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局、市局各部門:
為深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加強對電子商務平臺落實主體責任的監管和指導,進一步規范網絡市場執法檢查工作,市局制定了《關于加強對電子商務平臺嚴格落實主體責任監督檢查的實施意見》,經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武漢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17日
關于加強對電子商務平臺嚴格落實主體責任
監督檢查的實施意見
為了督促和引導電子商務平臺履行法定責任和義務,進一步提升網絡交易執法檢查工作的規范化、標準化、信息化水平,深入推進“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以下簡稱《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現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主要原則
(一)堅持依法檢查規范。依法履行對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以下簡稱平臺經營者)的監督管理職責,根據工作規范開展執法檢查,處置違法違規行為,凈化網絡市場環境。
(二)堅持包容審慎監管。樹立嚴格執法與謙抑執法相結合理念,把握保護激勵創新與規范健康發展的關系,除依法應嚴格處罰的情形外,有針對性采取行政指導、責令改正等措施予以分類處置。
(三)堅持政企協同共治。依托全市電子商務平臺及重點電商企業聯絡員制度,充分發揮平臺經營者的積極性,探索建立信息共享交換、執法協作配合工作機制,改變“政府急、企業不急”、“消費者無奈、經營者無懼”的弊端,進一步提升監管執法效能,著力構建政企協同共治工作格局。
二、檢查要求
(一)檢查方式
根據網絡市場實際及監管工作需要,采取隨機抽查、重點檢查、問題核查、技術監測等形式推進執法檢查。具體實施中,執法人員對平臺經營者可以結合具體情況,綜合運用以下檢查方式:
1.數據比對。通過與政府部門掌握的主體身份信息、許可資質信息等進行比對,對檢查事項有關內容的準確性進行核驗。
2.現場核查。采取實地調查、現場記錄等方式,對檢查事項有關內容的真實性進行核對確認。
3.協助調查。執法檢查部門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開展調查的,可以委托其他政府部門、異地市場監管部門、具有專業技能的第三方機構等協助開展調查。
4.郵寄信函。采取郵寄專用信函的方式對平臺內經營者實際經營地的真實性進行確認。
5.電話聯絡。采取電話聯絡的方式對平臺內經營者聯系方式的有效性進行確認。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檢查方式。
(二)檢查記錄
執法人員應當運用武漢市網絡交易監管系統或其他有效方式,對平臺經營者的執法檢查情況進行記錄。記錄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附帶網頁截圖、移動設備截屏、錄音錄像資料、現場檢查筆錄、鑒定意見等相關證據材料。
(三)執法管轄
市局負責指導全市范圍內平臺經營者執法檢查工作;各區局負責組織開展對轄區內平臺經營者的執法檢查工作。市局也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直接對特定平臺經營者組織開展執法檢查。
三、檢查處置事項
(一)證照信息公示
1.法律依據
《電子商務法》第十五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在其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信息、與其經營業務有關的行政許可信息、屬于依照本法第十條規定的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
前款規定的信息發生變更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更新公示信息。
2.檢查要點
(1)平臺經營者應當完整、準確地公示其營業執照登載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名稱、企業類型、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注冊資本(出資額)信息,以及與其經營業務有關的行政許可信息、實際地址、聯系方式。
(2)執法人員可以采取數據比對、現場核查、協助調查、郵寄信函等方式,檢查平臺經營者公示信息的完整性、準確性。
(3)對有關信息或者鏈接標識在首頁公示的位置和顯著程度不作統一要求,執法人員能夠準確識別并清楚查看證照信息內容的,即可判定平臺經營者的亮照亮證亮標行為符合要求。
(4)平臺經營者公示的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在6個工作日內完成更新公示。未及時完成更新公示的,應當按照未規范履行亮照亮證亮標義務處理。
(5)平臺經營者以鏈接標識形式公示信息的,應當確保鏈接標識的有效性,做到點擊一次鏈接標識即可展示全部公示信息內容,鏈接標識失效的,應當按照未規范履行亮照亮證亮標義務處理。
(6)平臺經營者應當持續公示有關信息,公示信息的行為應當具有連續性,不得間斷,未持續公示信息的,應當按照未規范履行亮照亮證亮標義務處理。
(7)鼓勵平臺經營者鏈接到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電子營業執照亮照系統,公示其營業執照信息。
3.處置規則
(1)平臺經營者違反《電子商務法》第十五條之規定,未公示營業執照信息、行政許可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的,應當依據《電子商務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平臺經營者已公示營業執照信息、行政許可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但存在下列未規范履行亮照亮證亮標義務行為之一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責令平臺經營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照未公示上述信息或者鏈接標識予以處罰。
①公示信息內容不完整、不準確或者未及時更新的;
②有關信息或者鏈接標識未在首頁顯著位置公示的;
③鏈接標識失效,點擊一次鏈接標識不能展示全部公示信息內容的;
④有關信息或者鏈接標識未能持續公示的。
(3)檢查中發現平臺經營者對違反亮照亮證亮標規定的平臺內經營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應當依據《電子商務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4)有證據證明平臺經營者在亮照亮證亮標過程中故意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或者從事無證無照經營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罰。
(二)保障用戶信息處置權
1.法律依據
《電子商務法》第二十四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明示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的方式、程序,不得對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設置不合理條件。
電子商務經營者收到用戶信息查詢或者更正、刪除的申請的,應當在核實身份后及時提供查詢或者更正、刪除用戶信息。用戶注銷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立即刪除該用戶的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約定保存的,依照其規定。
2.檢查要點
(1)采取瀏覽網頁、詢問平臺經營者、模擬用戶操作等方式檢查平臺經營者是否明示了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的方式、程序;是否對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設置了不合理條件。
(2)對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的具體方式、程序不作統一要求,執法人員能夠按照平臺設置的方式、程序進行操作,并獲得正確的操作結果的,即可判定平臺經營者管理用戶信息、用戶身份的行為符合要求。
(3)不得設置不合理條件是指平臺經營者須為用戶在信息的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方面盡可能提供便利,不得通過設置條件的方式加以阻攔或者為自身牟利。
3.處置規則
