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主任會議原則通過 2020年2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六次主任會議調整)
為科學合理安排省人大常委會2020年度立法工作,根據立法法和省立法條例的規定,結合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提出本工作計劃。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重要思想和關于全面依法治國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立法工作和地方人大工作的重要指示,圍繞全面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指示批示和視察湖北重要講話精神,圍繞省委貫徹落實黨中央大政方針的工作部署,圍繞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高質量發展、環境和野生動物保護、民生和社會治理、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區域協調發展以及聚焦大局所需、群眾所盼、問題所在、突出地方特色等要求,注重與全國人大常委會和省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等相銜接,統籌立改廢釋工作,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積極踐行新發展理念,充分發揮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著力提高立法質量和效率,以良法促進發展、保障善治,積極服務和推動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促進我省高質量發展、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省提供法治保障。
二、項目安排
2020年度擬安排計劃項目22件(其中法規項目14件,決定項目8件);立法后評估項目2件;調研項目20件。具體安排如下:
(一)計劃項目
法規項目
1.《湖北省學校安全條例》(擬3月份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2.《湖北省漢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修訂)(2019年度結轉審議法規項目,擬5月份省人大常委會會議二審)
3.《湖北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擬5月份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4.《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辦法》(修訂)(擬5月份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5.《湖北省公共法律服務條例》(擬7月份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6.《湖北省人力資源市場條例》(擬7月份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7.《湖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擬9月份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8.《湖北省公共衛生安全應急管理條例》(擬9月份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9.《湖北省促進茶產業發展條例》(擬9月份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10.《湖北省家庭教育促進條例》(擬9月份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11.《湖北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條例》(修訂)(擬9月份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12.《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修訂)(擬11月份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1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修訂)(擬11月份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14.《湖北省慈善條例》(擬11月份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決定項目
15.《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為打贏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阻擊戰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決定》(2月份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16.《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嚴厲打擊非法野生動物交易、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的決定》(擬3月份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17.《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設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地方榮譽稱號的決定》(擬5月份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18.《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集中修改部分省本級地方性法規的決定》(擬5月份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19.《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集中修改食品藥品安全領域地方性法規的決定》(擬5月份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20.《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決定》(擬5月份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21.《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資源稅具體適用稅率標準及計征方式的決定》(擬7月份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22.《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長江漢江湖北段實施禁漁的決定》(擬7月份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二)立法后評估項目
