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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名牌產品認定和管理辦法|2015年修正本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3號)

   2019-08-05 931
核心提示:(1999年8月2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3號發布 根據2015年7月1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7號《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
(1999年8月2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3號發布 根據2015年7月1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7號《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了規范云南省名牌產品的認定工作,加強對名牌產品的培育、管理和保護,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云南省名牌產品是指產品質量好、市場占有率高、信譽良好、經濟效益顯著并依照本辦法予以認定的產品。
 
  第三條 省經濟貿易主管部門主管云南省名牌產品的認定和管理工作;縣級以上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和省級有關部門負責做好云南省名牌產品的推薦和管理工作。
 
  計劃、財政、科技、技術監督、工商、稅務、統計、物價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助省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做好云南省名牌產品的認定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和扶持企業爭創名牌產品。
 
  第五條 在創名牌產品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條 申請云南省名牌產品認定實行自愿的原則。
 
  認定云南省名牌產品遵循市場評價為主,科學、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
 
  第七條 云南省名牌產品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產品質量達到國內同類產品的先進水平,在國家或者省質量監督抽查中保持合格,具備有效運行的質量保證體系;售后服務措施完善,具有良好信譽,用戶和消費者滿意;
 
  (二)產品具有較高知名度,市場占有率、年銷售額、產品銷售率在全省同行業中位居前列;
 
  (三)產品生產達到適度經濟規模,利稅總額、銷售利潤率、出口創匯等相關經濟技術指標處于國內較好水平,在省內同類產品中位居前列;
 
  (四)產品生產的工藝、裝備水平先進,符合國家和省產業政策,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或者體現云南特色的獨特工藝。
 
  云南省名牌產品的具體條件,由省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會同省有關行業管理部門分別規定。
 
  第八條 云南省名牌產品每年認定一次。企業應當于每年的3月31日前向所在地的地、州、市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在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注冊登記的企業,可以直接向省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九條 申請云南省名牌產品認定,應當如實填寫《云南省名牌產品認定申請表》,并提交下列證明文件:
 
  (一)合法有效的商標注冊證書;
 
  (二)國家規定的準許生產該產品的法定資格證書;
 
  (三)該產品執行標準及省級以上標準化管理部門出具的標準水平證明;
 
  (四)省級以上法定質量監督檢驗機構近期(食品半年內,其他產品一年內)產品質量檢測報告;
 
  (五)企業質量管理狀況的有關證明;
 
  (六)由省級以上行業管理部門證明該產品市場占有率、行業排位的有關材料。
 
  第十條 地、州、市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進行初審,并提出意見報省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審核。
 
  第十一條 省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上報的申請或者直接受理申請之日起45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組織評審。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予以初步認定,并向社會公告;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退回申請并書面說明理由。
 
  對已初步認定的云南省名牌產品,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任何人均可以向省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異議。無異議或者經裁定異議不能成立的,由省經濟貿易主管部門予以認定,并正式公告,發給《云南省名牌產品證書》;經裁定異議成立的,不予認定。
 
  《云南省名牌產品證書》及標志由省經濟貿易主管部門統一制作。
 
  第十二條 云南省名牌產品認定的有效期為3年,自公告之日起計算。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企業可以向省經濟貿易主管部門申請續展。經審查,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的,準予續展,每次續展有效期為3年。
 
  第十三條 在云南省名牌產品認定和續展的有效期內,企業可以在該產品包裝、標識、裝潢及產品銷售和廣告宣傳中,按規定使用云南省名牌產品標志和稱號。
 
  第十四條 縣以上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云南省名牌產品的管理,監督檢查云南省名牌產品的生產和經營情況。對出現不符合云南省名牌產品認定條件情形的,責令生產企業限期整改;經整改后仍不符合條件的,由省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取消云南省名牌產品稱號,收回《云南省名牌產品證書》,停止使用云南省名牌產品標志。
 
  從取消云南省名牌產品稱號之日起,企業3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
 
  第十五條 云南省名牌產品生產企業應當加強企業管理,依靠技術進步,提高產品市場競爭力,維護云南省名牌產品的信譽。
 
  《云南省名牌產品證書》和標志,不得出借、出租或者轉讓給其他經營者使用。
 
  第十六條 下列行為屬侵犯云南省名牌產品專用權的行為:
 
  (一)擅自組織類似云南省名牌產品認定活動,授予云南省名牌產品稱號、發放有關標志和證書的;
 
  (二)擅自在商品包裝、容器、裝潢、說明書、商品交易文書、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務活動中,使用云南省名牌產品稱號或者標志的;
 
  (三)在商品上使用與云南省名牌產品標志相同或者相似,并足以造成誤認的標志的;
 
  (四)以其他方式損害云南省名牌產品信譽的。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的,由地、州、市或者省經濟貿易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退還向企業收取的費用,給予警告或者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三)、(四)項規定,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地、州、市或者省經濟貿易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或者處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 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工作人員在云南省名牌產品的認定和管理工作中,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地區: 云南
標簽: 認定 名牌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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