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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號)

   2020-01-17 983
核心提示:(2017年7月28日本溪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2017年9月28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7年7月28日本溪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2017年9月28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批準 2017年10月20日本溪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本溪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決定廢止和修改下列地方性法規。
 
    一、廢止下列地方性法規
 
    1.《本溪市法律援助條例》
 
    2.《本溪市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管理條例》
 
    3.《本溪市產品質量監督條例》
 
    二、修改下列地方性法規
 
    (一)《本溪市非稅收入管理條例》
 
    1.將第七條修改為:市、縣(區)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省取消、停征收費政策和遼寧省公布的《全省非稅收入項目目錄》及時編制《本級部門和單位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清單》《本級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清單》和《政府性基金目錄清單》,在本級政務網站向社會公示。
 
    執收單位應當向社會公示由本執收單位負責征收的非稅收入項目及其依據、對象、范圍、標準、時間、程序等信息。
 
    2.將第十一條修改為:執收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非稅收項目、標準和范圍、期限征收非稅收入,不得擅自減征、緩征、免征。
 
    執收單位不得隱瞞、轉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所征收的非稅收入款項。
 
    3.刪除第九條、第十四條、第三十條第(四)、(五)項。
 
    (二)《本溪市科學技術進步條例》
 
    1.將第十九條修改為:建立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科技園、軟件園等創新園區,健全創新園區的研發、檢測、孵化器、科技金融、基礎數據庫等創新平臺,使其發展為高新技術及其產業的重要基地。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產品,經申請認定,可享受有關高新技術產業的優惠政策。
 
    2.將第三十九條修改為:科學技術工作者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及學術規范,努力提高自身的科學技術水平,不得在科學技術活動中有抄襲、剽竊等弄虛作假的行為,不得侵害他人的知識產權。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區: 遼寧 本溪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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