(1)平臺經營者違反《電子商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未明示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的方式、程序,或者對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設置不合理條件的,應當依據《電子商務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平臺經營者已明示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的方式、程序,但操作結果不正確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責令平臺經營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照未明示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的方式、程序予以處罰。
(3)檢查中發現平臺經營者對違反用戶信息、用戶身份管理規定的平臺內經營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應當依據《電子商務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身份和信息管理
1.法律依據
《電子商務法》第二十七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要求申請進入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聯系方式、行政許可等真實信息,進行核驗、登記,建立登記檔案,并定期核驗更新。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為進入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非經營用戶提供服務,應當遵守本節有關規定。
《管理辦法》第八條: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經營許可證進行審查,登記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及聯系方式等信息,保證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經營場所等許可信息真實。
2.檢查要點
(1)檢查平臺經營者是否針對申請入駐平臺的各類平臺內經營者建立了身份核驗制度,平臺經營者是否按照核驗制度的具體要求嚴格把關,確保入駐平臺的各類平臺內經營者身份真實合法、證件齊全有效。身份核驗制度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①申請人入駐平臺應當符合的基本條件(鼓勵平臺經營者對申請人的身份類別、經營狀況、守法合規、誠信自律等方面提出具體要求);
②申請人入駐平臺所需提供的身份、許可等證明材料及其合法性要求;
③對申請人入駐條件及有關證明材料的核驗規則,如核驗依據、核驗標準等。
(2)檢查平臺經營者是否為核驗合格并入駐平臺的各類平臺內經營者建立了登記檔案,檔案內容是否完整、準確、真實、有效。隨機抽取不少于10個處于開業狀態的平臺內經營者核對登記檔案。登記檔案應當包括平臺內網店信息、平臺內經營者信息、行政許可信息等,各類信息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數據項:
①平臺內網店信息,包括網店名稱、網店主頁面網址、主營類目、經營狀態、入駐時間、注銷時間等;
②平臺內經營者信息,包括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依法豁免登記的經營者姓名、身份證號碼)、實際經營地址、電話郵箱等有效聯系方式等;
③行政許可信息,包括許可文件名稱、文件編號、文件頒發日期、文件頒發機構、文件有效期限等。
(3)檢查平臺經營者是否建立了登記檔案定期核驗更新制度,是否定期核驗平臺內經營者的身份信息,是否對其中的變更事項、失效事項重新進行核驗,并在核驗合格后對有關檔案信息作了更新。平臺經營者應當對登記檔案至少每6個月核驗更新一次。
(4)檢查平臺內經營者登記檔案的保存期限,是否符合自平臺內經營者注銷平臺登記或者被終止平臺服務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的要求。根據市場監管部門掌握的情況或者平臺經營者提供的法定記錄保存期限內的已注銷平臺登記或者被終止平臺服務的平臺內經營者名錄,隨機抽取不少于10個平臺內經營者,現場查看或者要求平臺經營者根據名單限期提供有關登記檔案。
3.處置規則
(1)平臺經營者違反《電子商務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未對申請進入平臺的經營者履行身份核驗、登記義務,存在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應當依據《電子商務法》第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①未建立經營者身份核驗、登記、更新制度,未對申請人的真實身份進行審查確認的;
②未提供法定記錄保存期限內的平臺內經營者登記檔案的;
③通過隨機抽查發現存在問題的檔案數量占比超過20%的;
④通過隨機抽查發現超期未核驗更新的檔案數量占比超過10%的。
(2)平臺經營者已對申請進入平臺的經營者履行身份核驗、登記義務,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平臺經營者予以行政建議或者行政告誡,督促其完善經營者身份核驗、登記、更新制度,及時彌補管理疏漏。
①經營者身份核驗、登記、更新制度不健全,規定不明確,入駐審核把關不嚴格的;
②登記檔案核實更新的周期超過6個月的;
③通過隨機抽查發現存在問題的檔案數量占比低于20%的;
④通過隨機抽查發現超期未核驗更新的檔案數量占比低于10%的。
(3)依據《電子商務法》第八十條第二款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對平臺經營者不履行身份核驗、登記義務違法行為的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①平臺經營者違反《電子商務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對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其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應當依據《電子商務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②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違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未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的;違反《管理辦法》第八條之規定,未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不能保證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經營場所等許可信息真實的,應當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四)記錄、保存商品和服務信息、交易信息
1.法律依據
《電子商務法》第三十一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記錄、保存平臺上發布的商品和服務信息、交易信息,并確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務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時間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自建網站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履行記錄義務,如實記錄網絡訂餐的訂單信息,包括食品的名稱、下單時間、送餐人員、送達時間以及收貨地址,信息保存時間不得少于6個月。
2.檢查要點
(1)檢查平臺經營者是否記錄、保存了平臺上發布的商品和服務信息。商品和服務信息是指平臺經營者開展自營業務或者平臺內經營者開展業務時所發布的,用來描述商品和服務詳情的全部文字、圖片、音視頻資料等信息內容,包括但不限于發布者、發布內容、發布時間、撤銷時間等。
(2)檢查平臺經營者是否記錄、保存了交易信息。交易信息是指平臺經營者開展自營業務或者平臺內經營者開展業務的單筆交易情況的信息集合,包括但不限于賣家賬號、買家賬號、商品和服務名稱、商品和服務數量、商品和服務單價、交易金額、訂單號、訂單狀態、訂單創建時間、訂單支付時間、訂單完成時間等。
(3)檢查平臺經營者是否能夠確保信息符合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要求,且所有記錄、保存的信息均可還原重現歷史交易情況。
(4)檢查信息記錄、保存時間是否符合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的要求。
(5)按照時間范圍、商品和服務的品類等檢索條件,隨機抽調不少于10份法定記錄保存期限內的平臺經營者開展自營業務或者平臺內經營者開展業務的商品和服務信息、交易信息,現場查看或者要求平臺經營者限期提供有關信息記錄的詳細內容。采取詢問平臺經營者、數據比對、協助調查等方式檢查信息記錄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
(6)檢查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是否記錄網絡訂餐的訂單信息,包括食品的名稱、下單時間、送餐人員、送達時間以及收貨地址,信息保存時間不得少于6個月。