1.《武漢城市圈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綜合配套改革試驗促進條例》(擬11月份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評估報告)
2.《湖北省構建促進中部地區崛起重要戰略支點條例》(擬11月份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評估報告)
(三)調研項目
1.《湖北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修訂)
2.《湖北省農業機械化促進條例》(修訂)
3.《湖北省優化經濟發展環境條例》(修訂)
4.《湖北省軍民融合工作條例》
5.《湖北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管理條例》
6.《湖北省節約用水條例》
7.《湖北省湖泊保護條例》(修訂)
8.《湖北省社會治理條例》
9.《湖北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
10.《湖北省消防條例》(修訂)
11.《湖北省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條例》
12.《湖北省中小學管理條例》
13.《湖北省紅色文化遺址保護條例》
14.《湖北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
15.《湖北省梁子湖保護條例》
16.《湖北省醫保基金監督管理條例》
17.《湖北省促進民營經濟發展條例》
18.《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修訂)
19.《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修訂)
20.《湖北省縣(市、區)人大常委會街道工作委員會工作條例》
(四)地方性法規清理
堅持立改廢釋并舉,對經過評估和清理需要修改的地方性法規,及時納入立法計劃,予以修改或廢止,增強法規的及時性、系統性、針對性和有效性,確保法規權威性和統一性。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全國人大要求和省委工作要求,結合深化機構改革和推進“放管服”改革實際,對不適應高質量發展要求、阻礙改革發展、不符合新發展理念、與上位法不一致和妨礙市場統一的地方性法規,認真開展證明事項、生態環保、食品藥品安全等方面的專項清理工作,需要制定、修改的其他地方性法規及就某部法律法規實施工作作出的決定,適時安排審議。
根據立法工作計劃安排,省人大常委會組建2020年度審議項目領導小組。法規草案起草單位負責組建起草工作小組,及時制定法規草案起草工作方案。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常委會法規工作室會同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工作委員會、省司法廳、法規草案起草單位召開法規項目協調會議,對法規起草工作進行統籌協調;法規草案起草單位根據協調會議意見,形成調查研究和起草工作的具體實施方案,并報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省司法廳同意后組織實施。
立法工作計劃應當嚴格按時按要求執行,法規草案擬提交省人大常委會時間和擬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時間,兩者之間不少于兩個月。需要調整的,法規草案起草單位應當書面提出調整事由、依據和具體方案,由法規工作室根據專門委員會和有關方面的建議,提出方案報主任會議審定。
省人大有關專門(工作)委員會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對調研項目抓緊開展調研和起草,并于2020年10月底前將調研開展情況形成報告提交常委會法規工作室,作為編制2021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立項的重要參考依據。調研項目條件時機成熟、準備工作充分的,可隨時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
三、著力提高地方立法質量和效率
(一)堅定立法工作正確政治方向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根本遵循,把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貫穿立法工作全過程和各方面。在地方立法工作中,自覺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對標對表,同黨中央決策部署對標對表,同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對標對表。堅持省委領導立法工作,認真貫徹落實省委《關于加強黨領導立法工作的實施意見》,嚴格落實請示報告制度,立法計劃通過前報送省委研究審定;重大立法項目和立法涉及重大體制、政策調整等問題,及時向省委請示報告。發揮省人大常委會黨組在立法工作中“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的領導作用,及時研究立法中的重要問題。法規項目各環節責任單位黨委(黨組)加強對法規草案起草、修改工作的領導,夯實各責任單位主體責任。
(二)健全立法工作領導體制
完善黨委領導、人大主導、政府依托、各方參與的立法工作格局。健全立法項目組織體系,堅持實行省人大立法工作同省委工作部署“同向同行”,立法項目各環節責任單位“并聯并行”,法規項目領導小組和起草專班全程參與立法工作“直通直行”。健全立法項目責任體系,完善法規項目各環節責任單位“全程負責、分段領跑”的責任體系。建立法規項目論證評估體系,對法規草案起草之前制定的工作方案以及法規草案在起草責任單位提交之前、政府提出議案之前、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之前、提交常委會會議表決之前等“五個之前”,組織論證評估,保障各環節法規草案的總體質量。
(三)完善立法工作運行機制
完善立法項目選題論證機制,統籌謀劃立法項目。完善立法項目征集制度,拓寬立法選項渠道。完善法規選項課題研究、論證評估制度,統籌立改廢釋,統籌立法計劃項目、調研項目,增強立法選項的科學性、系統性和針對性。完善立法項目方案、法規草案論證評估機制。完善法規草案調研起草,審查修改,審議提出、修改和表決機制,把調查研究貫穿立法工作全過程;合理安排常委會會議審議時間,對立法中的重大問題采取聯組審議;靈活把握審次,以“兩審三通過”為基礎,開展“多次審議”和“隔次審議”;對法規草案中關鍵條款有重要不同意見的,實行單項表決或者逐項表決。完善立法修法快速反應機制,對改革領域需要通過立法解決的問題,及時作出立法安排;對急需的立法項目,依法采取立法、修法或者法規實施問題的決定等形式以及增加會次、減少審次等特別程序及時推進落實,提高立法決策與改革決策銜接的速度、準度和精度。
