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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陜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19-07-19 1000
核心提示:陜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決定:一、對《陜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作出修改1.將第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
    陜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決定:
 
    一、對《陜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作出修改
 
    1.將第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建設項目的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符合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
 
    刪去第二款中的“防治設施發生故障應當及時維修,并報告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規定期限內經維修仍不能正常運行的,主體生產設備應當同時停止運行。”
 
    2.將第十五條修改為:“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繳納環境保護稅。”
 
    3.將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劃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區。”
 
    第二款修改為“在禁燃區內,禁止銷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已建成的,應當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改用天然氣、頁巖氣、液化石、油氣、電或者其他清潔能源。”
 
    刪去第三款。
 
    4.將第三十九條修改為:“排放總量替代項目未完成拆除、關停被替代項目的,替代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運行,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予發放排污許可證。”
 
    5.刪去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將第三款修改為:“機動車船檢驗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檢測技術規范要求進行檢測,保證檢測數據真實、客觀、有效,對檢測結果負責,保證送檢者的知情權。機動車船檢驗機構按照有關規定與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聯網,及時傳送定期檢測數據。”
 
    6.將第四十五條修改為:“在用機動車應當由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定期對其進行排放檢驗。經檢驗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駛。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核發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
 
    7.刪去第四十六條第一款中的“環保檢驗合格標志”。
 
    8.將第六十五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規定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的,由縣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9.將第六十六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十六條規定,以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以及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10.將第六十七條“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修改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11.將第六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在禁燃區內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燃氣管網和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地區新建、擴建燃燒煤炭、重油、渣油的供熱設施,或者未按照規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達標排放的燃煤供熱鍋爐的,由縣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沒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組織拆除燃煤供熱鍋爐,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12.刪去第七十條。
 
    13.將第七十六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大氣污染物的;(二)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三)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四)建筑施工或者貯存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
 
    14.將條例中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修改為“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
 
    二、對《陜西省價格條例》作出修改
 
    1.刪去第三條第四款中的“價格鑒定、收費證審驗”。
 
    2.刪去第十六條。
 
    3.將第二十九條修改為:“價格主管部門接受其他部門的協助申請,對其工作中涉及的價格不明或者價格有爭議的,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有形產品、無形資產和各類有償服務,免費進行價格認定。”
 
    4.刪去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中的“具體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自本條例實施之日起一年內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刪去第三款。
 
    三、對《陜西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作出修改
 
    1.刪去第十七條第二款。
 
    2.刪去第十八條第一款中的“自主創新和國家重點扶持的產品,在滿足性能、技術等采購需求條件下,政府應當優先采購”。
 
    四、對《陜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1.將條例中的“水路運輸服務”修改為“水路運輸輔助業務”。
 
    2.將第四條中的“予以保障”修改為“根據需要合理安排航道建設和養護資金”。
 
    3.將第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從事港口經營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后向港口所在地的縣級以上航運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取得港口經營許可。”
 
    4.將第二十三條修改為:“船舶所有人應當持船舶所有權的證明文件和船舶技術資料,到船舶登記港所在地設區的市海事管理機構進行船舶登記。船舶登記港為船籍港。
 
    “船舶登記項目發生變更時,船舶所有人應當持船舶登記的有關證明文件和變更證明文件,到船籍港所在地設區的市以上海事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船舶所有權轉移、船舶滅失、船舶失蹤的,應當到船籍港所在地設區的市以上海事管理機構辦理注銷登記。”
 
    5.將第二十四條修改為:“需要辦理船舶轉籍的,船舶所有人應當到原船籍港所在地設區的市以上海事管理機構辦理船籍港變更登記,并持原船籍港所在地設區的市以上海事管理機構出具的轉籍證明文件到新船舶登記港所在地設區的市以上海事管理機構辦理轉籍登記。”
 
    6.將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禁止利用報廢或者應當報廢的船舶和浮動設施在內河航行或者作業。”
 