3.處置規則
(1)平臺經營者違反《電子商務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未履行商品和服務信息、交易信息記錄、保存義務,存在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應當依據《電子商務法》第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①未提供法定記錄保存期限內的商品和服務信息、交易信息的;
②信息記錄不符合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要求的;
③通過抽查發現存在問題的信息記錄數量占比超過20%的。
(2)平臺經營者已履行商品和服務信息、交易信息記錄、保存義務,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平臺經營者予以行政建議或者行政告誡,督促其完善信息記錄、保存規則,及時彌補管理疏漏。
①未按期提供法定記錄保存期限內的商品和服務信息、交易信息的;
②通過抽查發現存在問題的信息記錄數量占比低于20%的。
(3)《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未按要求記錄、保存網絡訂餐信息的,應當依據《管理辦法》第 三十六條之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五)公示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
1.法律依據
《電子商務法》第三十二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制定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明確進入和退出平臺、商品和服務質量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個人信息保護等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三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在其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并保證經營者和消費者能夠便利、完整地閱覽和下載。
《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二款: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與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簽訂食品安全協議,明確食品安全責任。
2.檢查要點
(1)采取瀏覽網頁、詢問平臺經營者等方式檢查記錄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信息公示情況。
(2)記錄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信息在網站或者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首頁中公示的位置。
(3)閱覽并下載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信息,檢查閱覽和下載信息的過程是否便利,內容是否完整。
(4)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中至少應當包括進入和退出平臺、商品和服務質量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個人信息保護等四個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5)對有關信息或者鏈接標識在首頁公示的位置和顯著程度不作統一要求,執法人員能夠準確識別并清楚查看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信息內容的,即可判定平臺經營者的信息公示行為符合要求。
(6)平臺經營者以鏈接標識形式公示信息的,應當確保鏈接標識的有效性,做到點擊一次鏈接標識即可展示全部公示信息內容,鏈接標識失效的,應當按照未規范履行信息公示義務處理。
(7)平臺經營者應當持續公示有關信息,公示信息的行為應當具有連續性,不得間斷,未持續公示信息的,應當按照未規范履行信息公示義務處理。
(8)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應當與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簽訂食品安全協議,明確食品安全責任。
3.處置規則
(1)平臺經營者違反《電子商務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未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平臺服務協議、交易規則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的,應當依據《電子商務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平臺經營者已公示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但存在下列未規范履行信息公示義務行為之一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責令平臺經營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照未公示上述信息或者鏈接標識予以處罰。
①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的內容不符合《電子商務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缺少有關權利義務內容的;
②有關信息或者鏈接標識未在首頁顯著位置公示的;
③鏈接標識失效,點擊一次鏈接標識不能展示全部公示信息內容的;
④有關信息或者鏈接標識未能持續公示的。
(3)平臺經營者已公示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但不能保證經營者和消費者能夠便利、完整地閱覽和下載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平臺經營者予以行政建議或者行政告誡,督促其及時優化完善信息閱覽和下載功能。
(4)有證據證明平臺經營者制定的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含有違法違規內容,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侵害經營者、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罰。
(5)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未與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簽訂食品安全協議的,應當依據《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六)區分標記平臺經營者自營業務
1.法律依據
《電子商務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在其平臺上開展自營業務的,應當以顯著方式區分標記自營業務和平臺內經營者開展的業務,不得誤導消費者。
2.檢查要點
(1)隨機抽取不少于10份同一平臺內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檢查平臺經營者的自營業務與平臺內經營者開展業務的區分標記情況。平臺經營者的自營業務應當統一標記“自營”標識,平臺內經營者開展的業務應當結合亮照亮證亮標規則顯著標明經營主體身份。
(2)對區分標記自營業務的顯著程度不作統一要求,執法人員能夠準確識別并清楚區分平臺經營者的自營業務與平臺內經營者開展的業務的,即可判定平臺經營者的區分標記行為符合要求。
(3)同一平臺內“自營”標識的樣式、位置和顯著程度應當一致,平臺內其他標識的樣式、位置、語意和顯著程度應當與“自營”標識有明顯區別,避免消費者產生誤認。
(4)平臺內商品或者服務的信息列表頁面和信息詳情頁面應當同時標記“自營”標識。
(5)平臺經營者僅開展自營業務(實為自建網站經營者),或者全部為平臺內經營者開展業務的,不作區分標記自營業務的要求。
3.處置規則
(1)平臺經營者違反《電子商務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未以顯著方式區分標記自營業務和平臺內經營者開展的業務的,應當依據《電子商務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平臺經營者已區分標記自營業務和平臺內經營者開展的業務,但存在下列未規范履行區分標記自營業務行為之一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責令平臺經營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照未區分標記自營業務予以處罰。
①平臺內商品或者服務的信息列表頁面和信息詳情頁面未同時標記“自營”標識,使消費者產生誤認的;