(四)加強對市州及自治縣立法工作的全程指導
建立省市州及自治縣立法項目選題、工作安排、調研和咨詢論證、審查批準聯動機制。統籌省市州及自治縣立法項目,不搞重復立法、同名立法,增強立法整體實效。按照“同向同行、并聯并行、直通直行”和“五個之前”的總體要求,指導市州及自治縣人大制定法規項目工作方案,全程掌握各市州及自治縣立法推進情況。支持市州及自治縣人大組織開展區域協同立法,對相同或者相近立法項目組織開展聯合調研論證。選擇市州及自治縣重要法規,組織市州及自治縣人大立法工作人員開展聯審聯評,共同研究。組織市州及自治縣人大圍繞機構改革和推進“放管服”改革,對不適應高質量發展要求、阻礙改革發展、不符合新發展理念、與上位法不一致和妨礙市場統一的法規,認真開展清理工作。
(五)加強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
健全和完善備案審查工作機制,修訂完善備案審查工作條例和規程,堅持和完善備案審查工作情況報告、通報制度,完善并落實備案審查銜接聯動機制,創新備案審查方式方法,強化備案審查剛性約束,對經審查發現存在合法性和適當性問題的規范性文件,依法予以撤銷和糾正,確保中央令行禁止,切實維護憲法法律權威和法制統一。完善備案審查信息平臺功能,推進平臺向下延伸。加強對市州備案審查工作聯系和業務培訓指導,提升全省備案審查整體水平。
四、著力推進法律法規有效實施
貫徹落實省委《關于加強和改進法律法規實施工作的意見》,夯實法規實施機關的主體責任,全面推動地方性法規進入執法、融入司法、列入普法,將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將監督工作與推動法規有效實施結合起來,統籌運用調研、執法檢查、專題詢問、立法后評估等形式,切實擔負保證法律法規實施的監督職責。法規通過后,及時通過新聞發言人發布或采取召開新聞發布會、通氣會等方式,解讀立法宗旨、重點內容,為法規有效實施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加強法律法規實施的統籌協調,法規出臺后及時制定實施工作方案,并督促責任單位制定配套制度和具體實施措施。嚴格落實法規實施報告制度,切實做好法規實施報告與法規實施方案的有效銜接,形成閉環效應。建立法規立改廢釋與執法檢查、法規實施情況報告的銜接制度。堅持全面清理與專項清理相結合、定期清理與及時清理相結合,組織開展法規清理,一攬子打包修改、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集中解決地方性法規存在的明顯不適應、不一致、不協調等問題。
五、加強立法基礎保障能力建設
完善以立法各環節工作規程為主線的地方立法工作制度體系,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進一步加強立法智庫建設,完善省人大常委會法律顧問制度,發揮法律顧問作用。依托湖北省地方立法研究和人才培養基地,引導地方立法實務需求與立法理論研究供給對接,促進立法實踐工作人員和立法理論研究專家、實務專家三者有機結合,為地方立法提供智力支持。完善法規草案公開征求意見制度,提升公眾參與立法的實效。創新立法聽證制度,選擇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社會關注度高的法規草案組織開展基層聽證、網上聽證和第三方聽證。完善基層立法聯系點制度,調整、優化聯系點數量和結構,拓展聯系點功能。
加強立法隊伍建設,堅持以黨的政治建設統領立法隊伍建設,深入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堅持以組織建設為基礎,加強人大、政府立法工作機構建設,選優配強立法工作機構領導班子和干部隊伍;堅持以能力建設為重點,加大立法人才培養力度,通過理論培訓、立法實踐、多崗位鍛煉等形式,提高立法干部綜合能力,暢通立法、執法、司法部門干部和人才相互交流的渠道,提高職業素養和專業水平。
為科學合理安排省人大常委會2020年度立法工作,根據立法法和省立法條例的規定,結合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提出本工作計劃。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重要思想和關于全面依法治國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立法工作和地方人大工作的重要指示,圍繞全面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指示批示和視察湖北重要講話精神,圍繞省委貫徹落實黨中央大政方針的工作部署,圍繞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高質量發展、環境和野生動物保護、民生和社會治理、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區域協調發展以及聚焦大局所需、群眾所盼、問題所在、突出地方特色等要求,注重與全國人大常委會和省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等相銜接,統籌立改廢釋工作,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積極踐行新發展理念,充分發揮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著力提高立法質量和效率,以良法促進發展、保障善治,積極服務和推動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促進我省高質量發展、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省提供法治保障。
二、項目安排
2020年度擬安排計劃項目22件(其中法規項目14件,決定項目8件);立法后評估項目2件;調研項目20件。具體安排如下:
(一)計劃項目
法規項目
1.《湖北省學校安全條例》(擬3月份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2.《湖北省漢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修訂)(2019年度結轉審議法規項目,擬5月份省人大常委會會議二審)
3.《湖北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擬5月份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4.《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辦法》(修訂)(擬5月份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5.《湖北省公共法律服務條例》(擬7月份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6.《湖北省人力資源市場條例》(擬7月份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7.《湖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擬9月份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8.《湖北省公共衛生安全應急管理條例》(擬9月份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9.