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廣州、深圳市實施的決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81號), 現將其中由廣州市生態環境局承接的省級46項行政職權事項有關情況通告如下:
一、調整范圍和承接部門
此次承接46項省級行政職權事項均為委托事項(詳見附件),承接部門為廣州市生態環境局。
二、實施時間
46項委托事項自2021年3月15日起實施,2021年3月15日前省有關部門已受理的申請項目繼續完成辦理。
三、責任劃分
對委托事項,由委托人承擔受委托部門在委托權限范圍內以委托人名義實施行政行為所產生的法律責任。委托人承擔相應責任后,可以向受委托部門追責。受委托部門以自己的名義或超越委托權限范圍,實施具體行政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部門自行承擔。
附件:承接46項省級行政職權事項清單
承接46項省級行政職權事項清單
一、調整范圍和承接部門
此次承接46項省級行政職權事項均為委托事項(詳見附件),承接部門為廣州市生態環境局。
二、實施時間
46項委托事項自2021年3月15日起實施,2021年3月15日前省有關部門已受理的申請項目繼續完成辦理。
三、責任劃分
對委托事項,由委托人承擔受委托部門在委托權限范圍內以委托人名義實施行政行為所產生的法律責任。委托人承擔相應責任后,可以向受委托部門追責。受委托部門以自己的名義或超越委托權限范圍,實施具體行政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部門自行承擔。
附件:承接46項省級行政職權事項清單
承接46項省級行政職權事項清單
序號 | 省級事項名稱 | 實施單位 | 事項類型 | 處理決定 | 備注 |
1 |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核發(新申請) | 省生態環境廳 | 行政許可 | 委托廣州、深圳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 | |
2 |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核發(變更) | 省生態環境廳 | 行政許可 | 委托廣州、深圳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 | |
3 |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核發(延續) | 省生態環境廳 | 行政許可 | 委托廣州、深圳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 | |
4 |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核發(注銷) | 省生態環境廳 | 行政許可 | 委托廣州、深圳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 | |
5 | 固體廢物轉移許可 | 省生態環境廳 | 行政許可 | 委托廣州、深圳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 | |
6 | 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海洋環境影響報告表審批 | 省生態環境廳 | 行政許可 | 委托廣州、深圳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 | 跨市或雖不跨市但造成跨市影響且有爭議的項目除外。 |
7 | 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海洋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 | 省生態環境廳 | 行政許可 | 委托廣州、深圳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 | 跨市或雖不跨市但造成跨市影響且有爭議的項目除外。 |
8 |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審批 | 省生態環境廳 | 行政許可 | 委托廣州、深圳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 | 1.本次委托限于核與輻射建設項目。 2.委托廣州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的限于:生產、銷售、使用Ⅱ類射線裝置(醫療使用Ⅱ類射線裝置僅血管造影用X射線裝置)的核與輻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審批。 3.跨市或雖不跨市但造成跨市影響且有爭議的項目除外。 |
9 |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文件備案 | 省生態環境廳 | 其他 | 委托廣州、深圳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 | 本次委托限于:1.已委托廣州、深圳市實施環境影響報告書(表)項目的海洋工程、核與輻射建設項目。2.由省生態環境廳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非海洋工程、核與輻射建設項目(跨市的項目除外)。 |
10 | 輻射安全許可證核發(新申請) | 省生態環境廳 | 行政許可 | 委托廣州、深圳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 | 委托廣州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的限于:單位活動最高類別為生產、銷售、使用Ⅱ類射線裝置(醫療使用Ⅱ類射線裝置僅血管造影用X射線裝置),銷售Ⅱ、Ⅲ類放射源,銷售非密封放射性物質的許可證核發。 |
11 | 輻射安全許可證核發(延續) | 省生態環境廳 | 行政許可 | 委托廣州、深圳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 | 委托廣州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的限于:單位活動最高類別為生產、銷售、使用Ⅱ類射線裝置(醫療使用Ⅱ類射線裝置僅血管造影用X射線裝置),銷售Ⅱ、Ⅲ類放射源,銷售非密封放射性物質的許可證核發。 |
12 | 輻射安全許可證核發(變更單位地址) | 省生態環境廳 | 行政許可 | 委托廣州、深圳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 | 委托廣州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的限于:單位活動最高類別為生產、銷售、使用Ⅱ類射線裝置(醫療使用Ⅱ類射線裝置僅血管造影用X射線裝置),銷售Ⅱ、Ⅲ類放射源,銷售非密封放射性物質的許可證核發。 |
13 | 輻射安全許可證核發(變更單位名稱) | 省生態環境廳 | 行政許可 | 委托廣州、深圳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 | 委托廣州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的限于:單位活動最高類別為生產、銷售、使用Ⅱ類射線裝置(醫療使用Ⅱ類射線裝置僅血管造影用X射線裝置),銷售Ⅱ、Ⅲ類放射源,銷售非密封放射性物質的許可證核發。 |