②未以顯著方式區分標記自營業務和平臺內經營者開展的業務,使消費者產生誤認的。
(3)平臺經營者已區分標記自營業務和平臺內經營者開展的業務,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平臺經營者予以行政建議或者行政告誡,督促其完善區分標記自營業務規則,及時彌補管理疏漏。
①同一平臺內“自營”標識的樣式、位置和顯著程度不一致的;
②平臺內其他標識的樣式、位置、語意和顯著程度容易與“自營”標識混淆,使消費者產生誤認的;
③以其他內涵不清晰的近義詞語替代“自營”標識的。
(七)建立健全信用評價制度
1.法律依據
《電子商務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信用評價制度,公示信用評價規則,為消費者提供對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的途徑。
2.檢查要點
(1)信用評價制度應當包括但不限于消費者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評價規則、平臺內經營者對消費者的評價規則以及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和消費者的評價規則等。
(2)采取瀏覽網頁、詢問平臺經營者等方式檢查記錄信用評價制度建立情況、信用評價規則公示情況以及為消費者提供評價途徑的情況等。
(3)隨機抽取不少于10件在平臺內存在銷售記錄的商品或者服務,檢查消費者評價信息公示情況。
(4)平臺經營者未公示相關評價信息的,視為未為消費者提供評價途徑。
3.處置規則
(1)平臺經營者違反《電子商務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未為消費者提供對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的途徑,或者擅自刪除消費者的評價的,應當依據《電子商務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平臺經營者違反《電子商務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未建立信用評價制度或者信用評價制度不完善的,未公示信用評價規則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平臺經營者予以行政建議或者行政告誡,督促其完善信用評價制度規則,及時彌補管理疏漏。
(八)建立健全知識產權保護規則
1.法律依據
《電子商務法》第四十一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知識產權保護規則,與知識產權權利人加強合作,依法保護知識產權。第四十二條:知識產權權利人認為其知識產權受到侵害的,有權通知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采取必要措施,并將該通知轉送平臺內經營者;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因通知錯誤造成平臺內經營者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惡意發出錯誤通知,造成平臺內經營者損失的,加倍承擔賠償責任。第四十三條:平臺內經營者接到轉送的通知后,可以向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提交不存在侵權行為的聲明。聲明應當包括不存在侵權行為的初步證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接到聲明后,應當將該聲明轉送發出通知的知識產權權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關主管部門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在轉送聲明到達知識產權權利人后十五日內,未收到權利人已經投訴或者起訴通知的,應當及時終止所采取的措施。第四十四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及時公示收到的本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規定的通知、聲明及處理結果。第四十五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侵犯知識產權的,應當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2.檢查規則
(1)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應當包括但不限于平臺內經營者對經營行為涉知識產權的審核、平臺內經營者知識產權投訴渠道的設置與管理,以及平臺經營者對知識產權投訴的處理、及時公示收到的投訴及處理結果,并對投訴處理過程文件留存管理等規則。
(2)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設置知識產權投訴渠道,應包括但不限于電話渠道、郵箱地址、即時通訊渠道、知識產權投訴系統渠道等;應指定專人負責知識產權審核、投訴受理以及知識產權權利人維權事宜處理。
(3)執法人員采取對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相關資料查看、詢問等方式檢查其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建立、日常管理和制度執行運作情況以及為知識產權權利人維權提供途徑的情況等。
(4)執法人員隨機抽取不少于5件在電子商務平臺內存在或記錄的知識產權投訴的處理情況,檢查知識產權權利人維權成效及其評價信息情況。
(5)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于收到投訴2個工作日之內對投訴材料進行審核;根據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于收到投訴3個工作日之內向投訴人反饋審核結果,于向投訴人反饋審核結果后2個工作日之內采取轉通知、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即可判定平臺經營者行為符合“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要求。
(6)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于審核通過后2個工作日內將投訴材料轉送平臺內經營者,并要求平臺內經營者根據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于5個工作日內提交不存在侵權行為的聲明材料;于收到聲明2個工作日之內對收到的聲明材料進行審核,并根據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向被投訴人反饋審核結果,即可判定平臺經營者行為符合及時“將該通知轉送平臺內經營者”的要求。
3.處置規則
(1)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電子商務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并將該通知轉送平臺內經營者的,應當依據《電子商務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2)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電子商務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侵犯知識產權的,應當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應當依據《電子商務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3)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電子商務法》第四十四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及時公示收到的本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規定的通知、聲明及處理結果”之規定,未及時公示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予以行政建議或者行政告誡,督促其完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規則。
四、附則
(一)市區有關監管人員對平臺經營者進行檢查時適用本實施意見。
(二)通過電子商務平臺發布商品或者營利性服務信息,但交易過程不直接通過平臺完成的經營活動,以及平臺經營者為進入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非經營用戶提供服務的,參照適用本實施意見。
