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生態環境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城市運行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對本市企業事業單位大氣污染物排放的監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的有關規定,我局制定了《2021年北京市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計劃》,現予印發。
列入本計劃的大氣環境重點排污單位應于2021年9月30日前,安裝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與市生態環境局監控平臺聯網。監控的排放口與監控項目按照《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執行。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安裝聯網及運行管理依據的主要技術標準及規范見附件。
本計劃中已納入《2020年北京市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計劃》的單位,安裝聯網時限以2020年的規定為準。
特此通知。
附件: 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安裝聯網及運行管理依據的主要技術標準及規范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5月19日
(聯系人:溫保印、蘇學田;聯系電話:81254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