14 | 輻射安全許可證核發(變更法人) | 省生態環境廳 | 行政許可 | 委托廣州、深圳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 | 委托廣州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的限于:單位活動最高類別為生產、銷售、使用Ⅱ類射線裝置(醫療使用Ⅱ類射線裝置僅血管造影用X射線裝置),銷售Ⅱ、Ⅲ類放射源,銷售非密封放射性物質的許可證核發。 |
15 | 輻射安全許可證核發(重新申請) | 省生態環境廳 | 行政許可 | 委托廣州、深圳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 | 委托廣州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的限于:單位活動最高類別為生產、銷售、使用Ⅱ類射線裝置(醫療使用Ⅱ類射線裝置僅血管造影用X射線裝置),銷售Ⅱ、Ⅲ類放射源,銷售非密封放射性物質的許可證核發。 |
16 | 輻射安全許可證核發(注銷) | 省生態環境廳 | 行政許可 | 委托廣州、深圳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 | 委托廣州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的限于:單位活動最高類別為生產、銷售、使用Ⅱ類射線裝置(醫療使用Ⅱ類射線裝置僅血管造影用X射線裝置),銷售Ⅱ、Ⅲ類放射源,銷售非密封放射性物質的許可證核發。 |
17 | 放射性藥品及其原料轉讓審批 | 省生態環境廳 | 行政許可 | 委托廣州、深圳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 | |
18 | 放射源轉讓審批 | 省生態環境廳 | 行政許可 | 委托廣州、深圳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 | 委托廣州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的限于:Ⅳ、Ⅴ類放射源轉讓審批。 |
19 | 非密封放射性物質轉讓審批 | 省生態環境廳 | 行政許可 | 委托廣州、深圳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 | |
20 | 在野外進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蹤試驗審批 | 省生態環境廳 | 行政許可 | 委托廣州、深圳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商同級有關部門實施 | 限于廣州、深圳市轄區范圍內。 |
21 | 廢舊放射源回收(收貯)備案 | 省生態環境廳 | 其他 | 委托廣州、深圳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 | 委托廣州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的限于:Ⅳ、Ⅴ類放射源廢舊放射源回收(收貯)備案。 |
22 | 放射性同位素異地使用備案 | 省生態環境廳 | 其他 | 委托廣州、深圳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 | 委托廣州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的限于:Ⅳ、Ⅴ類放射源異地使用備案。 |
23 | 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輻射監測備案 | 省生態環境廳 | 其他 | 委托廣州、深圳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 | |
24 | 民用核設施事故預防方案備案 | 省生態環境廳 | 其他 | 委托廣州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深圳市核應急管理部門實施 | |
25 | 進出境伴生放射性礦物輻射監測和管理 | 省生態環境廳 | 其他 | 委托廣州、深圳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 | 涉及廣州、深圳市伴生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企業進出境伴生放射性礦物事宜的,由廣州、深圳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放射性污染監測分析及處理的技術支持。 |
26 | 射線裝置、放射源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質豁免備案 | 省生態環境廳 | 其他 | 委托廣州、深圳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 | |
27 | 對核設施營運單位未對核設施周圍環境中所含的放射性核素的種類、濃度或者核設施流出物中的放射性核素總量實施監測或者未按照規定報告監測結果的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行政處罰 | 委托廣州、深圳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 | |
28 | 對未經許可擅自從事貯存和處置放射性固體廢物活動或者不按照許可的有關規定從事貯存和處置放射性固體廢物活動的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行政處罰 | 委托廣州、深圳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 | |
29 | 對托運人未按照規定對托運的放射性物品表面污染和輻射水平實施監測的,或者將經監測不符合國家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標準的放射性物品交付托運的,或者出具虛假輻射監測報告的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行政處罰 | 委托廣州、深圳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 | |
30 | 對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放射性污染防治標準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貯存、處置廢舊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體廢物的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行政處罰 | 委托廣州、深圳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 | |
31 | 對廢舊放射源收貯單位未按規定建立廢舊放射源收貯臺賬和計算機管理系統的,或者未按規定對已收貯的廢舊放射源進行統計,并將統計結果上報的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行政處罰 | 委托廣州、深圳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 | |
32 | 對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單位未按照規定建立情況記錄檔案,或者未按照規定進行如實記錄的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行政處罰 | 委托廣州、深圳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 | |
