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以下簡稱《固廢法》)有關要求,加強《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16年版)》(以下簡稱舊版名錄)和《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以下簡稱新版名錄)的新舊名錄銜接,落實分級分類管理要求,防范環境風險,按照科學審慎、平穩有序、全程監管的原則,現將有關事項要求通知如下。
一、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各涉危險廢物有關單位應認真學習《固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對照新版名錄,從危險廢物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等各環節全面分析明確危險廢物的產生情況、廢物代碼、危險特性和管理要求,并按規定嚴格落實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經營許可、管理計劃、申報登記、標識標志、轉移聯單、應急預案等相關管理制度。
二、科學做好危險廢物名錄的新舊銜接。新版名錄中新增、合并以及調整代碼、擴大范圍的,應按照新版名錄要求將有關廢物納入或仍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本市仍保留的“危險廢物物化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廢水處理污泥和殘渣”(廢物代碼為“802-006-49”)按照新版名錄新增代碼(772-006-49)進行管理。新版名錄中已刪除或表述上已縮小范圍(含標注為“不包括***”)的固體廢物,通過工藝分析等可以排除其存在危險特性的按一般固體廢物進行管理,不能排除其存在危險特性的,應通過鑒別并按鑒別結論進行管理。新版名錄主要類別調整及相關銜接方案按照附件1執行。
新版名錄實施前通過環評審批的建設項目,應按新版名錄、國家及本市對于危險廢物管理的要求進行管理;僅涉及項目產生危廢對應類別和管理要求調整的,原則上無需重新報批環評。
三、加強對相關危險廢物危險特性的環境管理。新版名錄中對廢有機溶劑(HW06)等部分危險廢物增加了反應性、易燃性等危險特性。相關單位應結合廢物的危險特性開展環境風險評估,修訂完善相關應急預案,并報生態環境部門和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并按照應急管理部門要求定期開展安全評估,切實防范環境風險。危險特性調整情況見附件2。
四、落實危險廢物豁免管理要求。列入新版名錄附錄《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以下簡稱豁免清單)中的危險廢物,在所列的豁免環節,且滿足相應的豁免條件時,可以按照豁免內容的規定實行豁免管理,國家和本市另有相關規定的,按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豁免環節為“全部環節”的危險廢物,可以全過程不執行本市危險廢物管理相關制度。豁免環節為“收集”的危險廢物,在收集環節可以不執行本市危險廢物管理相關制度,但收集后危險廢物收集單位應參照本市危險廢物產生單位進行管理,執行本市危險廢物管理相關制度。豁免環節為“運輸”且通過車輛運輸的危險廢物,其運輸車輛應滿足相應豁免條件,按本市有關規定將車輛有關資料向市固化管理中心報備后納入危險廢物信息系統進行統一管理,且僅限于運輸規定類別的危險廢物。
豁免環節為“處置”的危險廢物,可在滿足相應豁免條件的情況下,按照豁免清單相關規定交由本市生活垃圾焚燒廠和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填埋場等單位進行處置。歸類為“采用破碎分選回收廢覆銅板、線路板、電路板中金屬后的廢樹脂粉”如不能滿足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填埋場入場要求,則應交由有資質的危險廢物許可證單位進行安全處置。
對豁免環節為“利用”的危險廢物,產廢單位和利用單位應制定利用方案,并報生態環境部門備案后進行利用。具體備案程序及要求見附件3。
五、安全運輸利用處置環境突發事件和歷史遺留的危險廢物。環境突發事件產生的危險廢物,應按照環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由事發所在地的屬地人民政府確定處置方案并按照處置方案進行運輸處置,有條件的可以組織相關專家進行評估。
對歷史遺留或需由地方政府組織處理的危險廢物,由屬地生態環境部門會同市固化管理中心指導責任單位制定相關危險廢物應急收運處置方案并予以確認,必要的可以組織相關專家進行評估,并按照方案進行應急運輸和利用處置。
應急處置時,豁免運輸車輛和處置單位的資質要求,但應執行危險廢物紙質聯單。處置單位應按照方案要求向事發地及屬地生態環境部門、市固化管理中心報告相關危險廢物的利用處置情況。
