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9日撫順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11年12月14日撫順市人民政府令第162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為了更好的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維護法制統一,市政府對本市現行有效規章進行了專項清理。經市政府第33 次常務會議審議,決定廢止《撫順市基建施工文物勘探管理辦法》等5件規章,修改《撫順市景觀燈飾管理辦法》等3件規章。
撫順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的規章
1、《撫順市基建施工文物勘探管理辦法》(撫政發〔1994〕97號)
2、《撫順市對外經濟貿易統計工作管理辦法》(撫政發〔1995〕30號)
3、《撫順市鐵路道口安全管理辦法》(撫政發〔1996〕34號文發布 市政府第93號令修正 市政府第153號令修正)
4、《撫順市節能監測管理暫行規定》(撫政發〔1997〕2號)
5、《撫順市畜禽屠宰管理辦法》(市政府第124號令)
撫順市人民政府決定修改的規章內容
(一)《撫順市城市景觀燈飾管理辦法》
1、第六條修改為“下列建筑物、構筑物、場所應當設置景觀燈飾:
(一)城市標志性建筑物、構筑物;
(二)城市主要街路兩側建筑物、構筑物;
(三)大型公共設施、城市橋梁、河道碼頭、公共廣場、綠化帶、公園、大型花壇、河道城市段兩岸以及夜間運行的游船;
(四)城市景觀燈飾規劃確定的其他應當設置景觀燈飾的區域或者建筑物、構筑物。
上述項目的新建、改建、擴建,其景觀燈飾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使用。”
2、刪除第八條。
3、原第十六條調整為第十五條,其中第(四)項修改為“燈飾廣告未設置燈飾設施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殘損或失亮未在規定時間內修復的,處以500元以下罰款,并限期整改;”
(二)《撫順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
1、第六條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設置戶外廣告設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以及居民住宅樓樓頂、墻體的;
(二)影響市政公用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使用的;
(三)利用行道樹或者損毀綠地的;
(四)屬城市標志性、代表性、紀念性建筑物、構筑物控制地帶的;
(五)橫跨城市道路的;
(六)其他法律、法規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或者載體的。”
2、第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設置戶外廣告的,由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第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撫順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辦法》
1、增加一條作為第八條“城管執法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遼寧省行政執法程序規定》等規定程序,實施行政調查權、行政處罰權和行政強制權。”
2、原第八條調整為第九條,其中第(五)項修改為“依法對違法行為涉案的場所、設施、工具和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3、原第十二條調整為第十三條,修改為“城管執法機關依法采取查封、扣押、證據先行登記保存等措施時,應當現場制作清單,寫明物品、證據的名稱、種類、規格、數量和完好程度等,由承辦人和當事人簽名。清單由城管執法機關和當事人各執一份。”
4、 刪除原第十四條。
規章修改后條款順序做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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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更好的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維護法制統一,市政府對本市現行有效規章進行了專項清理。經市政府第33 次常務會議審議,決定廢止《撫順市基建施工文物勘探管理辦法》等5件規章,修改《撫順市景觀燈飾管理辦法》等3件規章。
撫順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的規章
1、《撫順市基建施工文物勘探管理辦法》(撫政發〔1994〕97號)
2、《撫順市對外經濟貿易統計工作管理辦法》(撫政發〔1995〕30號)
3、《撫順市鐵路道口安全管理辦法》(撫政發〔1996〕34號文發布 市政府第93號令修正 市政府第153號令修正)
4、《撫順市節能監測管理暫行規定》(撫政發〔1997〕2號)
5、《撫順市畜禽屠宰管理辦法》(市政府第124號令)
撫順市人民政府決定修改的規章內容
(一)《撫順市城市景觀燈飾管理辦法》
1、第六條修改為“下列建筑物、構筑物、場所應當設置景觀燈飾:
(一)城市標志性建筑物、構筑物;
(二)城市主要街路兩側建筑物、構筑物;
(三)大型公共設施、城市橋梁、河道碼頭、公共廣場、綠化帶、公園、大型花壇、河道城市段兩岸以及夜間運行的游船;
(四)城市景觀燈飾規劃確定的其他應當設置景觀燈飾的區域或者建筑物、構筑物。
上述項目的新建、改建、擴建,其景觀燈飾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使用。”
2、刪除第八條。
3、原第十六條調整為第十五條,其中第(四)項修改為“燈飾廣告未設置燈飾設施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殘損或失亮未在規定時間內修復的,處以500元以下罰款,并限期整改;”
(二)《撫順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
1、第六條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設置戶外廣告設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以及居民住宅樓樓頂、墻體的;
(二)影響市政公用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使用的;
(三)利用行道樹或者損毀綠地的;
(四)屬城市標志性、代表性、紀念性建筑物、構筑物控制地帶的;
(五)橫跨城市道路的;
(六)其他法律、法規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或者載體的。”
2、第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設置戶外廣告的,由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第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撫順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辦法》
1、增加一條作為第八條“城管執法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遼寧省行政執法程序規定》等規定程序,實施行政調查權、行政處罰權和行政強制權。”
2、原第八條調整為第九條,其中第(五)項修改為“依法對違法行為涉案的場所、設施、工具和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3、原第十二條調整為第十三條,修改為“城管執法機關依法采取查封、扣押、證據先行登記保存等措施時,應當現場制作清單,寫明物品、證據的名稱、種類、規格、數量和完好程度等,由承辦人和當事人簽名。清單由城管執法機關和當事人各執一份。”
4、 刪除原第十四條。
規章修改后條款順序做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