(三)除本實施意見明確規定的八項重點檢查處置事項外,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電子商務法》其他條款規定的,依照《電子商務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四)本實施意見由武漢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五)本實施意見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為深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加強對電子商務平臺落實主體責任的監管和指導,進一步規范網絡市場執法檢查工作,市局制定了《關于加強對電子商務平臺嚴格落實主體責任監督檢查的實施意見》,經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武漢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17日
關于加強對電子商務平臺嚴格落實主體責任
監督檢查的實施意見
為了督促和引導電子商務平臺履行法定責任和義務,進一步提升網絡交易執法檢查工作的規范化、標準化、信息化水平,深入推進“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以下簡稱《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現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主要原則
(一)堅持依法檢查規范。依法履行對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以下簡稱平臺經營者)的監督管理職責,根據工作規范開展執法檢查,處置違法違規行為,凈化網絡市場環境。
(二)堅持包容審慎監管。樹立嚴格執法與謙抑執法相結合理念,把握保護激勵創新與規范健康發展的關系,除依法應嚴格處罰的情形外,有針對性采取行政指導、責令改正等措施予以分類處置。
(三)堅持政企協同共治。依托全市電子商務平臺及重點電商企業聯絡員制度,充分發揮平臺經營者的積極性,探索建立信息共享交換、執法協作配合工作機制,改變“政府急、企業不急”、“消費者無奈、經營者無懼”的弊端,進一步提升監管執法效能,著力構建政企協同共治工作格局。
二、檢查要求
(一)檢查方式
根據網絡市場實際及監管工作需要,采取隨機抽查、重點檢查、問題核查、技術監測等形式推進執法檢查。具體實施中,執法人員對平臺經營者可以結合具體情況,綜合運用以下檢查方式:
1.數據比對。通過與政府部門掌握的主體身份信息、許可資質信息等進行比對,對檢查事項有關內容的準確性進行核驗。
2.現場核查。采取實地調查、現場記錄等方式,對檢查事項有關內容的真實性進行核對確認。
3.協助調查。執法檢查部門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開展調查的,可以委托其他政府部門、異地市場監管部門、具有專業技能的第三方機構等協助開展調查。
4.郵寄信函。采取郵寄專用信函的方式對平臺內經營者實際經營地的真實性進行確認。
5.電話聯絡。采取電話聯絡的方式對平臺內經營者聯系方式的有效性進行確認。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檢查方式。
(二)檢查記錄
執法人員應當運用武漢市網絡交易監管系統或其他有效方式,對平臺經營者的執法檢查情況進行記錄。記錄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附帶網頁截圖、移動設備截屏、錄音錄像資料、現場檢查筆錄、鑒定意見等相關證據材料。
(三)執法管轄
市局負責指導全市范圍內平臺經營者執法檢查工作;各區局負責組織開展對轄區內平臺經營者的執法檢查工作。市局也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直接對特定平臺經營者組織開展執法檢查。
三、檢查處置事項
(一)證照信息公示
1.法律依據
《電子商務法》第十五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在其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信息、與其經營業務有關的行政許可信息、屬于依照本法第十條規定的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
前款規定的信息發生變更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更新公示信息。
2.檢查要點
(1)平臺經營者應當完整、準確地公示其營業執照登載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名稱、企業類型、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注冊資本(出資額)信息,以及與其經營業務有關的行政許可信息、實際地址、聯系方式。
(2)執法人員可以采取數據比對、現場核查、協助調查、郵寄信函等方式,檢查平臺經營者公示信息的完整性、準確性。
(3)對有關信息或者鏈接標識在首頁公示的位置和顯著程度不作統一要求,執法人員能夠準確識別并清楚查看證照信息內容的,即可判定平臺經營者的亮照亮證亮標行為符合要求。
(4)平臺經營者公示的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在6個工作日內完成更新公示。未及時完成更新公示的,應當按照未規范履行亮照亮證亮標義務處理。
(5)平臺經營者以鏈接標識形式公示信息的,應當確保鏈接標識的有效性,做到點擊一次鏈接標識即可展示全部公示信息內容,鏈接標識失效的,應當按照未規范履行亮照亮證亮標義務處理。
(6)平臺經營者應當持續公示有關信息,公示信息的行為應當具有連續性,不得間斷,未持續公示信息的,應當按照未規范履行亮照亮證亮標義務處理。
(7)鼓勵平臺經營者鏈接到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電子營業執照亮照系統,公示其營業執照信息。
3.處置規則
(1)平臺經營者違反《電子商務法》第十五條之規定,未公示營業執照信息、行政許可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的,應當依據《電子商務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平臺經營者已公示營業執照信息、行政許可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但存在下列未規范履行亮照亮證亮標義務行為之一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責令平臺經營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照未公示上述信息或者鏈接標識予以處罰。
①公示信息內容不完整、不準確或者未及時更新的;
②有關信息或者鏈接標識未在首頁顯著位置公示的;
③鏈接標識失效,點擊一次鏈接標識不能展示全部公示信息內容的;
④有關信息或者鏈接標識未能持續公示的。
(3)檢查中發現平臺經營者對違反亮照亮證亮標規定的平臺內經營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應當依據《電子商務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4)有證據證明平臺經營者在亮照亮證亮標過程中故意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或者從事無證無照經營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罰。
(二)保障用戶信息處置權
1.法律依據
《電子商務法》第二十四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明示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的方式、程序,不得對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設置不合理條件。
電子商務經營者收到用戶信息查詢或者更正、刪除的申請的,應當在核實身份后及時提供查詢或者更正、刪除用戶信息。用戶注銷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立即刪除該用戶的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約定保存的,依照其規定。
2.檢查要點
(1)采取瀏覽網頁、詢問平臺經營者、模擬用戶操作等方式檢查平臺經營者是否明示了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的方式、程序;是否對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設置了不合理條件。
(2)對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的具體方式、程序不作統一要求,執法人員能夠按照平臺設置的方式、程序進行操作,并獲得正確的操作結果的,即可判定平臺經營者管理用戶信息、用戶身份的行為符合要求。
(3)不得設置不合理條件是指平臺經營者須為用戶在信息的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方面盡可能提供便利,不得通過設置條件的方式加以阻攔或者為自身牟利。
3.處置規則