六、加強按豁免清單要求開展利用處置活動單位的環境監管。按豁免清單要求開展相關利用和處置活動的單位可不需要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資質,但利用和處置活動需納入危險廢物信息系統。利用處置單位在開展利用處置活動前,應按照國家和本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和排污許可管理的有關規定,對利用處置活動進行分析,根據分析結論需要辦理環評、排污許可證等相關手續的,應按規定在開展利用處置活動前完成。
市固化管理中心負責建立相關利用處置單位名錄,指導相關區生態環境部門對豁免利用處置活動加強執法檢查,每年對市局備案的豁免利用單位開展定期檢查,檢查發現的問題應向市生態環境局報告,并將違法違規問題移交至市環境執法總隊。市、區生態環境部門按照本市污染源監管職責分工落實統一監管,督促相關單位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帳,加強對是否滿足豁免條件的日常檢測,并在產生、收集、貯存、運輸等環節中執行危險廢物管理相關制度,對涉嫌違規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要依法嚴肅查處、并督促相關單位立即停止利用處置活動。
自本文發布之日起,原《關于落實〈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16年版)〉管理制度有關事項的通知》(滬環保防〔2017〕143號)文廢止。
附件:1. 新版名錄主要類別調整及相關銜接方案
2. 新版名錄危險特性調整一覽表
3. 危險廢物豁免利用備案程序及要求
上海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3月12日
附件1
新版名錄主要類別調整及相關銜接方案
附件2
新版名錄危險特性調整一覽表
序號 | 廢物代碼 | 2016年版危險特性 | 2021年版危險特性 | 序號 | 廢物代碼 | 2016年版危險特性 | 2021年版危險特性 |
1 | 841-004-01 | T | T/C/I/R | 28 | 398-005-34 | C | C,T |
2 | 900-402-06 | T,I | T,I,R | 29 | 398-006-34 | C | C,T |
3 | 900-404-06 | T/I | T,I,R | 30 | 398-007-34 | C | C,T |
4 | 900-405-06 | T | T,I,R | 31 | 900-300-34 | C | C,T |
5 | 900-407-06 | T | T,I,R | 32 | 900-301-34 | C | C,T |
6 | 336-001-07 | T | T,R | 33 | 900-302-34 | C | C,T |
7 | 336-002-07 | T | T,R | 34 | 900-303-34 | C | C,T |
8 | 336-003-07 | T | T,R | 35 | 900-304-34 | C | C,T |
9 | 336-004-07 | T | T,R | 36 | 900-305-34 | C | C,T |
10 | 336-005-07 | R,T | T,R | 37 | 900-306-34 | C | C,T |
11 | 336-049-07 | T | T,R | 38 | 900-307-34 | C | C,T |
12 | 261-101-11 | T | T,R | 39 | 900-308-34 | C | C,T |
13 | 261-104-11 | T | T,R | 40 | 900-349-34 | C | C,T |
14 | 900-256-12 | T | T,I,C | 41 | 193-003-35 | C | C,R |
15 | 267-001-15 | R | R,T | 42 | 900-352-35 | C | C,T |
16 | 267-002-15 | R | R,T | 43 | 900-353-35 | C | C,T |
17 | 267-004-15 | R | T,R | 44 | 900-354-35 | C | C,T |
18 | 900-052-31 | T | T,C | 45 | 900-355-35 | C | C,T |
19 | 336-104-33 | R,T | T,R | 46 | 900-356-35 | C | C,T |
20 | 900-027-33 | R,T | T,R | 47 | 900-399-35 | C | C,T |
21 | 900-028-33 | R,T | T,R | 48 | 261-064-38 | R,T | T,R |
22 | 900-029-33 | R,T | T,R | 49 | 261-065-38 | R,T | T,R |
23 | 251-014-34 | C | C,T | 50 | 900-037-46 | T | T,I |
24 | 264-013-34 | C | C,T | 51 | 321-024-48 | T | R,T |
25 | 261-057-34 | C | C,T | 52 | 309-001-49 | R/C | R,C |
26 | 261-058-34 | C | C,T | 53 | 900-999-49 | T | T/C/I/R |
27 | 336-105-34 | C | C,T |
附件3
危險廢物豁免利用備案程序及要求
一、備案依據
