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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委員會集中行使本市有關行政審批權和行政處罰權的決定 (滬府令26號)

   2019-08-27 680
核心提示:《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委員會集中行使本市有關行政審批權和行政處罰權的決定》已經2014年12月24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委員會集中行使本市有關行政審批權和行政處罰權的決定》已經2014年12月24日市政府第7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長 楊雄
 
    2015年3月30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委員會集中行使本市有關行政審批權和行政處罰權的決定
 
    (2015年3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6號公布)
 
    根據《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和《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的相關規定,市政府現就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集中行使本市有關行政審批權和行政處罰權作出如下決定:
 
    一、在自貿試驗區保稅區域(28.78平方公里),原由本市發展改革、商務、規劃國土、建設管理、交通、綠化市容、環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知識產權、新聞出版、民防、水務、衛生、科技等部門依法行使的有關行政審批和管理權(詳見附件1),由自貿試驗區管委會集中行使。
 
    二、在自貿試驗區保稅區域(28.78平方公里),原由本市城管執法、文化執法、規劃國土、建設管理、環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知識產權、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防、水務、統計等部門依法行使的有關行政處罰權(詳見附件2),由自貿試驗區管委會集中行使,與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權和行政檢查權一并隨之轉移。
 
    三、依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應當由自貿試驗區管委會實施的其他職責事項,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四、自貿試驗區管委會要按照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改革創新政府管理方式的要求,積極探索建立高效運作的服務模式和執法體系,落實各項責任,實現不同部門的協同管理。
 
    五、市政府各部門和浦東新區政府要繼續支持自貿試驗區管委會的工作,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承擔自貿試驗區的其他行政事務。
 
    今后,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自貿試驗區發展需要,本決定事項將適時調整。
 
    本決定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委員會行政審批和管理事項目錄
 
    2.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事項目錄
 
    附件1









    附件2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事項目錄
 
    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條例》、《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暫行辦法》、《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擴大浦東新區城市管理領域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范圍的決定》和《上海市文化領域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
 
    二、規劃國土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對規劃和土地方面的違法行為行使的行政處罰。
 
    三、建設管理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建設方面的違法行為行使的行政處罰。
 
    四、環保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對環境保護方面的違法行為行使的行政處罰。
 
    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勞動保障方面的違法行為行使的行政處罰。
 
    六、知識產權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假冒專利等方面的違法行為行使的行政處罰。
 
    七、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對住房保障和房屋方面的違法行為行使的行政處罰。
 
    八、民防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對民防工程建設和使用方面的違法行為行使的行政處罰。
 
    九、水務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對水務方面的違法行為行使的行政處罰。
 
    十、統計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對統計方面的違法行為行使的行政處罰。



 
地區: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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