(1)平臺經營者違反《電子商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未明示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的方式、程序,或者對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設置不合理條件的,應當依據《電子商務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平臺經營者已明示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的方式、程序,但操作結果不正確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責令平臺經營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照未明示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的方式、程序予以處罰。
(3)檢查中發現平臺經營者對違反用戶信息、用戶身份管理規定的平臺內經營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應當依據《電子商務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身份和信息管理
1.法律依據
《電子商務法》第二十七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要求申請進入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聯系方式、行政許可等真實信息,進行核驗、登記,建立登記檔案,并定期核驗更新。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為進入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非經營用戶提供服務,應當遵守本節有關規定。
《管理辦法》第八條: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經營許可證進行審查,登記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及聯系方式等信息,保證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經營場所等許可信息真實。
2.檢查要點
(1)檢查平臺經營者是否針對申請入駐平臺的各類平臺內經營者建立了身份核驗制度,平臺經營者是否按照核驗制度的具體要求嚴格把關,確保入駐平臺的各類平臺內經營者身份真實合法、證件齊全有效。身份核驗制度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①申請人入駐平臺應當符合的基本條件(鼓勵平臺經營者對申請人的身份類別、經營狀況、守法合規、誠信自律等方面提出具體要求);
②申請人入駐平臺所需提供的身份、許可等證明材料及其合法性要求;
③對申請人入駐條件及有關證明材料的核驗規則,如核驗依據、核驗標準等。
(2)檢查平臺經營者是否為核驗合格并入駐平臺的各類平臺內經營者建立了登記檔案,檔案內容是否完整、準確、真實、有效。隨機抽取不少于10個處于開業狀態的平臺內經營者核對登記檔案。登記檔案應當包括平臺內網店信息、平臺內經營者信息、行政許可信息等,各類信息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數據項:
①平臺內網店信息,包括網店名稱、網店主頁面網址、主營類目、經營狀態、入駐時間、注銷時間等;
②平臺內經營者信息,包括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依法豁免登記的經營者姓名、身份證號碼)、實際經營地址、電話郵箱等有效聯系方式等;
③行政許可信息,包括許可文件名稱、文件編號、文件頒發日期、文件頒發機構、文件有效期限等。
(3)檢查平臺經營者是否建立了登記檔案定期核驗更新制度,是否定期核驗平臺內經營者的身份信息,是否對其中的變更事項、失效事項重新進行核驗,并在核驗合格后對有關檔案信息作了更新。平臺經營者應當對登記檔案至少每6個月核驗更新一次。
(4)檢查平臺內經營者登記檔案的保存期限,是否符合自平臺內經營者注銷平臺登記或者被終止平臺服務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的要求。根據市場監管部門掌握的情況或者平臺經營者提供的法定記錄保存期限內的已注銷平臺登記或者被終止平臺服務的平臺內經營者名錄,隨機抽取不少于10個平臺內經營者,現場查看或者要求平臺經營者根據名單限期提供有關登記檔案。
3.處置規則
(1)平臺經營者違反《電子商務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未對申請進入平臺的經營者履行身份核驗、登記義務,存在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應當依據《電子商務法》第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①未建立經營者身份核驗、登記、更新制度,未對申請人的真實身份進行審查確認的;
②未提供法定記錄保存期限內的平臺內經營者登記檔案的;
③通過隨機抽查發現存在問題的檔案數量占比超過20%的;
④通過隨機抽查發現超期未核驗更新的檔案數量占比超過10%的。
(2)平臺經營者已對申請進入平臺的經營者履行身份核驗、登記義務,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平臺經營者予以行政建議或者行政告誡,督促其完善經營者身份核驗、登記、更新制度,及時彌補管理疏漏。
①經營者身份核驗、登記、更新制度不健全,規定不明確,入駐審核把關不嚴格的;
②登記檔案核實更新的周期超過6個月的;
③通過隨機抽查發現存在問題的檔案數量占比低于20%的;
④通過隨機抽查發現超期未核驗更新的檔案數量占比低于10%的。
(3)依據《電子商務法》第八十條第二款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對平臺經營者不履行身份核驗、登記義務違法行為的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①平臺經營者違反《電子商務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對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其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應當依據《電子商務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②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違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未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的;違反《管理辦法》第八條之規定,未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不能保證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經營場所等許可信息真實的,應當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四)記錄、保存商品和服務信息、交易信息
1.法律依據
《電子商務法》第三十一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記錄、保存平臺上發布的商品和服務信息、交易信息,并確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務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時間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自建網站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履行記錄義務,如實記錄網絡訂餐的訂單信息,包括食品的名稱、下單時間、送餐人員、送達時間以及收貨地址,信息保存時間不得少于6個月。
2.檢查要點
(1)檢查平臺經營者是否記錄、保存了平臺上發布的商品和服務信息。商品和服務信息是指平臺經營者開展自營業務或者平臺內經營者開展業務時所發布的,用來描述商品和服務詳情的全部文字、圖片、音視頻資料等信息內容,包括但不限于發布者、發布內容、發布時間、撤銷時間等。
(2)檢查平臺經營者是否記錄、保存了交易信息。交易信息是指平臺經營者開展自營業務或者平臺內經營者開展業務的單筆交易情況的信息集合,包括但不限于賣家賬號、買家賬號、商品和服務名稱、商品和服務數量、商品和服務單價、交易金額、訂單號、訂單狀態、訂單創建時間、訂單支付時間、訂單完成時間等。
(3)檢查平臺經營者是否能夠確保信息符合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要求,且所有記錄、保存的信息均可還原重現歷史交易情況。
(4)檢查信息記錄、保存時間是否符合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的要求。
(5)按照時間范圍、商品和服務的品類等檢索條件,隨機抽調不少于10份法定記錄保存期限內的平臺經營者開展自營業務或者平臺內經營者開展業務的商品和服務信息、交易信息,現場查看或者要求平臺經營者限期提供有關信息記錄的詳細內容。采取詢問平臺經營者、數據比對、協助調查等方式檢查信息記錄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
(6)檢查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是否記錄網絡訂餐的訂單信息,包括食品的名稱、下單時間、送餐人員、送達時間以及收貨地址,信息保存時間不得少于6個月。
3.處置規則
