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農委(畜牧局)、財政局,貴安新區農水局、財政局,仁懷市農牧局、財政局,威寧縣畜牧產業局、財政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等有關會議精神,按照轉變政府職能、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科學劃分中央和地方事權的要求,農業部、財政部制定下發了《關于調整完善動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農醫發〔2016〕35號),決定從2017年開始調整完善重大動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為切實貫徹落實國家調整支持政策,確保全省動物疫病防控工作的有效開展,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強制免疫和撲殺病種
國家繼續對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小反芻獸疫實施強制免疫和強制撲殺,將布病、結核病強制撲殺的畜種范圍由奶牛擴大到所有牛和羊,將馬鼻疽、馬傳貧納入強制撲殺范圍。豬瘟和高致病性豬藍耳病暫不實施國家強制免疫政策,我省對豬瘟和高致病性豬藍耳病暫不實施省級強制免疫政策,是否實施強制免疫由市(州)、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決定。
二、建立強制免疫和撲殺病種進入退出機制
根據動物疫病防控需要,建立強制免疫和撲殺病種調整機制。農業部、財政部依法適時將國家優先防治的重大動物疫病、影響重大的新發傳染病和人畜共患病,納入國家強制免疫和撲殺財政支持范圍。在風險評估基礎上,對已達到凈化、消滅標準或控制較好的動物疫病,適時停止國家強制免疫和撲殺財政支持。我省將按照國家要求,結合實際,適時調整省級強制免疫和撲殺財政支持政策。
三、調整強制免疫補助政策
國家強制免疫病種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小反芻獸疫,中央財政將按照國家統計局公布的畜禽統計數量和疫苗補助標準等因素測算中央財政強制免疫補助規模,切塊下達省財政。省級將按照因素法將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和省級財政補助資金切塊下達各市(州)、貴安新區、仁懷市和威寧縣,對重大動物疫病強制免疫疫苗經費、免疫效果監測評價和人員防護等相關防控工作予以補助。
原中央財政安排的基層動物防疫工作補助經費調整為動物防疫補助,對組織落實強制免疫政策、實施強制免疫計劃、購買防疫服務等予以補助。
各地應根據疫苗實際招投標價格和需求數量,統籌安排各級財政安排的疫苗補助資金,保障重大動物疫病強制免疫疫苗采購、免疫注射、免疫效果監測評價、人員防護以及各地根據防控工作需要納入防控范圍的疫病防控工作經費。
四、調整疫苗采購及補助政策
(一)調整疫苗采購方式。為加強動物疫病疫苗供給側改革,從2017年起,省級不再統一采購重大動物疫病疫苗,采購權限下放各市(州)、貴安新區、威寧和仁懷。各地要按照責權統一原則,強化資金監管,建立完善疫苗采購及供應使用制度,認真組織做好采購權限承接工作。對因承接工作不力,導致疫苗供應不暢、疫苗質量不合格,引發重大動物疫情的,要實行問責。
(二)調整疫苗補助方式。進一步強化畜禽養殖經營者的強制免疫主體責任,對符合條件的養殖場戶實行強制免疫“先打后補”,逐步實現養殖場戶自主采購、財政直補。養殖場戶可根據疫苗使用和效果監測情況,自行選擇國家批準使用的相關動物疫病疫苗。地方財政部門根據農業部門提供的養殖場戶的畜禽統計數量、免疫效果監測評價和產地檢疫等情況,發放補助資金。對目前暫不符合條件的養殖場戶,實行市(州)級疫苗集中招標采購,并探索以政府購買服務的形式,有序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強制免疫工作,進一步提高強制免疫質量和財政資金使用效率。
實行“先打后補”的養殖場(戶)應當做到疫苗采購有記錄、免疫可核查、效果可評價,具體條件及管理辦法由各市(州)、貴安新區和省直管縣結合本地實際制定。
五、完善強制撲殺補助政策
當前,根據養殖成本和畜禽市場價格變化情況,中央財政將國家強制撲殺補助標準調整為:豬800元/頭、奶牛6000元/頭、肉牛3000元/頭、羊500元/只、禽15元/羽、馬12000元/匹,其他畜禽撲殺補助標準參照執行。我省屬西部地區,撲殺補助中央財政承擔80%,地方財政承擔20%。地方財政承擔部份由省、市(州)、縣三級按4:3:3比例承擔。
各地可根據畜禽大小、品種等因素細化補助標準。
六、其他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實施。各地可根據本通知,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