33 | 對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生產企業發動機、污染控制裝置弄虛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檢驗合格產品出廠銷售的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行政處罰 | 委托廣州、深圳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 | |
34 | 對生產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的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行政處罰 | 委托廣州、深圳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 | |
35 | 對危險廢物經營單位不按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求定期報告危險廢物經營活動情況,或者未建立危險廢物經營情況記錄簿,如實記載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的類別、來源、去向和有無事故等事項的,或者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未將危險廢物經營情況記錄簿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經營情況記錄簿未永久保存,或者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終止經營活動時未將危險廢物經營情況記錄簿移交所在地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存檔管理的,經責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正的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行政處罰 | 委托廣州、深圳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 | |
36 | 對危險廢物經營單位變更法人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住所后未按規定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變更手續,經責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正的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行政處罰 | 委托廣州、深圳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 | |
37 | 對危險廢物經營單位被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經整改仍不符合原發證條件的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行政處罰 | 委托廣州、深圳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 | |
38 | 對偽造、變造、轉讓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行政處罰 | 委托廣州、深圳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 | |
39 | 對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生產、使用單位超出生產配額許可證規定的品種、數量、期限生產消耗臭氧層物質,或者超出生產配額許可證規定的用途生產或者銷售消耗臭氧層物質,或者超出使用配額許可證規定的品種、數量、用途、期限使用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處罰 | 省生態環境廳 | 行政處罰 | 委托廣州、深圳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 | |
40 | 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劃調整 | 省人民政府 | 其他 | 委托廣州、深圳市人民政府實施 | 1.區劃成果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2.由省生態環境廳銜接落實。 |
41 |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方案批準 | 省人民政府 | 其他 | 委托廣州、深圳市人民政府實施 | 1.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含調整)方案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應于15個工作日內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2.跨市或雖不跨市但造成跨市影響且有爭議的水源保護區除外。 3.由省生態環境廳、水利廳銜接落實。 |
42 | 水功能區劃定方案批準 | 省人民政府 | 其他 | 委托廣州、深圳市人民政府實施 | 1.水功能區劃定(含調整)方案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應于15個工作日內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2.水功能區跨市且流域目標銜接有爭議的除外。 3.由省生態環境廳銜接落實。 |
43 | 對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風險管控效果評估報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受理和組織評審 | 省生態環境廳、自然資源廳 | 其他 | 委托廣州、深圳市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實施 | 委托實施部門向省生態環境廳、自然資源廳提交評審結果,由省生態環境廳、自然資源廳將需要實施風險管控、修復的地塊或達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確定的風險管控、修復目標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塊分別納入或移出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按照規定向社會公開,并定期向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 |
44 | 提前執行國家機動車排放標準 | 省人民政府 | 其他 | 委托廣州、深圳市人民政府實施 | 1.排放標準報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部備案。 2.由省生態環境廳、公安廳銜接落實。 |
45 | 省級環境質量標準和排放標準制定權 | 省人民政府 | 其他 | 委托廣州、深圳市人民政府實施 | 1.環境質量標準和排放標準報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部備案。 2.由省生態環境廳、市場監管局銜接落實。 |
46 | 重點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評價權 | 省生態環境廳 | 其他 | 委托廣州、深圳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