(1)平臺經營者違反《電子商務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未履行商品和服務信息、交易信息記錄、保存義務,存在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應當依據《電子商務法》第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①未提供法定記錄保存期限內的商品和服務信息、交易信息的;
②信息記錄不符合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要求的;
③通過抽查發現存在問題的信息記錄數量占比超過20%的。
(2)平臺經營者已履行商品和服務信息、交易信息記錄、保存義務,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平臺經營者予以行政建議或者行政告誡,督促其完善信息記錄、保存規則,及時彌補管理疏漏。
①未按期提供法定記錄保存期限內的商品和服務信息、交易信息的;
②通過抽查發現存在問題的信息記錄數量占比低于20%的。
(3)《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未按要求記錄、保存網絡訂餐信息的,應當依據《管理辦法》第 三十六條之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五)公示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
1.法律依據
《電子商務法》第三十二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制定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明確進入和退出平臺、商品和服務質量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個人信息保護等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三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在其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并保證經營者和消費者能夠便利、完整地閱覽和下載。
《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二款: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與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簽訂食品安全協議,明確食品安全責任。
2.檢查要點
(1)采取瀏覽網頁、詢問平臺經營者等方式檢查記錄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信息公示情況。
(2)記錄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信息在網站或者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首頁中公示的位置。
(3)閱覽并下載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信息,檢查閱覽和下載信息的過程是否便利,內容是否完整。
(4)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中至少應當包括進入和退出平臺、商品和服務質量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個人信息保護等四個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5)對有關信息或者鏈接標識在首頁公示的位置和顯著程度不作統一要求,執法人員能夠準確識別并清楚查看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信息內容的,即可判定平臺經營者的信息公示行為符合要求。
(6)平臺經營者以鏈接標識形式公示信息的,應當確保鏈接標識的有效性,做到點擊一次鏈接標識即可展示全部公示信息內容,鏈接標識失效的,應當按照未規范履行信息公示義務處理。
(7)平臺經營者應當持續公示有關信息,公示信息的行為應當具有連續性,不得間斷,未持續公示信息的,應當按照未規范履行信息公示義務處理。
(8)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應當與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簽訂食品安全協議,明確食品安全責任。
3.處置規則
(1)平臺經營者違反《電子商務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未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平臺服務協議、交易規則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的,應當依據《電子商務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平臺經營者已公示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但存在下列未規范履行信息公示義務行為之一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責令平臺經營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照未公示上述信息或者鏈接標識予以處罰。
①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的內容不符合《電子商務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缺少有關權利義務內容的;
②有關信息或者鏈接標識未在首頁顯著位置公示的;
③鏈接標識失效,點擊一次鏈接標識不能展示全部公示信息內容的;
④有關信息或者鏈接標識未能持續公示的。
(3)平臺經營者已公示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但不能保證經營者和消費者能夠便利、完整地閱覽和下載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平臺經營者予以行政建議或者行政告誡,督促其及時優化完善信息閱覽和下載功能。
(4)有證據證明平臺經營者制定的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含有違法違規內容,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侵害經營者、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罰。
(5)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未與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簽訂食品安全協議的,應當依據《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六)區分標記平臺經營者自營業務
1.法律依據
《電子商務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在其平臺上開展自營業務的,應當以顯著方式區分標記自營業務和平臺內經營者開展的業務,不得誤導消費者。
2.檢查要點
(1)隨機抽取不少于10份同一平臺內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檢查平臺經營者的自營業務與平臺內經營者開展業務的區分標記情況。平臺經營者的自營業務應當統一標記“自營”標識,平臺內經營者開展的業務應當結合亮照亮證亮標規則顯著標明經營主體身份。
(2)對區分標記自營業務的顯著程度不作統一要求,執法人員能夠準確識別并清楚區分平臺經營者的自營業務與平臺內經營者開展的業務的,即可判定平臺經營者的區分標記行為符合要求。
(3)同一平臺內“自營”標識的樣式、位置和顯著程度應當一致,平臺內其他標識的樣式、位置、語意和顯著程度應當與“自營”標識有明顯區別,避免消費者產生誤認。
(4)平臺內商品或者服務的信息列表頁面和信息詳情頁面應當同時標記“自營”標識。
(5)平臺經營者僅開展自營業務(實為自建網站經營者),或者全部為平臺內經營者開展業務的,不作區分標記自營業務的要求。
3.處置規則
(1)平臺經營者違反《電子商務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未以顯著方式區分標記自營業務和平臺內經營者開展的業務的,應當依據《電子商務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平臺經營者已區分標記自營業務和平臺內經營者開展的業務,但存在下列未規范履行區分標記自營業務行為之一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責令平臺經營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照未區分標記自營業務予以處罰。
①平臺內商品或者服務的信息列表頁面和信息詳情頁面未同時標記“自營”標識,使消費者產生誤認的;
②未以顯著方式區分標記自營業務和平臺內經營者開展的業務,使消費者產生誤認的。