《湖北省促進茶產業發展條例》(擬9月份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10.《湖北省家庭教育促進條例》(擬9月份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11.《湖北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條例》(修訂)(擬9月份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12.《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修訂)(擬11月份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1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修訂)(擬11月份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14.《湖北省慈善條例》(擬11月份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決定項目
15.《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為打贏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阻擊戰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決定》(2月份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16.《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嚴厲打擊非法野生動物交易、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的決定》(擬3月份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17.《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設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地方榮譽稱號的決定》(擬5月份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18.《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集中修改部分省本級地方性法規的決定》(擬5月份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19.《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集中修改食品藥品安全領域地方性法規的決定》(擬5月份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20.《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決定》(擬5月份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21.《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資源稅具體適用稅率標準及計征方式的決定》(擬7月份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22.《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長江漢江湖北段實施禁漁的決定》(擬7月份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二)立法后評估項目
1.《武漢城市圈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綜合配套改革試驗促進條例》(擬11月份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評估報告)
2.《湖北省構建促進中部地區崛起重要戰略支點條例》(擬11月份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評估報告)
(三)調研項目
1.《湖北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修訂)
2.《湖北省農業機械化促進條例》(修訂)
3.《湖北省優化經濟發展環境條例》(修訂)
4.《湖北省軍民融合工作條例》
5.《湖北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管理條例》
6.《湖北省節約用水條例》
7.《湖北省湖泊保護條例》(修訂)
8.《湖北省社會治理條例》
9.《湖北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
10.《湖北省消防條例》(修訂)
11.《湖北省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條例》
12.《湖北省中小學管理條例》
13.《湖北省紅色文化遺址保護條例》
14.《湖北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
15.《湖北省梁子湖保護條例》
16.《湖北省醫保基金監督管理條例》
17.《湖北省促進民營經濟發展條例》
18.《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修訂)
19.《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修訂)
20.《湖北省縣(市、區)人大常委會街道工作委員會工作條例》
(四)地方性法規清理
堅持立改廢釋并舉,對經過評估和清理需要修改的地方性法規,及時納入立法計劃,予以修改或廢止,增強法規的及時性、系統性、針對性和有效性,確保法規權威性和統一性。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全國人大要求和省委工作要求,結合深化機構改革和推進“放管服”改革實際,對不適應高質量發展要求、阻礙改革發展、不符合新發展理念、與上位法不一致和妨礙市場統一的地方性法規,認真開展證明事項、生態環保、食品藥品安全等方面的專項清理工作,需要制定、修改的其他地方性法規及就某部法律法規實施工作作出的決定,適時安排審議。
根據立法工作計劃安排,省人大常委會組建2020年度審議項目領導小組。法規草案起草單位負責組建起草工作小組,及時制定法規草案起草工作方案。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常委會法規工作室會同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工作委員會、省司法廳、法規草案起草單位召開法規項目協調會議,對法規起草工作進行統籌協調;法規草案起草單位根據協調會議意見,形成調查研究和起草工作的具體實施方案,并報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省司法廳同意后組織實施。
