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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鹽業市場管理的通知(赤政字[2004]136號)

   2011-08-20 239
核心提示:各旗縣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委辦局:  為進一步落實食鹽專營,鞏固碘缺乏病的防治成果,市政府決定進一步加強鹽業市場管理。現
各旗縣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委辦局:
 
  為進一步落實食鹽專營,鞏固碘缺乏病的防治成果,市政府決定進一步加強鹽業市場管理。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不斷提高對鹽業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認識。鹽是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商品。我市是碘缺乏重病區,碘缺乏病嚴重危脅著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經濟社會的發展。近幾年來,由于受利益驅動,一些單位和個人違反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非法販運、銷售私鹽、無碘鹽、假冒鹽,嚴重破壞了鹽業市場秩序,干擾了碘缺乏病防治工作,影響了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最近,國務院領導同志強調:要加強對食用鹽的管理,它是直接涉及人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問題。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嚴格貫徹執行國務院《鹽業管理條例》、《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食鹽專營辦法》和《內蒙古自治區鹽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加強對鹽業市場的管理與監督,維護當地鹽業市場秩序,確保合格碘鹽和工、農、牧業用鹽供應。
 
  二、切實加強對食鹽市場的監督管理。各級政府要責成工商行政管理、公安、衛生、質量技術監督、鹽業等有關部門緊密配合,對鹽業市場進行經常性的聯合執法檢查,嚴厲打擊各種涉鹽違法活動,維護食鹽市場的正常秩序。鹽業批發部門要組織好食鹽的購銷,食鹽零售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必須從當地鹽業批發部門進貨,保證向市場供應合格碘鹽。要嚴厲打擊非法生產、儲運、銷售私鹽、無碘鹽和假冒鹽的涉鹽違法行為。堅決禁止和杜絕不符合食用鹽衛生標準的原鹽、加工鹽、土鹽、硝鹽以及利用工業廢渣、廢液生產的鹽品進入食用鹽市場。一經發現進入食鹽市場的無碘鹽和不合格碘鹽,要立即查封,對有關責任人依法嚴肅處理。對違反國家有關鹽業管理規定,非法生產、儲運、銷售食鹽,或將小工業鹽放銷食鹽市場,擾亂市場秩序的單位和個人,要依照有關規定,堅決予以查處;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認真搞好小工業鹽的供應與管理。各級鹽業公司要認真組織好小工業鹽供應。各用鹽單位要嚴格按照規定渠道購進小工業鹽,不得收購、采購和使用私制、私銷的鹽。用鹽單位要專鹽專用,不得任意挪作他用或轉賣,避免小工業鹽沖擊食鹽市場。
 
  四、重視和加強畜牧業用鹽的管理。搞好畜牧業用鹽的供應,關系到畜牧業的發展。要依照國務院《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的規定,像管理食用鹽一樣,加強畜牧業鹽的供應和管理。各飼料廠、養殖場(戶)以及畜牧鹽零售單位使用和銷售的畜牧業用鹽統一由鹽業公司組織供應,不得從其他渠道購進。各級鹽業公司要保證供應合格的畜牧業用鹽,并積極做好售后服務,大力扶持地方畜牧業的發展。
 
  五、加大新聞宣傳力度。各地區、有關部門要充分利用各種宣傳媒體,廣泛深入地開展食用碘鹽防治碘缺乏病知識和鹽業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活動,增強人民群眾自我保護意識和守法意識,自覺抵制私鹽的侵入,鞏固我市碘缺乏病防治成果。
 
  赤峰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地區: 內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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