣)水質檢測數據,形成匯總報告并經市城市管理局審核后上報國家水質監測中心。
 
    三、嚴格企業自檢、落實主體責任
 
    供水企業應主動接受市、區縣(自治縣)兩級城市供水主管部門的行業監管和技術指導,制定安全供水計劃,規范操作、安全運行,提供優質可靠的供水保障;完善水質檢測監測能力,建立健全水質自檢制度,按要求開展日、月、季度、半年、年度水質檢測及特殊檢測監測等工作;定期上報水質檢測數據、接受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和公眾監督;制定應急處理預案,加強水質應急處理。
 
    (一)加強制水工藝管理、確保水質合格
 
    供水企業要加強日常管理,制定安全供水計劃、加強對供水設施定期巡查和維修保養,嚴格執行《城鎮供水廠運行、維護及安全技術規程》(CJJ58-2009)國家標準、規范,實施精細化管理,規范藥劑投加、設施運行的操作規程,確保水質合格。供水企業使用的凈水劑與制水有關材料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并經過檢驗,新建或改造的設施設備、供水管網應當進行嚴格清洗消毒,經具備相關檢測能力的檢測機構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確保水質安全。
 
    (二)開展水質自檢
 
    供水企業要加強水質檢測能力建設,建立健全水質自檢制度,并按照《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和《城市供水水質標準》(CJ/T206-2005)的水質檢測項目、檢測頻率、檢測方法進行水質定期檢測。其中:原水9項指標檢測每日不少于一次,原水水質檢測基本項目和補充項目29項指標每月不少于一次。出廠水9項指標檢測每日不少于一次,常規指標檢測42項指標每月不少于一次,106項指標全分析檢測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如以地下水為原水的則每年開展一次)。管網水7項指標檢測每月不少于兩次。管網末梢水常規42項指標檢測每月不少于一次。
 
    (三)上報水質數據
 
    供水企業要做好各項檢測分析資料和水質報表存檔工作,并嚴格執行水質報告制度。每月要將水質檢測數據報轄區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屬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送市供節水事務中心匯總。
 
    (四)提高水質監測能力
 
    鼓勵供水企業加大資金投入建設水質在線監測系統,及時掌握原水、出廠水、管網水、輸配主要邊界或者重點區域等供水環節的在線水質信息。供水企業要落實飲用水源地巡查制度,停水恢復供水的管網水、龍頭水檢測制度,并根據水源地水質變化、原水預處理工藝、水廠凈水工藝提升、二次供水改造等需要開展專項監測。
 
    四、建立水質信息公布制度、接受公眾監督
 
    (一)企業自檢公示
 
    供水企業要定期通過企業網站、官方媒體、企業客戶服務大廳等形式定期公布有關水質信息,接受公眾關于城市供水水質信息的查詢。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及時將水質檢測結果向供水區域內用戶公示。
 
    (二)行業監管公示
 
    區縣(自治縣)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每季度公布一次上季度出廠水、管網水相關指標及綜合合格率。市城市管理局通過官方媒體、政府網站等每月公布一次上月抽檢水廠出廠水、管網水相關指標及綜合合格率。
 
    (三)接受公眾監督
 
    供水企業應建立完善供水售后服務熱線,暢通用水問題反映渠道,受理并及時處理用水戶投訴。各區縣(自治縣)供水主管部門應加強對供水企業供水服務的監督管理,做好水質安全問題處理的跟蹤督辦工作。
 
    五、完善應急預案、加強應急處置
 
    (一)完善應急預案
 
    城市供水主管部門要制定和完善城市供水水質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明確責任及分工,建立技術、物資、人員保障體系,加強城市供水反恐怖防范,定期組織應急實戰演練,增強應對突發事件能力,形成有效的應急救援機制。
 
    (二)加強應急處置
 
    當出現供水水質異常和污染物質超標時,供水企業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應對處置措施并隨時跟蹤監測,同時要第一時間報告轄區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各區縣(自治縣)城市供水主管部門要主動聯系轄區相關部門和單位,組織供水企業做好應急處置工作,對于重大水質污染事故應及時向轄區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并做好公眾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
 
    本指導意見從2020年11月10日開始施行。
 
    重慶市城市管理局
 
    2020年9月27日
 
    (此件公開發布)


 
地區: 重慶
標簽: 指導意見 水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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