立法工作計劃應當嚴格按時按要求執行,法規草案擬提交省人大常委會時間和擬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時間,兩者之間不少于兩個月。需要調整的,法規草案起草單位應當書面提出調整事由、依據和具體方案,由法規工作室根據專門委員會和有關方面的建議,提出方案報主任會議審定。
省人大有關專門(工作)委員會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對調研項目抓緊開展調研和起草,并于2020年10月底前將調研開展情況形成報告提交常委會法規工作室,作為編制2021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立項的重要參考依據。調研項目條件時機成熟、準備工作充分的,可隨時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
三、著力提高地方立法質量和效率
(一)堅定立法工作正確政治方向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根本遵循,把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貫穿立法工作全過程和各方面。在地方立法工作中,自覺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對標對表,同黨中央決策部署對標對表,同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對標對表。堅持省委領導立法工作,認真貫徹落實省委《關于加強黨領導立法工作的實施意見》,嚴格落實請示報告制度,立法計劃通過前報送省委研究審定;重大立法項目和立法涉及重大體制、政策調整等問題,及時向省委請示報告。發揮省人大常委會黨組在立法工作中“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的領導作用,及時研究立法中的重要問題。法規項目各環節責任單位黨委(黨組)加強對法規草案起草、修改工作的領導,夯實各責任單位主體責任。
(二)健全立法工作領導體制
完善黨委領導、人大主導、政府依托、各方參與的立法工作格局。健全立法項目組織體系,堅持實行省人大立法工作同省委工作部署“同向同行”,立法項目各環節責任單位“并聯并行”,法規項目領導小組和起草專班全程參與立法工作“直通直行”。健全立法項目責任體系,完善法規項目各環節責任單位“全程負責、分段領跑”的責任體系。建立法規項目論證評估體系,對法規草案起草之前制定的工作方案以及法規草案在起草責任單位提交之前、政府提出議案之前、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之前、提交常委會會議表決之前等“五個之前”,組織論證評估,保障各環節法規草案的總體質量。
(三)完善立法工作運行機制
完善立法項目選題論證機制,統籌謀劃立法項目。完善立法項目征集制度,拓寬立法選項渠道。完善法規選項課題研究、論證評估制度,統籌立改廢釋,統籌立法計劃項目、調研項目,增強立法選項的科學性、系統性和針對性。完善立法項目方案、法規草案論證評估機制。完善法規草案調研起草,審查修改,審議提出、修改和表決機制,把調查研究貫穿立法工作全過程;合理安排常委會會議審議時間,對立法中的重大問題采取聯組審議;靈活把握審次,以“兩審三通過”為基礎,開展“多次審議”和“隔次審議”;對法規草案中關鍵條款有重要不同意見的,實行單項表決或者逐項表決。完善立法修法快速反應機制,對改革領域需要通過立法解決的問題,及時作出立法安排;對急需的立法項目,依法采取立法、修法或者法規實施問題的決定等形式以及增加會次、減少審次等特別程序及時推進落實,提高立法決策與改革決策銜接的速度、準度和精度。
(四)加強對市州及自治縣立法工作的全程指導
建立省市州及自治縣立法項目選題、工作安排、調研和咨詢論證、審查批準聯動機制。統籌省市州及自治縣立法項目,不搞重復立法、同名立法,增強立法整體實效。按照“同向同行、并聯并行、直通直行”和“五個之前”的總體要求,指導市州及自治縣人大制定法規項目工作方案,全程掌握各市州及自治縣立法推進情況。支持市州及自治縣人大組織開展區域協同立法,對相同或者相近立法項目組織開展聯合調研論證。選擇市州及自治縣重要法規,組織市州及自治縣人大立法工作人員開展聯審聯評,共同研究。組織市州及自治縣人大圍繞機構改革和推進“放管服”改革,對不適應高質量發展要求、阻礙改革發展、不符合新發展理念、與上位法不一致和妨礙市場統一的法規,認真開展清理工作。
(五)加強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
健全和完善備案審查工作機制,修訂完善備案審查工作條例和規程,堅持和完善備案審查工作情況報告、通報制度,完善并落實備案審查銜接聯動機制,創新備案審查方式方法,強化備案審查剛性約束,對經審查發現存在合法性和適當性問題的規范性文件,依法予以撤銷和糾正,確保中央令行禁止,切實維護憲法法律權威和法制統一。完善備案審查信息平臺功能,推進平臺向下延伸。加強對市州備案審查工作聯系和業務培訓指導,提升全省備案審查整體水平。
四、著力推進法律法規有效實施
貫徹落實省委《關于加強和改進法律法規實施工作的意見》,夯實法規實施機關的主體責任,全面推動地方性法規進入執法、融入司法、列入普法,將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將監督工作與推動法規有效實施結合起來,統籌運用調研、執法檢查、專題詢問、立法后評估等形式,切實擔負保證法律法規實施的監督職責。法規通過后,及時通過新聞發言人發布或采取召開新聞發布會、通氣會等方式,解讀立法宗旨、重點內容,為法規有效實施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加強法律法規實施的統籌協調,法規出臺后及時制定實施工作方案,并督促責任單位制定配套制度和具體實施措施。嚴格落實法規實施報告制度,切實做好法規實施報告與法規實施方案的有效銜接,形成閉環效應。建立法規立改廢釋與執法檢查、法規實施情況報告的銜接制度。堅持全面清理與專項清理相結合、定期清理與及時清理相結合,組織開展法規清理,一攬子打包修改、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集中解決地方性法規存在的明顯不適應、不一致、不協調等問題。
五、加強立法基礎保障能力建設
完善以立法各環節工作規程為主線的地方立法工作制度體系,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進一步加強立法智庫建設,完善省人大常委會法律顧問制度,發揮法律顧問作用。依托湖北省地方立法研究和人才培養基地,引導地方立法實務需求與立法理論研究供給對接,促進立法實踐工作人員和立法理論研究專家、實務專家三者有機結合,為地方立法提供智力支持。完善法規草案公開征求意見制度,提升公眾參與立法的實效。創新立法聽證制度,選擇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社會關注度高的法規草案組織開展基層聽證、網上聽證和第三方聽證。完善基層立法聯系點制度,調整、優化聯系點數量和結構,拓展聯系點功能。
加強立法隊伍建設,堅持以黨的政治建設統領立法隊伍建設,深入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堅持以組織建設為基礎,加強人大、政府立法工作機構建設,選優配強立法工作機構領導班子和干部隊伍;堅持以能力建設為重點,加大立法人才培養力度,通過理論培訓、立法實踐、多崗位鍛煉等形式,提高立法干部綜合能力,暢通立法、執法、司法部門干部和人才相互交流的渠道,提高職業素養和專業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