為落實危險廢物分級分類管理,根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按照科學審慎、平穩有序、全程監管的原則,制定本備案程序。
二、備案程序
產廢單位和利用單位對照新版名錄的《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明確的有關豁免環節為“利用”的豁免條件,制定利用方案并自行組織技術論證和安全評估,并將備案表、利用方案、技術論證意見、安全評估意見等材料向利用單位所在區生態環境部門備案。區生態環境部門應在備案前征求市固化管理中心的有關技術意見,并將備案情況書面告知市生態環境局和產廢單位所在區生態環境部門。
按照新版名錄的《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第32項開展“點對點”定向利用、以及涉危險廢物許可證單位的,報市生態環境局備案。市生態環境局委托市固化管理中心開展技術評估,評估通過后予以備案。
產廢單位和利用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在進行資源化利用前重新申領或變更排污許可證。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核發排污許可證時,須載明排污單位應按照已備案的利用方案,落實廢物接收標準、檢測要求、污染防治措施等相關環境管理要求。
三、豁免利用要求
危險廢物豁免利用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危險廢物產生和利用單位均符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等制度的有關規定,所利用的危險廢物應具備一定規模,物理化學性質相對穩定;
(二)危險廢物產生和利用單位應能規范管理危險廢物,近一年期間經市、區生態環境部門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檢查考核為達標;
(三)利用方案應包括企業基本情況、危險廢物的產生環節及物化特性、接收標準、檢測要求、包裝貯存和運輸要求、利用工藝及設施、污染防治措施、安全防范措施等內容,確保危險廢物利用符合環境管理要求和《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明確的有關豁免環節為“利用”的豁免條件;
(四)利用危險廢物替代原料生產產品的,產品質量應符合國家、地方或行業通行的產品質量標準,產品中所含有害成分含量符合國家污染控制標準或不高于利用原料生產產品中的有害成分含量,生產產品的工藝過程不增加或通過一定的污染控制措施不增加相應污染物排放。
四、重新備案
已備案的危險廢物利用方案發生如下變化的,應按照備案程序向市、區生態環境部門申請重新備案,未備案前不得利用:
(一)所利用的危險廢物物化性質、利用工藝等發生變化,或利用單位的利用數量超過備案規模,與已備案的利用方案不符的;
(二)國家《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相關豁免條件發生調整變化的。
上海市危險廢物豁免利用備案申請表
產廢單位情況 | 單位名稱(章) | |||||
經營地址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
產廢設施地址 | ||||||
法定代表人 | 聯系方式 | |||||
聯系人 | 聯系方式 | |||||
危險廢物名稱 | 危險廢物代碼 | 預計產生數量(噸/年) | ||||
危險廢物產生環節及特性簡述 | ||||||
利用單位情況 | 單位名稱(章) | |||||
經營地址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
利用設施地址 | ||||||
法定代表人 | 聯系方式 | |||||
聯系人 | 聯系方式 | |||||
該類危險廢物利用規模(噸/年) | ||||||
危險廢物利用工藝簡述 | ||||||
提交材料清單: 1、□ 危險廢物利用方案(包括企業基本情況、危險廢物產生環節、物化性質、接收標準、日常檢測要求、包裝貯存和運輸要求、利用工藝及設施、污染防治措施、安全措施等); 2、□ 技術論證意見 3、□ 安全評估意見 4、□ 其他相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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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特此確認,根據《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第五十三條和《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危險廢物豁免清單”等有關規定申請危險廢物豁免利用備案,本申請表所填寫內容及所附文件和材料均為真實,承諾按照報告的內容和生態環境部門的要求開展危險廢物的綜合利用活動,嚴格執行危險廢物管理各項制度,并承擔申報內容不實之后果。
產廢單位法定代表人:(簽章) 利用單位法定代表人:(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