省農業委員會 省財政廳
2016年12月7日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等有關會議精神,按照轉變政府職能、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科學劃分中央和地方事權的要求,農業部、財政部制定下發了《關于調整完善動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農醫發〔2016〕35號),決定從2017年開始調整完善重大動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為切實貫徹落實國家調整支持政策,確保全省動物疫病防控工作的有效開展,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強制免疫和撲殺病種
國家繼續對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小反芻獸疫實施強制免疫和強制撲殺,將布病、結核病強制撲殺的畜種范圍由奶牛擴大到所有牛和羊,將馬鼻疽、馬傳貧納入強制撲殺范圍。豬瘟和高致病性豬藍耳病暫不實施國家強制免疫政策,我省對豬瘟和高致病性豬藍耳病暫不實施省級強制免疫政策,是否實施強制免疫由市(州)、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決定。
二、建立強制免疫和撲殺病種進入退出機制
根據動物疫病防控需要,建立強制免疫和撲殺病種調整機制。農業部、財政部依法適時將國家優先防治的重大動物疫病、影響重大的新發傳染病和人畜共患病,納入國家強制免疫和撲殺財政支持范圍。在風險評估基礎上,對已達到凈化、消滅標準或控制較好的動物疫病,適時停止國家強制免疫和撲殺財政支持。我省將按照國家要求,結合實際,適時調整省級強制免疫和撲殺財政支持政策。
三、調整強制免疫補助政策
國家強制免疫病種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小反芻獸疫,中央財政將按照國家統計局公布的畜禽統計數量和疫苗補助標準等因素測算中央財政強制免疫補助規模,切塊下達省財政。省級將按照因素法將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和省級財政補助資金切塊下達各市(州)、貴安新區、仁懷市和威寧縣,對重大動物疫病強制免疫疫苗經費、免疫效果監測評價和人員防護等相關防控工作予以補助。
原中央財政安排的基層動物防疫工作補助經費調整為動物防疫補助,對組織落實強制免疫政策、實施強制免疫計劃、購買防疫服務等予以補助。
各地應根據疫苗實際招投標價格和需求數量,統籌安排各級財政安排的疫苗補助資金,保障重大動物疫病強制免疫疫苗采購、免疫注射、免疫效果監測評價、人員防護以及各地根據防控工作需要納入防控范圍的疫病防控工作經費。
四、調整疫苗采購及補助政策
(一)調整疫苗采購方式。為加強動物疫病疫苗供給側改革,從2017年起,省級不再統一采購重大動物疫病疫苗,采購權限下放各市(州)、貴安新區、威寧和仁懷。各地要按照責權統一原則,強化資金監管,建立完善疫苗采購及供應使用制度,認真組織做好采購權限承接工作。對因承接工作不力,導致疫苗供應不暢、疫苗質量不合格,引發重大動物疫情的,要實行問責。
(二)調整疫苗補助方式。進一步強化畜禽養殖經營者的強制免疫主體責任,對符合條件的養殖場戶實行強制免疫“先打后補”,逐步實現養殖場戶自主采購、財政直補。養殖場戶可根據疫苗使用和效果監測情況,自行選擇國家批準使用的相關動物疫病疫苗。地方財政部門根據農業部門提供的養殖場戶的畜禽統計數量、免疫效果監測評價和產地檢疫等情況,發放補助資金。對目前暫不符合條件的養殖場戶,實行市(州)級疫苗集中招標采購,并探索以政府購買服務的形式,有序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強制免疫工作,進一步提高強制免疫質量和財政資金使用效率。
實行“先打后補”的養殖場(戶)應當做到疫苗采購有記錄、免疫可核查、效果可評價,具體條件及管理辦法由各市(州)、貴安新區和省直管縣結合本地實際制定。
五、完善強制撲殺補助政策
當前,根據養殖成本和畜禽市場價格變化情況,中央財政將國家強制撲殺補助標準調整為:豬800元/頭、奶牛6000元/頭、肉牛3000元/頭、羊500元/只、禽15元/羽、馬12000元/匹,其他畜禽撲殺補助標準參照執行。我省屬西部地區,撲殺補助中央財政承擔80%,地方財政承擔20%。地方財政承擔部份由省、市(州)、縣三級按4:3:3比例承擔。
各地可根據畜禽大小、品種等因素細化補助標準。
六、其他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實施。各地可根據本通知,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
省農業委員會 省財政廳
2016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