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辦法》的規定,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下放浦東新區一批行政審批的決定》(滬府規〔2020〕6 號)的要求,上海市應急管理局委托浦東新區應急管理局實施部分行政許可事項。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 委托事項
(一)企業生產場所所在地為浦東新區的第一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許可;
(二)企業注冊地為浦東新區的第一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經營許可;
(三)機構注冊地為浦東新區的安全評價機構資質認可;
(四)機構注冊地為浦東新區的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資質認可。
二、 工作要求
上海市應急管理局依法指導、監督浦東新區應急管理局在委托權限范圍內實施行政許可,并提供必要的業務培訓和技術支持。
浦東新區應急管理局在受托權限范圍內實施行政許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組織或個人實施行政許可。浦東新區應急管理局應當配備具備專業能力的工作人員,健全工作制度、規范許可流程、優化審批服務、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強化信息公開共享、接受社會監督。
三、 委托期限
上述委托事項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上海市應急管理局
2020年5月31日
一、 委托事項
(一)企業生產場所所在地為浦東新區的第一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許可;
(二)企業注冊地為浦東新區的第一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經營許可;
(三)機構注冊地為浦東新區的安全評價機構資質認可;
(四)機構注冊地為浦東新區的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資質認可。
二、 工作要求
上海市應急管理局依法指導、監督浦東新區應急管理局在委托權限范圍內實施行政許可,并提供必要的業務培訓和技術支持。
浦東新區應急管理局在受托權限范圍內實施行政許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組織或個人實施行政許可。浦東新區應急管理局應當配備具備專業能力的工作人員,健全工作制度、規范許可流程、優化審批服務、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強化信息公開共享、接受社會監督。
三、 委托期限
上述委托事項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上海市應急管理局
2020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