(3)平臺經營者已區分標記自營業務和平臺內經營者開展的業務,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平臺經營者予以行政建議或者行政告誡,督促其完善區分標記自營業務規則,及時彌補管理疏漏。
①同一平臺內“自營”標識的樣式、位置和顯著程度不一致的;
②平臺內其他標識的樣式、位置、語意和顯著程度容易與“自營”標識混淆,使消費者產生誤認的;
③以其他內涵不清晰的近義詞語替代“自營”標識的。
(七)建立健全信用評價制度
1.法律依據
《電子商務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信用評價制度,公示信用評價規則,為消費者提供對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的途徑。
2.檢查要點
(1)信用評價制度應當包括但不限于消費者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評價規則、平臺內經營者對消費者的評價規則以及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和消費者的評價規則等。
(2)采取瀏覽網頁、詢問平臺經營者等方式檢查記錄信用評價制度建立情況、信用評價規則公示情況以及為消費者提供評價途徑的情況等。
(3)隨機抽取不少于10件在平臺內存在銷售記錄的商品或者服務,檢查消費者評價信息公示情況。
(4)平臺經營者未公示相關評價信息的,視為未為消費者提供評價途徑。
3.處置規則
(1)平臺經營者違反《電子商務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未為消費者提供對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的途徑,或者擅自刪除消費者的評價的,應當依據《電子商務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平臺經營者違反《電子商務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未建立信用評價制度或者信用評價制度不完善的,未公示信用評價規則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平臺經營者予以行政建議或者行政告誡,督促其完善信用評價制度規則,及時彌補管理疏漏。
(八)建立健全知識產權保護規則
1.法律依據
《電子商務法》第四十一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知識產權保護規則,與知識產權權利人加強合作,依法保護知識產權。第四十二條:知識產權權利人認為其知識產權受到侵害的,有權通知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采取必要措施,并將該通知轉送平臺內經營者;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因通知錯誤造成平臺內經營者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惡意發出錯誤通知,造成平臺內經營者損失的,加倍承擔賠償責任。第四十三條:平臺內經營者接到轉送的通知后,可以向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提交不存在侵權行為的聲明。聲明應當包括不存在侵權行為的初步證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接到聲明后,應當將該聲明轉送發出通知的知識產權權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關主管部門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在轉送聲明到達知識產權權利人后十五日內,未收到權利人已經投訴或者起訴通知的,應當及時終止所采取的措施。第四十四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及時公示收到的本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規定的通知、聲明及處理結果。第四十五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侵犯知識產權的,應當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2.檢查規則
(1)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應當包括但不限于平臺內經營者對經營行為涉知識產權的審核、平臺內經營者知識產權投訴渠道的設置與管理,以及平臺經營者對知識產權投訴的處理、及時公示收到的投訴及處理結果,并對投訴處理過程文件留存管理等規則。
(2)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設置知識產權投訴渠道,應包括但不限于電話渠道、郵箱地址、即時通訊渠道、知識產權投訴系統渠道等;應指定專人負責知識產權審核、投訴受理以及知識產權權利人維權事宜處理。
(3)執法人員采取對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相關資料查看、詢問等方式檢查其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建立、日常管理和制度執行運作情況以及為知識產權權利人維權提供途徑的情況等。
(4)執法人員隨機抽取不少于5件在電子商務平臺內存在或記錄的知識產權投訴的處理情況,檢查知識產權權利人維權成效及其評價信息情況。
(5)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于收到投訴2個工作日之內對投訴材料進行審核;根據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于收到投訴3個工作日之內向投訴人反饋審核結果,于向投訴人反饋審核結果后2個工作日之內采取轉通知、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即可判定平臺經營者行為符合“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要求。
(6)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于審核通過后2個工作日內將投訴材料轉送平臺內經營者,并要求平臺內經營者根據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于5個工作日內提交不存在侵權行為的聲明材料;于收到聲明2個工作日之內對收到的聲明材料進行審核,并根據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向被投訴人反饋審核結果,即可判定平臺經營者行為符合及時“將該通知轉送平臺內經營者”的要求。
3.處置規則
(1)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電子商務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并將該通知轉送平臺內經營者的,應當依據《電子商務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2)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電子商務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侵犯知識產權的,應當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應當依據《電子商務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3)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電子商務法》第四十四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及時公示收到的本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規定的通知、聲明及處理結果”之規定,未及時公示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予以行政建議或者行政告誡,督促其完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規則。
四、附則
(一)市區有關監管人員對平臺經營者進行檢查時適用本實施意見。
(二)通過電子商務平臺發布商品或者營利性服務信息,但交易過程不直接通過平臺完成的經營活動,以及平臺經營者為進入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非經營用戶提供服務的,參照適用本實施意見。
(三)除本實施意見明確規定的八項重點檢查處置事項外,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電子商務法》其他條款規定的,依照《電子商務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四)本實施意見由武漢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五)本實施意見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