    7.將第二十六條修改為:“從事營業性水路運輸和水路運輸輔助業務的單位、個人,應當依法取得設區的市以上航運管理部門頒發的水路運輸許可證或者水路運輸輔助業務許可證。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持水路運輸業務經營許可證件、船舶登記證書和檢驗證書到原許可機關辦理船舶營運證件。”
 
    8.將第二十七條第四項修改為:“按照國家和本省的規定繳納相關費用”,并增加一項作為第六項:“為客運船舶投保承運人責任保險或者取得相應的財務擔保。”
 
    9.將第二十八條修改為:“除購置或者光租已取得相應水路運輸經營資格的船舶外,水路運輸經營者新增客船、危險品船運力或者變更經營范圍的,應當經其所在地設區的市水路運輸管理部門向具有許可權限的部門提出申請,接到申請的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予以辦理。對審核批準的,核發或者更換船舶營業運輸證;對不予批準的,給予書面答復。”
 
    10.將第二十九條修改為:“依法取得許可的水路運輸經營者終止經營的,應當自終止經營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原許可機關辦理注銷許可手續,交回水路運輸業務經營許可證件。”
 
    11.將第三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二類及以上機動船舶船員的考試、發證由省海事管理機構負責;二類以下機動船舶和非機動船舶船員的考試、發證由省海事管理機構指定的機構負責。”
 
    12.將第四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利用報廢或者應當報廢的船舶和浮動設施在內河航行或者作業的,由縣級以上海事管理機構責令停止航行或者作業,并對船舶、浮動設施予以沒收。”
 
    五、對《陜西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1.將第六條第二款修改為:“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年度統計報告制度和統一收費票據制度。”
 
    2.將第二十三條修改為:“依據本條例規定實施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單位,應建立健全收費臺賬,并按規定時間向價格、財政部門報送年度收費情況報告表。”
 
    3.將第二十四條修改為:“收費單位應當使用由省財政部門統一監(印)制的政府非稅收入收費票據。”
 
    4.將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含教育收費)全部納入預算管理。省級和市、縣(區)各部門的教育收費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5.刪去第二十六條中的“懸掛行政事業性收費證”。
 
    6.將第三十三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未使用統一印制、監制的收費票據收費的,由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或者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限期退還違法收取的費用,無法退還的收繳財政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收費不出具任何票據的,給予直接責任人員開除處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7.將第三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對隱瞞、截留、占壓、坐支和挪用收費資金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8.將第三十五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收費單位未按規定實行收費公示的,由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或者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六、對《陜西省旅游條例》作出修改
 
    將第三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設立旅行社,從事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為其提供旅游服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從事導游活動,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導游證;從事領隊活動,應當具備規定的領隊條件。”
 
    七、對《陜西省文物保護條例》作出修改
 
    1.將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從事考古發掘工作的單位,應當取得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考古發掘資質證書;擔任考古發掘項目的負責人,應當接受過考古專業訓練且主持過考古發掘項目。”
 
    將第二款修改為:“省外考古發掘單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考古發掘的,應當持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考古發掘文件和考古發掘資質證書,向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2.將第三十三條中的“并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修改為“并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確認”。
 
    3.刪去第四十一條第二款。
 
    4.將第四十五條中的“應當取得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文物拍賣許可證”修改為“應當經省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許可”。
 
    5.將第五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利用文物保護單位拍攝電影、電視、廣告和其他音像資料或者舉辦大型活動的,拍攝單位或者舉辦者應當征得文物保護單位管理部門同意,并簽署協議,明確文物保護措施和責任。”
 
    將第二款修改為:“文物保護單位管理部門應當自拍攝工作完成后十個工作日內,將拍攝情況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拍攝單位和舉辦者的活動進行監督。”
 
    6.將第六十一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文物保護單位管理部門未在規定期限內將文物拍攝情況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陜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規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有關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地區: 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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